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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台灣文博會 2018/04/18 ~ 4/29 (攤位招商:松山文創、華山文創)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美術藝文新聞:美術新聞、展覽與藝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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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台灣文博會 2018/04/18 ~ 4/29 (攤位招商:松山文創、華山文創) 2017-12-17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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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台灣文博會 2018/04/18 ~ 4/29 (攤位招商:松山文創、華山文創)




官網: http://www.creativexpo.tw
PDF下載: https://xor.tw/+4p1nt

主辦單位/文化部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前言



「臺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於 2010 年起策辦,2018 年更名為「臺灣文化創意設計博覽會(簡稱臺灣文搏會)」,以「Design Thinking」為軸,期以深度策展方式引領臺灣文化趨勢發展及帶動國民對文化議題的思考,另並提供文創商品交流及交易的平臺,提升整體產業國際競爭力。

2018 臺灣文博會以「設計」概念出發,
策辦「文化概念/華山 1914 文創園區」、「商品交易/松山文創園區」、「授權/花博公園爭艷館」等 3 大展館,強化文化內容策展,藉由提出議題式策展主題,詮釋世代觀點與文化美學,激發設計與創意思考,更透過展場及文化生活圈
之串聯規劃,展現臺灣獨特的生活美學風格與設計思考,朝向「亞洲最具思考力展會」邁進。

基本資訊 展覽場域



華山 1914 文創園區(臺北市八德路一段 1 號)/文化概念館

松山文創園區(臺北市光復南路 133 號)/設計品牌行銷館

花博公園爭艷館(臺北市玉門街 1 號)/授權館

活動日程
 松山文創園區、花博公園爭艷館
4/18- 4/19 10:00~18:00 開放專業人士入場
4/20- 4/21 10:00~18:00 開放專業人士/一般民眾入場(開放現場零售)
4/22 10:00~17:00 開放專業人士/一般民眾入場(開放現場零售)
進場:2018 年 4 月 15 日(日)至 17 日(二)
撤場:2018 年 4 月 22 日(日)17 時之後及 2018 年 4 月 23 日(一) (依松山文創園區、花博公園爭艷館
規定時間)

 華山 1914 文創園區(採全區策展,不開放參展報名,歡迎免費參觀及交流)
4/18~4/29 10:00~20:00 │ 開放一般民眾入場(東 2 館展區延展至 4/29,其餘展區至 4/22)
徵展內容
開放松山文創園區及花博公園爭艷館等二場域展示具文化創意內涵的商品或服務內容,參展廠商可依產
品或服務類別(或主題),選擇合適之場域報名展出,臺灣文博會主辦/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大會)有權審核
參展內容,並得依參展內容劃分最終展覽場域、展出館別及展區:
 松山文創園區
館別 內容
【日常對話】 傢俱、家飾、壁飾、燈具、桌飾、織品等設計與工藝相關用品。
【回歸生活】 戶外野趣、運動休閒、旅行用品、單車行動等…休閒生活相關用品。
【設計/非設計】 文具禮品、香氛、耳機、音響、運用科技與創新技術之相關衍生產品。
【風格潮流】 織品、袋包、飾品、鞋、帽、眼鏡…等服飾周邊穿搭配件。
【共饗時代】 餐食、生活器皿…等設計與工藝相關用品。
【世代交界】 博物館、地方政府、創新交易服務業者及相關團體。
【NEXT】 大會甄選國內優質具潛力文創品牌主題策展
3
 花博公園爭艷館
展區 內容
【原創角色】 插畫、漫畫、卡通人物、動漫人物、圖書出版
【藝術圖像】 博物館、藝術家、畫作、影像
【數位應用】 動畫、遊戲、電影、音樂、娛樂
【企業品牌】 商業、運動、汽車、慈善、名人等品牌代理
【TALENT 100】 推薦單位與媒體共同甄選 100 位亞洲新銳創作者
【其他】 上述產業衍生商品或服務內容
※ 備註
1. 松山文創園區及花博爭艷館受邀之國內外貴賓、買家及其他經大會確認者,於 4/18-19 兩天須憑證
換取入場識別證。
2. 本展恕不接受食品類廠商參展。
3. 為維持專業形象,不得於攤位以外區域發送宣傳品或樣品。
4. 獲 2017 文創精品獎之業者須於早鳥報名截止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前於線上完成報名,始享有減
免部分租金之權利。
參展資格
 本國業者
凡我國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且經大會審核通過符合前述展出內容之品牌、製造商、貿易商、代理商
或經銷商等。
 外國業者
1. 經政府許可進口地區之外商或其在臺代理商、經銷商、分公司及聯絡辦事處。
2. 代理外國產品者,須先取得外商授權書或代理合約書等佐證文件資料供大會審核參考。
 注意事項
1. 大會有權視業者產品風格屬性及以往參加臺灣文博會或國內專業展會之紀錄,經審核後決定是
否受理報名。
2. 除大會邀請、策劃或輔助參展者外,1 家廠商至少申請 1 個攤位(6 平方公尺),禁止廠商分租或
轉租攤位(包含以子公司或相關企業為理由),一經查獲,違規業者應立即撤除分租或轉租攤位
之公司名稱及 Logo。
3. 參與本展之業者視同同意所提供之資料用於本展各項宣傳推廣。
4. 嚴禁參展廠商於展覽期間陳列產地標示不實、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或著作權之產品。
5. 我國政府限制進口地區或政府禁止進口之產品,均不得在本展展出。
6. 其餘規定請參閱「2018 臺灣文博會參展規定事項」。
7. 本展於松山文創園區及花博公園爭艷館,前兩日(4/18-4/19)僅開放專業人士換證入場,後
三天(4/20-4/22)開放一般民眾入場,業者可於後三天現場零售並依法開立發票或收據。
4
攤位費用
 淨地攤位
攤位類型 計價
單位 定價(含稅) 早鳥優惠價 租用 6 個(含)攤位以上
淨地攤位
(不含任何設備)
6 m2
(3x2m) NT$26,400 NT$22,000 NT$18,000
 標準攤位(每家至多申請3個)
攤位類型 計價單位 定價(含稅) 早鳥優惠價
標準攤位
(含基本設備費)
6 m2
(3x2m) NT$35,000 NT$30,600
基本設備
規格說明
1. 隔間牆及支架(標準裝潢造型一式)。
2. 洽談桌 1 張、摺椅 2 張、展示台 1 座、插座 1 個、投射燈 4 盞(含電力)、
地毯 1 式、公司名稱或商標露出 1 式、垃圾桶 1 個。
3. 每攤位已含一插座 500W(110V)之基本電力(內含省電型投射燈 4 盞)。
※ 備註
1. 費用包含展期間每日垃圾清運,淨地攤位參展商須自備垃圾桶或垃圾袋。
2. 淨地攤位為不含任何配備之空地,參展廠商須自行接洽合格裝潢商承作攤位裝潢,並提供設計圖予大
會審核。
3. 面臨主走道攤位有限,大會將以6個(含)以上之大型攤位優先安排為原則,其餘將依攤位大小及訂金
繳費順序而定。
4. 電力設備:每攤位包含 1 個插座 500W(110V)之基本電力,如超過以上電力使用,須另外付費,電
力供應由大會指定裝潢承建商承辦並開立發票。
5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日期:
1. 早鳥(Early Bird)報名截止:即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五)
2. 參展報名截止:2018 年 1 月 18 日(四)
※ 備註:
 早鳥(Early Bird)優惠繳費截止:2018 年 1 月 5 日(五)
 參展單位如未能於優惠時段前完成報名繳款,原享有之租金優惠權利予以取消。
 參展報名截止日後報名者,大會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報名參展。
二、 網路報名:
1. 請至本展官網(www.creativexpo.tw)線上報名並上傳各項檢附資料。
2. 報名時間以完成網路報名(報名系統寄發通知)時間為準。
三、 檢附資料:
1. 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文件請加蓋公司印章)
(1)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下載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
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登記資料並加蓋公司印章。
(2) 代理國外產品之授權證明文件或進口證明文件影本。
2. 參展單位產品照片 2-4 張(1M 以上 5M 以下,300dpi 以上 jpg 檔、去背無 logo 之 png 檔尤
佳)
3. 品牌 logo (1M 以上 5M 以下,300dpi 以上 jpg 檔、去背 png 檔尤佳)
4. 同意參展切結書
※ 備註:
 大會將視整體行銷需求將參展單位所提供之產品照片及 logo 做為宣傳推廣使用。
 政府機關或組織參展者,免附上述第 1 項,第 2 項為選填欄位,並另外填寫參展業者資訊。
四、 注意事項
1. 參展單位報名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原報名單位之名稱,如有違反者,將終止其參
展資格並列入來年謝絕參展名單。
2. 參展單位於報名同時須將檢附資料上傳報名系統 www.creativexpo.tw,系統確認上傳資料無
誤後,自動回傳報名成功訊息,始進入資格審查階段。
3. 大會聯繫以電子郵件為主,請參展廠商於填寫報名資料時,務必填妥主要聯絡人之電子信箱及
6
代理人(或備用)電子信箱,如有變更請通知大會更改,以免錯失相關訊息,影響自身參展權益。
4. 攤位額滿後之報名列為候補名單,完成報名通過資格審查之參展商名單將隨時公佈於官網「最
新消息」。
費用繳交
一、 訂金:每一攤位訂金 NT$10,000 。
1. 完成報名並通過資格審查者,大會將通知繳交「攤位費訂金」及「繳款帳號連結」(系統自動產
生);參展業者完成訂金繳納後,大會即辦理對帳及發票寄送作業。
2. 訂金繳款時間與攤位圈選順序有關,為避免影響攤位圈選順序,請於繳款期限內完成訂金繳納。
二、 尾款:
1. 完成攤位圈選後,大會將通知繳交「攤位費尾款」及「繳款帳號連結」(系統自動產生) ;參展
業者完成尾款繳納後,大會即辦理對帳及發票寄送作業。
2. 尾款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參展資格,其申請之攤位由大會收回。
三、 匯款帳戶:
由報名系統自動產生繳款帳號,匯款相關手續費用由參展單位負擔,國際匯款應全額到付。
四、 訂金及尾款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取消與退費
一、 本展於報名後經大會審核通過後另通知繳費,參展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二、 攤位分配後,經通知繳交尾款或其他衍生費用而逾期未繳納者,將取消其參展資格,已繳納之部
分費用亦不退還。
變更或延後
一、 大會保有調整或變更參展單位申請之攤位數,或縮小攤位面積之決定權。
二、 若因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災、戰爭或其他非人為可改變之因素,迫使展覽會場改變、展期變更或取
消,大會不負責償付參展單位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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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位分配與使用
一、 審查通過之業者,大會將另通知協調會辦理時間及地點,未繳交訂金者,將無法參加。
二、 廠商分配攤位順序:
1. 攤位數多者先選。
2. 攤位數相同者,訂金繳費時間早者先選(須於大會通知之繳款時間內完成繳款)。
3. 以上皆同者,抽籤決定選位順序。
三、相關規定:
1. 大會依參展品牌類別及風格先劃分區域,分區域安排廠商圈選攤位位置。
2. 未參加協調會之廠商,由大會代為劃定位置,廠商不得有異議。
3. 協調會中無法受理現場增加攤位,如於報名後須增加攤位者,請儘早聯繫主辦單位辦理。
4. 攤位選定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要求更換攤位位置。
5. 大會保有參展廠商展品屬性規劃專區之彈性,廠商協調會時將依所屬專區圈選攤位位置。
6. 大會有權視整體規劃需要,調整廠商申請之攤位數及展區,如展品與原申請內容不相符,大會
有權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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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手冊及大會服務申請
有關臺灣文博會之相關規定及相關服務申請,包含展場布置相關規定說明、參展資料提供及大會服務申
請等,將詳載於參展手冊中。參展手冊將於攤位協調會議後公佈於官方網站上提供參展單位下載。
參展單位之專屬權益
免費參與或出席下列大會公開活動:
1. 展前記者會:於展前邀請國內外媒體對參展廠商進行採訪,提供參展單位更多曝光機會。
2. 媒合洽商:邀請百貨通路、選品店、博物館商店、網路商店,國內外買家與參展單位進行採購媒合
洽談。
3. 趨勢論壇:依據大會年度主題,配合全球產業鏈產製技術觀察,邀請設計、授權領域國際企業領
袖,交鋒對談。
4. 產品發表暨舞台展演:開放所有參展單位申請使用各展場活動區進行產品發表或其他宣傳活動。
5. 活動快訊:依大會議題整合行銷推廣,彙集參展商資訊於 Newsletter、官方網站、社群平台等,擴
大宣傳效益。
※備註:參加上述活動於大會官網申請,大會保留上述活動辦理變更權利。
展覽聯絡人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臺灣文博會工作小組
電話:(02)2745-8199
松山文創園區 ∣ 蘇先生 分機 579 /陳小姐 分機 592
花博公園爭艷館 ∣ 王小姐 分機 587
繳費資訊∣ 陳小姐 分機 572
報名網址:www.creativexpo.tw
E-mail:info@creativexpo.tw
地址:11072 台北市光復南路133號2樓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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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報名表(國內廠商)
本表僅供參考,參展報名請上大會官方網站www.creativexpo.tw「參展申請」線上報名
統 一 編 號
品 牌 名 稱
公 司 負 責 人
公 司 名 稱 (中)
(英)
聯 絡 地 址 (中)
(英)
發 票 地 址 □同上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 票 抬 頭
發 票 開 立 方 式 □二聯式發票□三聯式發票
公 司 E - m a i l
公 司 網 址
公 司 主 要
經 營 類 別
□品牌製造商 □零售通路 □經銷/代理/貿易商 □設計服務 □學校/育成中心
□授權、出版 □政府/組織/國營企業 □博物館/園區商店 □網路商城 □工廠 □其他(___)
展覽聯絡人 電話 ( ) 分機
職稱 傳真
主要聯絡E-mail 聯絡手機
備用聯繫E-mail
(以上資料僅供參展聯繫用,如更換承辦人,請主動通知大會,以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擬申請 □___________個標準攤位(6㎡/個攤位,含基本配備)
□___________個淨地攤位(6㎡/個攤位,不含任何配備之空地,須另找裝潢商)
擬參加之展區及
參展品項
□松山文創園區:傢俱、燈具、傢飾、香氛、音響、耳機、風格配件、休閒生活、餐食器皿…等
設計與工藝相關產品
□花博公園爭艷館:角色創作、藝術圖像、數位應用、企業品牌等其他衍生服務或產品
參展品項說明
(至少2項)
※至多上傳5張照

請說明:
產品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品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展資訊來源 □ 說明會 □ 文博會官網 □ 官方Facebook □ EDM □ 報紙/雜誌
□ 同業推薦 □ 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攤位面積與預估金額(每一攤位面積為3m*2m=6㎡) 單位:新台幣元
攤位規格 定價(含稅)
Early Bird 優惠


總承租攤位數 總價(含稅),訂金 $10,000 NTD

淨地攤位 26,400 22,000 NT$
早鳥:22,000 NT$ (2018/01/05前)

標準攤位 35,000
早鳥:30,600 NT$ (2018/01/05前)

6 個(含)以上淨地攤位 18,000 NT$

總金額(含稅) NT$
□本單位承諾遵守本展參展辦法,並已詳讀參展規定事項,同意承租「2018臺灣文化創意設計博覽會」之攤位並遵守規
定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本單位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接受兩年內不得參加本項展覽之規定。
此 致 文化部/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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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條款
□本人已詳閱本展相關資料,並已充分瞭解,茲授權「2018臺灣文博會(Creative EXPO Taiwan 2018)」(下稱「本
展」) 主辦單位文化部及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下稱「台創中心」)於辦理本展期間內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管理及處理本人之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應用區域為全球) ,並同意前
述資料於本展結束後,文化部基於公務需求得儲存、建檔、轉介、運用及處理本人所提供之各項資料。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謹此向您說明文化部與台創中心將如何處理所蒐集到的個人資
料:
一、同意文化部與台創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所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本展申請表內所列。
二、同意文化部與台創中心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您聯絡,並同意
文化部於本展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
三、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文化部與台創中心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文化部與台創中心得拒絕
之。
四、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
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參展資格或相關權益。
五、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密。
11
標準攤位說明(每一標準攤位為6平方公尺)
1. 1個標準攤位(3x2平方公尺)
A 配備項目 數量 單位
1 基本隔間 1 式
2 不織布地毯 1 式
3 公司名稱露出 1 式
4 洽談桌 1 張
5 折椅 2 張
6 投射燈 4 盞
7 展示台(備有收納空間/含鎖) 1 座
8 垃圾桶 1 個
2. 2個標準攤位(4X3或6X2平方公尺,由大會依整體空間規劃)
B 配備項目 數量 單位
1 基本隔間 1 式
2 不織布地毯 1 式
3 公司名稱露出 1 式
4 洽談桌 2 張
5 折椅 4 張
6 投射燈 8 盞
7 展示台(備有收納空間/含鎖) 2 座
8 垃圾桶 1 個
備註:
1. 逾期訂單每筆加收50%作業費用
2. 攤位配備請依表格所述項目為主(圖例僅供參考),恕無法退還差價或更換。
3. 大會保有修改上述規格之權力。
12
2018 臺灣文博會參展規定事項
1. 參展申請
各申請單位須依時限於官網 www.creativexpo.tw 詳細登錄報名資料,始能申請參展。報名表為申請
單位與大會簽定合約所為之不可撤銷之要約,並受其約束。若有不符參展資格之廠商,大會有權拒
絕參展。參展廠商報名確認後,不得任意更改原報名參展之單位或品牌名稱,如有違反,大會將拒絕
其參加本屆及下屆臺灣文博會。
2. 宣傳素材
大會將以申請單位於報名系統提供的資料作為各項媒體宣傳之素材,請詳閱各項欄位並於規定期限
內提供正確資料;各項媒宣素材將以申請單位之名義做露出,不得任意更換。除特殊情形,大會不接
受資料任意變更。
3. 攤位分配與使用
大會有權依參展品牌及風格劃分區域及展出館別,分區域安排廠商圈選攤位位置,大會將另行通知
攤位協調會時間及地點,公告於官網並經由系統寄發通知予完成訂金繳費之報名廠商。此外,未經
大會事先書面同意,參展單位不得分配、轉租或將其攤位授權給其他單位,亦不能使用會場內任何
非承辦單位分配之攤位,或將其攤位轉作展覽以外之其他用途。至展期結束,或因故終止合約時,參
展者應將攤位清理乾淨,完整交還。
4. 攤位設計圖
參展單位之攤位為自行搭建者(淨地攤位者),攤位設計圖需於 2018 年 3 月 10 日前上傳報名系統備
查。如承租攤位內設有舞台、揚聲器、懸掛大型氣球、或提供活動節目等,須符合松山文創園區及花
博公園爭艷館展場使用規範。
5. 攤位搭建
(1) 展覽攤位所有使用的建材、裝修均須具防火性,並符合防火及建築法規。
(2) 攤位規格均需符合大會所規定之尺寸:每一基本攤位 6 平方公尺(3m x 2m),攤位高度依各展
場使用規範而定,相鄰攤位之界面須美背處理。
(3) 淨地攤位廠商須於規定時間內繳交攤位設計圖供大會審查,大會有權依展出安全性及逃生動線
要求參展業者調整攤位設計。
(4) 參展廠商之陳列不得阻擋其他廠商之視線或違反大會規定,任何展示均不得損害大會之整體利
益。
13
6. 各攤位活動節目
請於系統開放申請截止日前將內容、時段、表演人員清單提交大會備查,由大會納入整體宣傳資訊
之參考資料。
7. 攤位閒置之處置
參展單位在開展前 60 分鐘尚未進駐攤位者,大會有權將攤位轉讓其他單位,已繳費用不予退還。展
覽期間攤位無人看管或閒置達 2 小時以上時,大會有權封閉攤位。
8. 進撤場時間規範
參展單位應於大會規定之進撤場時間內完成進、撤場等展覽相關作業,逾時者須自行負擔各展場規
定之逾時費用。
9. 展覽相關事宜
為建立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界整體的高品質行銷秩序,塑造良好形象,敬請合作下列事宜:
(1) 請參展業者於展期間配戴識別證以維護展場安全。
(2) 展覽期間大會有權要求參展單位卸除任何大會認為不適宜之物品,參展單位必須配合。
(3) 參展單位均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空間,且不得在展覽現場張貼有關大會同意之展品以外之廣告,
亦不得於會場內外進行政治宣傳活動。參展單位之廣告、宣傳及文宣,僅可於其承租攤位內張
貼及發送。
(4) 展覽現場之商業行為須符合本國法律規範,參展單位之展品皆應受目的事業機關、主管機關及
消費者保護法之法律規範,不得異議。
(5) 為維護展出品質,大會將加強噪音管控,各參展商使用之揚聲器須符合各展場規定內之分貝數,
若有違反之情事,大會有權終止其展出活動。
(6) 本展之參展證不得有:借用、偽造、未配戴等情況。
(7) 為維護展場安全及參觀者暨參展者之權益,所有參展單位必須遵守上述之規定,違反者大會有
權沒收違規物品,強制拆除攤位,及要求支付相關之費用。
10. 攝影及錄影
大會與媒體或大會指定之單位得於本展期間進行攝影、錄音等以配合大會整體宣傳,參展單位不得
無故拒絕。
11. 交易額提報
請參展單位配合提供展期間達成之交易額予大會(包含 B2B 及 B2C),該數據將作為文化部
辦理臺灣文博會及文化創意產業規劃之相關參考依據。
12. 展品及財務安全
參展單位得對其參展物品及自身之安全自行投保,自布展、展出至撤場結束期間,大會不負責參展
單位本身及參展者財物之遺失與損害。
13. 智慧財產權
嚴禁參展廠商展出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權利之產品、或使用未經授權之圖像於攤位設計、文宣品等
(包含大會商標、主視覺等相關圖像);另展會期間辦理各類活動前向我國立案登記之著作權集體管理
團體洽詢(請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 http://www.tipo.gov.tw/),以確認是否使用上述團體
14
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如確認使用,務必申辦「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個別授權」,取得各首音樂著作於活
動中之公開演出權,以免造成任何侵權之虞。如有違反上述規定,除要求停止展出外,將不得參加下
屆展覽,所有法律責任由廠商自行承擔。
14. 保險
大會將於展覽期間依據「松山文創園區」、「花博公園爭艷館」展場使用規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惟對於展覽期間(含進、撤場)應自行投保產險、竊盜險,大會對於參展廠商於展覽期間財物損壞、遭
竊等情事,依據國際展覽慣例恕不負賠償責任。
15. 場地復原規範
如發生參展業者於進撤場及展期間因故致場地及周邊設施損毀,參展業者應配合各展場復原之規定
及標準,負責賠償及修復責任。
16. 補充規定及條款
為確保臺灣文博會順利辦理,大會有權發布補充的規定及條款。任何補充規定及條款於發布 24 小時
後生效,成為本約定事項之部份內容,並即刻對所有參展者及其職員與代理人產生約束力。
17. 違反規定
參展單位如違反本約定條款情事時,對大會有損害賠償責任,大會有權就參展單位要求損害賠償費
用,參展單位對此不得有異議。
18. 參展手冊
參展單位須無條件遵守參展手冊內之各項規定及條文。
19. 爭議處理
凡與本合約條款有關的爭議應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20. 其他
本參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大會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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