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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7173.com/content/2007-09-14/20070914101136578.shtml
風行世界的大富翁游戲,已有二十多種語言發行,由盒裝游戲到電腦游戲,大富翁一向是銷量保証,只要稍稍改良或換上另一個主題,就不乏捧場客。然而就是這樣一種熱門游戲,引發了來自台灣的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宇公司)狀告上海盛大(盛大游戲區)網絡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大)商標侵權案,大宇公司要求盛大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各類經濟損失54萬余元。
9月13日下午13時30分,這一備受關注的“大富翁”案在張江高科技園的創新港科學會堂宣判,到場的還有浦東新區各大功能區代表、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著名馳名商標企業,浦東新區知識產權保護協會的100多位會員,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大宇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大富翁”誕生
“大富翁”游戲最初出現于上世紀三十年代的美國,當時正值美國陷于前所未有的經濟大衰退期間,由失業的美國人Charles Darrow設計了一款叫“Monopoly”的游戲,就是一款以擲骰子點數下棋、以假錢進行模擬房地產交易的游戲,讓陷于逆境的人能夠在紙上買地建屋起酒店,過一把大富翁的癮,逃避貧苦的現實生活。這款游戲問世后立即成為美國最暢銷的游戲並流傳全世界,至今全世界大約賣出了2億套,曾經玩過該游戲的人數超過6億。
“盛大富翁”=“盛大+富翁”還是“盛+大富翁”?
2006年12月7日,大宇公司向法院訴稱,2005年3月21日,其在大陸注冊了“大富翁”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服務項目,其中包括“(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項目。2005年6月,原告發現被告盛大通過計算機網絡推出網絡在線游戲“盛大富翁”,與原告的“大富翁”電子游戲屬同一服務項目,且“盛大富翁”與“大富翁”在文字組合、含義、讀音等方面均構成近似,“盛大富翁”並沒有改變“大富翁”的基本含義,兩者之間沒有明顯的區別性,客觀上已經對眾多游戲用戶造成了混淆和誤解。因此盛大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盛大公司辯稱,“大富翁”是一類模擬商業風險的智力游戲棋的通用名稱,“大富翁”作為商標不具有顯著性,被告有權正當使用。被告的游戲名稱“盛大富翁”系由被告的企業字號“盛大”和通用詞匯“富翁”兩部分組成,屬合理使用,且與原告的商標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被告的游戲名稱“盛大富翁”並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辯論 唇槍舌戰
法庭上,原被告對各自的主張提出了針鋒相對的意見。
爭議一:“大富翁”是商品通用名稱?
被告盛大認為,大富翁是商品的通用名稱,被告不存在侵權,並提供了37份証據証明了“大富翁”的誕生和流傳。
原告大宇公司認為,既然自己已經經過了商標局核準取得了商標專用權,那就足以証明原告取得了注冊商標符合商標法的規定,被告的証據只能証明棋牌類游戲應是上世紀的事,而電子計算機游戲是上世紀80年代后才出現的,其棋牌類游戲和網絡游戲屬于不同類別。
爭議二:“盛大富翁”與“大富翁”注冊商標是否近似?
原告大宇公司認為,商標“大富翁”中的“大”是形容詞,修飾“富翁”兩個字,被告的“盛大富翁”中“盛”和“大”含有同樣的意義,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被告盛大認為,“盛大”標志在中國網民中有強烈視覺沖擊和印象,消費者均會將“盛大富翁”理解成“盛大”+“富翁”,而不會讀成“盛+大富翁”。
法院:“大富翁”是一類游戲的通用名稱
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商標是三個繁體“大富翁”文字,被告的標識既有圖形又有文字,總體形象上差別較大,且被告的標識使用于被告的網站,被告的字號是“盛大”,“富翁”是個通用詞匯,故進入被告網站的相關公眾對“盛大富翁”認讀並理解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會很大。
法院同時認為,從“大富翁”的字面含義、原告的使用方式、同行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對該文字的認知和使用情況看,盡管原告注冊的是41類服務商標,由于“大富翁”是一類游戲的通用名稱,故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對“大富翁”在表示一類“按擲骰子點數走棋的模擬顯示經商之道的游戲”的名稱時的正當使用。
綜上,法院最后沒有支持原告大宇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7-09-14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