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寫完要休息一下,去投書惡搞呢!
發現大家沒有注意到另一件事情
不是18歲以上就是啥都能看
這只是因為最近正好炒起來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管理辦法
所以看起來好像是限制級放上去就解決的問題
其實尚有〝逾越限制級〞
以下是我剛寫成的文章攻大家參考
淫邪、鬼畜、超鬼畜!普遍級、普遍級、逾越限制級!
─告誡不知道為何需要熱衷於〝反對〞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管理辦法的人們
目前出版品依照法規,等於未來將會被分類為三類:逾越限制級、限制級、普遍級,而這樣的判別方式正好違反〝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習、著作及出版的自由!〞很多人目前都知道「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管理辦法」會將出版品分類為普遍級和限制級,但都忽略了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早已訂立了「逾越限制級」這條件,簡單來說,出版品若是被判定為「非普遍級與限制級以內」的範疇時,就等於被宣告為禁書將列管與查封,不得在台灣販售與陳列。
逾越限制級是什麼?可以吃嗎?
很多人尚未清楚「普遍級」、「普遍級」與「逾越限制級」這三者的關係,因此先說明如下:
普遍級─
就是大家都能看!也就是看完會神清氣爽,不會思想邪惡,也不會作姦犯科,更不可能叛國跟走私軍火,宛如聖人一般,偉人專用。
限制級─
就是成人才能看!也就是政府為了表示自己是自由民主的國家,勉為其難的給你一些爛書看,這種書看了會淫邪、會暴力、會危害世人、會反叛政府與革命,更有可能是個不愛台灣的人。
逾越限制級─
不管怎樣就是不給你看!也就是禁止販售與陳列的書籍!也就是這種書看了,你會危害世界和平,變成十惡不赦的妖魔,為了地球的安危,只好查、查、查、查禁!絕對絕對不是限制思想,也不是違憲,反正就算違憲,也是為了拯救世界安危!況且很多人都知道的,一切都是為了愛唄!都是愛啊!
為什麼要反對?
問的好!若您是認為漫畫是暴力充斥,言情小說是淫慾過度,您的確不用反對,因為「新的一天將來臨~!充滿希望的早晨將到來!」
對了,忘了提醒您,坊間偵探小說等於是作家指導高知識份子運用高級技巧犯罪與殺人,因此可能也該送審一下!若是確認是限制級,甚至是逾越限制級,記得順便把作者一並抓走,他可是預謀將高危險邪惡知識販售給他人的犯罪者啊!
而政治相關書籍,我想也該送審一下,想知道為什麼嗎?因為這種極度高敏感言論性質書籍,可能引起兩岸戰爭,煽動人民情緒,這更危險,該審啊!不過別因為政府目前是綠色就不準藍色‧出‧版‧歐!反之亦然!
另外,跟裸體有關的,譬如:戲劇、藝術、電影,這些我想未來也該立法規範一下,以免看了裸體後,有人小雞雞不聽話犯了強姦罪,那就太糟糕了!
違憲!為何沒人問?
既然文章開宗明義就提到,憲法第十一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習、著作及出版的自由!那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訂立的「逾越限制級」的規定是幹啥用的?
原來…中華民國除了紅綠燈是參考用,原來憲法也是參考用,哈哈!因為大家都不關心啊!反正外表打著中華民國,或是台灣第一的旗號,骨子搞文革、搞思想限制,大家乖的跟豬圈裡養的豬沒兩樣,若是被發現,最多轉個話題,談些書籍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康,妨礙社會倫理道德…光是爭辯這些需要爭議的事情,就夠大家爽的勒!哪有時間想這基本的起源?違憲?有種去咬立這個法律的發起人員啊!立這個法律的人員可是經由國家培育出來,不看漫畫、不看言情小說,沒有反叛思想的健康好青年啊!
況且他們可是負擔著可能被發現違憲的危險去下達的歐!是經由通盤考量、深思熟慮後所決策的,他們很勇敢的!是社會的尖兵啊!為了讚揚他們的勇氣!人民要放棄言論、講習、著作及出版的‧自‧由‧歐~!
參考依據:
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的網路資料並不多,但是輸入〝逾越限制級〞則會跑出很多相關網站討論,都會指向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
刑法規定的看起來似乎不違反憲法,因為─你還是可以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這是你的自由,〝只是〞當你這樣幹時,刑法可以依照判定,處罰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沒有說你不可以,只是會要你付出代價而已。
而這也是新聞局說明的「逾越限制級」!也就是「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管理辦法」審查時,可將書籍分為普遍級、限制級,但是超過他們觀看的倫理道德極限時,就不是政府單位默許的合法物品,即可查緝,也就是條子可以像是追攤販一樣的追緝你的販售跟陳列行為,但是…這真的是出版自由嗎?罰錢事小,誰願意負擔刑責?為了自己或是他人的著作出版,而像個罪犯一樣到處躲著發行?還是為了躲進限制級的名單當中,到處把陽具跟陰毛畫上內褲?把血肉橫飛的畫面貼上倫理小徽章?此為憲法之真意嗎?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中華民國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頸「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閱聽」改為「聽聞」,以期周密,並修正罰金額。
(2004-12-02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