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2016第三屆Pulima藝術獎[/h1]官網:
http://www.ipcf.org.tw/message-list-detail.jsp?msn=1073
[h2]徵選對象[/h2]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原住民身分之藝術創作者
[h2]報名日期[/h2]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午6時止
[h2]作品規格[/h2]一、提送本人近兩年完成之創作,且送審作品未曾獲得任何公開獎項。
二、參賽作品每人一組/件;參考作品5件內,含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
三、送審作品曾獲兩次Pulima首獎者,永久免審查。
[h2]評審方式[/h2]一、兩階段評審作業
由本會聘請國內外藝術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並採二階段評審。
(一)初審:由評審團採書面資料審查,並於本會官網公布複審入選名單;未獲入選者,本會將不另行通知。
(二)複審:進入複審之參賽者提送原作讓評審團進行評選。各類獎項,得經評審團決議從缺,得獎名單公佈於本會官網。
二、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辦理。
[h2]報名方式[/h2]一、採兩種報名方式:線上報名或紙本報名。
(一)採線上報名者
1.請至Pulima網站(
http://www.pulima.com.tw)線上登錄成為會員進行報名。
如有任何操作問題,請洽電話02-27881600#233陀小姐
2.個人資料:包括最高學歷、展歷、獲獎紀錄等200字(含)以內。
3.創作理念/作品說明:各1000字(含)以內。
4.作品資料:包括名稱、年代、媒材及相關展示計畫。
5.上傳作品說明:靜態圖檔,每張圖1MB,檔案格式JPG,以10張為上限;
數位作品或影片,上傳長度5分鐘為限,影片檔案大小100MB以下,flv /wmv /avi /mpg /rmvb五種格式皆可。
(二)採紙本報名者
1.請於2016年6月30日下午6時前送達書面資料,包括報名表、參賽作品資料表、參賽作品照片等表件,
以A4紙張單面列印,連同光碟1式(內含報名電子檔、作品圖檔),一併掛號郵寄至台北市11573南港區重陽路120號5樓,
信封上請註明「第三屆Pulima藝術獎工作小組收」。
2. 紙本資料可至本會索取、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Pulima官網下載。
(三)不符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送審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三、複審送件
(一)本會公布複審入選名單後,請參賽者須於指定時間內佈、卸展。自行負責裝置完成(自備佈置材料、設備),
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裝置者視為棄權。作品之包材、佈置設備等,本會不負保管之責。
(二)展佈空間整合由本會負責協調,依相關展示計畫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三)複審送件之作品,經拍照驗收無誤後,由本會發予「作品收執聯」,退件時請憑此聯領回作品。
(四)若以郵寄送達者,本會不發予「作品收執聯」,參賽者請以「貨運簽收單」為收件憑證。
(五)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並請注意包裝之安全,郵遞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四、作品安全及保險
複審送件作品每件均以新臺幣5萬元投保,相關出險責任依保單所載條款為準。
五、退件須知
(一)複審後辦理所有作品退件,退件一律憑「作品收執聯」或「貨運簽收單」領回作品;
收執聯遺失者,請出示身分證件以茲證明。
由他人代領時,除應攜帶參賽作者相關身分證件與作品收執聯外,代領人亦須攜帶相關身分證件以茲證明。
(二)複審獲獎之作品,由本會負擔運送費用及運送品之保險,歸還獲獎者時當面開箱點交確認作品完整性。
(三)未通過複審之作品,於複審結束後由本會電聯通知辦理退件;須自行運回,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會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四)需委託本會代理退件者,將由本會委託運輸公司運送,其運費及保險請自行負擔。
惟如於運送過程中導致作品受損、失竊或運送人為疏失等,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h2]獎勵[/h2]一、首獎「Pulima藝術獎」3名,每名獎金新臺幣50萬元整、獎座乙只、獎狀乙紙、專輯20冊。
二、「評審團獎」1名,獎金新台幣40萬元整、獎座乙只、獎狀乙紙、專輯20冊。
三、「優選獎」6名,每名可獲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狀乙紙、專輯20冊。
四、「入選獎」數名,每名獎狀乙紙、專輯10冊。
五、依稅法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須按給付全額扣取10%,由本會於支付該款項時,依法扣繳申報。
[h2]展覽[/h2]一、定於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於高雄市立美術館201~203覽室公開展出。
二、作品公開展出前,獲獎者有責保管作品之完整性,並於展覽布置前由本會封箱並負擔運送費用及運送品之保險載至展覽會場。
三、由本會負責規劃展覽呈現方式,務請配合出席策展工作會議,後續將依相關展示計畫及現場狀況做調整。
四、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不得更換或提借。
五、展覽佈置期間,獲獎者如有特殊場地需求,須親自在現場與本會人員配合佈展作業,本會得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六、由本會負責展出作品之運送、保險及歸還,有關出險責任依保單所載條款為準。
[h2]注意事項[/h2]一、凡參加本次徵件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二、基於宣傳推廣所需,本會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
三、參賽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作品陳列、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
四、所有參賽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者,本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參賽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相關參展品及運送品之定義依據藝術品綜合保險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七台財融第22082號函核准(公會版)辦理。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公佈之。
(2016-01-20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