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國立編譯館優良漫畫獎勵要點[/h1]
活動網站:
http://comic.nict.gov.tw/news_info.php?cnt_id=28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國文社字第0970000245號令修正發布
一、目的: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獎勵具教育性、啟發性、創意性之優良漫畫創作與出版,以增進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及對象:
本要點以獎勵中華民國國民自行創作且未曾獲政府機關獎助之作品為限,參選作品分為甲、乙兩類:
(一)甲類:參選作品須為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出版之單行本漫畫;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及出版者。
(二)乙類:參選作品須為未出版發行且無營利販售之單行本漫畫;獎勵對象為編寫繪圖者。
凡獲甲類「第一名」之編寫繪圖者,次一年不得參與甲類及乙類評選;獲乙類「優勝」者,次一年不得參與乙類評選。
三、獎勵方式:
(一)甲類:錄取8名,頒發編寫繪圖者與出版者獎金及獎座:
1、編寫繪圖者獎金第一名25萬元;第二名15萬元;第三名10萬元;佳作5名,獎金每件6萬元。
2、出版者獎金,前三名每件5萬元;佳作每件3萬元。
(二)乙類:錄取8名,頒發編寫繪圖者獎金及獎座:
1、優勝3名,獎金每件20萬元。
2、佳作5名,獎金每件6萬元。
(三)得獎作品如係2人以上共同編繪創作,除特別聲明外,本館將依據申請書所列編寫繪圖者名單均分獎金。
(四)甲、乙類之錄取件數及獎金,本館得依年度預算、參選作品及評選結果調整之。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參選者應於申請時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寄(送)達本館,封套正面註明「優良漫畫評選」。
1、甲類:
(1)申請書1份,由編寫繪圖者與出版者聯名申請。
(2)參選作品一式5份,須以正體中文呈現,每份頁數至少為60頁;如為套書,則應檢附全套作品。
2、乙類:
(1)申請書1份,由編寫繪圖者申請;如編寫繪圖者為2人以上,須聯名申請。
(2)參選作品原稿1份及影印稿2份,須以正體中文呈現,每份頁數為50頁以上168頁以下,並應裝訂成冊或分裝於資料夾中。
(3)原稿如為手繪圖須於其上覆蓋描圖紙,對白應寫於描圖紙上。
(4)以電腦完稿者,對白應手寫或打字於列印稿上。
(5)作品規格大小為A4或B4尺寸,封面為彩色,內文彩色、黑白不拘。作品封面及內文,均不得出現編寫繪圖者之姓名或筆名。
(三)編寫繪圖者於同一類組參選2件以上作品,僅取其最佳名次之作品。
(四)參選者資格不符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五、評審方式:
(一)由本館組成優良漫畫評審委員會,依初審、複審、決審程序進行評選。
(二)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訂定。
(三)評選得獎名單除公告於本館網站外,另以書面通知各得獎者。
六、權利及義務:
(一)得獎者獎金應依財政部規定扣繳稅款。
(二)得獎者應擔保作品確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且無侵害第三人權利情事。
(三)甲類得獎作品,出版者應無償提供本館100冊,並自得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寄(送)達本館。得獎作品如為套書,應提供該套書之第一冊;得獎作品如屬套書之其中一冊,則提供該冊。
(四)乙類「優勝」得獎者應配合本館審查意見完成作品稿之修潤,並無償授權本館印製發行4,500冊。作品如係電腦完稿者,應以600dpi以上之TIFF電子檔交付本館。
(五)得獎者應無償授權本館使用得獎作品於漫畫推廣用途上,包括公開陳列、公開展示、以任何形式將得獎作品20%之內容行使重製、編輯、改作、印製、公開傳輸等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次數之利用,並得再授權他人為上開方式之推廣利用,得獎者並同意不對本館及再授權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為達漫畫推廣之目的,得獎者應同意自通知獲獎之日起一年內,協助本館漫畫推廣活動。
(七)得獎者得無償使用本館「獲獎標誌」於得獎作品封面上。
七、注意事項:
得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館得於事證明確後,撤銷其得獎資格,追繳原發給之獎金及獎座,並停止其參選權利三年。
(一)得獎作品非原創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事者。
(二)得獎者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
(三)得獎者或得獎作品違反本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各款規定之一者。
八、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2010-04-21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