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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2015/十月, 2016/四月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美術比賽:設計比賽,投稿活動,漫畫比賽,美術插畫比賽,兒童繪畫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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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2015/十月, 2016/四月 2015-10-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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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2015/十月, 2016/四月




補助辦法: http://xor.tw/4pep9 (上半年,2015 十月就要申請)
官網: http://www.tyccc.gov.tw/



104 年 4 月 16 日桃市文視字 1040004815 號令訂定
104 年 9 月 23 日桃市文視字 1040013813 號令修正
一、為推廣本市視覺藝術活動,均衡地方文化資源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二)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
1.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前項補助對象為弱勢者,優先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市為主題或在本市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出版等相關
活動。
(二)本市視覺藝術資源之發展、推廣、相關調查、研究及保存。
(三)視覺藝術相關國際展覽、出版、交流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
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
辦理之活動。
前項期間如有變動,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五、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份,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總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附件三)。
(四)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附件四)。
(五)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以郵寄方式送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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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
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進行複
審。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本要點補助金額個人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召開審查會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執
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視覺藝術發展及欣賞人口之效益性等項
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尚需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
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同一申請者,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且不得以團體名義為個人提出申請。
同一計畫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提出申請,均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八、本要點補助項目含策展費、印刷費、講師費、佈卸展費、旅運費、設備場地
費、餐點費、保險費、材料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行政管理
費。
九、受補助者注意事項如下:
(一) 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補助金額千分之一數量之出版
品予本局。
(二) 受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出版品上列本局為指導單位或協辦單位;相關
宣傳、記者會、研習、演講及開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
通知本局。
十、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
核銷:
(一) 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光碟各二份。
(二) 領據。
(三) 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 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需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 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須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撥款及核銷。
撥款及核銷方式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3
十一、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桃園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使用、重製權利。
十二、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
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三、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
況之報告。
本局得就補助案件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員或相關人
員參與評鑑。
前項查驗及評鑑結果,得列為本局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依據。
十四、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
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十五、申請人之同一活動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
者,不予補助。
十六、補助案件如經本局認定有訂定協議之必要,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並執行。
十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原核准
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未經本局核准。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
(四)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八、受補助者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其辦理採購
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九、計畫內容具時效性或對本市視覺藝術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者,得不受本
要點申請時間及補助金額之限制,由本局另案審查並簽報本市市長核定之。
4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申請總表
編號: 【由本局填寫】
申 請 □個人 □團體
計畫名稱
申 請 單 位
( 申 請 者 )
經費預算(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金額以新台幣計)
計畫總預算
(支出金額合計)
新台幣 元
計畫收入
(無申請其他政
府機關補助者
該欄應填無)
自 備 款 元
申請
其他
政府
單位
補助
金額
單位名稱 申請金額 申請日期 申請結果



申請本局補助 元
一、經詳讀貴局補助要點(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遂依該要點提出
本申請,並願遵循相關規範。
二、申請者同意獲補助後,就補助案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桃園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三、茲聲明申請書上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團體大章 申請者或(團體)負責人印鑑章
5
申 請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申 請 單 位 ( 申請者 )
負責人  職 稱 負責人電話
本 案 聯 絡 人  職 稱 聯絡人電話
身 分 證 字 號
( 團 體 者 免 填 )
e - mail
傳 真
聯 絡 地 址 □□□□□
申請資格
□ 1.設籍本市之視覺藝術工作者(需檢附身分證影本)。
□ 2.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民間團體(需檢附立案證書影本)。

3.非設籍於本
市,具有下列條
件之視覺藝術
工作者(符合補助
要點第二點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之資
格)
□ 3-1.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 3-2.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
格者。
□ 3-3.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認
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需提供相關證書、邀請函或相關文件以茲證明。
□ 弱勢個人或團體(符合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資格,需檢附證明)
團 體 立 案 會 址
□□□□□
立 案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立 案 字 號
團 體 統 一 編 號
申請人過去三年獲獎及展演經歷(可自行增列表格,無者請填無)
年度 計畫名稱 考評單位 獲獎獎項
( 個





填)
6
過去三年接受本局或本府其他局處補助之情形(可自行增列表格,無者請填無)
年度 受補助計畫名稱 補助機關 補助金額
7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計畫書
編號: 【由本局填寫】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類 型
( 可複選 )
□展覽(個展/聯展) □推廣活動(講座/教學) □交流活動
□出版 □調查/研究/保存 □其他
計畫實施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辦理
地 點 / 地 址
地點:
地址:☐☐☐☐☐
主辦/協辦/合辦
單位(無者填無)
申 請 團 體
(參展者)
簡 介
(包含學歷、繪
畫經歷、工作經
歷…等,團體申
請或聯展者應詳
列主要參與人
員)
計 畫 內 容
摘 要
(包含活動內
容、特色、場次…
等,盡量詳實,
亦可另行以計畫
書替代 )
【附件二】
8
相關活動附件
資料(請附於
本頁後)
一、□ 相關剪報 份
二、□ 畫冊、書籍資料 本
三、■ 相關相片(請務必檢附)
(一) □ 個展者,20 張以上之作品照片。
(二) □ 聯展者,2 至 10 人,每人 3 張照片;10 人以上,
每人 2 張照片,總共至多不超過 30 張,且不得
全為單一人之作品。
(三) □ 過往相關活動之相片 張
四、□ 影音資料(CD 片;DVD 片;其他 )
五、□ 其他(品項/數量) (如邀請函)
申請單位戳記
(團體者請蓋大章,個人者免)





(團體者請蓋負責人印鑑章,未
簽章者不予受理)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9
計畫書附件:
相關相片、剪報、影音資料光碟請放於此頁,1 頁以上請編頁碼。
計畫書附件第_____頁
10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全案預算收支總表
※無者應填寫無,請參考【附表一】預算項目說明填寫。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 額 占全案百分比(%) 說 明
一、收入
其他政府補助
企業贊助
個人捐款
基金孳息
門票收入
作品銷售收入
版稅收入
活動紀念品收入
自備款
其他收入
申請本局補助
收入金額合計 100%
二、支出(請參照【附表一】預算項目說明將全案支出金額作分類)
人事費
業務費
旅運費
材料費
其他
支出金額合計 100%
收支損益情形

申請人簽章:
(個人者請加印鑑章;團體者請蓋負責人印鑑章及團體大章。)
【附件三】
11
全案預算支出明細表
※無者應填寫無,請參考【附表一】預算項目說明填寫。 單位:新台幣元
全案預算支出明細 (請詳列全案總支出明細)
預算項目 預算細目 數量 單價 金 額 說 明
申請本局補助支出明細 (請詳列欲申請本局補助支出明細)
合 計
(如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列)

12




預算項目說明:
填寫預算表時,請參考以下各類預算項目分別填寫,並視實際支出內容,參考選用屬於各項目
之適當預算細目。
預算項目(用 途 別) 預 算 細 目
1 人事費
為薪資或酬勞性費用
策展費、演出費(請分列各相關演出人員,如演員、演奏者等)、
工作費(請分列各相關人員,如展場工讀生)、研究費、稿費、
出席費、鐘點費、演講費、審查費、翻譯費、編輯費、顧問費
等。
2 業務費
為實施特定工作計畫
所發生的費用
郵電費、設計費、(請詳述設計項目,如海報設計或邀請卡設
計等)、印刷費、設備租借費(請分列各相關設備,如展台、
展櫃、桌椅、音樂、燈光、音響、電腦網路等)、攝錄影費、
版權費、茶點費、資料費、展場裝置費、展品租借費、場地租
用費、保險費等。
3 旅運費
為因計畫公出之車資
及旅費或公物搬運費
佈卸展運費、機票費、證照費、機場稅、車資、運費(含海、
空、陸運,請分列)、餐費、住宿費等。
4 材料費
為計畫所需之材料或
物料配件
裝裱材料費、創作材料、攝影材料、展場裝置材料、電腦光碟、
磁片、錄影音帶、包裝材料、幻燈片底片等。
全案預算支出明細表﹙填寫舉例﹚
預算項目 預算細目 預算金額 說 明
人事費 工作費(佈卸展人
員)
12,000 3 人 x2000 元 x2 次(佈卸各 1 次)
小 計 12,000
業務費 文宣印刷費(海報) 1,250 海報 5 張 x250 元
文宣印刷費
(邀請卡)
7,750 邀請卡 500 張 x15.5 元
茶點費 9,900 一式
保險費 12,000 藝術綜合保險一式
小 計 30,900
總 計 42,900



【附表一】
13
相關證明文件:(浮貼即可)
※個人者請提供身分證影本,團體者請提供「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弱勢個
人、團體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非設籍於本市,具有下列條件之視覺藝術工作者,應提供相關證書、邀請函以茲證明:
1. 曾獲國內外重大比賽獎項或展演邀請。
2. 曾獲本市桃源創作獎、桃源美展入選以上資格者。
3. 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認可之重大優良事蹟。
黏貼處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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