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美術經理人)工藝設計補助:2016社區及區域特色工藝扶植「農村微型工藝產業培力」補助計畫[/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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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培力型」申請書下載: http://www.ntcri.gov.tw/download.aspx?did=7840&dsid=131
「社區產業型」申請書下載: http://www.ntcri.gov.tw/download.aspx?did=7840&dsid=132
計畫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http://www.ntcri.gov.tw/download.aspx?did=7840&dsid=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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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名稱:社區及區域特色工藝扶植-農村微型工藝產業培力計畫
(一) 計畫依據:
1. 依據本中心「推展工藝文化與工藝傳承計畫補助要點」辦理。
2. 依據「農村再生條例」辦理。
(二) 計畫理念:
1. 建構在地工藝基礎:辦理補助農村開辦在地工藝技術培力工坊,並主動介入引導農村發展工藝技能發展,精準的規劃強化在地工藝人力之專業職能。(深耕社區工藝技術)
2. 鼓勵農村社區成立社區工坊:透過鼓勵農村社區成立社區工坊,並以社會企業概念經營,以主題式產品培力課程提升社區工坊特色,促使農村產業升級,做為未來社區永續經營的養份。(建制工作基地)
3. 強化在地文化脈絡之應用範圍:透過開辦申請補助前之規劃社區資源策略班,強化社區經營能力,並導入在地資源與工藝技術為協助農村制定社區工藝技能發展地圖與短、中、長期策略。(協助整理經營發展方向)
4. 導入設計整合人才:針對以具有工藝基礎之農村,導入設計師之合作,透過設計施予社區技藝打造專屬之工藝文創商品之可能性。(完善社區文化商品)
5. 培養在地工藝資源整合專業人力:培養統合在地特色與材料及發展地方特色發展之專業經理人概念,做為未來農村永續經營的重要元素,並於合適的農村工藝促成國際設計師之連結,開拓農村視野。(落實在地經理人之概念)
[h2]2016 社區及區域特色工藝扶植 農村微型工藝產業培力計畫簡章[/h2]
指導單位:文化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農村再生基金)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 1 -
目錄
壹、 計畫概要 .................................................................................................................. - 2 -
貳、 計畫目標與申請方式 ........................................................................................... - 3 -
參、 相關工藝之歸類 .................................................................................................... - 6 -
肆、 經費補助辦法 ......................................................................................................... - 6 -
伍、 申請補助計畫流程 ................................................................................................ - 7 -
陸、 計畫管理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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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計畫概要
一、 計畫名稱:社區及區域特色工藝扶植-農村微型工藝產業培
力計畫
(一) 計畫依據:
1. 依據本中心「推展工藝文化與工藝傳承計畫補助要點」辦理。
2. 依據「農村再生條例」辦理。
(二) 計畫理念:
1. 建構在地工藝基礎:辦理補助農村開辦在地工藝技術培力工
坊,並主動介入引導農村發展工藝技能發展,精準的規劃強
化在地工藝人力之專業職能。(深耕社區工藝技術)
2. 鼓勵農村社區成立社區工坊:透過鼓勵農村社區成立社區工
坊,並以社會企業概念經營,以主題式產品培力課程提升社
區工坊特色,促使農村產業升級,做為未來社區永續經營的
養份。(建制工作基地)
3. 強化在地文化脈絡之應用範圍:透過開辦申請補助前之規劃社
區資源策略班,強化社區經營能力,並導入在地資源與工藝
技術為協助農村制定社區工藝技能發展地圖與短、中、長期
策略。(協助整理經營發展方向)
4. 導入設計整合人才:針對以具有工藝基礎之農村,導入設計師
之合作,透過設計施予社區技藝打造專屬之工藝文創商品之
可能性。(完善社區文化商品)
5. 培養在地工藝資源整合專業人力:培養統合在地特色與材料及
發展地方特色發展之專業經理人概念,做為未來農村永續經
營的重要元素,並於合適的農村工藝促成國際設計師之連
結,開拓農村視野。(落實在地經理人之概念)
二、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文化部、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二) 執行單位: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承辦人聯絡電話:049-2334141#134 洽侯先生
e-mail:plhou@ntcri.gov.tw 或 cmark@ntcr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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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計畫目標與申請方式
一、 農村培力型:以農村社區有意以工藝作為其發展主軸之社
區為主,以工藝技術介入之培訓課程為主,並建議以在地特殊
產業為依存之工藝技術為優先考量。
(一) 申請資格:已通過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 20 個單位
或登記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法人團體 5 個單位。
(二) 申請要件:對於農村社區之當地發展資源已有認識、社
區有共識欲從事社區工藝產業發展。
(三) 徵選數量:本年度預計甄選合計 25 案,以工藝技藝為
社區發展主軸進行培訓者,實際數量由甄選委員會依實際情
形共識討論後斟酌加減。
(四) 規劃方向:以主題式工藝技術傳授或訓練為主要目標,
申請單位應自行設定工藝技術主題,該主題能與在地特色或
資源結合為佳。例如主標「陶瓷技藝-平板成形之花器裝飾」
等方式發想在地主題,不論辦理課程或主題是訓練皆應符合
社區長期發展願景。
(五) 操作方式:鼓勵社區成立在地工藝工作坊,作為發展在
地工藝之平台,本中心將協助診斷或媒合工藝師或其他相關
專業人士或技藝教師協助在地發展相關產業。
(六) 補助範圍如下:
1. 鐘點費:係指講師之上課之鐘點費用,每小時以不超過
1,600 元為限,助教費用為講師的二分之一,意即助教
800 元為上限(出席受訓人數未超過 12 人不補助助教
費用,請社區務必衡量人數之多寡編列相關費用)。
2. 出席費: 係指外面邀約之委員針對特定主題進行諮詢
會議之使用,每場次每位委員以 2,000 元為上限。
3. 交通費:係指外聘講師或委員之交通費,須檢具車票核
銷,惟計程車票(含證明單、高速通路回速票、加油單
或發票)不可以核銷,高鐵、台鐵、公車等大眾捷運工
具可核實報銷。
4. 培訓材料費:為辦理培訓所需之材料費(含桶裝瓦斯須
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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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具及耗材:為辦理培訓所需用到之手工具、耗材、藥
劑等(不可購置設備:所謂之設備依據行政院頒行之財
物標準分類指的是購置單項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或使
用年限超過二年以上者列為財產)。
6. 租金:計畫前期無相關設備者可以租金方式進行租賃相
關設備,使計畫順利進行。
(七) 結案所需項目:原始支出憑證及計畫經費執行報告書、
結案報告書、相關活動執行之照片記錄(照片需至少 100 張
以上,檔案像素應不小於 1 千萬畫素),繳交至少兩項作品(講
師示範之作品)提供本中心稽查用。
(八) 審查基準:
1. 組織願景與能力:組織願景、合作模式、創新策略之可
行性。(30%)
2. 產業發展之未來性:帶動週邊產業之強度、區域產業願
景與主題之展望。(30%)
3. 社區產業資源掌握:現況與挑戰之環境與問題分析完整
度。(20%)
4. 歷年組織運作情形:社區團體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
合。(10%)
5. 計畫書之完整度:社區團體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
(10%)
二、 社區產業型:本類型扶植重點在於建立「社區多寶閣」之
概念,引導社區以在地特色工藝商品設計為主導方向,透過社
區之地產、人文、技藝的揉合,加值於社區工藝產品,成為社
區未來產業整合重要媒介,並作為主要之地方文化輸出之重要
指標。
(一) 申請資格:登記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法人團
體,須具備工藝技術基礎,及成立社區工藝工坊滿一年以上
(提供社區相關資歷或第一年度上課資料)。
(二) 申請要件:已完成社區工藝培訓或具有工藝之基本技藝
之社區、已有社區工坊營運。
- 5 -
(三) 徵選數量:本年度預計甄選 10 個登記立案之社區,以
培植地方工藝文創人才,發展在地工藝產業為目標,藉由社
區商品構建社區特色之多寶閣概念,實際數量由甄選委員會
依實際情形共識討論後斟酌加減。
(四) 規劃方向:採自主提案方式進行提案,以社區原生工藝
導入設計產品為方向,主要申請單位需已具備相當工藝技術
並且已成為社區發展之主軸特色,統合社區之特有之工藝技
藝與人力,與文創產品設計師合作,針對社區特色及社區主
題進行產品開發,至少 10 個提案,並從中取得至少 2 案進
行 10 件的產品試作產品,5 件繳交至本中心作為推廣之用,
5 件由申請單位進行推廣行銷之樣本。
(五) 操作方式:以社區為平台,設計師與協會內之工藝師為
主體,以參與式設計製作及打樣方式操作,本中心補助設計
師費用及材料費,社區以工藝專業人力共同發展及強化社區
特色產品。
(六) 補助範圍如下:
1. 設計費用(含設計師之交通費不得超過總經費之 30%)。
2. 材料費: 為辦理打樣或是試量產所需要之材料。
3. 工具及耗材:為辦理打樣或是量產所需用到之手工具、
配件耗材、手工藝配件、藥劑等(不可購置設備:所謂
之設備依據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指的是購置單
項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或使用年限超過二年以上者列
為財產)。
(七) 結案所需項目:原始支出憑證及計畫經費執行報告書、
結案報告書、相關活動執行之照片記錄(照片需至少 100 張
以上,檔案像素應不小於 1 千萬畫素)、2 項各 5 件之成品作
為本中心推廣用。
(八) 審查基準:
1. 工技藝術成熟度:技藝熟練度、參與人數、資源運用情
形。(30%)
2. 產品線分佈情形:週邊產業結合度、區域產業之角色扮
演。(30%)
- 6 -
3. 社區產業市場掌握情形:在地特色與產品的結合度、對
於自我產品的定位與行銷投入程度。(20%)
4. 歷年組織運作情形:社區團體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
合。(10%)
5. 計畫書之完整度:社區團體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
(10%)
參、 相關工藝之歸類
為適合各農村社區之不同工藝發展條件及提案目標不同,且年度執行之重點
亦有所差異,本中心以陪伴方式針對各項技藝提供社區選擇:
一、 染、織、編整布工藝:植物染、藍染、織品(含原住民織
品)等購置布材之而進行染色、編織等加工者屬之。
二、 陶瓷、玻璃類工藝:陶瓷工藝及玻璃工藝皆須借助完整之
設備發展,因此如果社區希望能夠發展,建議可利用台灣
各地已在社區內已有之陶藝或玻璃工坊合作建立特色,並
擴大社區參與人口建立在地口碑等方向進行。
三、 木、竹、漆類工藝:小木器或細木作之工藝,以木竹為材
料之工藝作為發展重點,佐以漆藝、雕刻之應用為發展重
點之社區為主,以在地原容易取得之材料為發展主體,引
進木藝、漆藝講師提升在地工藝技巧,或修復農具或發展
在地工藝伴手禮者之木作技術等。
四、 金工、石材類工藝:銀、銅、鐵、寶石、半寶石、石材巧
雕等工藝屬性,協助具有地理優勢或容易取得之在地材料
之進行工藝產品開發與技巧美感訓練者屬之。
五、 農村材料開發類屬性工藝:皮雕、樹皮、稻草、藺草等與
農村可自行取得之材料,施以特色技法使其具有功能性或
具特殊文化意義或具有商品價值者等相關在地特殊技藝。
備註:針對以上相關課程,由社區先以同縣市內之優質與有教學
經驗工藝家或設計師或文創專家為主討論課程及規劃,入選後再
依規劃挑選合適師資(可能非單一師資),如社區同縣市無上述相
關人才,可洽本中心媒合相關人才。
肆、 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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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評比方式:
(一) 將於申請截止期限後召開提案計畫評比作業(審查及評比時間與
相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二) 審查以總分法為排定名次之排序,擇優錄取。
(三) 本年計畫於 105 年 11 月 30 日前提交期末成果報告,由本中心擇
期召開期末報告審查委員會議,各申請單位應就年度成果進行簡
報。
(四) 簡報時間及其他相關事宜將由本中心另行通知。
二、 經費補助原則
本計畫最高補助金額,將視計畫書之規劃完整度、可行性及預
期績效於級距內酌予調整,每申請單位以不超過 30 萬為上限。
三、 審查標準
本中心將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依下列原則進行評比:
(一) 社區產品發產潛力:社區產品發展潛力、產業之公眾性等。 (30%)
(二) 組織願景與能力:組織願景、合作模式、創新策略之可行性。(20%)
(三) 在地產業資源掌握:相關產業資源現況之分析、評估完整度。(20%)
(四) 歷年組織運作情形:社區團體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15%)
(五) 產業發展之未來性:青年人力投入情形、產業發展策略。(15%)
四、 期中審查:預計於 105 年 7 月份辦理
五、 期末審查:預計於 105 年 11 月份辦理
六、 於期中審查或者委員實地踏查時,委員建議於計畫執行中
提出異議時,本中心可進一步對計畫項目進一步提供建議
或修正。
伍、 申請補助計畫流程
一、 申請應備資料
計畫書兩份,內容包括:
1. 附件二之申請書。
2. 附件三之計畫書格式內容。
3. 登記立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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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畫書光碟一份。
請依序彙整成冊後以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郵寄內容應包括
計畫書一式兩份,一份裝訂(請以膠裝方式裝訂),一份不
裝訂及資料之電子檔光碟一份。所需相關電子資料檔,請
由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網站(www.ntcri.gov.tw)下載
取得,不符合本案主旨或資料未齊全者或未依格式撰寫者
恕不受理申請。
二、 送件地點
計畫書請以掛號郵寄至本中心承辦單位:542 南投縣草屯鎮
中正路 573 號「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技術組侯博倫
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單位名稱」及「社區及區域特
色工藝扶植計畫或農村微型工藝產業培力計畫」字樣。
三、 申請送件及執行期限
申請送件期限 :即日起至 105 年 3 月 30 日止(郵戳為憑)
執 行 期 限 :計畫執行期限由簽約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止,所有結案程序須於本年 105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結案。
四、 申請注意事項
(一)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
補助。同計畫不同工作項目得分別向不同單位申請補助,惟需於
計畫中註明。
(二) 倘因文化部或農村再生基金所編列年度補助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
責之因素,導致政府補助款不足支應時,本中心得終止個案契約。
(三) 計畫通過審查後,本中心視需求將派員至社區檢視工藝設備、環
境進行實地踏查。
(四) 申請補助審查時,如辦理簡報審查,計畫主持人進行簡報,並接
受詢答,其餘合作單位須視情況列席備詢。
(五) 本中心將安排簡報場次(期中及期末),如無法準時出席該場次,
請於到文後儘速與承辦單位聯絡或於訂定日期前二日與主辦單位
協調,未提報告者取消該期之補助。
(六) 本中心補助經費不得使用於出國考察、出國機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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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本案視同同意貴社區同意本中心使用貴單位提供之相關資料
用於本中心之文書之出版品、學術研究或用於推廣行銷之用途,
不再另訂授權書。
陸、 計畫管理
一、 文化部及本中心,得不定期進行查訪工作進度,必要時得
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技術或帳務查核,須改善者發函通
知改善,並列入補助案成果考核。
二、 計畫執行期間,倘契約內之計畫書所列執行項目需局部變
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以書面
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再由計畫主辦單位彙整評審委員意見
後逕行核定。
三、 計畫執行期間倘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背契約規定者,計畫
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單位限期改善。倘未能於限期改善或
有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計畫執行單位提經計畫審議會
議,裁定屬實者,得予中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四、 計畫提案單位之執行為計畫主要負責人,應配合本中心政
策執行計畫,如未依上述規定將取消補助計畫。
五、 受補助者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須配合文化部及本中心參
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
六、 同一年度相關計畫已獲文化部等單位補助,本中心得認定
已獲補助,不再辦理計畫審查。
七、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產品、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
者,惟本中心得作非營利之展示、宣傳、推廣等使用。
八、 各宣傳資料、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單位
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指導單位為文化部及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農村再生等字樣。
九、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原始憑證應
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
十、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十一、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者負責辦理。
十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
協助、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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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二) 公司淨值為負值。
(三)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
或條件之紀錄。
(四) 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
理。
(五) 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六) 未經本中心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七) 對於協助、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八) 違反本中心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2016-03-12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