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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災事故,請領給付時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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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災事故,請領給 2005-02-18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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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標題
094.02.15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罹患慢性腎衰竭接受血液透析治療(洗腎)申請殘廢給付,應以被保險人初次接受透析治療(洗腎)之日期為審定殘廢日期,並據以計算請求權時效,於二年內提出申請。
094.02.16 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災事故,請領給付時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罹患慢性腎衰竭接受血液透析治療(洗腎)申請殘廢給付,應以被保險人初次接受透析治療(洗腎)之日期為審定殘廢日期,並據以計算請求權時效,於二年內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2月30日勞保2字第0930055181號函、94年1月4日勞保2字第0930066009號令及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洗腎患者之成殘日期係以開始接受血液透析之日期為準,計算請求權時效,並應於二年內提出申請;比照「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祗能從事輕便工作者」發給第7等級殘廢給付,給付標準440日。

一、依照勞委會94年1月3日勞保3字第0930065084號令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參加之職業災害保險,為新的保險關係,如於再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保險事故,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投保薪資應不併計入再參加職災保險後之投保薪資計算。」

二、勞委會94年1月3日令發布後,「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參加之職業災害保險者」,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之「職業病」或「職業傷害」事故導致之傷病、殘廢或死亡,得依勞保條例第19條或20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殘廢或死亡給付,因屬新的保險法律關係,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投保薪資不併計入再參加職災保險後之投保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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