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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新北市學生美展徵件:水墨、水彩、版畫、繪畫-5/2~5/31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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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新北市學生美展徵件:水墨、水彩、版畫、繪畫-5/2~5/31截止 2017-03-1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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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 旨:提倡美術教育及藝術文化的保存與延續,並落實藝術扎根、展現與開發本市學生藝術濳能。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徵件項目:水墨類、繪畫類、水彩類、版畫類。



肆、實施辦法:

一、參選資格:
(一) 參賽者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所轄境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 參賽作品須為近二年內之創作,且不曾獲得任何國內外競賽型展覽優選獎(前三名)以上名次者。
(三) 每人每類限一件作品參賽;並不得冒名頂替。
(四) 限單幅作品。


二、送件方式:

(一) 一階段評審類(決選):水墨類國中、高中組;繪畫類國小組;水彩類國小、國中組及版畫類國小、國中組。
1.請繳交作品原件參加比賽。
2.收件日期:106年5月2日(週二)~106年5月31日(週三)20:30前。
3.請詳填附表一、二、四、五、六,以寄件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評選。 (附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二) 兩階段評審類:水彩高中組、版畫高中組
初選:
1.繳交完整作品照片8×10英吋之彩色照片或A4彩色輸出一張,初選資料恕不退還,請自留備份。
2.收件日期:106年5月2日(週二)~106年5月31日(週三) 20:30前。
3.請詳填附表一、二、三、五,信封上註明「新北市學生美展徵件」,一律以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附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審查)
4.初選結果將公告於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網址:www.xzcac.ntpc.gov.tw)
決選:
1.主辦單位發函予初選通過者,另行檢送作品原件參加決選。
2.收件日期:106年6月19日(週一)~106年7月2日(週日) 17:00前。
3.請詳填附表四、六,以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參加決選。


(三) 注意事項:
1.送件時請連同報名表(附件一)、送件資料表(附件二、三、四、五)、收據(附件六)、學生證影本(如未領有學生證,請檢附在學證明或相關文件)一同交寄。
2.團體報名者應一件一封個別裝袋交寄或親送,資料混雜難辨或填寫不全者,不予受理。
3.作品裝裱請妥善加裝保護措施,畫框背面須加木板,以避免作品受損,未加裝而導致毀損或髒污,主辦單位不予負責。使用玻璃材質裝裱一律不收。
4.超出尺寸規格者或未按規定事項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5.作品郵寄送件須包裝妥善,逾期不予受理(以送達為準);因郵遞過程損壞之責,請由作者自行負責。



三、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



四、獎勵:
(一)各組分別錄取一、二、三名各乙名,並依作品水準及評定標準評選佳作六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獎金及電子書乙冊,以上各組成績如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二)各組分別錄取入選若干名,作品編入電子書畫冊,不另行展出,並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一幀及電子書乙冊。

(三)獎金: 單位:新臺幣

組 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佳作
高 中 組 10,000 8,000 6,000 3,000
國 中 組 5,000 4,000 3,000 2,000
國 小 組 4,000 3,000 2,000 1,000

註:獎金以匯款方式匯入得獎者銀行或郵局帳戶。(如未領有帳戶,獎金將匯入法定代理人帳戶)



五、展覽時間:106年9月1日(週五)~106年9月20日(週三);(9月4日每月第一週週一休館)。
頒獎典禮暨開幕茶會:106年9月3日(週日)上午10:00。



六、收件地點、時間: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
週二~週六09:00至20:30,週日、週一09:00至17:00。
每月第一週週一為固定休館日,不受理收件。



七、退件辦法:
(一)未得獎作品請於106年7月17日(週一)至106年7月31日(週一),憑收據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
(二)得獎作品請於106年9月22日(週五)至106年10月8日(週日),憑收據至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辦理退件。(106年10月2日(週一)、10月4日中秋節休館,不辦理退件)。
(三)作品逾期未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得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八、簡章及報名表索取方式:

(一)紙本索取: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服務臺、新北市政府一樓大廳服務臺。
(二)網站下載: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網站。(網址:www.xzcac.ntpc.gov.tw)
(三)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洽詢電話:(02)2276-0182。



九、附則:
(一)參展作品主辦單位得負保管之責,並有展覽、攝影、刊登及出版等權利(如遇著作權爭議,作者應自行負責),惟遇不可抗力及作品結構本身或裝置不良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頒獎典禮得獎人請親自出席,倘若因故無法到場,請務必安排代理人出席。
(三)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數位輸出合成加工者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如參選資格、送件方式等),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且三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凡參加本競賽者,視同接受本徵件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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