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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漫畫比賽:2016 金漫獎 (獎金 $2,250,000, 報名時間03/01~03/31)[/h1]
官網: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5&P=1763
線上報名:
一般組別報名: https://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1763&FId=2121
特別貢獻報名: https://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1763&FId=2123
編輯獎勵報名: https://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1763&FId=2125
下載:
https://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6057
https://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6058
[hr]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hr]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hr]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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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獎金 $150,000 台幣。
二、原型設計獎, 獎金 $150,000 台幣。
三、漫畫編輯獎, 獎金 $150,000 台幣。
四、單元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五、兒童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六、少年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七、少女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八、青年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九、年度漫畫大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十、特別貢獻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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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漫畫新人獎、原型設計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另各頒給出版發行上開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年度漫畫大獎及特別貢獻獎之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另頒給出版發行年度漫畫大獎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年度漫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奬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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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二、漫畫編輯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原型設計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且實際參與原型設計之國民及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四、單元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或未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之國民報名參賽,或委託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五、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國民及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六、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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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之作品需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二、原型設計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格式及色彩,就已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中,針對個別人物、器物,挑選至少六幅足資結合漫畫主題、凸顯造型特色之原型設計畫稿(可為複印品),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並輔以設計理念以及參與設計人員背景說明呈現。
三、漫畫編輯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出版漫畫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編輯職務者。
四、單元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應以單格、四格或多格方式呈現。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之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報名參賽,且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則。
五、兒童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未滿十二歲之讀者為主要閱讀對象,包括幼兒識讀、趣味、科普、知識、教學等皆可。
六、少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為主要閱讀對象。
七、少女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女為主要閱讀對象。
八、青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以十八歲以上青年為主要閱讀對象,內容非屬第五款至第七款者。
[hr]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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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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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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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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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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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金漫獎報名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文版字第10530021901號令訂定
1、 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2、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3、 報名方式:
(1) 除本點第二款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moc.gov.tw/ 首頁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為進行校對,各報名者完成網路報名後,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簽名或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圖書科),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七屆金漫獎」。
(2) 報名特別貢獻獎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3) 上開報名資料,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不予受理。
(4)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本部應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充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4、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 報名漫畫新人獎者: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已完稿之實體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1) 已出版發行之作品,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出版發行者為限(以版權頁日期為準)。
(2)未出版發行之作品,其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呈現,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4. 檢附本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之具結書(範例如附件)。
(2) 報名原型設計獎者: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至少六幅足資結合漫畫主題、凸顯造型特色之原型設計畫稿(可為複印品),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並輔以設計理念以及參與設計人員之背景說明資料。
(3) 報名漫畫編輯獎者: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期間,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之佐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編輯出版實體漫畫作品之發想企劃、草稿、資料蒐集、作者推薦、獲獎、策展、行銷、促成版權交易或跨界等),至少需附一件實體代表作(版權頁上需載明由報名者擔任編輯,且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出版發行之作品),並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之說明。
(4) 報名單元漫畫獎: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已完稿之實體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並依下列說明辦理:(1)已出版發行之作品,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出版發行者
為限。
(2)如為未出版之作品,其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呈現,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則。
(5) 報名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期間(以版權頁日期為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之參賽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出版之全部作品。
(6) 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特別貢獻獎: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
2. 應檢附報名參賽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應填具報名參賽或被推薦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7) 其他
1. 僅接受以中文為主之作品報名參賽,若因故事劇情需要,可使用其他語言表示。
2. 不同作者合輯作品應報名「漫畫編輯獎」,惟該合輯中之作品不得再報名任何獎項。
3.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漫畫新人獎」、「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及「青年漫畫獎」六類獎項類別中擇一參賽。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一
※本表係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僅供參考,報名時仍應依本報名須知第三點規定,完成線上報名並自系統列印出報名申請表。
附表二
文化部獎補助系統案件申請單(範例)
表單的頂端
表單名稱:
第七屆金漫獎漫畫編輯獎報名參賽表
案件編號:
申請日期:
參賽者姓名:
別名:
性別:
生日:
電話:
現職:
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說明:
應附文件資料
□ 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實體作品(至少一份)
其它佐證資料:
本人擔保本人及參賽作品均符合「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且承諾一旦入圍、得獎,將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者,願接受貴部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置。
此致 文化部
(2016-03-12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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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2016 年西班牙巴塞隆納 HOMESESSION 駐村創作甄選簡章 (15 萬,兩個月)[/h1]
官網: https://grants.moc.gov.tw/Web/Normal.jsp?P=744&B=194
下載:
https://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News.jsp?FId=229
https://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News.jsp?FId=230
[hr]
一、主旨:
文化部駐西班牙代表處文化組(以下簡稱本組)與巴塞隆納 HOMESESSION
視覺藝術文化協會(以下簡稱 Homesession)合作,公開甄選臺灣藝術創
作人才至巴塞隆納駐村,提升專業創作領域發展並與當地藝術網絡互動交
流。
[hr]
二、計畫內容:
本組與 Homesession 於公開徵件計畫中,共同評選最符巴塞隆納藝術特質
且具體可行之創作或策展計畫。Homesession 將於藝術家或策展人駐村期
間,提供合適創作環境與搭建人脈網絡,安排定期與該協會策展人交流、參
訪藝廊及文化活動,以及協助規劃駐村成果分享。
[hr]
三、補助名額:
1 名視覺藝術家或策展人,其作品(含創作或研究)以當代議題為中心並對當今之社會或政治問題提出挑戰者,此外作品以研究及概念美學為基礎並採用創新媒材者優先。
[hr]
四、時間地點: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共 2 個月於西班牙巴塞隆納
Homesession。
[hr]
五、申請資格:
(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二)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三)至申請截止日前兩年內曾舉辦公開發表,含策展、個展或聯展等。
(四)具備英語或當地國語言溝通能力者。
[hr]
六、申請時間與結果公告:
(一)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以申請截止日西班
牙當地時間(臺灣時間晚 6 小時)下午五時為限。缺件、逾時或與資
料規定不符者恕不受理。
(二)結果公告:預定 2016 年 5 月下旬公告評選結果。
*上述時間如有更動,將另於原公告網站更新。
[hr]
七、申請資料:
(一)個人資料表、中、英文簡歷、中、英文駐村創作/策展計畫(600 字
以內)、及中、英文相關參考資料,詳如【繳交資料清單】。
(二)近期作品/策展紀錄中、英文參考資料。倘儲存於光碟片,檔案格式
應與一般電腦相容(.doc、.pdf、.jpg、.tif、.mov. 、.wmp 等檔型)。
[hr]
1. 視覺藝術類:
(1) 平面、立體類作品:提供近三年作品5件,單件不同角度影
像3張,共 15 張,並附中、英文介紹。
(2) 影音類作品:提供近三年作品 3 件,每件剪選播放時間為二
分鐘以內,總片長以6分鐘為限,並附中、英文介紹。
[hr]
2. 策展人類:
提供近三年策展案論述、媒體報導、展場影像紀錄 12 張或影片
(總片長 6 分鐘為限),並附中、英文介紹。
(三)具結書。
(四)備齊上述完整資料,於申請日截止前以掛號方式寄至以下名址:
División cultural, Oficina Económica y Cultural de Taipei
Calle de Rosario Pino, 14-16, 18Dcha., 28020 Madrid, Spain
[hr]
郵件上請註明「申請 2016 西班牙巴塞隆納 HOMESESSION 駐村計畫-(署名)」字樣。
[hr]
八、評選方式:
(一)初審:由本組審查申請人資格及文件。
(二)決審:由 Homesession 評審委員與本組依申請人創作計畫與駐地關聯性、具體可行性與及外語溝通能力選出獲選人。
(三)獲選名單以評審委員及本組審核之最終結果為結論,通過決審之申請
人,本組將依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惟倘有未符
合 Homesession 認定標準者得以從缺。
[hr]
九、經費補助項目及支領方式:
(一)交通費:臺北至巴塞隆納最近距離來回經濟艙機票費(以新臺幣陸萬
元為上限),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全程機票票根」
及電子機票等相關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二)保險費:駐村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投保保額上限新台幣四百萬元之「旅
行平安保險」,支領時應檢附「投保保單」與「支付收據」核實支付。
(三)創作費:補助額度 600 歐元/月,含研究、創作材料、製作、裝置等;
不含硬體及設備購置費用。於駐村結束前檢附實際購買、租賃創作及
展覽所需材料之原始收據憑證辦理核銷撥款。
(四)生活費:1,400 歐元/月,含膳食、境內交通、醫療保險、零用金等雜支,支領時應檢附領據或收據。
*簽證費:本計畫駐村期程為 2 個月,適用以歐盟 90 日觀光申根免簽證進出。
*Homesession 將提供獲選者駐村期間創作與住宿空間,故不另提供房租補助。
[hr]
十、注意事項:
(一)所有申請駐村計畫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本組依相
關規定辦理,申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二)獲選人應與本組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依約定期程成行,視同無異
議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三)獲選人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購買旅遊平安險及機票等事宜。
(四)獲選人應遵守 Homesession 之規範,如果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
時間(五日以上)離開駐村地點者,需事先述明理由並徵詢
Homesession 及本組意見,經本組書面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村
地點。違反前述約定者,本組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
部份或全部補助款。詳見具結書。
(五)有關 Homesession 之諮詢服務及駐村成果分享規劃及執行費用,由
本組逕付之。
(六)獲選人應於駐村結束後一個月內,就駐村經驗、創作/策展研究過程
等,綜合感想,提出檢討與建議事項,撰寫二千字以上之中文駐村報
告(含創作或策展活動影像)之光碟乙份,併補助項目相關支出憑證,
送本組辦理核銷結案。
(七)獲選人需授權同意 Homesession 於官方網頁、社群媒體或出版書籍
(如 wecantwaitforbettertimes.tumblr.com/)使用其創作紀錄與作
品影像。
(八)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
(九)補助經費如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予繳回,未繳回者將錄案五年內停止補助。
[hr]
十一、聯絡方式:
駐西班牙代表處文化組 李先生
電話:+34 – 91 579 8177
電郵:antoniolee3388@gmail.com
(2016-03-12 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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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0154 寫到: | 一年拉,我又回來啦~~~~~~!
希望今年能常常發表新作(工作好煩) 😩 |
工作辛苦了
Spawn more overlords...(2016-03-07 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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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大喬x小喬[/h1](2016-03-07 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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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連弩」的兵器感。(2016-03-06 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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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兒童繪圖比賽:2016 行政院「105年兒童與政策繪畫比賽」 ~ 04/07, $32,000[/h1]
兒童繪圖比賽官網: http://kids.ey.gov.tw/cp.aspx?n=9463987D224BAA6B
下載報名表: http://xor.tw/4pdzg
壹、目的:為慶祝中華民國105年兒童節,鼓勵公、私立小學就學中之學童透過網路認識行政院及兒童政策,特舉辦繪畫比賽,歡迎全國公、私立小學同學參加。
貳、對象:中華民國公、私立小學就學中之學童。
參、活動期間:105年3月8日至4月7日
肆、活動網站:行政院兒童網站「兒童e樂園」,
網址: http://kids.ey.gov.tw/
[hr]
伍、參加組別:高年級組:國小5~6年級。
中低年級組:國小1~4年級。
[hr]
陸、活動主題:參賽兒童可自行擇定行政院兒童網站之「兒童與政策」項下之性平百寶箱、兒童福利社、教育文化館、衛生保健室、建設遊樂園、保衛特勤隊、金融保險庫及族群合作社等8個子單元相關內容。
[hr]
柒、活動方式:
一、參賽者於活動期間,透過網路至行政院兒童網站下載報名表後進行創作。
二、區分高、中低年級組共2組,以個人創作方式參賽,參賽者依據比賽主題,於四開圖畫紙上繪圖,並附60字以內之說明文字。
三、創作素材不限,水彩、蠟筆、粉蠟筆、彩色筆、油彩、剪貼或綜合應用皆可。
四、收件截止日:105年4月7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作品完成後,請確實填妥「報名表」(如附件1)各項欄位,報名表浮貼於作品背面右下方,一併掛號郵寄至10058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105年兒童與政策繪畫比賽」活動小組收。
六、資料繳交不齊全者,恕無法完成報名收件程序,且參賽作品恕不退件。
[hr]
捌、評選方式:
一、評分標準(滿分100分):
(一)主題表達(40%)。
(二)創意表現(30%)。
(三)美感與色彩表現(30%)。
二、由行政院邀請學者專家5位組成評審團,於105年4月中旬前進行評選,依高、中低年級組各選出3篇優勝作品、6篇佳作作品,並於5月初於行政院兒童網站公告得獎名單,並透過就讀學校通知得獎者。
[hr]
玖、獎項及發放方式:
一、每組各選出前3名及佳作6名。
二、第1名商品券5,000 元及獎狀;第2名商品券3,000 元及獎狀;第3名商品券2,000 元及獎狀,佳作商品券1,000元及獎狀。
三、前1,000位參賽者皆提供價值新臺幣50元以內之獎品,獎品採郵寄方式請得獎者學校轉發。
四、各組前3名及佳作6名之商品券與獎狀,邀請行政院長官頒發給得獎者(頒獎地點:暫定行政院貴賓室,頒獎時間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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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如經錄取,作者必須同意該篇具有著作財產權之作品(畫作及文稿),授權行政院於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享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且行政院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包括將作品公開傳輸於網際網路上,並無償授權行政院再授權其他行政機關,進行重製、透過網路提供服務、授權用戶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且得為符合各資料庫之需求,酌改格式之修訂。參賽作品若經錄取,須繳交「著作財產權同意書」、「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同意書」,如未繳齊,視同棄權。(請見附件2、3)
二、參賽作品應出於參加者之原創,作品不得有抄襲、冒名頂替、一稿兩投、已公開發表或轉印成書者等情形,經查證屬實,即取消參賽資格;若得獎後遭舉發查證屬實,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商品券及獎狀。
三、得獎者應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方可領獎。
四、凡參加者即視同承認本比賽各項規定,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公布補充之 。
(2016-03-05 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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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供資訊!(2016-03-01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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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2016彰化縣磺溪美展:攝影,立體藝術,數位藝術,書法篆刻,油畫水彩,水墨膠彩,獎金219萬[/h1]
官網: http://www.bocach.gov.tw/ch/16news/01view.asp?sn=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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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藝術創作,由彰化縣文化局辦理的「第17屆磺溪美展」,開始徵件了。
歡迎具有中華民國國藉,對藝術創作有興趣者,踴躍報名參加。
彰化縣「磺溪美展」自民國89年開辦以來深獲全國藝術家認同,基於鼓勵優秀藝術家踴躍參與創作,
每年辦理攝影類、立體工藝、數位藝術、書法篆刻、油畫水彩及水墨膠彩等六大類徵件,
參賽者可於彰化縣文化局、彰化縣立美術館、員林演藝廳或彰化縣政府等服務台索取簡章,
或上文化局網站( http://www.bocach.gov.tw )徵件專區/磺溪美展/徵件資訊或本局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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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磺溪美展,自民國94起獲得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每年贊助,
總計挹注金額已超過新台幣1,700萬元。民國98年,該基金會為了鼓勵更多優秀藝術家參與創作,
特別增設「全興獎」,使得這項全國美術盛事,獲得藝術界廣大支持,這是企業回饋鄉里,
造福社會,贊助文化藝術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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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磺溪美展,預計評選出「磺溪獎」各類1名,共計6名,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5萬元及獎座乙座,
作品由彰化縣文化局典藏;「優選獎」各類3名,共計18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萬元;
「全興獎」各類1名,共計6名,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2萬元及獎座乙座,作品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典藏;
磺溪新人獎1 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萬元及入選獎若干名。
「第17屆磺溪美展」即日起辦理徵件,收件日期為3月29日至4月12日止,以郵戳為憑。
親送者,請於收件期間,送至彰化縣文化局七樓視覺表演科(地址: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週六、日請送文化局服務台,
逾期恕不受理。歡迎對藝術創作有興趣者,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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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彰化縣第17屆磺溪美展徵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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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是提供藝術創作者一個交流切磋及欣賞之平台,歡迎全國優秀的藝術創作者踴躍參與。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贊助單位:GSK全興關係企業、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四)協辦單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彰化縣埔鹽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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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件類別
攝影、立體工藝、數位藝術、書法篆刻、油畫水彩、水墨膠彩等6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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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賽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報名參加。
(二)參賽作品為民國103年以後(含民國103年)之個人創作,不曾參加任何競賽(不含社團內部比賽)得獎之作品。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同時獲獎者(含入選),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參賽作品為抄襲、重作、臨摹或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簡章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參賽。
(四)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送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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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期程
(一)初審收件日期:105年3月29日至4月12日(週二)止。
(二)初審日期:105年4月18日至22日擇一日辦理。
(三)複審收件日期:105年5月26日至28日(週六)止。
(四)複審日期:105年5月30日至6月3日擇一日辦理。
(五)首展日期:暫定105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週日)止。
(六)頒獎典禮:暫定105年10月15日(週六)。時間及地點另寄發邀請卡通知。
(七)巡 迴 展:預計105年11月起至12月安排至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彰化縣埔鹽鄉立圖書館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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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件與退件辦法
(一)收件日期及地點
1.初審收件日期:105年3月29日(週二)至4月12日(週二)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親送者,請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17時送至彰化縣文化局7樓視覺表演科(地址: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週六、日請送本局服務台。
2.複審收件日期:105年5月26日(週四)至5月28(週六)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收件地點另行通知。
(二)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浮貼2吋照片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報名類別(參加初審者信封需註明類別)。
(三)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參加初審之作品照片原則不退件,欲退件者請自備回郵信封(郵資請貼足)。
(五)各類獲優選獎及入選獎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發函通知領回,方式如下:
1.親自領回: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及地點領回作品。
2.非親自領回:本局將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快捷寄回(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作品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尺寸限制長、寬、高各不逾100公分,合計不超過200公分者,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送回),郵資由本局負擔。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導致作品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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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賽作品資料曁規格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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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
1. 報名表、送件表、初審結果通知單(請黏貼郵票)。
2. 作品全貌照片一張,尺寸限長邊12吋、短邊不得小於5吋。
1. 裝框前作品長邊限61公分(24吋),短邊不小於31公分(12吋)。
2. 繳交作品數位圖檔光碟一份,內含300dpi之CMYK、TIFF格式之原作品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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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工藝
1. 報名表、送件表、初審結果通知單(請黏貼郵票)。
2. 作品8×10吋照片3張,含正面、背面、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各1張。
1. 立體作品長、寬、高各以100公分為限。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裝妥。
2. 平面作品長、寬不得超過150公分。
3. 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寬不得超過150公分。若裝裱於圖板上則其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格。
4. 雕塑作品長、寬、高至少須有一邊不得少於30公分,且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300公分,重量不超過100公斤。
註:作品型式不拘,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避免運送過程晃(滑)動而遭致損壞,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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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藝術
1. 報名表、送件表、初審結果通知單(請黏貼郵票)。
2. 平面數位藝術:輸出A4大小(直式或橫式皆可)之圖片,貼附於硬紙板上。
3. 數位多媒體藝術:
(1) 含多媒體影音、數位動畫等作品。
(2) 請備3分鐘長度內之影片光碟(AVI或MP4或標準DVD播放格式)、或可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程式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類別及作品名稱。
(3) 輸出A4海報一張(直式或橫式皆可),貼附於硬紙板上。
1. 平面數位藝術:
(1) 輸出尺寸限200×150公分(含裝框)之作品,直式或橫式皆可。
(2) 繳交數位圖檔光碟一份,內含300dpi之CMYK、TIFF格式之原作品圖檔,及轉檔為72~100dpi之CMYK、JEPG格式之原作品圖檔各一,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類別及作品名稱。
2. 數位多媒體藝術:
(1) 請繳交10分鐘內之作品完整紀錄或影片光碟(AVI或MP4或標準DVD播放格式)、或可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程式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類別及作品名稱。
(2) 作品所需之布置材料、器材設備由作者自行準備,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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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篆刻
1. 報名表、送件表、初審結果通知單(請黏貼郵票)。
2. 書法類:
(1) 作品全貌8×10吋相片一張。
(2) 局部特寫8×10吋相片一張。
(3) 作品釋文(含落款),楷書免釋文。
3. 篆刻類:參賽作品送五方至十方八開宣紙原拓文1張(酌加邊款),不需裝裱。
1. 書法類:裝框或卷軸均可,裝裱完 成後最大以230×150公分為限,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橫式手卷不收。
2. 篆刻類:送原印石不得少於十方(需以錦盒裝妥),作品直式卷軸或直橫式裝框均可,橫式手卷不收,畫心以45×150公分為限,鈐印拓壹幅以10至20方為限,應加刻邊款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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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畫水彩
1. 報名表、送件表、初審結果通知單(請黏貼郵票)。
2. 作品全貌8×10吋相片一張。
3.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8×10吋相片一張。
註:作品不得以電腦輸出或其他複製方式產生之成品為底,再經塗飾而成,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1. 油畫:20號以上、80號以下。
2. 水彩為對開以上,裝框完成後以176×142公分為限。
註:作品不得以電腦輸出或其他複製方式產生之成品為底,再經塗飾而成,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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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墨膠彩
1. 報名表、送件表、初審結果通知單(請黏貼郵票)。
2. 作品全貌8×10吋相片一張。
3.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8×10吋相片一張。
註:作品不得以電腦輸出或其他複製方式產生之成品為底,再經塗飾而成,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裝框或卷軸均可,裝裱完成後尺寸:長邊限230公分,短邊150公分以下,聯幅不收。
註:作品不得以電腦輸出或其他複製方式產生之成品為底,再經塗飾而成,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註一、以上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註二、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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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
(一)磺溪獎:由每類各遴選出一名,共計6名,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5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二)優選獎:由每類擇優錄取,共計18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2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三)磺溪新人獎:共計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作品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參賽資格凡本籍或出生地為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5年以上者,首度參加本屆磺溪美展且作品獲入選以上,不分類評選出1位得獎者。
(四)入選獎: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頒發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
(五)全興獎:由各類「優選獎」或「入選獎」得獎者遴選出一名,共計6名(惟該獎項須經獲獎人同意),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2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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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權責
(一)各類「磺溪獎」作品須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吋)放大之作品,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
(二)「全興獎」得獎者作品須無條件提供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吋)放大之作品,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與得獎者簽署。
(三)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日後倘若被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或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主辦單位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及獎狀,且有任何相關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出版專輯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利,且得獎人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五)本局對得獎作品,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所列之所有著作財產權,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或授權第三人公益使用。
(六)保險: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1. 複審評審前,每件作品一律以新台幣3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2. 複審評審後,磺溪獎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15萬元,優選獎、磺溪新人獎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6萬元,入選獎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3萬元。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七)得獎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之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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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一)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彰化縣文化局服務台,彰化縣立美術館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務台索取,或由本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徵件專區/磺溪美展/徵件資訊,或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下載。
(二)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並另以公文函知參賽者。
(三)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完全了解並且同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點閱。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725-0057轉1762顧小姐。
(2016-02-28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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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2016 洄瀾美展「書法篆刻、水墨膠彩、西畫、立體造型、攝影新媒體」,獎金 60 萬[/h1]
官網: http://www.hccc.gov.tw/zh-tw/News/Detail/5045
報名下載:
http://www.hccc.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2037
http://www.hccc.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2030
http://www.hccc.gov.tw/zh-tw/Download/List/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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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
為鼓勵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充實民眾精神生活內涵,開拓真善美
之人生,特辦理洄瀾美展徵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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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產業回饋金委員會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財團法人花蓮縣文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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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參賽作品。作品共分五類:書法篆刻、水墨膠彩、西畫、立體造型、
攝影與新媒體藝術。
(一)邀請作品:
1、由承辦單位就下列對象邀請之,並基於展出空間決定邀請件數。
(1)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2)花蓮縣文化薪傳獎視覺藝術類得主。
(3)本展洄瀾獎得主。
(4)本局102、103 年藝術品典藏藝術家。
(5)本屆美展籌備委員會推薦藝術家。
2、凡接受邀請展出藝術家,每件作品支付借展費新台幣2,000 元。
3、如受邀請者參加受邀類別徵選比賽,則不列入邀請展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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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賽作品:
1、凡年滿十八歲(87 年8 月31 日前出生),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創作
者皆可報名參加。
2、每人最多限報兩類,每類限送一件作品。
3、除新媒體藝術作品允許以創作團隊或聯名方式參賽,參賽作品須為本人104 年(含)以後之獨立創作,且未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入選)之作
品〈團隊參賽者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1人統籌參賽、代領獎金等
事宜〉。
4、參賽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予取
消資格並公告之,且三年內不得參賽。若已頒發之獎金及獎座(狀),
予以收回:
(1)送件作品與報名資料不同。
(2)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冒名頂替(違反智慧財產權規定)情
事。
(3)違反本簡章相關規定。
[hr]
四、參賽作品之報名資料及作品規格:
類別 報名資料 作品規格
書法篆刻
1.參賽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一
張(8x10 吋)。
2.須附作品釋文(含落款及鈐印),楷書免
釋文。
1.卷軸:限直式,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2.裝框:直式、橫式均可,正面不得裝用玻
璃,背面應加硬板。
3.裱裝完成尺寸長、短邊不超過180 公分。
4.篆刻手卷不收,鈐印以10~20 方為限。
[hr]
水墨膠彩
1.參賽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一
張(8x10 吋)。
1.卷軸:限直式,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2.裝框:直式、橫式均可,正面不得裝用玻
璃,背面應加硬板。
3.裱裝完成尺寸長、短邊不超過180 公分。
[hr]
西畫
1.參賽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一
張(8x10 吋)。
2.本類包含油畫、壓克力、水彩、素描、
版畫、複合媒材等平面創作。
1.裝框:直式、橫式均可,正面不得裝用玻
璃,背面應加硬板。
2.裱裝完成尺寸長、短邊不超過150 公分。
3.畫心尺寸不得小於54x39 公分。
[hr]
立體造型
1.參賽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相片一
張(8x10 吋)。
2.本類含雕塑、陶藝、織品、工藝、複
合媒材等立體創作。
1.作品尺寸長、寬、高總和不超過500 公分,
重量不超過60 公斤。
2.須能平穩站立於地面上,並請以堅固木箱
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請自行負
擔搬運、組裝,獲洄瀾獎者須提供木箱,
以利收藏。
3.使用之創作媒材及裱裝材料應避免易碎、
易腐等不易保存材質,承辦單位有權當場
認定,不予收件。
[hr]
攝影與新媒體藝術
1.參賽送件表、光碟及其他如下。
2.平面作品:作品全貌(含系列作品)相片
一張(8x10 吋)。如系列作品單件相片
(8x10 吋)五張以內。
3.影音作品:請備3 分鐘長度精簡版本
之數位檔(須為MPEG4 或DVD 播放
格式)。
4.立體作品:不同角度相片三張(8x10
吋)、如果需要動態說明,請備3分鐘
長度精簡版本之數位檔(須為MPEG4
或DVD 播放格式)。
1.平面作品(含系列作品)和影音作品之佈
置,展牆的寬邊不超過200 公分。
2.平面作品須裱裝,單件完成尺寸長、短邊
不超過106 公分(42 吋)。另繳交圖檔光碟
一份,內含300dpi/TIFF 格式之原吋作品
圖檔。
3.影音作品請送完整版本數位檔案光碟一
份。所需播放設備,請自行準備。
4.立體作品需附完整版本之作品數位檔。以
2 (長)x2(寬)x2(高)公尺為原則,
所需之佈置材料、器材設備(含展示設
備),請自行準備,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
行完成作品佈置。
[hr]
五、獎勵:各類別分設獎項
(一)洄瀾獎:一名,頒發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並收藏(須扣繳10%稅金)、
獎座乙座、專輯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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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選:二名,頒發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狀乙面、專輯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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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佳作:若干名,頒發獎狀乙面、專輯一本。
(四)以上獎項經評審委員會評定,均得從缺。
(五)若洄瀾獎獲獎者不願接受承辦單位收藏,承辦單位得於該類別從缺或由
優選遞補收藏。
[hr]
六、保險:
(一)邀請作品: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作品展畢退件日止。保額以作者報
價為原則,惟作品申報價格過高,至影響保費預算支出者,授權由承辦
單位酌予調整保額,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二)參賽作品: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還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每
件作品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各類作品經評審獲佳作以上獎項者,每
件作品保額均以新台幣參萬元計,洄瀾獎以新台幣拾萬元計。
七、還件:
(一)邀請作品由承辦單位負責收、還件。
(二)參賽作品之報名資料不予退還;評審未入選作品,於評審後辦理領回;入
選作品於展覽結束後辦理領回。
(三)參賽者逾還件期限未領取作品,承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之責,並逕行處
理,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八、責任:
(一)參賽者請詳閱105年度洄瀾美展簡章,願完全遵守簡章規定。
(二)參賽者對於作品所使用之材料、音樂、影像圖檔……等,涉及著作財產權
及版權,願自負法律責任。
(三)承辦單位對邀請及參賽作品收件後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
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
而導致作品裝卸遭受損害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四)凡獲佳作以上之參賽作品,應全程配合主(承)辦單位辦理作品展出及專輯
出版等事宜;榮獲洄瀾獎者同意承辦單位收藏,不得拒絕。
九、權利:
(一)對本展之審查、作品陳列及專輯編印方式,參展者不得提出異議。
(二)展覽作品著作財產權授權承辦單位,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
制,如研究、攝影、宣傳、上網、展覽、電子書發行、出版及出版品販
售、刊登書報雜誌…等,無償使用其著作內容於各項非營利之研究、展示
及推廣教育,不另支付酬勞、版稅。作者並同意不對承辦單位行使著作
人格權。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承辦單位得隨時修正補充,並公告於花蓮縣文化
局網站。
3
十、作業時程:
作業階段 時間 備註
簡章公告 即日起至105年9月4
日止
1.簡章於花蓮縣文化局網站公告
http://www.hccc.gov.tw
2.紙本簡章可至花蓮縣文化局及縣市文化
局索取。
3.電洽視覺藝術科劉小姐
03-8227121*205。
參賽報名資料收件 105年8 月29日至9
月4日
08:00~17:30
1.親送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服務台。
2.郵寄(郵戳為憑)至花蓮縣文化局(970花
蓮市文復路6號),並註明【105年度洄瀾
美展參賽作品】。
3.提早或逾期送件,恕不受理。
4.報名資料請填妥備齊,如未齊全,承辦單
位另行通知補正。參賽者如不予補正,視同
放棄參賽。
5.報名資料恕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
存。
參賽作品收件 105年9 月25、26日
09:00~17:00
1.報名資料齊全者始得送件。
2.參賽作品親送或寄達花蓮縣文化局美術
館(970花蓮市文復路4號),並註明【105
年度洄瀾美展參賽評審】。
3.送件以原件作品為限。
4.逾期視同放棄參賽。
評審 105年9 月27或28
日
得獎名單於花蓮縣文化局網站公告並個別
通知。
評審未入選還件 105年9月29日至10
月5 日
09:00~17:00
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藝.沙龍。
展覽 105年9月30日至10
月22日
09:00-17:00(週一休
館)
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第一展覽室。
頒獎典禮 105年10月8日上午
10時
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中庭(邀請函另寄)。
參展作品還件 105年10月23日至
10月29日
09:00~17:00
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藝.沙龍。
專輯出版 105年11月中旬 寄送邀請及得獎作者。
4
參賽送件表1【個人資料】
收件編號 請勿填寫,本欄由承辦單位填寫。
姓名 性別 □女 □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學歷
電話
手機
住家
現職
通訊地址
e-mail
參賽類別 □書法篆刻□水墨膠彩□西畫□立體造型□攝影與新媒體藝術
藝術經歷或
獲獎紀錄
請條列重要至多三項
1.
2.
3.
身分證影本張貼處
切結書
(請逐項審閱並
勾選後簽名。
未逐項勾選及
簽名者,將另
函請補正)。
□1.本人已詳閱105年度洄瀾美展簡章,願完全遵守簡章規定。
□2.凡獲佳作以上之參賽作品,應全程配合主(承)辦單位辦理作品展出及專輯
出版等事宜。
□3.榮獲洄瀾獎者同意承辦單位收藏,洄瀾獎作品所有權歸承辦單位所有。
□4.本人保證參賽資料均屬實,如有違反簡章規定,除自負法律責任外,視
同放棄參賽資格,承辦單位並得逕予取消資格並公告之,且三年內不得
參賽。若已頒發之獎金及獎座(狀),予以收回。
□5.本人同意承辦單位基於執行本展之需要,得蒐集、處理、利用本人於表
格所填之個人資料。
參賽者簽名: 105 年 月 日
正面 背面
5
參賽送件表2【作品資料】
收件編號 請勿填寫,本欄由承辦單位填寫。
作品名稱
創作年份
(民國)
裱裝完成之
作品尺寸
(公分)
長:
寬:
高:
參賽類別
□書法篆刻
□水墨膠彩
□西畫
□立體造型
□攝影與新媒體藝術
新媒體藝術
片長
(時/分/秒)
(送審) (完成)
創作材質
作品介紹
200 字以內
6
參賽送件表3【作品照片】
收件編號 請勿填寫,本欄由承辦單位填寫。
參賽作品照片
(8x10 吋)相片浮貼處
7
參賽作品送件收據
收件編號 請勿填寫,本欄由承辦單位填寫。
參賽類別
□書法篆刻 □水墨膠彩 □西畫
□立體造型 □攝影與新媒體藝術
作品名稱
創作媒材
裱裝完成之
作品尺寸(公分)
長:
寬:
高:
新媒體藝術完成
片長(時/分/秒)
以上作品確已照收無誤
此致
小姐/先生
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經手人
中華民國1 0 5 年9 月 日
評審未入選還件 105/09/29-10/05 09:00-17:00 美術館藝.沙龍
參展作品還件 105/10/23-10/29
------------------------------------------------------
105年度洄瀾美展參賽作品標籤
參賽
收件
編號
類別 姓名
作品名稱 電話
創作媒材
地址
創作年份
平面作品請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處,立體作品請貼於底部背面,卷軸作品請
自行打洞掛於作品上方,新媒體藝術作品請貼於光碟片收納盒正面。
8
(2016-02-24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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