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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ga673899 MaiHime Romance of Three Kingdoms[/center]
##DIV##
[center]
[h1]ga673899「舞姬三國」手機遊戲美術人設 - "MaiHime SanGo" Mobile Game Art Design[/h1]
黃建豪 貓女 完稿2 UP
雙刃貓女 - 舞姬三國
Dual Blades - MaiHime Sango(3 Kingdoms)


雙槍女 LOGO UP
雙槍女 - 舞姬三國
Twin Guns - MaiHime Sango(3 Kingdoms)


刺客 LOGO
翔翼暗殺者 - 舞姬三國
Wings Assissan - MaiHime Sango(3 Kingdoms)


建豪 巨劍女 UP
蠻族戰士 - 舞姬三國
Barbarian Berserker - MaiHime Sango(3 Kingdoms)


統領 FIN UP
女皇孫權 - 舞姬三國
Sun Quan - MaiHime Sango(3 Kingdoms)



弓箭女NEW UP
赤焰弓箭手 - 舞姬三國
Flaming Archer - MaiHime Sango(3 Kingdoms)




[hr]

Visit more "ga673899" Artworks

http://vovo2000.com/paintbbs/art/ga673899/

http://vovo2000.com/artist/ga673899/tags/

http://vovo2000.com/artist/ga67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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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vovo2000.com/msg/ga673899/
[hr]
[h2]Official "MaiHime Sango" Mobile Game Sites[/h2]

官網
@ http://tw.gamagic.com/MaiHime/

下載
@ 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hime.sango(Android)
[hr]
See Also:

[url=http://vovo2000.com/tags/三國/]
「三國」相關創作 :: "The Romance of Three Kingdoms" Char Design
[/url]

[url=http://vovo2000.com/tags/遊戲/]
「遊戲」相關創作 :: "Gaming" Art Deisng & Concept
[/url]

[url=http://vovo2000.com/tags/手遊/]
「手遊」相關創作 :: "Mobile Games" Deisgn/Illustration Artwork
[/url]

[url=http://vovo2000.com/tags/貓女/]
「貓女」相關創作 :: "Cat Girls" Related Art Artworks
[/url]

[url=http://vovo2000.com/tags/舞姬/]
「舞姬」相關創作 :: "Mai Hime (dancing girl)" Related Art Artworks
[/url]



[/center](2015-10-25 23:32)

[h1]新秀首次補助:文化部105年第1期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30萬~100萬)[/h1]

比較奇怪的是,為何 10/31 申請到期,10/20 才發佈?

[hr]
文化部 2016 新秀補助官網: http://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48&P=715

線上申請(要先註冊):
個人申請: http://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48&P=715&FId=1046
團體申請: http://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48&P=715&FId=1047

[hr]
補助申請教學:
http://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5477
http://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5478
http://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5479

[hr]

注意: 2015/10/31 申請截止!! 動作要快!


五大類補助:
「文學創作補助」
「圖文創作補助(插畫漫畫)」
「視覺藝術創作補助」
「音樂、舞蹈、戲劇創作補助」
「影視媒體創作補助」


[hr]
文化部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補助個人辦理首次創作出版、展覽、演出、映演等,補助類別包括文學、圖文創作、視覺藝術、音樂、舞蹈及戲劇(曲)以及影視媒體藝術5類。文化部將自104年10月1日至31日受理105年度上半年將辦理相關創作發表者提案申請。欲申請者請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填寫資料並上傳案件後,再將完整計畫書及相關附件寄送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辦理。
[hr]
補助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均可提出申請,另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亦可協助個人提出申請,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租借、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影片剪輯、保險、運費等相關費用。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單位申請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hr]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文綜字第1022010837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文綜字第10220296631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文綜字第10320085542號令修正名稱及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文綜字第10420072541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特訂定本要點。
[hr]
二、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發表計畫,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個人申請者應為創作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單位申請者應附創作者之授權書,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
[hr]
三、補助類別:
(一)文學類:
1、補助首次個人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創作者為文字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專書。
(二)圖文創作(含漫畫、繪本)類:
1、補助首次個人圖文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創作者為文字或繪圖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圖文創作專書。
(三)視覺藝術類:
1、補助首次個人展覽及其相關發表計畫,不補助聯合展覽。
2、如為互動或跨媒材等團隊作品,創作者應為主要作者。
3、辦理場地以專業展覽場地或替代空間為優先考量。
(四)音樂、舞蹈及戲劇(曲)類:
1、補助首次創作專場發表、創作專輯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音樂類:創作者為作曲者,且未曾以單一作曲者身分辦理專場音樂作品發表,或出版音樂專輯。
3、舞蹈類:創作者為編舞者,且未曾以單一編舞者身分辦理專場舞蹈作品發表。
4、戲劇(曲)類: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專場戲劇(曲)作品發表。
(五)影視媒體藝術類:
1、補助首次影片(展)映演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2、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影片(展)映演。
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社團活動、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創作者若因學術需求,曾以單一創作者身分辦理前述出版、展覽、演出、映演等發表計畫,不列為已有發表經歷。
四、補助內容及金額:
(一)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租借、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影片剪輯、保險、運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二)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申請案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
1、第一期:一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
2、第二期:七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各十份,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一份及相關資料(書表如附件),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至第三點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評審標準:就作品原創性及藝術性、創作潛力、作品完整度及未來發展的可行性、市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辦理受補助案件撥款,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如有其他販售之衍生商品,應提供本部至少二份。獲補助者之出版作品應申請ISBN或ISRC,以正式途徑出版,提升作品品質。
(五)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hr]
九、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十一、考評: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責任義務:
(一)獲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十三、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承辦人資訊

(02)8512-6758 林小姐(2015-10-25 19:40)

[h1]105年度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受理申請[/h1]


官網:
=>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53&P=737
[hr]
2016 年台灣品牌補助要點:
=> https://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5560
[hr]
2016 年台灣品牌補助申請書:
=> https://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5561


[hr]
依  據: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104年10月30日至104年11月30日下午5時30分止。

 二、申請資格:
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
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且曾獲「文化部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作業要
點」卓越級補助者。

 三、補助原則:
(一)團隊自我提升及品牌形象計畫、提供回饋計畫,為文化部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文化部得依據提報計畫內容,核予補助部分經費。補助額度以團隊年度營運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以不逾團隊年度營運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二)前項計畫得為一年或三年計畫。

四、申請方式:
請於申請期間內檢具填妥之申請表格及計畫書一式二份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部,並請於外信封註明「申請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收)。

五、有關要點、申請書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 http://grants.moc.gov.tw
  承辦單位:藝術發展司
  洽詢電話:(02)8512-6533(2015-10-25 19:21)

[h1]向量圖樣比賽:2015 雲林縣污水下水道污水孔蓋圖案徵圖比賽 (~2015/11/30, 總獎金 96,000)[/h1]


報名資格:不限。參加者以報名三件作品為上限, 2015/11/30 截止

向量設計比賽分兩組: 北港 + 虎尾,各 48,000 台幣

比賽簡章下載: http://xor.tw/4pe9c (PDF)

污水蓋設計樣式參考下載: (PDF) http://xor.tw/4pe9t

佐賀市公共下水道的各類圖案設計
=> http://www.water.saga.saga.jp/main/142.html




[hr]
雲林縣政府正積極推動北港鎮及虎尾鎮兩地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為提升市容觀瞻,打破人孔蓋為台灣街頭單調醜陋的刻板印象,將污水孔蓋圖賦予地域性、功能性、在地傳統文化等特色,形成市容之一大特色,透過徵圖的方式打造實用且兼具藝術美感的污水孔蓋,藉此讓民眾參與污水孔蓋的設計,以期達到宣導意義。


[hr]

簡章
【活動主旨】
一、 主題:『2015 雲林縣污水下水道污水孔蓋圖案』徵圖比賽。
本案分別以北港鎮及虎尾鎮兩鄉鎮為設計主題。

二、 活動目的:
主辦單位目前正積極推動北港鎮及虎尾鎮兩地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為
提升市容觀瞻,打破人孔蓋為台灣街頭單調醜陋亂象的刻版印象,將污水孔
蓋圖案賦予地域性、功能性、在地傳統文化等特色,形成市容之一大特色,
政府積極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改善民眾之生活環境及品質,本府透過徵圖
的方式打造實用且兼具藝術美感的污水孔蓋,藉此讓民眾參與污水孔蓋的設
計,以期達到宣導意義。

三、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水利處
委託單位:聯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單位:聯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作品規範】
一、 比賽內容:以雲林縣北港鎮、虎尾鎮之在地特色進行污水孔蓋圖案競賽
(兩案分開評選),其作品以黑白色為主,且須盡量清晰簡易呈現。
[hr]
二、 交件規則:
需同時繳交實際作品及電子檔案,且作品中必須有「雲污水」字樣,其
文字、樣式、位置均未限制,並禁止使用照片,須為自行創意發揮,並考量
以地方產業、虎尾、北港地名及地方特色作為設計方向,詳細說明如下:
(1)實際作品:作品輸出尺寸左右寬 18*18 公分,貼於 A4(直式)黑裱板上,
需附創作說明貼至表板正面下方。
(2)電子檔案:電腦繪圖請以 Illstrator、Corel Draw 及 AutoCAD 等繪圖軟體
製作成向量檔格式,作品尺寸為直徑 18 公分圓型圖案,並需
考慮便於放大、縮小,應用於各種材質之宣傳製作物上;圖
檔請以參賽者姓名為檔名(如王小明 LOGO.ai),提供下列格
式:
1. CMYK 模式之 cdr 或 ai 檔案格式。
2. jpg 檔案格式,檔案解析度不少於 300pixels/inch。
【備註】
*1.標準污水孔蓋直徑為 75 公分表面厚度約 2 公分為本次圖案設計範圍。
*2.人孔蓋為翻砂石墨鑄鐵製作,且須在直徑上留三個提舉孔。
2
*3.本次設計規格底圖:(詳附件三)
*4.作品請以「黑白色稿」進行設計,否則不予受理。
*5.製模時作品原圖以等比例方式放大,以滿版(直徑 75 公分)製模。
*6.請參賽者務必依交件規則之規格送件,如果規格不符者,即視為不符參
賽資格,且不另行通知。
[hr]
三、 投稿作品需檢附:(以下文件請以電腦打字)
1. 報名表(含同意書)。
2. 平面圖稿作品以 A4 輸出並黏貼於 A4 裱板正面。
3. 創作理念說明黏貼於平面圖稿作品 A4 裱板背面。
4. 作品光碟:光碟上請註明參賽者名稱,並含以下檔案:
(1) 報名表
(2) 創作理念說明
(3) 圖稿設計之電子檔:請提供 ai 檔(或 cdr 檔)及 jpg 檔二種檔
案格式。
四、 送件方式:限採掛號郵寄或親送兩種方式送件。
1. 掛號郵寄作品:以郵戳為憑,截止收件日若遇颱風等停止上班上課,則
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上課日。
2. 親送:請於平日上班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送至郵寄收件地點,逾期
不予受理。
3. 欲參加「北港鎮」作品競賽者,請依附件一詳填參賽表之各項資料後,
於信封註明『2015 年雲林縣污水下水道人孔蓋圖案(北港鎮)』,並連同作
品及光碟片,以掛號方式郵寄或親自送達「雲林縣政府水利處下水道科」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 515 號)。
4. 欲參加「虎尾鎮」作品競賽者,請依附件一詳填參賽表之各項資料後,
於信封註明『2015 年雲林縣污水下水道人孔蓋圖案(虎尾鎮)』,並連同作
品及光碟片,以掛號方式郵寄或親自送達「雲林縣政府水利處下水道科」
(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 515 號)。
【收件日期及評選辦法】
一、 報名資格:不限。參加者以報名三件作品為上限。
二、 報名截止日:即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三、 評選結果公佈日期:2015 年 12 月 25 日,於雲林縣政府網站公佈。
[hr]
四、 評選標準:分數權重配比如下(總分 100 分)
(一) 視覺表現(20%) - 視覺美感、設計感、造型創意
(二) 創意及設計表現(30%)- 創作內容的豐富性、代表性、議題性(概念是
否充分呼應本活動精神)、地方產業意象、地方特色及當地地名。
例如:虎尾鎮—糖都、巾都、偶都、大崙腳水塔、虎尾糖廠及合同廳
舍等在地特色。
3
例如:北港鎮—宗教觀光、人文景觀、歷史脈絡等在地特色。
(三) 製作可行性(50%) - 是否充分考量未來製作應用上的可行性
五、 各競賽成績之核計,一律採用各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分數計列,若遇
同分者得由出席評審委員當場重新票選或決議其名次。
[hr]

【獎勵辦法】
北港鎮及虎尾鎮污水孔蓋圖競賽各取金獎 1 名、銀獎 1 名、銅獎 1 名、佳作
4 名,獎金 1 案合計新台幣 4 萬 8 千元,2 案共計新台幣 9 萬 6 千元整。
一、 金獎:獎金 25,000 元,獎狀 1 張。
二、 銀獎:獎金 10,000 元,獎狀 1 張。
三、 銅獎:獎金 5,000 元,獎狀 1 張。
四、 佳作:4 名,獎金 2,000 元,獎狀 1 張。
*得獎者,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需本人親自到頒獎典禮現場受奨,否則視同放
棄。
*作品品質未達獎項水準者得從缺。



【聲明事項】
一、 獲選之作品版權歸雲林縣政府所有,並有權將該等入圍作品用於印刷、出
版、宣導、重製、公開發表等用途,作者須簽署同意書(附件二)。

二、 參賽作品應為原創未曾發表,如有抄襲、仿製或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權力之
情事,主辦機關得取消參賽者權利。徵選結果發表後,發現有以上情事者,
主辦機關的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另有關侵權之情事由當事人自行
負責,主辦單位不負連帶責任。
三、 所有猜選作品不論入圍與否,均不予退回,送件時請自留原始底稿。
四、 得獎獎金須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
十稅額,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扣取百分之二補充保費。
五、 污水孔蓋係以球狀石墨鑄鐵製造,光滑面太多已造成車輛打滑,因此在考量
作品時,在技術可行性方面、日後損耗率等,請務必考慮在內,多加留意。
六、 參加者以報名三件作品為上限。
七、 參加本次活動視同承認本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視需要修訂
之,將公佈於相關網站上,恕不另行通知。
八、 本活動主辦單位相關人員及員工皆不得參賽。
4
【附件一】
『2015 雲林縣污水下水道污水孔蓋圖案』徵圖比賽-報名表
參賽者編號: (由活動單位填寫)
參 賽 者 基 本 資 料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行動電話
作品主題
設計作品地區 □北港鎮 □虎尾鎮
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本
黏貼處
設計概念說明:(500 字以內)
備註: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報名方式:郵寄作品以郵戳為憑,截止收件日若遇颱風等停止上班上課,則自動順
延至次一上班上課日。
3.需依所附「參賽表」詳填各項資料後,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雲林縣政府水利處
下水道科」(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 515 號)並於信封註明『2015 雲林縣污
水下水道人孔蓋圖案』徵圖比賽及投稿之地區(如北港鎮或虎尾鎮) 之字樣。
4.聯絡電話:北港鎮案-羅士閔-(05)552-2292
虎尾鎮案-黃彥儒-(05)552-2291
5.報名表應依規定填寫清楚完備及規格限制等,如因訛誤或不備至競賽權利受到損害
時,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5
【附件二】
『2015 雲林縣污水下水道污水孔蓋圖案』徵圖比賽
切結書
一、獲選之作品版權歸雲林縣政府所有,並有權將該等入圍
作品均用於印刷、出版、宣導、重製、公開發表等用途。
二、參賽作品應為原創未曾發表,如有抄襲、仿製或有侵害
著作權或其他權力之情事,主辦機關得取消參賽者權
利。徵選結果發表後,發現有以上情事者,主辦機關的
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另有關侵權之情事由當
事人自行負責,主辦單位不負連帶責任。
三、本人參加『2015 雲林縣污水下水道污水孔蓋圖案』徵圖
比賽,徵件資料均屬實,並同意依照簡章之相關規定參
加。如有違反,承辦單位有取消參加徵件資格之權利。
本人 (簽章)同意以上所述之情事,並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簽立本切結書,特此聲明。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2015-10-25 17:17)

[h1]萬和美展: 2015 第八屆萬和美展徵件[/h1]

官網: http://www.wanhegong.org.tw/html/art/02.aspx?kind=3

壹、宗旨
為提倡美術教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鼓勵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動力。
彰顯地方特色,塑造地方藝術氣息。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台中市文化局、南屯區公所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中市萬和宮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萬和文教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灣膠彩畫協會 台灣中部美術協會
[hr]
一、參賽資格:
1、設籍或出生、就業及就學學校於台中市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獲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狀,三年內不得參加本項活動。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屬實。
(2)曾於國內外展覽或比賽獲獎之作品。
(3)違反本實施辦法任何規定者。
[hr]
二、徵件主題
1、以台灣各地之文化,人文關懷為思考主軸。
2、以台灣各地之相關人、事、地、物為創作方向。
[hr]
三、參賽類別及方式
1、類別:
(1)國畫類:墨彩、膠彩。
(2)書法類:


2、方式:
(1)初審收件:104年11月 10日至14日止,以8×10吋作品照片寄至萬和美展籌備會,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初審作品恕不退件)
住址:台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56號 財團法人萬和文教基金會
(2)複審收件:繳交原作參與評比(收件日期另函通知)

[hr]
四、作品規格:
1、國畫類:
墨彩:長、寬以100公分或150公分為限。(以上尺寸為尚未裱裝計算,請勿裝配玻璃)

膠彩:最小不得小於二十號,最大不得大於五十號為原則。(畫框加壓克力、木板)
2、書法類:尺寸同墨彩規格。

[hr]
五、獎勵方式:

1、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位及優選、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2、各類第一名獎金叁萬元,第二名獎金壹萬元,第三名獎金陸千元,優選叁千元,(以上皆含稅)獎狀壹紙,入選頒發入選證書及紀念品乙份。

3、收藏獎:當屆參賽作品評選出之優秀作品,決選一件由主辦單位視經費及作品程度,決定典藏與否。典藏獎金五萬元,紀念獎牌一面。(參賽者於送件時,務必在複審送件表格填寫是、否願意參加典藏評選)

六、評審會議:
由本會敦聘各類別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舉行初、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hr]
七、附則:
1、參賽類別:只能擇一參加
2、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之權利。
3、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有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損壞時,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4、卸展日起一週後未領回作品者,本會不負保管之責。
5、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或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展覽之徵件簡章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參賽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之獎金、獎狀予以追回。
6、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佈之(2015-10-25 15:51)

[h1]交通大學120週年校慶 Logo 設計比賽 ~2015/11/13(獎金 65,000)[/h1]

Logo設計比賽/簡章/理念說明表下載網址:
(a) http://xor.tw/4pees (docx 檔案)
(b) http://xor.tw/4peeh (docx 檔案)
(c) http://xor.tw/4peex (docx 檔案)

交大 120 校慶活動官方網址:
@ http://nctu120.nctu.edu.tw/designvote.php

[hr]
一、活動宗旨:
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稱本校)於1896年創校,2016年適逢本校創校120週年,特辦理『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歡迎本校師生及校友踴躍發揮創意,以校慶標誌傳遞歡慶本校120週年之活動意涵。[hr]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秘書室
協辦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hr]三、參加資格:
在校學生、畢業校友及本校現職教職員工。[hr]
四、參加方式:
(一)受理個人或團體參加,每人限投1件作品。本徵選活動之組織與評選工作之個人不得報名參加本活動。
(二)請先填寫報名資料。
(三)請填妥並備齊下列資料,並上傳至『報名網頁』,先登入"競賽報名"網頁建立帳號密碼後,再登入網頁上傳資料即可。
1. 作品圖片檔(ai檔、jpg檔,以上2種格式檔案各1份)
2.『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報名表』1份(以團隊方式參加者,請指派一名授權代表,以代表填寫報名表資料、簽署徵選活動同意書、得獎獎金領取等。)
3.『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作品圖片及理念說明』(A4規格、100字以內說明)1份。
4.『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同意書』1份。
(同意書上傳報名網站後,請於收件截止日前,郵寄競賽同意書正本至『300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交大浩然圖書館8樓 校友聯絡中心 蘇小姐收』)。[hr](四)作品規格:
1.「電腦繪圖」(向量檔),全彩CMYK,尺寸15cm*15cm。
2.繳交檔案格式為*.ai檔(文字請建立外框或轉曲線後再存檔為CMYK模式之.ai 檔)、*.jpg檔(解析度300dpi以上、檔案大小勿低於1MB))
3.「作品圖片及理念說明」以A4格式列印呈現,圖幅長寬勿小於15cm,需附上jpg檔案圖片並註明CMYK標準色彩。理念說明以100字內為限。
4.徵選項目及主題:
(1)以『交大創校120週年』為設計主軸,設計出具有交大校慶精神意象的標誌,投稿作品應清楚傳達與本校及120週年校慶之關聯性。創作設計必要元素為『交大創校120週年』。
(2)參加徵選者所設計之標誌能延伸應用於平面、網路、旗幟、舞台帆布及紀念品等各式文宣使用。
5.參加作品須以未曾發表之原創作品為限,並須備齊繳交上傳所規定之參加資料始可列為參加作品。[hr]
五、活動時程:
1.徵件日期:即日起至104年11月13日(五)截止。
2.網路投票:104年11月18日(三)至11月27日(五)。
(網路投票活動限在校生、校友及現職教職員參加,網路投票結果前10名入圍評審名單,入圍名單由專業評審評分選出前3名獲獎者,並以網路計票最高票者獲選「網路人氣獎」,且前3名及網路人氣獎可同時並列獲獎。)
3.評選公告:獲獎訊息於104年12月,公告於本校網站,並透過電話或E-mail通知得獎者。[hr]
六、評選辦法:
(一)評選:
1.邀請校外專業人士共3位組成評選委員會共同評選。
2.網路票選活動前10名可入圍評選名單。[hr]
七、獎勵:[hr]獎項設立首獎(獎金3萬元)、
第二名(獎金1.5萬元)、
第三名(獎金1萬元)、
網路最佳人氣獎(獎金1萬元)。[hr]本活動得獎獎金依中華民國相關規定扣繳。[hr]
八、注意事項:[hr](一)參賽上傳資料需含:[hr]*<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報名表>1份。[hr]*<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作品圖片及理念說明>1份。[hr]*<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同意書>1份。[hr]*<競賽作品>含.ai 檔及.jpg檔。[hr](二)參加本活動之作品須為原創作品,不得有任何仿冒抄襲情事,並且未曾公開發表過,若有涉及他人著作權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主辦單位得以取消資格並收回獎金。參加者個人所涉及之著作或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與本校無關。若損及本校校譽,參加者應負擔賠償責任。[hr](三)參加本活動之作品不得涉及暴力、色情、誹謗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內容。主辦單位保留參加作品之審查權利,若有違反之情事,將取消參加資格與獲獎資格,並請參加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hr](四)得獎作品以參加人為著作人,得獎著作人須提供主辦單位得獎作品電子檔資料,以供後續相關運用,主辦單位有選擇作品使用之權利。本活動獎項確定時,得獎著作人應放棄行使其著作人格權,得獎作品、原稿及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即歸屬於本校所有,管理及使用單位為本校;本校將依著作權法享有改作、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各種方式用途使用之權利,且均不另行通知。
(五)報名參加者即認同本活動之各項規定。本活動如有未盡事項,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改之權利,並將於活動網站公告。
活動辦法及相關報名資料下載
活動辦法[hr]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報名表
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作品圖片及理念說明
交大120週年校慶標誌徵選活動同意書(2015-10-23 14:58)

[h1]歡迎申請新版面:興趣同好版面、社團組織等(本文永久有效)[/h1]


1. 歡迎申請新版面:興趣同好、社團組織等(本文永久有效)

[hr]
2. 目前同好會、社團組織之版面(這兩個版面都成立 10 年以上!):

2.1 興趣同好:「紙娃娃同好會(純網路社群,紙娃娃愛好者)」
=> http://vovo2000.com/phpbb2/forum-146.html
(** Since May-2003 **)

[hr]
2.2 社團組織:「藝文公會(藝文SOHO勞保健保)」
=> http://vovo2000.com/phpbb2/forum-200.html
(** Since Feb-2004 **)

More: http://vovo2000.com/phpbb2/?c=FinArt-Clubs


3. 申請方式,請準備好下列
=> (a) 版面名稱: 8 ~ 24 個中文字 or 英文字
=> (b) 版面描述: 16 ~ 48 個中文字 or 英文字
=> (c) 可能討論的主題方向? 版面管理的原則?
=> (d) 版主是?(一個或多個有效帳號)
=> (e) 版面格式是:(圖為主? 文為主?)

接著回應 (a/b/c/d/e) 於此文,

或者,留言給我
@ http://vovo2000.com/msg/Type/

12 ~ 48 小時內回應。


[hr]
4. 有任何問題歡迎發問, 8 ~ 48 小時內回答。

Thank you
(2015-10-20 23:16)

目前的原則是:堅持穿短袖直到第一波寒流!(2015-10-20 18:54)

[h1]用錢侮辱我: 難道想用錢收買我?!你在瞧不起人嗎!?[/h1]
[h2]但是裡面的錢,
多到沒有理由像這樣咆哮...。
[/h2](2015-10-18 21:56)

[h1]關鍵/重要/緊急/致命: crucial, vital, fatal, critical, deciding, serious, important[/h1]

crucial: 中文翻譯為「關鍵、重要」;有可能是很緊急,成敗一瞬間的形容。中立形容,可用於形容正面、負面皆可。

vital: 中文翻譯為「至關重要、絕對的基本」、絕對需要,強調「很重要、沒這個不行、缺這個不可!」

critical: 近似於 crucial,有重要、危及、關鍵的意味。 可用於形容正面、負面皆可。

serious: 中文會翻成「嚴重」,且通常形容負面或危險的狀況。

deciding: 可翻成「決定性」,介於「Crucial + Important」之間。中立形容,可用於形容正面、負面皆可。有轉折點的意味。

decisive: 同 deciding,一樣可翻成「決定性」,中立形容,可用於形容正面、負面皆可,有轉折點的意味。

important: 最常形容詞,強調重要。 但是並不包含「緊急、關鍵、致命」的意味。 通常形容「正面」。

fatal: 致命,通常表示「很緊急、會危及人類或其他生物的性命等」,通常形容負面危急狀況。



(2015-10-18 15:23)

[h1]Windows 10: Resolve Error "Code 43" on nvidia geforce 730M/740M/750M/760M/770M Driver[/h1]


Story:
My laptop (Aspire V3-571G) with 730M
It was a Windows 7 Pro, upgraded to Windows 10 Professional around Aug, 2015.
And of course, I got the so-called "Error Code 43"
on my device manager :: NVIDIA GEFORCE 730M
with an YELLOW TRIANGLE.


[hr]
1. Q: How about use "latest NVIDIA GeForce driver for Windows 10"?

@ Answer #1:
Totally Futile! I've tried that thru Aug/Sep/Oct 2015, Tried every single latest release for nVidia drivers for Windows 10 GeForce driver, no luck at all, got error 43 after every reboot.

[hr]
2. Q: Use the old Windows 8.1 driver provided by Notebook Vendor ?

@ Answer #2:
Yes, it may work, you no longer see error 43 code; however __MOST__ your applications(e.g. 3D games) which use Geforce Adapter will ask you to upgrade to latest nVidia driver, or they won't install or funtional at all,
e.g. BattleNet StarCraft-2 or Diablo-III won't work with old GeForce driver.


3. Q: Say, how about using DDU, remove/reinstall your driver in Safe Mode?

@ Answer #3:
OK, DDU is a good thing to remove all VGA driver, and get you a clean start; however you will still see Error 43 after leaving Windows 10 Safe Mode. (What the ...)


4. Q: So, How do you resolve this Windows 10 Geforce ERROR 43 issue?

@ Answer #4:
I hate to say it: "I resolved the issue by restoring/rolling back the Windows 10 Installtion to original Windows 7 Professional..."

(2015-10-18 15:04)

[center]女性角色[/center]
##DIV##
[center]
[h1]奇幻人設、角色設定、職業設定、女性/女孩角色 - da830618 Sci-Fi Female Char Art Design (2015)[/h1]

knight female
森林女孩兒
Girl in the Forest


knight
持槍女騎士 vs 龍
Female Knight Big Dragon Lance


Succubus
魅魔之類的東西歸巢之類的
Succubus :: Back to Their Nest


fwfw改改看1024
衝突的一個概念
Upon Battle Field Concept


白妖6(1000)
天堂2的精靈弓箭手
Elf Fairy Archer


8 拷貝
年獸討伐軍
Crusader Army against Beasts



[hr]

Visit more "barabababa (da830618)" Artworks

http://vovo2000.com/paintbbs/art/da830618/

http://vovo2000.com/artist/da830618/tags/

http://vovo2000.com/artist/da830618/

留言給 barabababa(da830618) :: Write Message onto da830618 Guestbook
@ http://vovo2000.com/msg/da830618/

[hr]
[h2]Previous da830618 Introduction (2014)[/h2]




[hr]
See Also:

[url=http://vovo2000.com/tags/魅魔/]
「魅魔」相關創作 :: "Succubus" Creation Painting
[/url]

[url=http://vovo2000.com/tags/弓箭手/]
「弓箭手」相關創作 :: "Archer" Character Design
[/url]

[url=http://vovo2000.com/tags/女孩/]
「女孩」相關創作 :: "Girls/Gals" Design Illustration
[/url]

[url=http://vovo2000.com/tags/騎士/]
「騎士」相關創作 :: "Knight" Design Artworks
[/url]

[url=http://vovo2000.com/tags/角色/]
「角色」相關創作 :: "Character" Design Fine-Art
[/url]


[/center](2015-10-17 22:52)

[h1]瑪丹娜紙娃娃 2016[/h1]

瑪丹娜紙娃娃下載PDF:
=> http://xor.tw/4pe0z

有「卡巴拉T-Shirt」「Boy Toy 洋裝」。

瑪丹娜世界巡迴演唱會:
=> http://www.madonna.com/tour(2015-10-17 21:17)

[h1]2016「新一代設計展」參展補助20萬:不限定資格 (~2015/11/20截止)[/h1]

補助單位:新北市文化局

資格:不限定!(但有主題限定)

補助金額:~$200,000 每個申請

主題限定:圖書館閱讀桌椅、新北市博物館文創設計商品

官網: http://www.culture.ntpc.gov.tw/classreg/detail.aspx?Node=3680&Type=1&Index=1&key=4592

類別屬性:徵件/比賽/申請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活動期間:2015/10/07 ~ 2015/11/20
聯絡人員:王小姐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4628



[hr]
一、為進一步發展具本市特色之文化創意產業、鼓勵學校學生
及優秀創意人才結合,並為本市圖書館與博物館文創發展
注入新意,特定旨揭計畫,以促進學校學生與產業界結合
,鼓勵各大專院校之新興人才,誘發創意與設計之新思維
,發掘並獎勵文創菁英。
[hr]
二、本計畫搭配「2016第35屆新一代設計展」辦理,提案者請
先以「學校」為單位於104年10月5日至104年10月13日期
間逕上新一代設計展官網( http://www.yodex.com.tw )線上
報名,於取得參展資格後,再於規定期限內提案本補助計
畫。
[hr]
三、本次申請資格為年滿20歲,104學年度具在學學籍之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不限設籍新北市,提案繳件期間自104年
10月23日至104年11月20日止,以郵戳或本局收文章戳為
憑。相關資料可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http://www.culture.ntpc.gov.tw/

「徵件/比賽/申請」下載。

[hr]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104年度文創藝術、設計媒合產業補助計畫(第2期)
1、 計畫宗旨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進一步發展具本市特色之文化創意產業、鼓勵學校學生及優秀創意人才結合,並為本市圖書館與博物館(六館一園)文創發展注入新意,特定本計畫,以促進學校學生與產業界結合,鼓勵各大專院校之新興人才,誘發創意與設計之新思維,發掘並獎勵文創菁英。
同時,本年度搭配經濟部工業局「2016第35屆新一代設計展」競賽機制,邀請在地及非在地新興設計人才,共同觀察體會新北市,透過設計讓更多人認識新北市文化,使本補助計畫更具協助新興設計人才之實質效益。
2、 計畫依據
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9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令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工藝產業、第9款產品設計產業及第14款創意生活產業,界定本計畫補助類別(詳附件一),及102年5月13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主一字第1021832835號令「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訂定之。
3、 主題方向
(1) 主題設定(二擇一)
1. 圖書館閱讀桌椅(優先補助)
2. 本市博物館文創設計產品
(2) 方向說明
[hr]

1. 圖書館閱讀桌椅
提案計畫內容須為圖書館閱讀桌椅,作品或設計構想可以兒童、親子或身心障礙者為使用對象,構思該使用族群之專屬設計或通用設計之產品,以及短期內(3-5年)可商品化且具有實用價值之創作概念為原則。透過設計之原創性與發想性,打造無障礙服務之文化創新價值及內涵。

[hr]

2. 本市博物館文創設計產品
計畫內容不拘,惟主題方向須與新北市立圖書館及博物館(六館一園:新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新北市立十三行博物館、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新北市坪林茶業博物館、林本源園邸,及本局所屬文化館舍)之特色元素或發展概念結合進行家居生活用品創作。
作品或設計構想可結合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樂或家居生活用品等各層面,並構思「創造新價值或創新用途」且具「新穎性」之產品,以及短期內(3-5年)可商品化且具有實用價值之創作概念為原則。透過設計之原創性與發想性,打造博物館文創產品之文化創新價值及內涵。

[hr]
4、 申請資格
(1) 個人:凡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104學年度具在學學籍之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得報名提案,並須提供有效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作為佐證。
(2) 團體:
1. 凡年滿二十歲,具中華民國國籍,104學年度具在學學籍之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得以2人以上團體組隊(至多5名)以「學校系所名義」報名提案,並須提供所有參賽者之有效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作為佐證。
2. 團體組隊方式參加,可跨系、跨院組隊,惟同一團隊之成員以同校為原則,每人限參加1隊,並應指定其中1名成員作為隊伍之代表人,全權處理申請補助計畫相關事宜,並經代表人就讀學系同意後提案申請。
(三) 提案作品須參加2016第35屆新一代設計展
本計畫搭配「2016第35屆新一代設計展」辦理,提案者請先以「學校」為單位逕上新一代設計展官網( http://www.yodex.com.tw)報名,於取得參展資格後,再於規定期限內針對本補助計畫進行提案。
※2016第35屆「新一代設計展」學校參展辦法詳附件
(四) 提案作品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方向
[hr]
5、 審查原則
(1) 文化內涵:(25%)
新北市特色文化的觀察、體驗、感覺與認知,以及對新北市意象或文化內涵掌握度。
(2) 創意發想:(15%)
問題發想、創意概念的原創性、獨特性、流暢性,與跨領域、跨世代之思維取向。
(3) 設計策略:(15%)
問題解決策略在跨領域、多媒材、新創意的應用連結性與邏輯能力,具人因工程、安全性及通用操作之功能。
(4) 文創表現:(15%)
問題構想策略與未來「商品」的發展連結、意象詮釋、跨界資源整合程度,及造型美學之表達。
(5) 市場評估:(15%)
生產製作、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規劃,3-5年內具有商品化效益與市場規模,並含生產經費分析、市場競爭分析、行銷通路分析及銷售分析等。
(6) 計畫執行:(15%)
計畫具體可行性、時程掌握度、經費編列之嚴謹性、確實性及合理性。
[hr]
6、 補助原則
(1) 本要點補助之計畫案,須以新北市意象或文化內涵為創新設計等具創意構想之產品送件申請。
(2) 為發揮新北市地方產業的文化價值及創意內涵,有關各提案計畫,申請單位須具備掌握文化容核心價值之創意創新研發能量與關鍵技術,對市場需求有拓展之實績或實力,具有商品化及產業化效益之明確可行之研發生產計劃。故申請單位需詳細提出計畫書、計畫內容、生產規模、價格分析及行銷通路說明、預期效益報告等。
(3) 同一計畫,本局本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同一團體或個人以提出一個提案為限。
(4) 如同一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局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5) 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為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等相關事宜,不補助資本門之設備採購建置、模具製作、非消耗性物品購買,以及常態性人事聘任費用、行政管理之管銷費用、利潤等。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對象:
1. 曾接受本府獎勵、輔導,但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2. 最近一年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3.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者。
4.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違補助目的或致影響公平公正性、他人及機關權益,經由本局認定屬實者。
[hr]
7、 報名及收件期間:
(1) 「新一代設計展」線上報名時間:
1.104年10月5日至104年10月13日23:00截止。
本計畫搭配新一代設計展辦理,提案者請先以「學校」為單位逕上新一代設計展官網( http://www.yodex.com.tw)報名。
2.「新一代設計展」其餘申請事項依其主辦單位規定辦理、洽詢。
[hr]
(2) 「本補助計畫」提案繳件時間:
104年10月23日至104年11月20日截止。
提案者取得新一代設計展參展資格後,請於期限內針對本補助計畫進行提案。
[hr]
8、 計畫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
9、 申請程序
(1) 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1. 申請書,一式10份,內容如下:
(1) 申請表。
(2) 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3) 個人資料運用聲明暨同意書。
(4) 參加第35屆新一代設計展之審核完成通知。
(5) 作品附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相關重要獎項得獎者及佐證資料尤佳,如得獎通知函、獎狀…等。
2. 計畫書及光碟,各一式10份,內容如下:
(1) 計畫名稱、緣起、目標、單位名稱、執行時間。
(2) 計畫內容,須詳述計畫作品項目內容、規格尺寸、材質、設計圖、製作數量、執行方式、執行期程...等(圖檔以Jpeg格式;影音檔案以avi、mpeg1、mpeg2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
(3) 生產規模、價格分析及行銷通路說明計畫
(4) 預期效益報告。
(5) 附錄:證明文件、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補充資料、其他具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
(6) 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
(7) 其他補充資料。
(2) 通知補件須於7日內補齊。
(3) 申請資料須於本局規定收件期間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等方式寄達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4) 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概不予退還。
(5) 逾期提出之申請單位,不予受理。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未符規定或欠缺得補正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不予受理。
10、 申請送件方式
  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以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請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補增附件及開會審查。
(1) 郵寄:請以掛號(郵戳為憑)寄至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收(信封請註明「申請文創藝術、設計媒合產業補助」)。
(2) 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送達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
11、 審查方式
(1) 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 初審:由本局就申請單位提送之計畫書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2. 複審:
(1) 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若干人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並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出席與會簡報說明。
(2) 審查委員依其專業及經驗,根據提案計畫內容之原創性、完整性、專業性、效益,提案之產品銷售潛力、文化價值及創意內涵、運用新北市文化意象特色及創意內涵、經費編列詳實性、經費補助需求等各項原則進行綜合考量,審定是否予以補助,並核定補助金額。
(3) 審查委員得就計畫書之內容及合理性提出相關建議,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14日內依審查意見提送修正之計畫書。
(2) 審查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單位。
2.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單位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3.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單位之代理人、輔佐人。
4. 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3) 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內容(含作品設計等)若發現有虛妄不實、偽造、冒用或侵害他人權益者,本局得無條件取消其參加資格。
(4) 複審及計畫書審定通過之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15日內(以收件郵戳為憑)親至本局辦理簽約後方得執行,並成為受補助單位,逾期視同棄權,本局得廢止補助資格。
12、 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核定
(1) 本計畫本年度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整,由審查委員依據各提案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核定補助金額,並得指定其支用項目。各案之補助金額,原則上由審查會議核定,並依下列情況調整之:
1. 該年度審查會議所核定之各案補助金額,其總和未達年度補助
預算總額度時,以各案件核定金額補助之;其總和逾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時,依各案件核定補助金額佔所有核定補助金額之比例核發之。
2. 年度補助預算總額依本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
際情況調整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2) 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
13、 經費撥款及核銷
(1)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
(2) 補助款依下列方式撥付:
1. 第1期:各案於複審及計畫書審定通過後,即可辦理第1期(40%補助款)之撥付事宜。
2. 第2期:受補助單位應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並繳交產品樣品1份、成果報告資料及光碟(含計畫成效、照片或圖檔、其他相關資料,及全部資料之電子檔)共一式5份,經本局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即可辦理第2期款(60%補助款)之撥付事宜。
(3) 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局另行訂定並提供。
(4) 經費核銷及結報作業方式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辦理。
(5)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項目核實動支,所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與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6) 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負責申報。
(7) 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14、 考核與評鑑
(1) 年度計畫執行中,本局得隨時派員查驗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隱藏或拒絕。
(2) 受補助單位應進行期中執行報告(內容應含﹕目前執行進度及執行過程照片、草圖及經費支用狀況等相關資料),繳交時間及方式由本局另行通知,期中報告內容做為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後續查驗、考核及撥款之參考。
(3) 本局得就補助案件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參與查驗,必要時得進行評鑑、考核或實地訪視等;並得視補助案件性質,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4)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繳交成果資料一式5份,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
(5) 依上述各款考核、評鑑結果,本局得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依據。
(6)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於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 未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者。
2. 補助經費之支用違反法令或移作他用。
3. 受補助單位有隱匿不實之情事者。
4. 其他經本局認定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致本局損害者。
(7) 受補助單位如有執行績效不佳、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未報經本局核准、有隱匿不實或其他行政作業配合度不良之情事,本局得酌予減少下一計畫補助額度或不予補助。
(8) 為提升對補助經費執行績效,本局訂有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詳附件二),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遵守並配合實施。
15、 其它配合及注意事項
(1) 各計畫案之執行成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由申請單位與合作之業者自行議定歸屬,惟本局對於受補助者提供之圖片、專輯、文宣及執行成果等,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使用重製權利。
(2) 計畫相關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3) 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媒體行銷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4) 申請本局補助者,於計畫期間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5)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於2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6) 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7)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字樣及呈現方式,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三週前函知本局。
(8)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6、 本計畫聯絡人及電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 承辦人:王韻涵 分機:4628
總機:(02)2960-3456 傳真:(02)8953-5310
附件一 補助產業一覽表(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4、9、14款)
項次
產業類別
內容及範圍
1
工藝產業
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材料製作、工藝品生產、工藝品展售流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2
產品設計產業
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3
創意生活產業
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附件二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
102年10月25日北文會字第1022792864號函頒
104年8月31日新北文會字第1041597267號函修訂
1、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補(捐)助經費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規定適用本局各補(捐)助案件,管考對象為民間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3、 補(捐)助案件執行原則:
(1)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核定後,應依各補(捐)助作業要點規定,按核定內容及經費確實執行,補(捐)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或執行期間,應詳述理由函報核准後,始得辦理。
(2) 請撥補(捐)助款項時,本局應以查驗單按核定計畫進行查驗;分期付款之補(捐)助案件除查驗單外,並另案簽准後撥款。
4、 補(捐)助案件管考方式:
(1) 年度計畫執行中,本局得隨時派員查驗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隱藏或拒絕。
(2) 本局得就補(捐)助案件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參與查驗,必要時得進行評鑑、考核或訪視等;並得視補助案件性質,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3) 本局每年得以書面或實地抽查方式辦理查驗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且查驗件數應逾全年度補(捐)助案件百分之一。
5、 補(捐)助案件管考結果之處理原則:
(1)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減少、延緩或停止補(捐)助,並得追繳前已撥付之款項:
1. 未依原核定之補(捐)助計畫執行者。
2. 補(捐)助經費之支用違反法令或移作他用。
3. 受補助單位有隱匿不實之情事者。
4. 其他經本局認定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致本局損害者。
(2) 受補助單位如有執行績效不佳、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未報經本局核准、有隱匿不實或其他行政作業配合度不良之情事,本局得酌予減少下一計畫補(捐)助額度或不予補(捐)助。
(3) 如經發現受補助單位未確實依規定辦理憑證之核銷保存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4) 受補(捐)助案件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 補(捐)助案件經費核銷及結報作業:
(1)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檢具補助款聲明書,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2) 各項補(捐)助案件完成後,若補(捐)助經費尚有賸餘,應於結報時按補(捐)助比例繳回結餘款;另補助款經費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
(3) 受補(捐)助案件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實際支用數額,按各補(捐)助作業要點所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正本,報送本局結案。
(4) 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相關憑證影本請造具成冊由負責人、會計、出納、經手人等蓋章並自行保存10年,俾審計機關抽查。
(5)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供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7、 本規定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 所屬機關得參照本規定或依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另行規定。(2015-10-16 00:00)

[h1]書法比賽:「猴」勁到! 第十屆桃園全國春聯書法比賽初選徵件(2015/11/9 ~ 11/30)[/h1]

參加資格:不限制!

初選: 2015/11/09 ~ 11/30
決賽: 2016/01/23

總獎金:四十五萬台幣 $450,000

官網: http://xor.tw/4pep0
簡章下載: http://xor.tw/+4pe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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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 旨:為宏揚漢字書法藝術,鼓勵書法研習風氣,配合新春節慶,特舉辦本項比賽。
二、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四、協辦單位:中原大學、中華民國書學會、中華民國書法教育學會、桃園市書法學會、桃園市書法教育學會、台灣女書法家學會、中華書道學會、中國書法學會、中華弘道書學會、中國標準草書學會、台灣書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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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賽資格:不限國籍,凡喜愛書法藝術者均可報名參加。
六、比賽分組:
(一)國小中低年級組
(二)國小高年級組
(三)國中組
(四)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
(五)大專組(年齡30歲以下,含研究所、大學、二專、三專及五專後兩年之在學學生)
(六)社會組
(七)長青組(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八)新住民組(中國籍請報名其他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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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比賽程序:
(一)初選:各組參賽者,先提供自選作品乙件(參閱參賽須知,作品形式不符者不予參 賽),由評審委員依據參賽件數比例及作品水準,選出入選者參加現場決賽。
(二)決賽:入選決賽者請於105年1月23日(週六)於中原大學體育館現場書寫。
(三)決賽評審:由主辦單位召開決賽評審會議,就決賽現場書寫之作品進行評審。
八、初選收件:
(一)自104年11月9日(週一)至11月30日(週一)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收件地點:請郵寄或專人送交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註明「第十屆桃園全國春聯書法比賽」作品。
(三)聯絡洽詢:(03)3322592轉8541,yichun@mail.tyccc.gov.tw,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陳小姐。
(四)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下載專區」,比賽
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九、各項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備註
簡章發布
104年10月
公布於本局網站,紙本簡章於各縣市文化
局免費索取
初選收件
104年11月9日(週一)至
11月30日(週一)
參賽者以郵寄、或親送至主辦單位
初選評審
104年12月23日(週三)
預定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舉行
初選成績公佈
104年12月30日(週三)
將以專函(含決賽資訊)通知,並公佈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
決賽日期
105年1月23日(週六)
9時-9時30分報到
10時正式比賽
地點:中原大學體育館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
決賽評審
決賽完畢隨即評審
地點:中原大學體育館
推廣活動
同決賽日
12時30分至13時30分
現場舉辦「漢字之美書法推廣活動

頒獎典禮
同決賽日14時
地點:中原大學體育館
得獎公佈
同決賽日14時
頒獎典禮現場公佈
現場公佈得獎名單,並發佈訊息於桃園市
政府文化局網站
十、參賽須知:
(一)初選:
1. 初選作品請以宣紙書寫(尺寸如下),不須裝裱,並不得以對聯形式送件,且不予退件。
長青組、社會組、大專組、高中職組:四尺宣紙對開(約135×35公分)。
國中組、國小中低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新住民組:四尺宣紙四開(約69×35公分)。
限直幅書寫,內容、字體不拘,需落款署名。
2. 每人限參加一組,限每人一件作品,不得重複送件(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3. 參賽作品不得由他人代筆,已獲決賽資格者,經查獲或評審比對不實者,取消參賽資格及三年內不得參賽。
4. 參賽者請詳填簡章後附之【報名表】,將其貼妥於作品背面右上角,以掛號信件郵寄,或專人送交至主辦單位以免遺失。
(二)決賽:
1. 作品經初選後,入選名單將於104年12月30日(週三)公佈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並以專函通知,參加決賽者請自備筆、墨、書寫工具,比賽用紙由主辦單位提供,非比賽用紙一律不予評審。
2. 字體不拘,書寫內容及比賽用紙由主辦單位當場發給。
3. 作品請落款用印,國中、小學生組如無印章者,僅款文即可。
4. 社會組除現場書寫春聯外,須加書「條幅」乙件。
5. 參賽作品(含初選、決賽),均不予退件,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攝影、宣傳、出版、公開展覽、上網展示、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6. 各組得獎人數得視作品水準及參賽件數由評審委員決議酌量增減。
7. 各組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由主辦單位代扣稅金。
(三)參與本比賽者,視同同意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參賽簡章之規定,如有不符簡章規定,視同放棄。
十一、評審:初選及決賽評審,均由主辦單位遴聘書法名家擔任評審委員。
十二、相關比賽未盡事宜,依籌備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三、獎勵辦法:
組 別
特 優
優 選
佳 作
國 小
中低年級組
三人
獎金6,000元
十五人
獎金1,000元
若干名
國 小
高年級組
三人
獎金6,000元
十五人
獎金1,000元
若干名
國 中 組
三人
獎金7,000元
十五人
獎金2,000元
若干名
高 中 組
三人
獎金8,000元
五人
獎金2,000元
若干名
大 專 組
三人
獎金12,000元
五人
獎金2,000元
若干名
新住民組
三人
獎金7,000元
十五人
獎金2,000元
若干名

組 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優 選
佳 作
社 會 組
一人
獎金50,000元
一人
獎金30,000元
一人
獎金20,000元
十五人
獎金4,000元
若干名
長 青 組
一人
獎金20,000元
一人
獎金10,000元
一人
獎金6,000元
五人
獎金2,000元
若干名
(佳作以上得獎者另頒發獎狀乙紙)
(請用可牢固黏貼之方式,勿以釘書機固定)
【報名表】-----------------------------------------------------------------------------------------------------------------
(請使用本表格格式填寫,勿以其他紙張自行填寫,
本表可自行剪下或放大,請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
第十屆桃園全國春聯書法比賽報名表
參加組別
□國小中低 □國小高 □國中組 □高中組
□大專組 □社會組 □長青組 □新住民組
編號:

(由本局填寫)



生 日
(民國/月/日)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外籍人士請
填護照號碼)

國 籍

法定監護人
(未成年者必填)

就讀學校
(服務單位)

就讀班級
(無者免填)

郵遞區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 (夜)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得獎經歷
(書法類為主)

本人參加「第十屆桃園全國春聯書法比賽」,願完全遵守參賽簡章之規定,如有不符簡
章規定,視同放棄。參賽人: (務必簽名)
中華民國 104 年 月 日(2015-10-15 23:47)

[h1]104年「臺中市城中城風華重現」攝影比賽 (~2015/11/30) [/h1]

簡章: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upload/122/20151006_093110.53695.pdf

[hr]
一、宗旨:
為重現臺中市舊市區(中、東、南、西、北區)的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特色景觀(建築)、人文活動以及特色,特規劃舉辦攝影比賽,期望藉由愛好攝影人士進行攝影創作,形塑中、東、南、西、北區舊市區特色自然、人文景觀,從而達到紀錄、感動、行銷中、東、南、西、北區之美的目的。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hr]
三、承辦單位:臺中市中區圖書館、臺中市東區圖書館、臺中市南區圖書館、
臺中市西區圖書館、臺中市北區圖書館

四、執行單位:台中市攝影學會

五、參加資格:
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另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

[hr]
六、攝影主題:
本次拍攝主題以能傳達臺中市中、東、南、西、北區的「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特色景觀(建築)及人文活動」切入。

七、作品規格:
參加比賽攝影作品須沖放或輸出為8×12吋或A4之彩色相片,張數不限,不可裝裱、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組合及連作,違者以棄權論。底片、相紙、相機廠牌不拘(底片、數位均可,數位檔案須達800萬畫素以上)。
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否則不予收件。

[hr]
八、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民國104 年11月30日(星期一)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九、收件地點:
40746 臺中市西屯區大信街60號9樓之一 台中市攝影學會 收
參賽信封請註明「參加 臺中市城中城風華重現 攝影比賽」

[hr]

十、獎勵:比賽作品品質未達水準者,得以從缺。
金牌獎 1名:新臺幣12,000元獎金、獎狀1面
銀牌獎 1名:新臺幣9,000元獎金、獎狀1面
銅牌獎 1名:新臺幣6,000元獎金、獎狀1面
優選獎 5名:各得新臺幣3,000元獎金、獎狀1面
佳作 15名:各得新臺幣1,000元獎金、獎狀1面
總計23個獎項,優選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獎。


[hr]
十一、附則:
1. 參賽作品須為本人拍攝,且未經參加其他比賽得獎,如有違反規定或發現與任何攝影比賽之得獎作品雷同,不予評審;若領獎後經查違反上述規定,除取消參加資格外,所發出之獎項予以追回。
2. 參賽作品若採郵寄,請用厚紙板保護,不得捲起置於筒內寄送。如須確認請電台中市攝影學會 (04)2315-3342 侯小姐。
3.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4. 得獎作品須依照通知期限內繳交原始底片或JPG及RAW數位檔案(檔案須達800萬畫素以上之JPG檔案並保留 EXIF 資訊,不得以補插點擴檔,JPG壓縮比之影像品質須達“最大”),經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若無法於限期內交付,將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項不予遞補。
5. 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6.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仍歸作者所有,但主辦單位擁有得獎作品之完整使用權,可行使重製作品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郵票、大圖輸出、印製畫冊等相關之權利,均無須通知作者並不另給酬;凡參加本比賽即視同同意本條款。
7. 參賽作品概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8. 得獎作品將配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各活動宣導及刊物之用。
9. 得獎作品將擇期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各區圖書館或其他適宜場地展出。
10. 得獎者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11. 請多利用臺中市中區圖書館(臺中市中區成功路300號7樓)特色館藏-「攝影類圖書」。
12. 凡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說明之,將以最新公告為主。

[hr]
十二、參賽程序:
參加作品每件均須詳實填寫報名表內容(格式如附件),並浮貼於作品背面,並請親送或郵寄至收件地址(詳本簡章第九條)。

十三、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視覺設計、攝影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參賽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hr]
十四、得獎公布:
除通知得獎人外,預計於 104年12月25日(星期五)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台中市攝影學會」網站及「臺中市中區圖書館」FB頁面。(主辦單位保有得獎公布日期更動權)

十五、洽詢:
詳情請見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台中市攝影學會網站
http://www.taichungphoto.org.tw

下載簡章及報名表,
洽詢電話:04-2315-3342台中市攝影學會 侯小姐
04-2225-2462臺中市中區圖書館 黃先生或董小姐(2015-10-15 23:38)

[h1]2016 彰化縣105年兒童暨青少年詩畫創作比賽 (繪圖比賽:2015/03/05)[/h1]

參與資格:彰化之國小、國中、高中職


[hr]
壹、宗 旨:為推展彰化縣兒童暨青少年文學與藝術創作風氣,鼓勵學生自由創作,促進文學、藝術發展。
貳、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參、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肆、參加對象:凡設籍彰化縣或就讀彰化縣公、私立國小、國中及高中學生
[hr]
伍、參賽項目:第一階段詩作比賽、第二階段畫作比賽(兩項皆可參加)
陸、參賽組別: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低、中、高)共五組
柒、參賽辦法:
[h2]一、第一階段:詩作比賽 [/h2]
(一)收件時間:104年10月1日至105年1月8日
(二)收件方式:
1.請將報名表乙紙連同紙本詩作作品乙式4份掛號郵寄或親送,並請將作品word電子檔E-mail至 prjlwu@mail.bocach.gov.tw(電子檔檔名請標明參賽主題及參賽者姓名)。
2.掛號郵寄或親送地址為「(500)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彰化縣文化局 圖書資訊科(7250057分機2341吳小姐)」,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兒童暨青少年詩畫創作比賽,徵選-○○○組別」,以郵戳為憑)。
3.請將報名表置於紙本詩作作品之右上方,並用迴紋針裝夾訂,請勿黏貼。請自留底稿,不另行退稿。
(三)公 佈:得獎名單公佈於文化局網站( http://www.bocach.gov.tw/
(四)注意事項:
1.詩作主題不限,每人限一件,字數限150字以內,須以電腦打字列印。
2.紙本詩作作品格式:A4直式橫書,雙面列印,邊界至少2公分,標楷體16級字,單行間距,加頁碼。作品名稱繕打於作品上方,粗體、標楷體18級字。請勿署名或加註任何記號。
3.參賽作品限未曾於任何媒體出版、發表或獲獎(包括校刊、報紙雜誌、書籍、多媒體等),且不得抄襲、改編或譯自外文;違者除取消獎項並追回獎狀獎品外,並公佈其學校及作者姓名,參賽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h2]二、第二階段:畫作比賽(採現場報名、現場創作) [/h2]
(一)比賽時間:105年3月5日(星期六)上午9:00-12:00(日期及地點為暫定,如有異動以文化局網站公告為準)
(二)報名地點:彰化縣立圖書館廣場
(三)作畫地點:彰化縣立圖書館廣場及四樓會議室、迴廊
(四)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領取圖畫紙、畫作主題(畫題主題請務必裝訂於圖畫紙正面左上角)
(五)畫作主題:自行選擇得獎詩作為畫作主題(每一畫作主題15份,領完為止),詩不必寫入畫中,每一畫作主題以錄取三幅畫作為限。
(六)畫具及畫紙:畫具自備,繪畫材料不拘,以平面繪畫為限。彰化縣文化局統一提供四開圖畫紙。
[hr]
(七)比賽規則:
1.限於當日中午12時前完成交件,逾時未交件者以棄權論。
2.不得有冒名頂替、請人代筆,或依既成圖畫臨摹等情形,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侵犯著作權部份,自負法律責任。
3.圖畫紙背面為報名表,須書寫端正。若填寫不全,或在畫紙正面簽名、作任何記號者,取消參賽資格。
4.須於文化局規定作畫地點範圍內作畫,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八)公 佈:得獎名單公告於彰化縣文化局網站。
捌、評 審:由彰化縣文化局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評定。
玖、獎 勵:
[hr]
一、
(一)優勝:各組錄取3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禮券2,000元。
(二)佳作:各組錄取5-7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禮券1,000元。
(三)入選:各組錄取5-7名,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禮券500元。
[hr]
上開獎項名額,得視作品水準及件數多寡酌予調整或從缺。
二、指導老師指導學生參賽獲「優勝」及「佳作」獎者,頒予指導獎狀乙紙;如同一組別同時指導多
名學生得獎,擇最優者給獎,不重複核予獎狀。
三、得獎者及指導老師致贈作品專輯乙冊。
拾、頒獎暨展覽:105年6月13日(二)至6月26日(日)(暫定)辦理得獎作品巡迴展覽,並擇乙天開展暨頒發「優勝」獎狀。另得獎者禮券及作品專輯預訂於105年6月底函請得獎者就讀學校統一派員領取。
[hr]
拾壹、附 則:
一、凡報名參賽者,即視同授權彰化縣文化局編輯、印製專輯發行、建立數位化檔案或對外發表及販售、推廣公開展覽、上網登錄等,均不退件,原作者不得異議。

二、獎金另須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應併入個人所得,依法申報所得稅。

三、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四、本競賽不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2015-10-15 23:32)

[h1]2016 宜蘭藝術家限定:藝術遨翔計畫─藝術家個展/策展徵件[/h1]

藝術遨翔計畫辦法下載(1): @ http://xor.tw/4pep6
藝術遨翔計畫辦法下載(2): @ http://xor.tw/4pep8
官網: http://www.ilccb.gov.tw/

[hr]
一、 計畫目的
本局為鼓勵本縣美術創作風氣,搭建優質策展與藝術作品展現平台,俾利藝術之交流與提升,特訂定本推廣計畫。

二、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展覽檔次
每年安排以6檔次展出為原則。

四、 展覽地點
本局羅東文化工場(以天空藝廊為主)之展場,由本局視年度展期規劃安排合宜場地。

五、 參展資格:
凡從事藝術工作並設籍於宜蘭縣6個月以上者,皆可申請。
個展申請者,每人以入選乙次為限(三年內);策展申請者,參展者數比例至少30%為設籍宜蘭者(策展者資格不限)。以上通過申請者皆由本局排定檔期展出。
(參展/策展經歷請填附相關文件提供審查參考)

六、 評選辦法
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選委員會,並公推主席,召開會議進行評選作業。

七、 作品類別:類別不限。

八、 作品規格:以展場空間可展出者為限。(天空藝廊平面圖請逕自宜蘭縣文化局文化工場網頁下載)

九、 申請文件:請依序裝訂成冊
(一)「藝術遨翔計畫─藝術家個展/策展徵件in宜蘭」申請表。
(二)申請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
(三)個展/策展經歷等相關附屬文件。
(四)展出作品之電子圖檔光碟/畫冊/專輯/其它足以清楚展現作品之影像及文字資料:
1. 平面作品類: 30%或10張以上展出作品之5x7吋相片(或同尺寸300畫素jpg格式電子檔光碟)。
2. 立體作品類: 30%或10張以上展出作品之5x7吋相片(或同尺寸300畫素jpg格式電子檔光碟),每件作品應提供3種不同角度之圖片。
3. 裝置作品類: 於報名表相關表格內詳述展出作品創作理念,並附A3輸出模擬圖(或同尺寸電子檔光碟)、註明各部分尺寸及材質。
4. 數位平面作品類:
A. 靜態作品: 5x7吋相片及300畫素jpg格式電子檔光碟。
B. 動態作品: mpg/avi格式電子檔光碟。
5. 個展徵件皆需註明作品名稱、創作年代、媒材及尺寸;策展徵件皆需詳細說明展出計畫等相關細節。

十、 退件須知
申請文件之附件(如畫冊等)如欲退件,請註明類別、姓名並附上回郵掛號郵資,於隔年2月~3月由本局寄還,未附回郵亦未親自領回者,本局逕行處理,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 展出權利義務
(一)通過申請者本局將邀請參展,不論個展或策展,本局將提供參展者定額策展費(策展費額度酌依年度預算核定,提供參展者包括展品之裝裱、包裝運送、運送過程與展出期保險、展場佈置等之應用)。
(二)展出期間,作品由本局負看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事件或因作品結構本身裝置不良而遭致受損者,不在此限。
(三)通過申請者應依本局所訂定期程提供相關資料,俾利展覽及相關作業。若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或自行放棄,皆視同棄權,2年內不得再申請此展。
(四)通過申請者需配合本局舉辦美術教育推廣活動,本局不另支付酬勞。
(五)通過申請者展覽手冊(16-20頁)、大圖輸出、文宣品印製及媒體宣傳由本局負責,展覽手冊參展者可自行出資加印。
(六)策佈展設計及作品裝設由參展者負責,並應以不破壞展場硬體結構,且作品質量以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並需會同本局人員確認方可執行施工。撤佈展作業期間,參展者需至現場監督,並會同本局人員確認完成。
(七)為珍愛地球、響應環保,作品展出時,請婉謝花圈、花籃。
(八)受邀者視同同意本簡章之各項規定,不得有異。

十二、 簡章索取
簡章可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及羅東文化工場服務臺索取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ilccb.gov.tw下載使用。

十三、 申請時間及方式
104年10月1日(星期四)至11月30日(星期一)止受理,以掛號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審查結果預定於二個月內通知並公告。

十四、 聯絡及收件地點
26051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視覺藝術科
電話:03-9322440轉510/03-9369116轉205 蔡小姐
傳真:(03)935-7044
E-mail:anita104@mail.e-land.gov.tw

十五、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訂並於本局網站公布之。(2015-10-15 23:23)

[h1]手機彩繪:資訊月(台中區)第九屆彩繪機殼大賽 2015/11/18[/h1]


線上報名: http://www.tcca.org.tw/capital.aspx?urlst=CompetitionB_reist.aspx?id=24
進度查詢: http://www.tcca.org.tw/CompetitionB_Select.aspx
下載簡章: http://xor.tw/4pepi  (RAR檔案)

[hr]
第九屆彩繪機殼大賽活動簡章

一、競賽名稱
104資訊月(台中區) 第九屆彩繪機殼大賽

二、主辦單位
資訊月活動執行委員會、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三、贊助單位
摩特動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競賽說明
「彩繪機殼大賽」邁入第九屆,為激發青年學子創意設計能量,激活設計創作者創意因子,發掘新生代創意設計人才,將設計、創意與資訊科技結合,融入生活美學。本次資訊月彩繪機殼大賽,誠摯邀請擁有創作熱情與夢想的設計人才,盡情發揮你嶄新大膽的創造力與想像力,透過色彩與線條的變化,織繪出個人獨特風格的資訊華服。與此同時,亦給予所有喜好設計的人一展所長的機會,盡情發揮原創精神與自由的想像,並將此概念推廣至全省各學校,以達到全民教育,進而推動設計創意產業的發展。

五、競賽主題「攜手科技傳遞幸福」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變化,人類的生活方式不斷改變與進步,科技成為了人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而所有科技的起跑點都只是為了獲得更便利的生活。古時候人們透過飛鴿傳書來傳遞訊息,往來一次可能要數日甚至數周,但隨著科技的進步,只要透過電話、電子郵件、通信軟體即可簡單且迅速的傳遞訊息,提升了生活的便利與品質、增進了人與人聯繫的溫度。科技不再冰冷,而是將人與人的關係更緊密的聯繫在一起,傳遞溫暖、傳遞幸福,讓科技與人緊密的結合在一起,並不斷地創造幸福未來。
[hr]
六、競賽資格
限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參加。

[hr]
七、作品規範
1. 採電腦繪圖,軟體無任何限制。
2. 設計尺寸,寬:1080 pixel、高:1920pixel。

3. 構圖中請加入『驚喜兔』圖樣。(可自行改編造型,大小、全身、半身及位置均無限制)


[hr]
八、報名方式及參賽時程
1. 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報名流程:線上報名→列印報名表→郵寄繳交明細資料】

2. 參賽時程:即日起至104年11月18日止,作品等相關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時均不予受理。應備文件不全者,主辦單位將以mail通知補件,並限於104年11月20日前完成,限期內未補齊相關資料者,不予評審。

3. 活動網址: http://tccashow.org.tw/contest02/

項目
時程
說明
作品收件
即日起至2015/11/18止
限時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作品補件
2015/11/19 ~ 2015/11/20
超過指定日期者一律不予評審,以郵戳為憑。
作品評審
2015/11/23 ~ 2015/11/26
由評審委員依評分指標進行評選。
得獎名單公布
2015/11/27
公布於活動網站。
頒獎典禮
2015/12/11
104資訊月(台中區)活動現場-舞台區。
網路人氣票選
2015/11/27~12/27
於活動網站進行人氣票選。
網路票選公布
2015/12/28
公布於活動網站。
[hr]
九、繳交明細
1. 繳交資料:
(1) 黑色硬式裱板(附件一):
A. 正面:將作品輸出(附件一)黏貼於左方,於右方黏貼創作理念(附件三)。
B. 背面:將報名表(報名網站列印)、作品授權書(附件二)輸出,並分層浮貼於裱版背面。
C. 黑色裱板除指定物件,不得出現任何文字、圖片及記號。
(2) 作品資料(得獎者須在得獎名單公布後,於三日內提供作品資料,逾期視同棄權得獎資格):
A. 設計圖檔:使用繪圖軟體製作之電腦繪圖圖檔,若有連結圖檔敬請使用嵌入或附上圖檔。
B. JPEG格式圖檔:將設計圖檔另存為RGB模式之JPEG圖檔,檔案大小勿大於2MB。
2. 參賽作品寄送請妥善包裝,如因作品包裝不當遭損壞,影響其資格或是評審成績,主辦單位將以棄權論,不予受理。
3.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拒之力導致參賽作品損壞,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所有參賽作品及相關資料,請參賽者先行備份保留底稿,主辦單位不予退還。
[hr]
十、評審方式
1. 評審委員:由產、官、學界專業人士擔任評審委員。
2. 評分指標:創意切和主題40%、構圖與佈局30%、技巧及色彩應用20%、創作理念10%。
3. 評審方式:由評審團依據評分標準進行評選。
4. 網路人氣票選:於活動網站開放網路票選,得票數最高者獲選。
5. 指導老師獎:第一名作品之指導老師,若該作品無指導老師,主辦單位將另行宣布。
十一、 得獎公告
得獎名單將於104年11月27日公告於活動網站,並於104資訊月(台中區)開幕典禮12月11日舉行頒獎儀式。
[hr]

十二、 獎勵辦法
 第一名:PGO J-bubu 115機車+ 獎狀乙幀。
 第二名:Trywin DTN-3DX捌行車紀錄導航機+ 獎金NT 10,000元整+ 獎狀乙幀。
 第三名:Trywin DTN-5600衛星導航機+ 獎金NT 5,000元整+ 獎狀乙幀。
 優 選:Tt eSPORTS SYBARIS 闇武者電競耳機+ 獎狀乙幀。(5名)
 佳 作:Tt eSPORTS LeveL 10M 電競滑鼠+ 獎狀乙幀。(10名)
 指導老師獎:獎金NT 10,000元整+ 感謝狀乙幀。
 網路人氣獎:獎金NT 5,000元整。

[hr]
十三、 注意事項
1. 所有參賽作品均不予退件,每人投稿件數不得超過五件。
2. 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須遵守比賽規章,若作品與任一規定不符,則不列入評選。
3. 凡報名者,即視為同意並遵守本次參賽各項規定事項,並尊重評審委員的專業評議與評審結果。
4. 參賽者須簽署著作權授權書,同意無條件讓渡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於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擁有無償重製、公開展覽、出版或宣傳、廣告專輯之相關權利,不另支付日後使用酬勞或權利金。
5. 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將作品進行商品化,必要時協助主辦單位對作品進行修改。
6. 指導老師獎指第一名作品之指導老師,其餘獎項未設置指導老師獎。
7. 參賽作品須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且未公開發表(含作者本身相雷同作品及網路上發表之作品),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立即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各項獎勵,其衍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8. 若參賽作品中有使用到他人智慧財產權創作物時,請於交件同時檢附智慧財產權來源相關證明文件或授權書。
9. 如有偽造情事,經舉發查證屬實者,逕取消其名次(不遞補),並追回已頒發各項獎勵。
10. 參賽作品若涉及暴力、色情、譭謗等違反善良風俗者,立即取消參賽資格。
11. 獎項由評審會議視參加隊伍及作品水準,可以「從缺」或「增加得獎名額」辦理,獎金隨實際情況彈性調整,以不超過原獎金總額為限。
[hr]
12. 得獎者將接受獎品及獎狀,並公開表揚以茲鼓勵(不含優選、佳作),未獲獎作品恕不另行公布。
13. 得獎者須無償配合主辦單位協助後續相關設計修改,以利日後作業使用。
14.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得獎獎品或獎金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及其以上,得獎者必須依規定扣繳10%中獎所得稅額,始得領獎;中獎人如為外籍(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改依規定扣繳20%稅率。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該獎項視同從缺。
15. 參賽作品寄送請妥善包裝,如因作品包裝不當遭損壞,影響其資格或是評審成績,主辦單位將以棄權論,不予受理。
16.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拒之力導致參賽作品損壞,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所有參賽作品及相關資料,請參賽者先行備份保留底稿,主辦單位不予退還。
17. 得獎者請在得獎名單公布後,於三日內提供主辦單位作品資料,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18. 本比賽辦法如遇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之,並以活動網站公告之內容為準。
[hr]
十四、 設計附註
1. 設計無顏色設限,漸層也可以印刷。
2. 如使用Illustrator,版本統一以CS6為準,較高版本請降存為CS6版本。
3. 各項作品圖檔解析度請設定為300dpi及使用CMYK四色印刷模式。
4. 設計圖檔需附上字體或文字轉外框曲線、圖檔置入或附上連結之圖檔等。
[hr]
十五、 聯絡方式
1. 收件地址:請以掛號郵寄至:「40652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9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彩繪機殼工作小組收」。
2. 洽詢專線:(04)2242-1717 分機:245 曾佳翔 先生
3. E-mail:james@tcca.org.tw
[hr]
【附件一】
104資訊月-第九屆彩繪機殼大賽投稿格式範例
[hr]
【附件二】
「104資訊月-第九屆彩繪機殼大賽」作品授權書
[hr]
作品名稱
作品編號
(主辦單位填寫)
參賽者姓名
本人參與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舉辦之「104資訊月-第九屆彩繪機殼大賽」設計競賽活動,同意主辦單位各項規定,並授予主辦單位以下權利:
一、 著作財產權授權
本人為得獎作品之著作人,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擁有不限次數、不限任何地點、不限任何時間及不限任何方式無償重製、無償複製及無償公開播送之相關權利,以作為活動之宣傳、教育以及推廣之正當用途,主辦單位不另支付日後使用酬勞或權利金。
二、 相關權利
(一)經報名後,所有參賽圖樣之版權將為主辦單位所有。
(二)參賽作品需為本人之原創版權所有(含作者本身相雷同作品及網路上發表之作品),嚴禁剽竊或抄襲。如有剽竊他人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資格與得獎資格並追回各項獎勵,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本人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涉。
(三)本人入選作品若嫌抄襲、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涉及暴力、色情、毀謗等為反善良風俗者,一經察覺,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本人自行負擔,與主辦單位無涉。
(四)本人同意主辦單位將得獎作品進行商品化,並無償協助主辦單位對作品進行修改。
(五)本人同意作品配合主辦單位相關宣傳活動與展出。
被授權者: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者簽名: (簽章)
中華民國一0三年月 日
[hr]
【附件三】
104資訊月-第九屆彩繪機殼大賽創作理念說明
請勿超過二百字字型:標楷體字體大小:十二
創作理念
[hr]

台 中 市 電 腦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TAI-CHUNG COMPUTER ASSOCIATION台 中 市 406 昌 平 路 一 段 95-8 號 9 樓
www.tcca.org.twTel: 04-22421717;Fax:04-22421030(2015-10-15 23:04)

[h1]2016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2015/十月, 2016/四月[/h1]
[hr]
補助辦法: http://xor.tw/4pep9 (上半年,2015 十月就要申請)
官網: http://www.tyccc.gov.tw/

[hr]
104 年 4 月 16 日桃市文視字 1040004815 號令訂定
104 年 9 月 23 日桃市文視字 1040013813 號令修正
一、為推廣本市視覺藝術活動,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二)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1.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前項補助對象為弱勢者,優先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市為主題或在本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出版等相關
活動。
(二)本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推廣、相關調查、研究及保存。
(三)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出版、交流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
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辦理之活動。
前項期間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五、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總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附件三)。
(四)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附件四)。
(五)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以郵寄方式送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
2
六、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
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進行複
審。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召開審查會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執
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視覺藝術發展及欣賞人口之效益性等項
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尚需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
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且不得以團體名義為個人提出申請。
同一計畫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提出申請,均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八、本要點補助項目含策展費、印刷費、講師費、佈卸展費、旅運費、設備場地
費、餐點費、保險費、材料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行政管理
費。
九、受補助者注意事項如下:
(一) 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補助金額千分之一數量之出版
品予本局。
(二) 受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出版品上列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相關
宣傳、記者會、研習、演講及開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
通知本局。
十、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
核銷:
(一) 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光碟各二份。
(二) 領據。
(三) 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 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需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 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須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撥款及核銷。
撥款及核銷方式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3
十一、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用、重製權利。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
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
況之報告。
本局得就補助案件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員或相關人
員參與評鑑。
前項查驗及評鑑結果,得列為本局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依據。
十四、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
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十五、申請人之同一活動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
者,不予補助。
十六、補助案件如經本局認定有訂定協議之必要,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並執行。
十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原核准
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未經本局核准。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八、受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其辦理採購
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九、計畫內容具時效性或對本市視覺藝術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者,得不受本
要點申請時間及補助金額之限制,由本局另案審查並簽報本市市長核定之。
4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申請總表
編號: 【由本局填寫】
申 請 □個人 □團體
計畫名稱
申 請 單 位
( 申 請 者 )
經費預算(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金額以新台幣計)
計畫總預算
(支出金額合計)
新台幣 元
計畫收入
(無申請其他政
府機關補助者
該欄應填無)
自 備 款 元
申請
其他
政府
單位
補助
金額
單位名稱 申請金額 申請日期 申請結果



申請本局補助 元
一、經詳讀貴局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遂依該要點提出
本申請,並願遵循相關規範。
二、申請者同意獲補助後,就補助案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桃園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三、茲聲明申請書上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團體大章 申請者或(團體)負責人印鑑章
5
申 請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申 請 單 位 ( 申請者 )
負責人  職 稱 負責人電話
本 案 聯 絡 人  職 稱 聯絡人電話
身 分 證 字 號
( 團 體 者 免 填 )
e - mail
傳 真
聯 絡 地 址 □□□□□
申請資格
□ 1.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需檢附身分證影本)。
□ 2.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需檢附立案證書影本)。

3.非設籍於本
市,具有下列條
件之視覺藝術
工作者(符合補助
要點第二點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之資
格)
□ 3-1.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 3-2.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
格者。
□ 3-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
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需提供相關證書、邀請函或相關文件以茲證明。
□ 弱勢個人或團體(符合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資格,需檢附證明)
團 體 立 案 會 址
□□□□□
立 案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立 案 字 號
團 體 統 一 編 號
申請人過去三年獲獎及展演經歷(可自行增列表格,無者請填無)
年度 計畫名稱 考評單位 獲獎獎項
( 個





填)
6
過去三年接受本局或本府其他局處補助之情形(可自行增列表格,無者請填無)
年度 受補助計畫名稱 補助機關 補助金額
7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計畫書
編號: 【由本局填寫】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類 型
( 可複選 )
□展覽(個展/聯展) □推廣活動(講座/教學) □交流活動
□出版 □調查/研究/保存 □其他
計畫實施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辦理
地 點 / 地 址
地點:
地址:☐☐☐☐☐
主辦/協辦/合辦
單位(無者填無)
申 請 團 體
(參展者)
簡 介
(包含學歷、繪
畫經歷、工作經
歷…等,團體申
請或聯展者應詳
列主要參與人
員)
計 畫 內 容
摘 要
(包含活動內
容、特色、場次…
等,盡量詳實,
亦可另行以計畫
書替代 )
【附件二】
8
相關活動附件
資料(請附於
本頁後)
一、□ 相關剪報 份
二、□ 畫冊、書籍資料 本
三、■ 相關相片(請務必檢附)
(一) □ 個展者,20 張以上之作品照片。
(二) □ 聯展者,2 至 10 人,每人 3 張照片;10 人以上,
每人 2 張照片,總共至多不超過 30 張,且不得
全為單一人之作品。
(三) □ 過往相關活動之相片 張
四、□ 影音資料(CD 片;DVD 片;其他 )
五、□ 其他(品項/數量) (如邀請函)
申請單位戳記
(團體者請蓋大章,個人者免)





(團體者請蓋負責人印鑑章,未
簽章者不予受理)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9
計畫書附件:
相關相片、剪報、影音資料光碟請放於此頁,1 頁以上請編頁碼。
計畫書附件第_____頁
10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全案預算收支總表
※無者應填寫無,請參考【附表一】預算項目說明填寫。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 額 占全案百分比(%) 說 明
一、收入
其他政府補助
企業贊助
個人捐款
基金孳息
門票收入
作品銷售收入
版稅收入
活動紀念品收入
自備款
其他收入
申請本局補助
收入金額合計 100%
二、支出(請參照【附表一】預算項目說明將全案支出金額作分類)
人事費
業務費
旅運費
材料費
其他
支出金額合計 100%
收支損益情形

申請人簽章:
(個人者請加印鑑章;團體者請蓋負責人印鑑章及團體大章。)
【附件三】
11
全案預算支出明細表
※無者應填寫無,請參考【附表一】預算項目說明填寫。 單位:新台幣元
全案預算支出明細 (請詳列全案總支出明細)
預算項目 預算細目 數量 單價 金 額 說 明
申請本局補助支出明細 (請詳列欲申請本局補助支出明細)
合 計
(如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列)

12




預算項目說明:
填寫預算表時,請參考以下各類預算項目分別填寫,並視實際支出內容,參考選用屬於各項目
之適當預算細目。
預算項目(用 途 別) 預 算 細 目
1 人事費
為薪資或酬勞性費用
策展費、演出費(請分列各相關演出人員,如演員、演奏者等)、
工作費(請分列各相關人員,如展場工讀生)、研究費、稿費、
出席費、鐘點費、演講費、審查費、翻譯費、編輯費、顧問費
等。
2 業務費
為實施特定工作計畫
所發生的費用
郵電費、設計費、(請詳述設計項目,如海報設計或邀請卡設
計等)、印刷費、設備租借費(請分列各相關設備,如展台、
展櫃、桌椅、音樂、燈光、音響、電腦網路等)、攝錄影費、
版權費、茶點費、資料費、展場裝置費、展品租借費、場地租
用費、保險費等。
3 旅運費
為因計畫公出之車資
及旅費或公物搬運費
佈卸展運費、機票費、證照費、機場稅、車資、運費(含海、
空、陸運,請分列)、餐費、住宿費等。
4 材料費
為計畫所需之材料或
物料配件
裝裱材料費、創作材料、攝影材料、展場裝置材料、電腦光碟、
磁片、錄影音帶、包裝材料、幻燈片底片等。
全案預算支出明細表﹙填寫舉例﹚
預算項目 預算細目 預算金額 說 明
人事費 工作費(佈卸展人
員)
12,000 3 人 x2000 元 x2 次(佈卸各 1 次)
小 計 12,000
業務費 文宣印刷費(海報) 1,250 海報 5 張 x250 元
文宣印刷費
(邀請卡)
7,750 邀請卡 500 張 x15.5 元
茶點費 9,900 一式
保險費 12,000 藝術綜合保險一式
小 計 30,900
總 計 42,900



【附表一】
13
相關證明文件:(浮貼即可)
※個人者請提供身分證影本,團體者請提供「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弱勢個
人、團體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應提供相關證書、邀請函以茲證明:
1. 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 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 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黏貼處
【附件四】(2015-10-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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