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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wang(jennywang) 所有的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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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具太假了,這種等級嚇不倒我滴~~~ 😈(2006-11-15 16:33)

呵呵~

這種東東常常有,前陣子連王健民是韓國流亡台灣的貴族後裔都出來了,

笑笑就算了,全世界大概只有韓國人自己才會相信這種鬼話~~~(2006-11-15 16:24)

還下一期咧~

是因為去訪問的媒體還沒出刋,你打算等別人的報導出刋後,再直接照抄過來吧~~~(2006-09-14 22:22)

對自己要有自信,除非你寫的東東文筆不好,或是有嚴重的邏輯問題,
否則,不太會有編輯要求從頭改到尾 (那不如叫你重寫個新的算了)~

試想,什麼村上春樹、藤井樹...之類的網路小說作家,他們的印刷作品和當初的網路作品,不是一模一樣的嗎!?

哈利波特作者羅琳,當初的稿子若是被編輯改來改去的話,
現在我們也看不到這麼精彩的小說,而她也不會成為富翁吧~~~(2006-09-14 21:48)

chenagw 寫到:
這一期的內容 已經與以下單位連絡轉載
若仍有疑問 可與各單位洽詢 :
TaiwanInnovalue
TIS
Ice Alaska
Hamilton Ice Sculptures
CG society WEB Admin
CG 作品作者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Expo


回去問問你們老師:什麼叫 "著作權" ~

要是你們取得到所有單位的使用同意權,我就把頭給你,
不是你們 "有通知" 或 "聯絡中" 就可以 "抄人家的東西,再偽稱是自己採訪的、舉辦的、報導的活動",
還想收錢咧~
既然有收錢,若通知相關單位,也是讓人家直接告你們而已,不會跟你們客氣~

書讀那麼多,頂個屁用,全都讀到背上去了~~~(2006-09-09 16:47)

小哈的網友不要被騙了~

這個廢報的內容,全都是該站人員到各大設計相關站台 "直接拷貝" 別人的文章及內容刋登的,
所謂相關友站連結,也都是該站管理員不告而自行連結的,
根本沒有任何站台與他們有啥相關連結及活動,
例如:設計魔力,根本從未與廢報有任何支援協議或同意文章連結,
他們抄襲別人的資料,來當作自己網站的報導資料,完全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也從不知會當事人及活動單位,
當然也不是該報真的對任何設計公司或設計人有任何專訪及比賽專訪活動,
全都是抄來的
其行徑可說與之前的 "小X子 及 無限xx" 同樣可恥,是個自符其實的 "廢報"~~~(2006-09-06 17:16)

連封面都直接改成黑色,
明擺著是再黑到底了~~~
(反正執政者都黑得大搖大擺、黑到不要臉了,他算小咖的了)(2006-07-12 16:22)

就怕螢幕畫出問題送修時,會貴到讓自己想搥心肝~~~ 😉(2005-12-03 19:55)

用不著把畫畫說得那麼可憐!

臨摹是 "初級學習" 的必然方法之一,
但你們是已經用來做 "正式商業行為" 的插畫工作者,
不要把 "違法的事",講得合情合理、振振有詞、理直氣壯~

真正有實力的人,不會靠臨摹別人的作品成名,
當然,也不會靠臨摹別人的創作來賺錢~

不要讓自己除了畫畫之外,像個完全不懂現實生活的低能者,
有空,就多看點 "著作權相關法規" 吧~~~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章忠信-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2005-12-01 15:31)

世界上就是永遠會有這種老鼠屎,
一鍋好粥,就這樣全讓這些老鼠屎給壞了~~~(2005-12-01 15:07)

看來插畫者本人有很大的誠意想做補救,反而是出版社置身事外、置之不理~

飛象的回覆固令人可議,
但因為插畫者雖可能侵犯了照片的肖像權及版權重製之項,
其作品為插畫者親手所繪製,固仍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及版權,
若是他們與插畫者並無特約簽約行為,當初的約定是由插畫者自行負責著作權及肖像權問題,
則法令上很難對飛象入罪~

若是與插畫者直接談妥道歉事宜,
以正式書面對被攝者及拍攝者道歉,此事當可告一段落;
原創如可與插畫者達成書面合約協議,日後以合作模式相互配合,
更可說是美事一樁~~~(2005-11-09 15:07)

類似的情況,
一位是以照片當底圖參考,依樣畫葫蘆繪製;一位是以眼參考,實為親手繪製;
不可等同而語~

[轉載] 攝影師告插畫家抄襲並索賠70萬
http://forum.heytalk.com/viewthread.php?tid=2176&fpage=1&highlight=

[轉載] 畫太像 插畫家被攝影家控侵權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oct/31/today-life4.htm

看看專家怎麼說

法界看法╱應考慮合理使用範圍
自由電子報〔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

畫得太像是否會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法界認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即使有重製也不構成,
反之則已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的規定,所謂重製,是以印刷、複印、錄音、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的重複製作而言。

作者本於自己獨立的思維、智巧、技術而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即享有著作權,
但原創性與專利法所要求的新穎性並不一樣,如果重製或製作他人的作品,
縱有雷同或相似,但因屬於自己獨立的創作,具有原創性,便同受著作權的保護。

法界人士舉例說,如果是依照他人的照片,繪製完全相同的作品,不管是否參考幾張不同作者的照片,
只要繪製出來的作品照片過於相似,即可能構成重製,違反了著作權法。


如果作品完全一樣是重製,去背景或加以修飾,則是改編著作,一樣有觸法的可能。

但是,這也必須考慮是否合理使用的問題,像是重製數量的多寡、用途,是做為教學還是商業營利之用
此外,是否會造成著作權人在市場上權益的侵害損失等,須視個案來認定。

這樣的考量,主要是要避免著作權法過度擴張,而成為另一種「白色恐怖」。


學界看法╱插畫也是藝術 應尊重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

嘉義大學美術系講師蘇聖文表示,插畫是介於藝術與照片之間的創作,其間展現了作者自己學習過程的修為、風格,
並非每個人都做得到,作者的創作應予適度尊重。

蘇聖文表示,插畫、尤其是畫生物本來就要畫得像,否則就直接用照片就好了,
而且大自然的題材,其形象、特徵都是一定的,並非誰拍到它就是誰的專利。
不然,如果誰拍了林志玲的特徵、形象,別人就不能再畫同樣特徵的林志玲了嗎?

蘇聖文表示,在藝術界裡,所謂的後現代藝術,其特徵就是複製,
像國外就有藝術家把過去歐洲中世紀的畫作,以超現實的手法,把照片畫得一模一樣,甚至更為精細。

此外,國外也有人以翻拍攝影作品的方式公開展覽,藉此反諷攝影其實是可以複製的。

蘇聖文說,插畫也是一種藝術的表現,如果著作權過度擴張,這樣很多藝術工作者都做不得了。

(這些學者應該不知道,其實 "翻拍別人的攝影作品公開展覽" 是完全沒有爭議的明顯違反著作權的行為,
 除非已經過版權擁有者的授權~)
-------------------------------------------------------------------------------------
以上說明,對自認被侵權者或自認沒有侵權者來說,實在很難拿捏分寸,
若是要以他人的照片重新繪製,
最好還是儘量找到版權擁有者協商取得重製的授權為佳,
就如同使用圖庫要付費購買一樣,
工作需要的話,就多買一些相關的影像圖庫備用,比較不會產生爭議~~~
(2005-10-31 11:34)

法律界對這類東東的界定尚很模糊,很多法官、律師也不懂這行業的準則和技術,
對自認被侵權者或自認沒有侵權者來說,實在很難拿捏分寸,
這些案件無論勝訴或敗訴,都會成為日後的判例依據~

若是要以他人的照片重新繪製,
最好還是儘量找到版權擁有者協商取得重製的授權為佳,
就如同使用圖庫要付費購買一樣,
工作需要的話,就多買一些相關的影像圖庫備用,
比較不會產生爭議~~~(2005-10-28 04:35)

frankoto 寫到:
盜用是可恥的<--這一點我贊同
但是暮寫是可恥的嗎?<--這點我有些個人意見
如果"再現所見之物"是可恥的,那攝影師豈不是可恥至極!!?
更何況攝影師並非再現所見之物,而是再現其欲見之物,畫家亦是。
再說"真實"永遠不可能被轉錄,不是常有人說:照片比本人好看或者本人比照片好看嗎~
如果攝影無法再現所見之物,那麼畫家就更加不可能了吧~
攝影師和畫家不能相提並論?
攝影師的創作方式:拍幾百張照片
再從中挑選效果較好較滿意的"作品"
;畫家的創作方式:多畫幾張草圖
再從中挑選一張較滿意的構圖
兩者的創作過程不是很相近嗎?只是媒介不同...
都是一連串的選擇、取捨,留下作者認為好的,去掉作者認為不好的。
同樣一位模特兒,不同攝影師拍出來效果都不同吧!
同樣一張照片,哪怕是照描的,每位畫者的取捨也會有所不同啊~
拼貼就是可恥的?很多廣告不也拿照片作合成~難道那些設計師都是可恥的?
拼貼就是可恥的?難道造型設計師用的服裝都是自行設計製作的嗎?
如果所有的素材都必須自行製作,那豈不是無恥之人滿天下?
文字工作者用文字暮寫可見之物,豈不可...
如果在滑鼠上點兩下,就能畫出言情小說畫風
我也不會反對,只是任何人只要會點兩下就能當畫家了嗎~
只要會按快門就能當攝影家?不可能吧~

畫家荷靚是先上網挑選照片<--類似挑選草圖
然後再進行修改、取捨.....創作不是如此嗎?
修改所見之物和修改記憶之物有差別嗎?

荷靚的行為錯了嗎?錯在哪裡?(複選題)
A)沒有上網註冊買虞鏡的照片
B)畫的不夠像,虞鏡很生氣
C)輪廓用描的,真是可恥...
D)使用的素材未經合法授權
E)死小孩!講不聽!
F)違背承諾,氣死我嚕~呼~呼~呼~
G)以上皆非

我不認為荷靚的畫欺騙了我
因為照片和畫作感覺不一樣啊~
不過侵害虞鏡的著作權的部分,是該道歉


1. 這不叫創作,這叫 "抄襲"、"重製" 或 "改作",抄襲不犯法,重製或改作卻可能侵權
2. 他的確理該取得同意授權才能使用
3. 也許台灣法令不夠週延,使得他沒有真正觸法,但並不代表他這個舉動是 "對的"
4. 如同其他網友及版主所說,在道德上他是站不住腳的
5. 參考下面這篇,看看人家付出的代價... 
  日本漫畫家-末次由紀抄襲分鏡,書被下架 
  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post-33368.html
6. 請詳閱 章忠信律師 之 著作權筆記 網站 著作權大哉問-第17頁-第4項
  依人物照片作畫之著作權侵害?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list=320(2005-10-25 18:26)

基本上,這個重繪事件的插畫家有點站不住腳的徵結是.....

這不是一般照片,這位原創者是位同人的裝扮同好,
如果該照片中的服裝、髮型、佩件飾品...等,皆出自該原創者所一手 "創作、設計、製作" 的,
也就是說,除了他本人之外,沒有第二人擁有相同的創作(物)品,並不是可以隨處買來搭配得到的結果,
那麼即便插畫家沒有侵犯到肖像權,卻的確極有可能侵犯到原創的權益了喔~~~(2005-10-25 17:12)

你看到 "很多本",那也就表示有很多本 "沒人買",是吧~

這圈圈就是這麼大而已,也許有些 "孤陋寡聞" 的人會上當,
但大家團結所製造出來的效應是有的,也還在發酵中的,
只是廢鐵書的出版社自己不敢公佈銷售成績而已~
(應該和他們原先的預估差很多...)

尤其是那些來不及發現而錯買的,
我想,他們再也不會去買那間黑心出版社的任何書了;
有些後遺症會發作得比較慢,但是終究會發作,
漸漸的好作者會另與別的出版社合作出書,因為怕打壞自己名聲,
漸漸的他們所能出的書只會愈來愈差,銷量也只會愈來愈少~

現在的書店賣書,都是讓出版社 "寄賣" 的方式,
賣不出去的,月結時就會被退回去,書店不會有損失,
到最後,出版社要自食惡果的,
若是他們自始至終,仍舊不願誠心認錯、真心道歉悔改,
那麼大家就堅持下去,看他們什麼時後倒吧~~~(2005-10-24 08:22)

放心,這在台灣只算是小新聞,過二天他們就會忙著採訪新事件,你就自由了~ 😜

有後續消息,歡迎PO上來,大家都等著看他們的下場哩 ~~~ 😈(2005-10-21 01:58)

呵呵~

那麼 廢鐵猴 最好開始把皮繃緊一點了,

到時被日本人抓包,人家可不是要求下架這麼簡單就會善罷干休了~~~ 😈(2005-10-20 01:47)

哇拷~

抓得比我們還嚴吔~

角色都重畫了,也長得不一樣了,還抓得到,佩服佩服~ m(_ _)m

我們要不要送他們一本廢鐵書,讓他們抓個夠~~~ 😈(2005-10-20 00:27)

cary 寫到:
這個我想替I-DOG澄清一下
他絕對不是小豪子

因為無限可能創意公司現在已經把所有矛頭都指向賴政廷這個"站大"了
有要把所有損害賠償都賴在他頭上的意思
如果她們關係還這麼好 應該不會這樣撕破臉呀

不過 IDOG真的好可憐耶
他這麼推崇站大 跑上來說這麼多的話
還跟所有人嗆起來就只為了要替站大討公道
卻又因為自己是無限可能創意公司裡面的人
官司輸了之後的現在 必須要跟他最崇拜的站大對立
想必他心中一定很不好受吧

不要難過喔! 生命會找到自己的出路的! 孩子!

cary ~

這你就有所不知了,這傢伙上來放話不是第一次了,每次都是用不同的匿稱,
查了 IP 的結果,根本都是同一個人,
這傢伙若不是廢鐵猴本人,也絕對是廢鐵猴那家出版社的人,不會錯的~

看看証據......

citi 寫到:
..
idog = upvd = bigbanana
請各位先看 idog 的 ip
再比對下面 「無限沒創意的 upvd」 和「冒牌律師 bigbanana」 兩人的ip

看樣子idog 就是沈xx(很噁心~剛吃飽飯~不想念出來 😈 )
至少是他們工作室的成員

沈xx因該是宋七力的得意門生
專搞分身.............. 😈

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topic-5757-0-asc-60.html
upvd 發表於: 2005-04-17 16:19 (IP: 218.35.41.63) 文章主題: 嗨~某某先生

您好,關於本出版社的留言版..
有位某某先生匿名對本站留言版題出的問題..基於出版社的立場,在無查證事實前,當然是不便在公司版上就此問題與您回應,只能告知您本社的法律顧問已在處理中,出版社要回答您什麼?還不太清處..對於您所提的侵權行為,本社除了委託法律顧問進行查證中,也希望您來社協助我們了解您所說的事情..

當然網管人員只會一直刪掉您的留言,他們也只是上班做事如此爾爾
就不要為難他們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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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topic-5757-0-asc-75.html
upvd 發表於: 2005-04-17 19:43 (IP: 218.35.41.63) 文章主題: 也許我不該回應?

您好阿 閔先生(大長今.^^),

您有在我們的飆影競圖中有刊登您的大作呢,拜您與其它幾位才子佳人的大德,那本書賣的不錯喔,很感謝

我想你對本社誤會挺深的,本社絕對不是如您所言是什麼掛人頭的公司..政府立案正派經營,既然出來做投資做生意,當然會發生什麼狀況已司空見慣..也都要準備
只能跟您說,出版社該有的,本社都有... 對出版社而言,你們都是寶貴的人材,都是相當好的作者,沒有什麼嚇人的意思,把作者都嚇跑誰來幫本社寫作呢

當然私領域,出版社不便過問...也不會干涉,只希望你們都以和為貴
你們好,出版社就跟著好..

但公領域,出版社當然會善盡在這個位置的角色,保護尊重每個作者,也督導他們,及面對消費大眾,法律顧問只是請益處理事宜而已

以上簡短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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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topic-5757-0-asc-135.html
假律師 -----> bigbanana 發表於: 2005-04-19 14:25 (IP: 218.35.41.63) 文章主題:

看起來不像,各位真的是很興奮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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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topic-5757-0-asc-135.html
bigbanana 發表於: 2005-04-19 14:48 (IP: 218.35.41.63) 文章主題:

你眼很尖喔,沒什麼看法 謝謝
看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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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topic-5806-0-asc-15.html
bigbanana 發表於: 2005-04-19 14:15 (IP: 218.35.41.63) 文章主題:

火星人是何許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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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topic-5806-0-asc-15.html
bigbanana 發表於: 2005-04-19 15:12 (IP: 218.35.41.63) 文章主題:

請問.游閔州先生是著作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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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 "他" 的實証!!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fr=fp-tab-web-t&ei=UTF-8&p=%E6%B2%88%E5%BF%97%E8%B1%AA

http://202.43.196.230/search/cache?ei=UTF-8&p=%E6%B2%88%E5%BF%97%E8%B1%AA&u=www.upvd.com.tw/howardstudio/studio/page-3.html&w=%22%E6%B2%88+%E5%BF%97+%E8%B1%AA%22&d=XRVINWFULehH&icp=1&.intl=tw

YAHOO 的庫存頁面証實,沈志豪工作室 原來的網址(現在廢了),就是.... upvd
http:// www. upvd.com.tw/howardstudio/studio/page-3.html

無限可能創意團隊 目前的網址也是....upvd
http:// www.upvd.com.tw/

idog = upvd = bigbanana(2005-10-19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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