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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Update 2017/01/31[/h2]

2017-01-27-謹賀新年-金雞

2017恭喜發財

雞年賀圖線P

雞年賀圖: 丁酉誌喜

頭像練習--完成-1

新年快樂.....^^

杜星羽 -钱币A - Ace Of Pentacles(s)

金雞報喜~

20170126雞年賀圖

2017 丁酉年賀正

文武門神『旺旺狗』『佑佑貓』By hoelex浩理斯

文武門神『旺旺狗』『佑佑貓』By hoelex浩理斯

2017 雞年賀圖 year of chicken

2017 雞年賀圖(2017-01-31 19:08)

雞鳴一聲除舊歲 by 雙福基金會(2017-01-30 10:18)

金雞報曉 毛孩賀新春 by 動物保護協會(2017-01-30 10:18)

shawli團隊: 雞祥富貴百花開,雞年財源無法擋(2017-01-30 10:17)

愛心育幼院祝您新春快樂(2017-01-30 10:17)

早療協會祝您新年快樂(2017-01-30 10:16)

鴻佳啟能庇護中心全體師生祝您「雞」祥如意新春快樂 2017(2017-01-30 10:16)

陽光基金會 敬祝您春節平安快樂 2017(2017-01-30 10:14)

芥菜種會感謝2016年有您的支持,我們將繼續帶著祝福前進,並祝您新春平安快樂!(2017-01-30 10:13)

az21157 寫到:
雖然說是雞年賀圖可是底下的龍還是好搶鏡呀XD


我突然想到這張圖

http://starcraft.wikia.com/wiki/File:ZerglingKerrigan_SC2_BirthworldCine1.jpg(2017-01-24 14:29)

雞與鳳凰的混源體?

可愛的辮子馬尾妹,新年快樂!(2017-01-24 14:15)

914027 寫到:
我想是人雞一體ㄉ樣子。


人雞一體,這麼說也有點道理

🆒(2017-01-22 23:25)

俏皮的 FC 1P 妹。

有 2P 妹嗎?(2017-01-22 23:11)

[center]Chicken New Year Card Artwork
Chicken New Year Card Artwork
[/center]
##DIV##
[center]
[h1]丁酉雞年賀圖、雞年賀年卡 - Card Illustration of Ding-You Chicken New Year[/h1]
新年賀圖

雞年賀圖
"The Lord of Chicken"
Happy Chicken New Year 2017


丁酉6

丁酉迎春
Ding-You Year of Chicken


新年快樂

謹賀新年
Congrats New Year of Chicken


金雞報喜

金雞報喜
Golden Chicken Congrats


神雞騎士(合併)2

二零一七・丁酉・神蹟騎士
Ding-You Year of Chicken Knight


paindude-wu-1230

雞年快樂!
Merry Chicken New Year


恭喜發財好運來

恭喜發財好運來
Gong Xi Fa Cai & Good Luck


1483543273898

新年快樂
Happy 2017


新年桌曆

新年賀圖
Merry 2017


20161231_s

Happy New Year 2017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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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2017-01-22 22:26)

[h1]「藝‧器‧用‧飾」「馬婉珊玻璃創作展」2017/1/2~ 2017/3/26[/h1]


活動地點: 新竹市玻璃工藝博物館 新竹市東大路一段2號
活動日期: 2017/1/2~ 2017/3/26
活動時段: 09:00~17:00
發布者: 新竹市玻璃工藝博物館
聯絡電話: 03-5626091


作品主要以「窯燒融合」、「火熔細工」技法為主,新銳玻璃作者馬婉珊創作力旺盛,精通金工工藝跨界玻璃藝術,於2016榮獲金玻獎玻璃創作比賽單一媒材類第三名殊榮。在其作品中,將藝術與生活結合,呈現於器皿與飾品中,展現藝術在日常生活中的藝術美學一面。藝術掛畫系列「我想養的動物」以窯燒融合色塊,貓熊、老虎、大象等栩栩如生。器皿系列「下午茶」精緻層疊的玻璃盤,幻想著自己成為公主,享受悠閒的下午時光。面盆系列以融合烤彎,讓衛浴設備更具美感。筆系列以琉璃珠的方式製作,精緻可愛,讓辦公之餘更具療癒性。手鍊與項鍊系列色彩繽紛,亮麗吸睛。(2017-01-22 14:17)

[h1]2017「磺溪文學第25輯─彰化縣作家作品集」徵件 2017/1/6~ 2017/3/10[/h1]


官網: http://www.bocach.gov.tw/

[hr]
活動日期: 2017/1/6~ 2017/3/10
活動時段: 即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星期五)

聯絡電話: 04-7292201轉2335

(一)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星期五)

(二) 評審日期:106年4月。

(三) 入選公佈日期:106年5月。

(四) 作品集編輯校稿期程:106年6月至106年9月。

(五) 出版、頒獎日期:106年10月。
四、 參選資格
(一) 本籍或曾設籍彰化縣,或曾於彰化縣就學、工作者;未具前述資格,但其作品以描述彰化縣
風土民情為主要內容者,均可參加。
(二) 每種文類每人限一冊。
(三) 獲入選出版作品之作家,需隔一年再參加徵選。

[hr]
五、 徵文內容
(一) 以作者未出版之新詩、散文、小說、報導文學等現代文學作品之創作為主。
1. 新詩:行數及首數不拘,出版頁數以25開(約21×15公分)150頁以上為原則。
2. 散文:篇數不拘,總字數6萬字至9萬字之間。
3. 小說:篇數不拘,總字數6萬字至12萬字之間。
4. 報導文學:篇數不拘,總字數6萬字至12萬字之間。
(二) 參選作品必須包含作品目錄及作品簡介。
(三) 外國文學之翻譯作品及古詩、方誌、雜文等項目不列入本徵文範圍。


[hr]
六、 作品格式
作品請使用電腦打字,版面設定紙張大小為A4、紙張方向為直向,文字方向為橫向,字型為新細
明體,字型大小為14pt,頁碼置於頁尾。
七、 參選方式
自行參加徵集。
八、 評 選
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會評審之。
九、 獎 勵
凡經評審委員評定入選作品,每冊由承辦單位提供稿酬新臺幣1萬元整、並贈送出版作品150本,
並擇期公開頒發稿酬、獎座。

[hr]
十、 報 名
(一) 採網路報名。
(二)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星期五)止。
(三) 請至文化局網站( http://www.bocach.gov.tw/)-徵件專區-作家作品集,下載簡章及網路報
名說明,並至報名網站報名及上傳作品、參選資格證明(身分證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等)電
子檔,承辦單位於報名成功及資格審查後皆會以電子郵件通知。
(四) 參加徵選者於報名程序填選個人資料,視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書面同意」,主辦單位將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保存並保護之。
(五) 報名問題請洽彰化縣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承辦人員施先生,TEL:04-7250057#2335,
E-Mail:libshih@mail.bocach.gov.tw,地址:50042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

[hr]
十一、 附 則
(一) 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現將追回稿酬、獎座及註銷入選資
格,並永遠取消參選資格,另作者應賠償承辦單位出版及相關費用並負法律責任。
(二) 不符合參選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三) 入選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免費授權彰化縣(代表機關彰化縣文化局)
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於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任何方式利用及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
之權利(包含出版專輯及其衍生出版品之發行、銷售)。
(四)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以網頁公告為準。(2017-01-22 12:30)

2017新竹市玻璃藝術家聯展 2017/1/10~ 2017/3/26

活動地點: 新竹市玻璃工藝博物館新竹市東大路一段2號
活動日期: 2017/1/10~ 2017/3/26
活動時段: 09:00~17:00
發布者: 新竹市玻璃工藝博物館
聯絡電話: 03-5626091


2017新竹市玻璃藝術家聯展,作品製作方法殊異多元,在一般窯爐吹製、熱塑、拉絲等傳統技法之外,亦結合脫蠟、霓虹、鑲嵌等創新技巧。創作者選擇在地物種、圖騰或風俗文物取材,在精湛的工藝素質中,流露出濃濃的台灣味,每件作品看似渾然天成的形、色、紋、質,不僅源自對時間、溫度的精準調控,更融入創作者獨具匠心的生命體會。展出作品中李國陽的《藍鵲》,以實心雕塑技法,讓台灣國鳥活靈活現。李文福的《求偶》空心吹製,讓熱帶魚,彷彿凌空穿透高腳玻璃杯,令人激賞。許源榮的《台灣蝴蝶蘭》突顯台灣蘭花王國的美譽。曾天漢的《玻璃心跳》代表台灣人的熱情。戴文泰的《從合歡山出發》,彰顯台灣山岳之美。翁意忠的《祈福燈》以客家花布象徵台灣族群融合。(2017-01-22 12:25)

[h1]2017 「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研發生產、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跨界應用等3組)[/h1]

官網: http://grants.moc.gov.tw/Web/Normal.jsp?P=2100&B=393

共分三組,收件截止 2017/02/13:

研發生產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跨界應用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hr]
ODT 文件打不開(最新 OpenOffice 4.1.3 也打不開)
=> http://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News.jsp?FId=587


聯絡資訊: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馬先生(02)8512-6559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林小姐(02)8512-6563

[hr]

[h2]主旨:[/h2]
公告本部106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跨界應用等3組)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h2]依據:[/h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補助需求及重點:(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就下列各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h2]研發生產組[/h2]
一、本年度主題定為「深耕在地文化核心」:以能發掘台灣各族群、各世代的人文特質與文化元素特色,或將國際視野融入在地文化特色,轉化成具當代性的創意內容,開發足以傳達文化價值的有形或無形創意產品。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一)出版產業:製作數位出版品或研發創新數位出版營運模式。如:以本土作品為文本,研發製作多媒體數位出版品。
(二)工藝產業:補助工藝設計師配合新南向政策,與當地工藝單位合作生產品牌工藝產品。如:漆藝工藝設計運用東南亞國家當地豐富天然漆與人力資源,進行具台灣在地特色設計生產之計畫。
(三)影視產業:研發可應用於影視作品內容之數位特效技術或管理系統研發計畫。如:積極開發可促進影視內容與類型多元化之創新、先進或中高階數位特效技術或工作流程管理系統(pipeline)之研發計畫。
(四)文化資產與應用產業:透過社區在地知識應用,開發教育教材或提供體驗旅遊服務。如:以社區營造累積之人文地景內涵,開發多媒體互動教材、母語學習有聲書、主題旅遊服務等。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一、本年度主題定為「在地與國際接軌」:針對國內外目標市場需求,結合當代文創多元表現形式,運用前瞻之國內外市場拓展策略,行銷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商品或服務,促成在地文化與國際接軌,提出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之計畫(若能配合新南向政策提出相關之行銷市場拓展計畫將優予考慮)。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一)出版產業:數位出版內容或數位出版營運服務國際行銷。如:本土作家數位出版內容或創新數位出版平台行銷國際華文市場。
(二)影視產業:拓展網路串流平台(OTT)及新媒體等項目,或其他向國際市場推銷具台灣特色之影視作品內容之市場拓展計畫。如:運用OTT及拓展新媒體內容技術,促進具台灣特色之影視國際行銷及加值服務;或以其他方式(如韓國以戶外電影試映會增進媒體曝光效益、於法國藝術電影院邀請策展人及片商舉行小型showcase等),向國際市場推銷影視作品內容之市場拓展計畫。

[h2]跨界應用組[/h2]
一、本年度主題定為「文化內涵結合科技應用」:以在地文化元素為核心,導入科技應用,透過科技技術進行文化內涵之跨界整合或加值應用,甚至引領未來文創新話題,帶動文創產業創新應用的新形態,並能提出跨界應用之計畫。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一)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運用科技技術創新演出內容、演出方式甚或行銷方式。如:運用數位通訊、機械、影像、即時運算、感測裝置等技術,與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的跨界合作。
(二)影視產業:影視音跨域加值計畫。如:將流行音樂結合多媒體或其他媒介,產出文創商品或服務。
(三)出版產業:結合數位科技,開發創新出版獲利模式之計畫;或以臺灣文學、原創圖文創作或文本為主軸所提出之跨界多元應用計畫。如:以臺灣文學、原創圖文創作等內容素材改編為電視劇、電影或動畫、開發多元載具貼圖、製作公仔、紀念品等周邊商品、搭配旅遊景點裝置藝術、導覽APP等。
二、申請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即指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申請類別
申請資格
研發生產組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2.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3.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4.為1,2款之申請人,應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經政府機關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5.申請人為個人者,應提供相關作品、得獎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申請資格同上

[h2]跨界應用組[/h2]
1.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2.若為文創業者申請,可自行搭配其他業者合作。
3.若為非文創業者申請,須搭配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合作。公司或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至少應達5百萬元以上,或最近年度營業額超過1千萬以上,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且應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需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業結合能力者。
三、申請途徑: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106年2月13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核定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請將申請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彙整成電子檔光碟1式3份(片),採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本部收文單位於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5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106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審依序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初審: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複審:本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所送計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審查委員諮詢、共識會議並推薦該案是否進入決審。
(三)決審:由本部邀集本案審查委員辦理決審事宜,並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至本部進行簡報,以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決審結果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評審結果與評審委員名單將於通過決審並經本部核定後另公告於本部網站。
(四)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五)審查基準

[h2]研發生產組[/h2]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研發生產
文創商品之原創性、具在地生活價值與文化內涵、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等。 
25%

產品特色
產品創新度、產品效益、產品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產品量產策略等。
25%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h2]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h2]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原創與品牌
具在地特色文創商品或服務之原創性、附加價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10%

市場拓展
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品牌或服務之市場調查、或具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提出品牌行銷與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例如:參展、進軍國際市場通路等),若配合新南向政策所提之品牌市場拓展計畫可酌予加分。
40%

效益及成果
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h2]跨界應用組[/h2]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一源多用或跨界創新商業模式
以在地文化元素為核心,透過科技技術進行文化內涵之加值應用或跨界創新的優勢、商業價值、獲利模式
20%

市場加值行銷或跨界程度發展
加值應用行銷規劃、品牌價值、跨界合作模式、以文化內涵結合高科技應用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商品或服務
30%

效益及成果
具體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20%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跨界合作實績
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等
15%

[h2]六、獎勵補助內容:[/h2]

(一)申請案經決審通過者,申請人應依本部決審會議之審查委員意見,調整修改申請案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補助金額與項目等,並與本部簽訂契約。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
(二)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例不得低於50%:


研發生產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跨界應用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三)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七、同一申請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八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者,應依展延期程另與本部訂立協議書,並重行研定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行政措施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受補助者如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得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1)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提供相關計畫書撰寫或其他輔導諮詢服務(電話:02-2766-1660轉101、102)(2)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或輔導,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 本計畫之受補助者應配合輔導機制,至少出席1場次相關會議或成果交流等相關活動,提供計畫成果分享或自行規劃回饋機制。
十二、 考評:
(一)受補助者可研提3年以內之計畫,若獲本部審核通過,於年度結束前由本部評核其執行成效,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申請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如有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之一者,本部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參考。
十三、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域、內容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四、 申請人及受補助者應承諾對所提送之申請案,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五、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六、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文創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聯絡資訊: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馬先生(02)8512-6559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林小姐(02)8512-6563(2017-01-22 11:20)

[h1]2017 文學創作青年補助(20~40歲) & 新秀補助(不限年齡), 30~50萬, 2017/02/10[/h1]


線上報名 2017/02/10 截止

青年組,36萬: http://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2126&FId=2685
新秀組(團體, 50萬): http://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2126&FId=2684
新秀組(個人, 30萬): http://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2126&FId=2683

操作說明: http://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8881


[h2]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國內文學創作新秀、提升臺灣文學創作能量,特訂定本要點。[/h2]

[h2]二、申請資格:[/h2]
(一) 青年創作: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二) 培力新秀:
1.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2.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


[h2]三、補助類別:[/h2]
(一) 青年創作類:
1. 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中文或其他臺灣本土語言。
2. 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二) 培力新秀類:
1. 補助首次個人文學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推廣計畫。
2. 創作者須為文字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專書。
3. 不含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但因學術需要,曾以單一創作者身分辦理專書發表者,可不列為已有發表經歷。
4. 申請者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民間團體者,每年以申請二案為上限。

[h2]四、補助內容與金額:[/h2]
(一)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二) 每一申請案僅得依第三點規定之補助類別擇一申請,且同案不可跨類別申請。
(三) 申請青年創作類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申請培力新秀類補助,其為個人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其為申請單位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 本要點補助項目,以發表、推廣所需場租、設備租借、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等)、文宣等相關費用為限。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餐敘、行政管理等費用。

[h2]五、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h2]
(一) 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各十份裝訂成冊:補助申請書封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請繕打並加蓋章),A4規格完整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為單位申請者,應另檢附創作者之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
(二) 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 青年創作類:
(1) 計畫名稱。
(2) 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計畫期程、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等)。
(3) 得獎或作品發表紀錄。

2. 培力新秀類:
(1) 計畫名稱。
(2) 出版規劃(包含但不限於作者、書名、主題、出版品大綱與三分之一不連貫之內容、編輯團隊、發行數量、經費預估表「包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及執行進度表)。
(3) 行銷推廣計畫(包含但不限於辦理時間、地點、方式、宣傳管道、預期活動效益等)。
(4) 過去實績(無則免填)。
(三) 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h2]六、申請時間及方式:[/h2]
(一)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 https://grants.moc.gov.tw/Web/ ),列印申請書後連同第五點規定之文件以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h2]七、評審作業:[/h2]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評審小組決議通過之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三)評審標準:
1. 青年創作類: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理念、作品原創性、文學發展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2. 培力新秀類: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者發展潛力、計畫完整度、總體效益與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h2]八、 撥款及核銷:[/h2]
(一)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如附件六)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獲補助者之出版作品應申請ISBN或ISRC,以正式途徑出版,提升作品品質。
(五)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八)獲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作品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二、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義務:
(一) 獲培力新秀類補助者,其所發表出版之專書須於核銷結案時提供本部三本存查。
(二) 獲補助者需將所辦理之活動刊登於本部iCulture網站,並有應本部要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三) 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四)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受領補助資格,並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
(五) 獲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六) 獲補助者同意本部基於推廣文學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之必要,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及其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成果報告資料,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獲補助者並同意對本部及其再授權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2017-01-22 11:01)

914027 寫到:
這樣ㄋㄟㄋㄟ不會被割到ㄇ?



不會!

我會很溫柔的

我這個人就是劍。(2017-01-2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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