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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公車候車亭藝術裝置』徵件簡章,2010/09/30,總獎40萬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美術比賽:設計比賽,投稿活動,漫畫比賽,美術插畫比賽,兒童繪畫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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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公車候車亭藝術裝置』徵件簡章,2010/09/30,總獎40萬 2010-08-22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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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公車候車亭藝術裝置』徵件簡章



活動網站:
http://www.khcc.gov.tw/

一、 目的
城市美學浪潮興起、公共藝術已為城市另一種形象風貌,如何營造良好的生活文化環境,提昇民眾生活美感素養,使市民能於生活中遍拾藝術、體驗藝術,進而達到「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之目標,實為刻不容緩之課題。
為鼓勵全國大專院校學生創作之宗旨,並開創與發掘生活美學之各式「實驗性」、「開放性」、「公共性」、「可能性」,特規劃舉辦『公車候車亭藝術裝置』徵件競賽。

二、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
承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三、 參選資格
全國大專院校師生歡迎以團體形式組隊參加、相關藝術工作者歡迎踴躍投件,參賽作品需為創作。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逕取消獲獎資格:(如:經檢舉、評審確認,即取消參賽資格,不予遞補名次)
(1). 抄襲他人作品或已授權經紀之上市與未上市之作品,經查證屬實者。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曾於公開徵件比賽獲獎之作品(含連作之部分作品)不得參賽。
(4). 不願接受本局安排之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四、 徵件內容
(1). 「公車候車亭藝術裝置」作品須兼顧都市環境美學,融合在地景觀並須維持原公車候車亭的服務功能與展現都市街道傢俱意象的藝術之美。
(2). 參賽者得自行選定本局提供之站亭地點作為創作標的(可施作地點及相關基地資料如附)。如比稿規劃設置地點重複,且均符獲選條件,主辦單位得將設計作品改於其他站亭環境條件相當之地點設置,惟仍須經提案單位之同意。
(3). 作品設計請兼顧夜間照明效果,並應將「環保、節能」等概念納入。
(4). 本案設計範圍僅限「公車候車亭站亭結構」,不包括「燈箱」,規劃設計時請僅就範圍內結構設計。
(5). 作品設計需不破壞或拆除原有車亭結構主體。

五、 徵件規格:
徵選作品構想規格紙張10頁A4直式,左側裝訂,徵件作品規格包含:
1. 設計圖稿(300dpi以上、2MB以下之JPEG檔);參賽者簡歷、過去作品(5張以內圖檔)、光碟片(包含作品資料表、作品說明書2003word檔、及以上各項參賽者附加作品資料)。
2. 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請以VCD或DVD擇一送審,並請確認可在一般電腦正常播放,內容以整體動態展示效果(以3分鐘為限),必須於送件表中標示適當播放軟體之需求及空間範圍,惟本局保留展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3. 放置地點模擬圖,及能增加評審對作品瞭解之附加資料。
4. 作品說明書內容:作品模擬圖、名稱、材質、尺寸、理念說明、安裝或繪製方式…等。
5. 參賽者需自備乙式8份作品企劃書供本局審查使用。

六、 徵選實施期程
徵件時間起迄:即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藝術裝置施作期程:99年10月10日至99年10月31日。

七、 索取辦法
1. 本案徵件簡章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khcc.gov.tw/下載或洽07-228-8843第四科黃小姐。
2. 送件方式:以郵寄或親送為主,即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候。寄件地址:8025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3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第四科,請註明「公車候車亭藝術裝置競賽徵件」)。
3. 內容如不符規定或繳交文件不完整者,不得評選。
4. 參賽文件概不退還。每人或每團體參賽僅限1座車亭為限。
5. 本簡章規定文字之解釋,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為準。
6.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佈之。

八、 評審作業
本局聘請專業委員審查,評審標準包括:
1. 由本局聘請專業委員進行參賽作品評審,於全數參賽作品中選出10件進行施作。惟若參賽作品若品質不足,主辦單位保有從缺獲選之權利。
2. 評審項目及權重:
(1). 創意性 40%(獨特性、內涵意義等)。
(2). 環境契合度 25%(藝術整體搭配等)。
(3). 安全耐久性 20%(可行性等)。
(4). 維護計畫 15%(預算編列額合理性等)。
3. 評審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函通知參賽者。

九、 經費:
每處站亭藝術裝置經費為新台幣40萬元整,包含作品之設計、施作、維護、拆移及站亭場地復原、以及其他相關稅金、運費、施工期間公共責任意外保險費等全數費用。除公車候車亭原有電力之外(台灣通用電壓為110VAC、60HZ),不得外加任何電力負荷或承載或傳輸裝置措施。

十、 作品裝置保留時間:
自施作完成日起1年時間,惟主辦單位保有變更或調整作品設置時效之權利。

十一、 權責
1. 得獎作品之著作人格權仍屬於得獎人所有,但財產權歸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所有,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有權無償使用相關文字圖案,以應用於相關媒體宣傳、平面出版、或以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或列印等。
2. 參賽作品獲獎後始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本局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回收獎勵,如因此造成對第三人之損害,該作者應自負全部損害賠償之責任。
3. 本局對於獲獎作品進行媒體行銷,若有需要,得獎者須配合出席相關宣傳活動。
4. 為維持公車候車亭原有功能及作品完整性,本案創作者除須負責其作品之維護保養外,並須於指定日期內進行作品拆移及站亭復原事宜。
5. 作品規劃設計時請務必兼顧民眾安全性,與不得阻擋用路人視線等考量。

十二、 附件
1. 作品資料表(附件1)。
2. 預算表及經費明細表(附件2)。
3. 可施作地點及其相關基地資料(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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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是春秋等閑賦,識盡停跡翻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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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術活動或是個人繪畫參展等,
希望在版內宣傳可以私訊我。
ˊUˋ
Should you need further information, pls feel free to contact me.
Best Regards,
Piauling Huang
pia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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