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2012高雄獎[/h1]
活動網站:
http://www.kmfa.gov.tw/home02.aspx?ID=$1001&IDK=2&EXEC=L&DATA=1148&AP=$1001_HISTORY-0
宗 旨:為尊重台灣美術發展脈絡,鼓勵藝術之原創精神,以提昇國內藝術創作水準。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高雄市立美術館
徵件對象及規範: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從事美術創作者,提送本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且所有送審作品(含參考作品)均未曾獲得任何公辦美展獎項。(新媒體New Media類不限個人參賽)
二、如有下列情況者,取消其參展資格,於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獎項;已獲獎者,取消其獲獎資格,追繳所獲獎座、獎牌、獎狀、獎金,並賠償相關費用。
1. 抄襲他人作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2. 曾於公辦美展或比賽中已獲任何獎項之作品。
3. 不願接受本館展出者。
徵件類別:
水墨、膠彩 書法、篆刻 油畫、壓克力 素描 版畫
雕塑 攝影 複合媒材 新媒體New Media
作品規格:
各類項作品均可提送室內或戶外展示作品,尺寸請依下列規定呈現:
一、《室內》作品規格:
1. 平面作品(含框)最長邊不得超過350cm(聯幅拼合或系列作品每單一局部亦同前規格)。
2. 立體作品最長邊不得超過200cm,重量勿超過1公噸,組合的作品每單一局部最長邊不得超過200cm,重量勿超過1公噸。
二、《戶外》作品規格:平面與立體作品尺寸不拘,作品裝設必須考量戶外陳列條件(如天候、搬運與展示安全、自備電源等),並須以不會破壞本館硬體結構、道路與戶外草皮植栽為原則、並請配合展示空間,說明施作方式。
三、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請考量展示環境之質量空間範圍。
初審送件:
參賽者須依下列規定提供參賽資料:
一、請於100年12月9日(星期五)前上網完成線上報名,並下載送件表(打字詳填)、切結書(親筆簽名),以A4紙張單面列印連同圖檔光碟,以掛號郵寄至80460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2012高雄獎籌備會收」,郵戳為憑,逾期退回;未完成線上報名、送審資料不齊、填寫不完整、不符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送審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二、參賽者須提送3件不同作品,一律以數位檔送件。規範為每張圖片2MB以下之jpg檔並將送件表檔案一併燒錄成光碟送件。送件光碟須以油性筆正楷書寫作者、作品名稱(請勿用貼紙)。
三、平面作品
1. 每件作品提送1張圖檔(每件最多1張圖檔,超過者以第1張送審),若為聯幅拼合作品或系列作品需有1張全貌與2張局部或獨立畫面取樣的圖像(每件最多3張圖檔,超過者以前3張送審)。
2. 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1張落款局部放大之數位電子檔;篆刻類每件作品另提供1張拓文(含邊款)放大之數位電子檔;攝影類不收照片、底片。
四、立體作品
每件作品需提送1張全貌與2張不同角度的圖檔(每件最多3張圖檔,超過者以前3張送審)。
五、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請以DVD送審。
1. 動態影音作品請採MPEG、AVI、MOV或NTSC之影片播放格式,聲響與音樂作品請採CD standard format 16bit / 44.1kHz stereo 之wav 或 aif之聲音格式,並請確認可以在PC或家用NTSC規格DVD播放器正常播放。
2. 送件資料內第一段需先燒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3分鐘為限),第二段燒錄精簡版的影片內容(5分鐘為限),第三段燒錄現場播放的影片完整內容,影片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必須於送件表說明作品裝置所需設備、技術與空間範圍,但本館保留展出空間最後決定權。
3. 每單一影音作品需截圖3張(請以jpg檔儲存,解析度300dpi,影像尺寸寬25~30cm)。
複審送件:
一、通過初審者,請於101年1月15日(星期日)9:00-11:30、14:00-16:00,1月16日(星期一)9:00-11:30三段時間內,將初審中的3件作品原作及著作權同意書,送達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高雄市立美術館行政區參加複審,並需依通知在指定空間及時間內自行負責裝置完成(自備佈置材料、設備),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裝置者視為棄權。
二、複審運送原件作品至本館時,由本館發給收據存執。若以郵寄送達者,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並請注意包裝之安全,郵遞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徵件類別 室內作品規範事項(作品不得裝用玻璃) 戶外作品規範事項
水墨
膠彩 如有落款,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作品形式不拘,尺寸詳見作品規格。
書法
篆刻 書法作品書體不拘,如有落款,應親自落款,裝裱完整。
篆刻作品形式不拘,每件作品應鈐印拓文一份,裝裱完整後以拓文送審(印章不送審)。
油畫
壓克力 畫框背面請加裝木板。
素描 素描(Drawing)媒材含水彩、粉彩…等乾、濕性材料,畫框背面請加裝木板。
版畫 需標明印製編號及版種,畫框背面請加裝木板。
雕塑 作品形式不拘,重量勿超過1公噸,單人手拉推車可承重為原則;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攝影 作品形式不拘,裝裱後畫面以壓克力保護。
複合媒材 作品形式不拘,重量勿超過一公噸,單人手拉推車可承重為原則;請以堅固木箱裝運,以利收退件。
新媒體
New Media 含使用新媒體New Media創作之互動裝置、聲音藝術、數位音像、網路藝術與多媒體等創作作品。
獎勵:
本獎項分為高雄獎、優選、入選、觀察員特別獎4項,詳如下表:
獎項 名 額 獎 勵 方 式 備 註
高雄獎 不分類共遴選5名 每名新台幣40萬元、獎座、獎狀各乙式與專輯3冊 獎金部份均包含所得稅
優 選 每類1名共遴選9名 每名新台幣4萬元、獎牌、獎狀各乙式與專輯3冊
入 選 不分類遴選若干名 每名獎狀乙式與專輯3冊
觀察員
特別獎 不分類遴選若干名 每名新台幣3萬5,000元、獎狀乙式與專輯3冊
※如作品未臻評審標準,得視情況決定獎項從缺;觀察員特別獎視情況得同時給予同一送件者,此特別獎最高獎金新台幣7萬元。
※上列「高雄獎」獎金如未通過高雄市議會審議,將回歸2011年辦法,敬請諒察。
退件需知:
一、複審結果公佈後,獲「優選」、「入選」與「觀察員特別獎」之作者請憑送件收據,於101年2月5日(星期日)、6日(星期一),兩日上午9:00-11:30辦理2件參考作品退件事宜,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館對作品有處置之權,不再通知。
二、除「高雄獎」典藏作品外,其他所有展出作品一律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請於101年5月6日(星期日)、7日(星期一),兩日上午9:00-11:30,持據至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80號/高雄市立美術館行政區領取退件;需以貨運方式退件者,其運費由送件者負擔,責任自負(貨到收款)。
展覽:
一、獲「高雄獎」者以3件原作參展。
二、獲「優選」、「入選」及「觀察員特別獎」者,以送件表中編號1號之作品(主要作品)參展。
三、展覽期間預定於101年2月18日(星期六)至5月5日(星期六),高雄市立美術館401~403展覽室、館前廣場以及戶外圓形廣場南側草坪展出。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 展覽呈現由本館負責規劃。
2. 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不得更換或提借。
3. 展覽佈置期間,得獎之送件者如有特殊場地需求,須親自在現場與本館人員配合佈展作業(本館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4. 展出作品所需之佈置材料、器材設備及戶外展出所需之電源由得獎者自行準備。
頒獎典禮:
預定於101年3月24日(星期六)於高雄市立美術館舉行。
典藏:
獲高雄獎者,由評審委員於其參展作品中遴選一件作品,歸承辦單位高雄市立美術館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高雄市立美術館所有,並配合館方簽署典藏相關文件。
保險:
複審送件之作品,經驗收無誤,未遭損毀者,本館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並辦理作品之保險事宜;惟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作品受損者,本館不負賠償責任(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以供本館參考,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台幣3萬元)。
歷屆得獎者:
已獲高雄獎者得以展示新作圖檔乙件於本館高雄獎網頁專區中。
附 則:
1、基於宣傳推廣之需,本館對送件作品均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重製以及在相關文宣、雜誌與網路上刊登與製作電子書之相關權利。
2、具複製性之創作(如版畫、雕塑等)視為同一作品,不因修改而為不同作品。
3、參加者對本館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4.、送件作品需自行取得創作中所使用之相關音樂、影像等著作同意授權,如有爭議由送件者自負全責。
5、凡參加本次徵件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6、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公佈之。
7、本簡章請洽本館服務台或於http://www.kmfa.gov.tw中下載。
(2011-11-13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