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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金漫獎 (獎金 $2,250,000, 報名時間03/01~03/31) 2016-03-12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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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比賽:2016 金漫獎 (獎金 $2,250,000, 報名時間03/01~03/31)
官網: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5&P=1763
線上報名:
一般組別報名: https://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1763&FId=2121
特別貢獻報名: https://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1763&FId=2123
編輯獎勵報名: https://grants.moc.gov.tw/Web/Apply.jsp?OP=Apply&Key=35&P=1763&FId=2125
下載:
https://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6057
https://grants.moc.gov.tw/Web/DownloadPoint.jsp?FId=6058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獎金 $150,000 台幣。
二、原型設計獎, 獎金 $150,000 台幣。
三、漫畫編輯獎, 獎金 $150,000 台幣。
四、單元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五、兒童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六、少年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七、少女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八、青年漫畫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九、年度漫畫大獎, 獎金 $300,000 台幣。
十、特別貢獻獎。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漫畫新人獎、原型設計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另各頒給出版發行上開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年度漫畫大獎及特別貢獻獎之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另頒給出版發行年度漫畫大獎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年度漫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奬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二、漫畫編輯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之國民報名參賽。
三、原型設計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且實際參與原型設計之國民及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四、單元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或未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之國民報名參賽,或委託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五、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國民及出版發行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六、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不得報名參賽。
第七條 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之作品需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二、原型設計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格式及色彩,就已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中,針對個別人物、器物,挑選至少六幅足資結合漫畫主題、凸顯造型特色之原型設計畫稿(可為複印品),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並輔以設計理念以及參與設計人員背景說明呈現。
三、漫畫編輯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出版漫畫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編輯職務者。
四、單元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應以單格、四格或多格方式呈現。已出版或未出版之作品皆可報名參賽;未出版之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報名參賽,且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則。
五、兒童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未滿十二歲之讀者為主要閱讀對象,包括幼兒識讀、趣味、科普、知識、教學等皆可。
六、少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為主要閱讀對象。
七、少女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應以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女為主要閱讀對象。
八、青年漫畫獎: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以十八歲以上青年為主要閱讀對象,內容非屬第五款至第七款者。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九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七屆金漫獎報名須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文版字第10530021901號令訂定
1、 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2、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3、 報名方式:
(1) 除本點第二款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moc.gov.tw/ 首頁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為進行校對,各報名者完成網路報名後,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簽名或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圖書科),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七屆金漫獎」。
(2) 報名特別貢獻獎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3) 上開報名資料,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不予受理。
(4)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本部應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充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4、 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 報名漫畫新人獎者: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已完稿之實體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1) 已出版發行之作品,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出版發行者為限(以版權頁日期為準)。
(2)未出版發行之作品,其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呈現,其頁數不得少於四十八頁。
4. 檢附本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之具結書(範例如附件)。
(2) 報名原型設計獎者: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至少六幅足資結合漫畫主題、凸顯造型特色之原型設計畫稿(可為複印品),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並輔以設計理念以及參與設計人員之背景說明資料。
(3) 報名漫畫編輯獎者: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期間,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之佐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編輯出版實體漫畫作品之發想企劃、草稿、資料蒐集、作者推薦、獲獎、策展、行銷、促成版權交易或跨界等),至少需附一件實體代表作(版權頁上需載明由報名者擔任編輯,且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出版發行之作品),並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之說明。
(4) 報名單元漫畫獎: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已完稿之實體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並依下列說明辦理:(1)已出版發行之作品,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出版發行者
為限。
(2)如為未出版之作品,其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呈現,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則。
(5) 報名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期間(以版權頁日期為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之參賽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出版之全部作品。
(6) 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特別貢獻獎:
1. 報名申請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
2. 應檢附報名參賽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應填具報名參賽或被推薦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7) 其他
1. 僅接受以中文為主之作品報名參賽,若因故事劇情需要,可使用其他語言表示。
2. 不同作者合輯作品應報名「漫畫編輯獎」,惟該合輯中之作品不得再報名任何獎項。
3.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漫畫新人獎」、「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及「青年漫畫獎」六類獎項類別中擇一參賽。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一
※本表係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出之申請表格式,僅供參考,報名時仍應依本報名須知第三點規定,完成線上報名並自系統列印出報名申請表。
附表二
文化部獎補助系統案件申請單(範例)
表單的頂端
表單名稱:
第七屆金漫獎漫畫編輯獎報名參賽表
案件編號:
申請日期:
參賽者姓名:
別名:
性別:
生日:
電話:
現職:
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說明:
應附文件資料
□ 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實體作品(至少一份)
其它佐證資料:
本人擔保本人及參賽作品均符合「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且承諾一旦入圍、得獎,將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者,願接受貴部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置。
此致 文化部
2016-金漫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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