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如收到存證信函 2005-04-2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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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內容如下,完整版在附件:
受文者:蕭瓊如(地址:....)
副本:(1)沈志豪 先生
(2)小哈工作坊 鄭竹吟小姐
(地址:.....)
(3)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陳良彥先生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橋路235巷6弄4號2樓)
(4)無限可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江鐘銘先生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3段303號2樓之2)
(5)黑秀網 唐聖瀚先生
(地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九四登律字第940428號
主旨:為代當事人沈志豪先生發函如說明二之事項,請查照。
一、本件係受當事人沈志豪先生之委任意旨辦理。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來所委稱:「緣本人近日於『小哈的工作坊vovo2000.com.』網站上美術討論區發現,蕭瓊如小姐在上開網站上刊載
.........................(我在網上的留言)
等不實內容,嚴重詆毀本人名譽,故乃委請 貴法律事務所郭登富律師發函予蕭瓊如小姐,請其於函到後5日內即刻登報道歉或在網站上刊登道歉啟示或與郭律師洽談解決上開不當詆毀本人言論之事宜,若蕭小姐逾期不理,將依法訴追其之一切刑事(誹謗、妨害名譽)暨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之法律責任,絕不寬貸,併維權益等語。
三、上述請求,均核有據,迺代當事人函達,尚祈 台端依主旨所載查照辦理為荷,俾免徒增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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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蕭瓊如(地址:....)
副本:(1)沈志豪 先生
(2)小哈工作坊 鄭竹吟小姐
(地址:.....)
(3)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陳良彥先生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寶橋路235巷6弄4號2樓)
(4)無限可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江鐘銘先生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3段303號2樓之2)
(5)黑秀網 唐聖瀚先生
(地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九四登律字第940428號
主旨:為代當事人沈志豪先生發函如說明二之事項,請查照。
一、本件係受當事人沈志豪先生之委任意旨辦理。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來所委稱:「緣本人近日於『小哈的工作坊vovo2000.com.』網站上美術討論區發現,蕭瓊如小姐在上開網站上刊載
.........................(我在網上的留言)
等不實內容,嚴重詆毀本人名譽,故乃委請 貴法律事務所郭登富律師發函予蕭瓊如小姐,請其於函到後5日內即刻登報道歉或在網站上刊登道歉啟示或與郭律師洽談解決上開不當詆毀本人言論之事宜,若蕭小姐逾期不理,將依法訴追其之一切刑事(誹謗、妨害名譽)暨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之法律責任,絕不寬貸,併維權益等語。
三、上述請求,均核有據,迺代當事人函達,尚祈 台端依主旨所載查照辦理為荷,俾免徒增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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