[h1]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h1]
下載Word檔案 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 計畫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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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cccb.gov.tw/files/%E6%96%87%E5%8C%96%E9%83%A8104%E5%B9%B4%E9%9D%92%E5%B9%B4%E6%9D%91%E8%90%BD%E6%96%87%E5%8C%96%E8%A1%8C%E5%8B%95%E8%A8%88%E7%95%AB%20%E8%A8%88%E7%95%AB%E6%9B%B8.doc
下載Word檔案 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合作對象同意書 (個人/單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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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Word檔案 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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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Word檔案 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參賽文件檢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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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Word檔案 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執行實作切結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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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Word檔案 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著作權授權同意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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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PDF檔案 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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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PDF檔案 文化部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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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為激勵青年因應當代文化、社會及經濟等問題挑戰,運用地方文化資源與魅力,結合村落文化及社區營造與社群網絡,提出創新實作及實踐公民文化行動方案,以厚植地方多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促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別推出「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競賽活動」。
二、活動受理申請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10月15日止。
三、參賽資格:
(一)本國人士:年滿20歲至35歲,並檢附相關證明。
(二)外籍人士:年滿20歲至35歲,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惟不含大陸籍人士。
四、獎勵金額:最高新臺幣100萬元,最低10萬元。另經評審小組評定具重要意義之計畫者,可酌情提高。
五、執行期程:參賽計畫之執行期程,原則以計畫核定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且執行期程不得少於6個月。
六、其餘注意事項請詳「文化部104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七、三場說明會時間及地點:
(一)中區說明會(9月16日、下午1:30-5:00):臺中文創園區-求是書院演講廳。
(二)南區說明會(9月20日、下午1:30-5:00):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演講聽。
(三)東區說明會(9月25日、下午1:30-5:00):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玻璃屋餐廳。
八、有關本案參賽活動詳細資訊及表件下載,請參閱活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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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outhgo.m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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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104 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文源字第 10420289142 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青年因應當代文化社會經濟等問題
挑戰,運用地方文化資源與魅力,連結村落文化及社區營造與社
群網絡,提出創新實作及實踐公民文化行動方案,以厚植地方多
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促進國家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
點。
二、參賽資格:
(一)本國人士:年滿二十歲至三十五歲,並檢附相關證明。
(二)外籍人士:年滿二十歲至三十五歲,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
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惟不含大陸籍人士。
三、執行期程:
參賽計畫之執行期程,原則以計畫核定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
十日止,且執行期程不得少於六個月。
四、評審基準、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評審基準:
1、文化社會經濟等問題對村落社區影響、資源盤整分析、因
應策略方法與實作計畫、在地或民眾參與、青年及銀髮族
共創交流機制等,佔百分之三十。
2、社會創新性及新網路媒體運用等,佔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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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給自足永續機制設計(可吸引、連結各界資源或經費等協
助方式,使所提計畫有永續執行之機制),佔百分之十五。
4、社會影響力(能夠影響及改變在地或社會之範圍與程度),
佔百分之十。
5、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複審等三階段:
1、資格審查:由本部業務單位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
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仍有不齊者,喪失參賽資格。
另書面資料內容如有涉及空間裝修施作者,應於本部核撥
第一期獎勵金時檢附不得少於一年之使用相關建物或土
地證明文件,未取得者,不予核撥獎勵金。
2、初審:由本部代表、專家學者或相關部會代表等組成評審
小組,由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由本部召開評審小組會議進行審查及建議獎勵金額
度。進入複審者應到場簡報,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辦理現
地審查。本部將依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之決議,簽陳本部首
長或授權人核定之,惟經評審會議決議,有應修正計畫再
送審議者,應通知限期完成修正後,另召開會議審議核定
之。
(三)評審結果:評審完成後,本部將於本部官網公告,並以書面
通知獲獎者。
(四)利益迴避: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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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五、依所提計畫書之工作項目及經費規模,最高核給之獎勵金額度為
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為新臺幣十萬元,獎勵名額由本部另行公告。
本要點之獎勵金額度,經評審小組評定具重要意義之計畫者,可
酌情提高;另經核定獎勵金之額度,本部得依立法院決議通過(包
括預算凍結)之年度預算額度,重新調整核定額度,核定額度如有
廢止、酌減或暫緩者,獲獎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六、獎勵金之撥付,將依獲獎者所提計畫之實際工作進度分期撥付,各
期應檢具請款文件如下:
(一)第一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期限內,檢具第一期領據、修
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工作項目及期程分配表、著作
權授權同意書、不得少於一年之使用相關建物或土地證明
文件(如有涉及空間裝修施作)及執行實作切結書等,經本
部審查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獎勵金。
(二)第二期:於計畫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具第二期
領據、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等,經本部審查後,撥付百分
之三十獎勵金。
(三)第三期: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者,於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
具第三期領據、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數位檔)等,經
本部審查後,撥付百分之四十獎勵金。
七、報名時間、方式:
(一)報名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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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方式:
1、參賽者應檢附文件包含檢核表一份、計畫書及合作對象同
意書一式十二份(正本一份、影本十一份;以中文書寫為原
則);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執行實作
切結書、自我推薦計畫之影片光碟(五-十分鐘)等各一份,
相關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2、參賽者應檢附前述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郵寄至本部,
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收件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
一上班日。逾期不予受理。
3、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參加青年村落文化行動競賽計畫」,
收件單位為「文化部文化資源司」(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
三九號南棟十三樓)。
4、參賽者所提供之報名資料及證明文件,不論獲獎與否,參
賽者均不得要求退還。
八、獲獎者於實作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進行下列輔導及查核:
(一)應接受本部指定陪伴業師之指導,及定期辦理工作執行與檢
討會議,並通知本部與在地陪伴業師,本部得派員列席。
(二)應主動定期於本部指定之網站,發布執行期間之工作進度及
活動相關資訊;並配合本部及輔導委員之訪視,進行工作報
告。在地業師陪伴與輔導委員訪視之報告,將作為各實作階
段撥款之重要依據。
(三)應親自或指定主要計畫執行人員,參加本部舉行之交流及案
例見學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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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
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九、著作財產權:
(一)獲獎者應擔保其申請文件及執行計畫實作期間所提供之所有
相關資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
情事。
(二) 獲獎者之計畫書、自我推薦計畫之影片與實作期間所送之資
料,有使用他人著作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
意。
(三)獲獎者之計畫書、自我推薦計畫之影片與執行實作之成果報
告(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及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
書籍、影音資料及文創產品等之著作及智慧財產權,同意無
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
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及活動使用,獲
獎者並應擔保原創作者或單位不得對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
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參賽;因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
偽不實而獲獎者,本部應撤銷其所獲獎勵金,獲獎者應無條
件繳回已領之獎勵金。
(二)獲獎者應將自我推薦影片上傳 YOUTUBE 及本活動官網。
(三)獲獎之實作計畫,應按原規劃內容、期程完成,除經在地陪
伴業師或輔導委員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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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無法按原
定進度或執行期程完成者,應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
面向本部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未
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獎勵。
(四)獲獎者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並完成該實作計畫,若無法依原
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或績效不佳者、或未依規定繳交
執行資料及成果報告者、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限期
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獎勵,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
獎勵金。無故中途退出者,應無異議退還本部已核撥之獎勵
金。
(五)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
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六)執行實作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新媒體活動訊息、邀請
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獎勵或贊助單
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
週前通知在地陪伴業師及本部。
(七)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
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
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
該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獎勵並限期繳
回已領之獎勵金。
十一、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15-10-03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