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2012新竹美展[/h1]
活動網站:
http://www.hcccb.gov.tw/
特殊限制: .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一、計畫目標︰
為倡導新竹縣市藝文風氣,促進地方文化藝術健全發展,鼓勵藝術工作者研究、創作,以提昇藝術創作
水準,落實藝術與生活結合之理念。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新竹市文化局、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一)邀請作品︰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1 .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2 .曾獲近3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者,列為邀請對象,但以邀請3次為限。
(二)徵選作品:
1 .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2 .以本人最近3年內未曾參加任何公辦美展之作品為限,每人參加乙類,每類以乙件為限。
3 .歷屆新竹美展首獎得主參賽同類別者免初審,但仍需於1 0 1年6月1 2日(星期二)至6月1 4日(星期四)內
送達送件表(含相片)及參賽作品。
4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
( 1 )作品完成逾3年以上者。
( 2 )作品曾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經發表者。
( 3 )實體作品與初審相片原標示尺寸不合者。
( 4 )未依規定送件者。
( 5 )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承辦
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限3年內不得參賽。
四、責任:
(一)承辦單位對徵展及邀請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
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遭受損害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凡入選以上作品,應全程配合主〈承〉辦單位辦理作品展出及專輯出版等事宜,不得拒絕。
五、保險:
邀請作品: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作品展畢退件之日止。保額以作者報價,務請於送件表格中申明,惟
作品申報價格過高,至影響保費預算支出者,送請籌備委員會議定價格,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徵選作品:參加審查之作品,保險期限自6月15日起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
品均以新台幣貳萬元計。各類作品經決審獲入選以上獎項者,每件作品保額均以新台幣伍萬元計。
六、退件:1 0 1年1 0月2 4日(星期三)以後全部採託運退件,運費、包裝費自付,承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之責。
七、獎勵:
竹塹獎:各類取乙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拾萬元正(含獎金與收藏費),獎狀乙只與專輯1 0冊,作品由承辦單
位分別收藏(攝影作品含原底片或高階電子檔,書法篆刻類含盒裝印石)。
優 選:各類約取4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冊。
佳 作:各類約取6名,獎金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冊。
入 選:各類組設若干名,每名發給獎狀乙只與專輯2冊。
註:(一)作品未達評審委員認定之標準,獎額得從缺。(二)獎金內含所得稅。
八、頒獎典禮日期:1 0 1年1 0月7日(星期日)上午1 0:0 0,邀請函另送。
地點: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
九、權利:
(一)展覽作品主(承)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展覽、出版以及出版品販售
,作者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參賽資格如有異議,經查證不符資格者,取消獲獎資格,如已發給獎金、獎狀時,主(承)辦單位得
追討所領獎金、獎狀。
十、美展作業時程表:
十一、本美展簡章可至新竹縣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或上新竹市文化局網站w w w . h c c c b . g o v . t w、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網站w w w . h c h c c . g o v . t w。
十二、附則: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佈於文化局網站。
101年
、重製成數位
物件及推廣教育之權利等
作業階段時 間備 註
日期:1 0 1年6月1 2日(二)至6月1 4日(四)計3天
時間:0 9:0 0 - 1 1:3 0,1 3:0 0 - 1 6:3 0
日期:1 0 1年6月2 0日(三)至1 0 1年6月2 2日(五)計3天
時間:0 9:0 0 - 1 1:3 0,1 3:0 0 - 1 6:3 0
日期:1 0 1年1 0月3日(三)至1 0月2 1日(日)
時間:0 9:0 0 - 1 2:0 0,1 3:0 0 - 1 7:0 0
預定1 0 1年6月1 9日前辦理
1 0 1年1 0月7日(日)上午1 0:0 0
領回日期:1 0 1年1 0月2 2日(一) 0 9:0 0 - 1 7:0 0
1 0 1年1 0月2 3日(二) 0 9:0 0 - 1 7:0 0
收件時間
初、決審
未入選退件
展 覽
頒獎典禮
作品領回
◎請自行送達指定之收件地點,不受理以郵寄方式送件。
◎地點:新竹市文化局(水墨膠彩、水彩、立體及綜合媒材創作類)。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書法、油畫、攝影、工藝及應用設計類)。
審查結果於6/19(二)前公佈於承辦單位1樓佈告欄及網站,並個別通知。
憑收據分別至承辦單位辦理。
地點:一、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A、B展區。
二、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地點: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邀請函另送)
憑收據分別至承辦單位辦理。
(1)收件日期:
101年6月12日(星期二)至6 14日(星期四)送達承辦單位,若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局不予收件,並不負保管責任。
(2)收件時間:09:00-11:30、13:00-16:30
(3)收件地點:依類別分別送承辦單位
(4)收件方式:參賽者應填具報名表件並檢送4×6相片3張【參賽作品1張、參考作品2張】
、同時繳交參賽作品及參展資格證明文件。
(5)審查日期:
初、決審預定101年6月19 辦理,決審結果除由承辦單位個別通知參賽者外,並公
佈於承辦單位1樓佈告欄及網站。
所有參賽資料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1)收件日期:101年6月12日(星期二)至6月14日(星期四 )
(2)收件時間:09:00-11:30,13:00-16:30
(3)收件地點:依類別分別送承辦單位
(1)展覽日期:100年10月3日(星期三)至10月21日(星期日)
(2)展覽時間:09:00-12:00,13:00-17:00
(3)展覽地點: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A、B展區。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月
日前
未入選作品退件
(1)退件日期:1 0 1年6月2 0日(三)~1 0 1年6月2 2日(五)
三日內。
(2)退件時間:0 9 : 0 0 - 1 1 : 3 0、1 3 : 0 0 - 1 6 : 3 0。
(3)退件地點:憑收據分別於承辦單位辦理。
(4)未入選作品自退件通知後逾1星期未領取者,
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置,不得提出異議。
(1)領回日期:1 0 1年1 0月2 2日(一)0 9 : 0 0 - 1 7 : 0 0
1 0 1年1 0月2 3日(二)0 9 : 0 0 - 1 7 : 0 0
(2)領回地點:憑收據分別於承辦單位辦理。
(評審作品由承辦單位 另行運送)
(1)領回日期:1 0 1年1 0月2 2日(一)0 9 : 0 0 - 1 7 : 0 0
1 0 1年1 0月2 3日(二)0 9 : 0 0 - 1 7 : 0 0
(2)領回地點:憑收據分別於承辦單位辦理。
十三、送件作品注意事項
項 目收 件 方 式 、 時 間 、 地 點退 件 方 式 、 時 間 、 地 點
徵 選
邀 請
展 覽
十四、徵展類別及規格、送件及展覽地點:
含水墨、膠彩,其創作形式、思想架構、筆法、內容不拘。
卷軸: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總寬不得超過1 0 0公分,總長不得超過2 1 0公分,並須
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膠彩作品:最大以1 0 0號,最小以2 0號為限,裝框以簡便為宜,最大尺寸不得超過
1 8 0×1 0 0公分。
水墨作品:裝框完成後之尺寸最小不得小於5 4×3 9公分,最大不得超過1 8 0×1 0 0公分。
1 .含水彩、粉彩、鉛筆、炭筆、彩色墨水等,其創作形式不拘,以能發揮最佳平面創作
力為主。
2 .作品大小:不得小於5 4×3 9公分,裝框完成後之最大尺寸不得超過1 5 0×1 5 0公分。
水墨膠彩類水彩類立體類及綜合媒材創作類
包含各種材質之雕塑與表現,具藝術價值之作品。
1 .作品材料、形式不拘,須能平穩站立於地面上,但請自行負責搬運、組裝。
2 .平面作品裱裝完成之尺寸:長寬不得超過1 0 0公分,高最大不得超過1 6 0公分,重量不
超過6 0公斤。
3 .參賽者使用之創作媒材及裱裝材料應避免使用易碎材質,承辦單位有權當場認定,不
予收件。
4 .小件及精細作品,請加墊座及壓克力盒裝妥固定。
含書法、篆刻,其創作形式、思想架構、筆法、內容不拘。
1 .卷軸: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總寬不得超過1 0 0公分,總長不得超過2 1 0公分,並
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2 .裝框:直式、橫式均可。裝框完成後之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1 8 0公分,短邊不得
超過1 0 0公分。
3 .聯屏作品均以裱裝完成後之尺寸合併計算,總長寬比照卷軸、裝框。
篆刻:1 .直式卷軸或直式、橫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
2 .鈐印不得少於十方(以閒章為主,並酌加邊款)。
3 .參賽者連同印石盒裝送審。
1 .含油彩、壓克力等,其創作形式不拘,以能發揮最佳平面創作力為主。
2 .作品大小:最大以1 0 0號( 1 6 2×1 3 0公分),最小以2 0號( 7 2 . 5×5 0公分為限),連作不收,
裝框以3公分之內為宜。
正片、負片或數位不拘,連作不收,長邊以2 4吋(6 1公分)為限,不得小於2 4吋。
裱裝完成之尺寸長邊不得大於3 6吋(9 1公分)。
書法篆刻類油畫類攝影類工藝及應用設計類
工 藝:含陶瓷、雕刻、編織、金工、紙藝、塑膠、玻璃等,具實用機能性質為主。
應用設計:含電腦繪圖、版畫、插畫、包裝設計、工業設計等。
1 .平面作品應以圖板加塑膠布裱裝,立體作品請裝箱以利搬運。
2 .編織作品長不得超過1 5 0公分(裱於圖板者同平面作品)。
3 .小件及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以利展出,送交原件時請裝箱以利搬運。
4 .尺寸:平面作品:裝裱後最小不得小於5 4×3 9公分(四開),長與寬最大不超過1 6 0公分
(含連作)。
立體作品:尺寸長、寬不超過1 0 0公分,高最大不得1 6 0公分,重量不超過6 0公斤。
須能平穩站立於地面上,並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請自行負
責搬運、組裝。
類別規 格作品送件及展覽地點
新竹市文化局
30054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03-5319756 分機 241~243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9路146號
03-5510201 分機 806
●註:一.作品具實用價值或藝術價值,由參賽者自行判斷參展類別。
二.以上各類作品收件不足3 0件者,得併入其它類別審查,不得異議。
三.縣市文化局得視各類得獎件數,調整展出地點。
(2012-04-08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