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104年度彰化縣第16屆磺溪美展徵件[/h1]官網:
http://www.bocach.gov.tw/ch/16news/01view.asp?sn=5245
[h2]徵件類別[/h2]水墨膠彩、攝影、立體工藝、數位藝術、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等6類。
[h2]參賽資格[/h2](一)凡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報名參加。
(二)參賽作品為民國102年以後(含民國102年)之個人創作,不曾參加任何競賽(不含社團內部比賽)得獎之作品
(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同時獲獎者(含入選),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參賽作品為抄襲、重作、臨摹或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簡章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四)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送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h2]實施期程[/h2](一)初審收件日期:104年3月23日至4月11日(週六)止。
(二)初審日期:104年4月20日至24日擇一日辦理。
(三)複審收件日期:104年5月21日至23日(週六)止。
(四)複審日期:104年5月25日至6月1日擇一日辦理。
(五)首展日期:暫定104年9月29日至11月1日(週日)止。
(六)頒獎典禮:暫定104年10月17日(週六)。時間及地點另寄發邀請卡通知。
(七)巡 迴 展:暫定104年11月起至12月底於本縣鄉鎮市及其他縣市展出。
[h2]收件與退件辦法[/h2](一)收件日期
1.初審收件日期:104年3月23日(週一)至4月11日(週六)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親送者,
請於本局上班時間(9時至17時)送至彰化縣立美術館7樓(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表演科),週六、日請送本局服務台。
2.複審收件日期:104年5月21日(週四)至5月23(週六)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收件地點
1.初審收件地點: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表演科(彰化縣立美術館7樓);週六、日請送本局服務台,地址:彰化市卦山路3號。
2.複審收件地點:另行通知。
(三)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詳實填妥本簡章所附之報名表,浮貼2吋照片1張,照片後面註明姓名、電話及報名類別(參加初審者信封需註明類別)。
(四)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五)參加初審之作品照片原則不退件,欲退件者請自備回郵信封(郵資請貼足)。
(六)各類獲優選獎及入選獎之作品,本局將於巡迴展後發函通知領回,方式如下:
1.親自領回: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及地點領回作品。
2.非親自領回:本局將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快捷寄回(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交寄快捷之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
尺寸限制長、寬、高各不逾100公分,合計不得超過200公分,作品符合條件者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寄回),郵資由本局負擔。
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因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任。
[h2]參賽作品資料曁規格[/h2][圖]
[圖]
註一、以上各類作品必須裝裱完整(玻璃框不收)。
註二、複審作品須與初審照片內容相符,不得刪增作品內容,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複審資格。
[h2]獎勵[/h2](一)磺溪獎:由每類各遴選出一名,共計6名,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5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二)優選獎:由每類各遴選出三名,共計18名,頒發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2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三)磺溪新人獎:共計1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含稅),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作品如未達一定水準,得從缺。
參賽資格凡本籍或出生地為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5年以上者,首度參加本屆磺溪美展且作品獲入選以上,不分類評選出1位得獎者。
(四)入選獎:各類擇優錄取若干名,獎狀乙紙及專輯乙冊。
(五)全興獎:由各類「優選獎」或「入選獎」各遴選出一名,共計6名(惟該獎項須經獲獎人同意),
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頒發典藏費新台幣12萬元整(含稅)、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及專輯5冊。如未達一定水準,本獎項得從缺。
[h2]權責[/h2](一)各類「磺溪獎」作品須無條件提供本局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
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吋)放大之作品,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
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彰化縣文化局所有。
(二)「全興獎」得獎者作品須無條件提供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作為典藏之用(篆刻類-須附原送審之印石;
攝影類-須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另得獎者須提供92公分(36吋)放大之作品,供主辦單位辦理首展、巡迴展及典藏;
數位藝術類-須附完整作品數位檔),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由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與得獎者簽署。
(三)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日後倘若被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或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
主辦單位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及獎狀,且有任何相關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局對得獎作品有審查、研究、展覽、拍攝、出版、宣傳出版專輯及上網等公開推廣之權利,且得獎人不得於巡迴展期間主張提早取回。
(五)本局對得獎作品,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所列之所有著作財產權,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或授權第三人公益使用。
(六)保險: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1.複審評審前,每件作品一律以新台幣3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2.複審評審後,磺溪獎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15萬元,優選獎、磺溪新人獎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6萬元,入選獎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3萬元。
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七)得獎作品於展出期間由本局負完全保管之責,惟遇不可抗力之事件致作品受損者,不在此限。
[h2]其他[/h2](一)本美展簡章可至彰化縣政府服務台、彰化縣文化局服務台、彰化縣立美術館服務台、員林演藝廳服務台索取,或由本局網站磺溪美展專區
( http://www.bocach.gov.tw/徵件專區/磺溪美展/徵件資訊)或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下載。
(二)初、複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並另以公文函知參賽者。
(三)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完全了解並且同意遵守本簡章之所有規定。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歡迎上網查詢。其他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725-0057轉1762顧小姐。
(2015-03-11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