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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桂花巷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20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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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桂花巷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2011/07/31 2011-03-0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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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港桂花巷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

http://www.lukang.gov.tw/1073.php


一、 宗旨:

桂花巷藝術村為融合人文景觀和鹿港古街區多元文化場域之閒置空間再運用。本藝術村從修復至啟用以來期盼能成為多元的藝術展演空間,為鹿港民眾帶來新穎多元的展出創作,更是各地藝術家在中部延伸藝術創作之最佳窗口;進而帶給駐村藝術家更無限想像的創作刺激,並為此地注入更豐沛的藝術能量。

二、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彰化縣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鹿港鎮公所
承辦單位-鹿港鎮文化所

三、 駐村時程:

上半年駐村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
下半年駐村日期: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底止。

四、 申請時間:

上半年駐村申請:每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下半年駐村申請:每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 申請資格:
不限國籍,凡從事各項相關藝術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皆可申請。

六、 申請方式:

1. 受理單位及地址:鹿港鎮文化所
鹿港鎮公園一路83號
2. 受理方式:親送及掛號郵寄均可(郵寄請以掛號郵件寄送,以郵戳為憑)。
3.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二時至五時。
4. 洽詢專線:04-7784337 傳真:04-7742710 E-mail:library7784337@yahoo.co,.tw。
5. 下載申請表格請連結鹿港鎮公所 網站http://www.lukang.gov.tw,或貼足回郵並詳載收件人姓名、聯絡電話、住址以A4信封郵寄『鹿港鎮文化所』索取。

七、 申請資料:
(檢送申請文件如下一式十份,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 創作簡(經)歷:(如表格一)請依個人或團體身份,擇一詳填。
請詳述學經歷背景、專業領域、作品年表及介紹。
2. 駐村計畫書:(如表格二)
內容包括:
(1)計畫名稱
(2)申請動機
(3)計畫理念
(4)計畫內容
(5)執行方式
(6)空間使用計畫
(7)工作室使用需求:除了室內工作室外,也可提出戶外工作空間使用計畫
(8)住宿申請需求:因個人需要與否請提出住宿申請(工作室目前無住宿設施)

3. 回饋計畫:(如表格三)
(1)駐村藝術家工作室開放活動計畫
(2)駐村藝術家社群互動計畫
(3)一般民眾互動計畫

4. 駐村計畫月進度表:(如表格四)
上述文字資料請以A4格式直式橫打,一式十份並附電子檔。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參加遴選之資料請自留備份,恕不另行退件。

八、 駐村藝術家遴選說明會:

(1)報名日期:略
(2)說明會時間:視報名情況另行通知。
(3)說明會地點:鹿港鎮立圖書館二樓視聽室。

九、 甄選方式:

採「公開徵選」,由本所藝文推展委員會處理甄選事宜,進行初審與複審兩階段的遴選工作。
1. 初審:審查申請文件及作品,進行評選第一階段入選者。
2. 複審:依初審結果進行面談,內容包括駐村計畫及創作理念

十、甄選結果:
1.公佈日期:上半年駐村名單;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公佈駐村藝術家名單。
下半年駐村名單;每年八月二十日前公佈駐村藝術家名單。

2.入選名額:每屆遴選視覺及跨領域藝術工作者(或團隊)12名,另選備取2名。
3.遴選結果公告:獲選名單將於鹿港鎮公所網站公布,並電話個別通知。
4.入選之個人(或團隊)應於接獲通知一週內與本所簽署駐村同意書,逾期或未到者視同棄權,其資格由備取個人(或團隊)遞補之。

十一、權利與義務:

1. 於駐村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藝術家擁有,惟本所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權。
2. 駐村期間,本所舉辦相關公開活動(如座談會、開幕),藝術家必須參與出席。
3. 駐村期間,藝術家需配合本所所舉辦之社區藝文推廣相關活動(如藝術家回饋活動、駐村期初介紹展、期末成果展、駐村展望座談等活動)
4. 駐村藝術家應確實執行其駐村計畫內容,包含回饋計畫、創作計畫之執行,及駐村期滿前,須對外公開發表展覽駐村期間創作作品,及藝術村訂定之所有義務屢行。
5. 駐村期間,藝術家得使用所屬之創作空間及公共設施;水、電費用自行負擔。駐村期滿,藝術家離村前必須清理並恢復空間環境。
6. 簽訂進駐合約並繳交6,000元保證金後進駐,該保證金於駐村期滿後,若無欠繳水電費用或損壞設施情形,由管理單位無息一次退款。
7. 駐村工作室,不可轉作其他無關駐村創作之用,並不得有違環境安寧與安全之事宜,違者本藝術村得逕行解除合約。
8. 進駐期起一週內未依規定確實進駐、進駐後連續一週未使用者,或進駐後每週使用開放未達四日以上者,將視同棄權並取消駐村資格,且隨即由備選者遞補,原駐村者不得異議。
9. 駐村資格不得轉讓。
10. 本所將協助推動駐村藝術家於本地及國內外各項交流與展覽活動,拓展藝術家之創作發展和對外關係,並給予適當的協助。
11. 本所將配合辦理各項業務,不定期安排藝術與人文相關領域工作者或媒體工作者拜訪藝術家工作室,並協助安排跨域性展演機會。
12. 駐村藝術家與本所管理單位應本「互信」、「互助」、「和諧」基礎,建立良好關係,為彼此注入藝術活水與熱情,創造未來藝術榮景。
13. 未履行合約者或遵守駐村藝術家進駐管理辦法者,將取消資格與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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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是春秋等閑賦,識盡停跡翻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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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版內宣傳可以私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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