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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漫畫比賽:2015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手機漫畫 2015/09/30 $250,000 2015-08-30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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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漫畫比賽:2015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手機漫畫 2015/09/30 $250,000
簡章下載: http://xor.tw/4pnrp
共兩組漫畫比賽:各是 25 萬,共 50 萬
原創漫畫比賽: https://vovo2000.com/f/viewtopic-371388.html
手機漫畫比賽: https://vovo2000.com/f/viewtopic-371389.html
簡章
1、 主旨
為推動新北市動漫產業,打造新北市動漫文創產業之都,期藉由舉辦深具本市意象之「2015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蓄積新北市創作能量、發掘動漫產業人才及匯集優秀原創作品,為新北市動漫產業注入活力。
2、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3、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4、 競賽說明:
1、 獎項:
(1) 首獎(1名):獎金新臺幣12萬元整,獎狀一紙。
(2) 貳獎(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整,獎狀一紙。
(3) 優選(5名):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獎狀一紙。
2、 參賽資格
(1)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請報名個人組。
(2) 學校社團、非營利組織等團體,請報名一般團體組。
(3)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請報名公司行號組。
(4) 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及已與出版公司等簽定經紀約者,須檢附簽訂經紀約公司同意書及授權書始得參賽。
(5) 依類別分為個人組、一般團體、公司行號三組,請依參賽資格按照組別報名。
3、 徵件主題
(1) 題材內容不拘,以新北市為故事創作背景的手機漫畫,故事建議如下(舉例):
1. 故事發生場景與新北市有關,場景需要有明顯的辨識度。
2. 故事類型不拘(如、少女漫畫、超級英雄、推理、神話、武俠、奇幻、時空旅行、校園、文藝愛情皆可)。
(2) 不得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之限制級內容。
4、 作品規格
(1) 作品頁數需為30格以上、40格以內(格為一般漫畫之分格,不是頁數)。
(2) 故事結構必須完整,須以章回完結。
(3) 作品輸出規格(未依照以下格式繳交者,將酌予扣分):
解析度:300dpi
尺寸:不得小於20,000 pixel
色彩:RGB 全彩
檔案:jpg及psd
備註:請同時繳交JPEG檔與PSD檔數位檔
(4) 手繪稿請自行掃描成為上述的格式,並提交對白文字的word檔。
(5) 請同時提交燒錄的光碟和列印稿。
5、 報名方式
(1) 報名資料請至網路下載:請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ntpc.gov.tw/)下載。
(2)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9月30日(三) 17:30止,郵寄以郵戳為慿,逾期均不受理。
(3) 報名方式: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請將填妥之「報名資料」以郵寄或親送至「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收」,信封上並註明「2015新北市漫畫系列徵件-手機漫畫」。
(4) 注意事項:
1. 請自行保留原始檔案,本比賽一律採取不退稿方式徵件。
2. 同ㄧ作品不得同時參加「原創漫畫」與「手機漫畫」。
(5) 報名資料:
序號
項目
數量
作品格式
1
比賽報名表(附件手機漫畫-1)
1份
A4紙本列印,簽章正本。
2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書(附件手機漫畫-2)
1份
3
比賽切結書(附件手機漫畫-3)
1份
4
比賽授權書(附件手機漫畫-4)
1份
5
資料光碟
1份
內含1-4項報名資料之電子檔,以及手機漫畫作品原始檔PSD檔以及JPG檔。
6、 評選方式
「手機漫畫徵件競賽」分為「初審」、「複審」兩階段審查,每階段皆由國內具漫畫產業指標性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所組成的專業評審團評選,依各配分比例計算比賽成績。
評分項目
占分比例
劇情
30%
角色造型
25%
畫技
15%
分鏡
15%
新北市連結度
15%
(1) 初審:
依評分項目的比重,依序選出14名入選者(二倍於7名得獎者)。
(2) 決審:
依評分項目的比重,依序選出首獎1名、貳獎1名、優選5名,必要時
得從缺。
7、 期程:
8、 比賽規範:
(1) 參賽作品應為原創作品,並應確保參賽者擁有參賽作品所有權利,且未曾獲得國內外競賽任何獎項作品。
(2) 若查證投稿作品有抄襲或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和獎金,如引起侵權爭議,其相關之法律責任一概由本人自行承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3) 配合新北市政府後續相關活動之推廣與執行,參賽者須簽署授權書,將獲獎作品之圖、文、創意內容,無償授權主辦單位使用。
(4)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價值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須申報所得;價值超過新臺幣(含)2萬元者,依法須扣除10%稅金。
(5) 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活動辦法之各項規定,主辦單位保有修改與更動本簡章之權利。
(6) 請勿於作品上註記任何可識別姓名或身份之文字與符號,若有相關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和獎金。
(7) 本簡章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解釋。
No. _ (編號由文化局註記)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書
本人已詳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個人資料法第8條所告知事項(如附件手機漫畫-個-2-1)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人謹向貴局報名「2015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並同意以申請表中通訊資料作為貴局文書送達依據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此致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親 自 簽 名:
中華民國104年 月 日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1、 蒐集之目的:
適用於臺端報名本局辦理之活動或競賽時,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於本局相關公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局公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 臺灣地區。
(3) 對象:
1. 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 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3. 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4.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5. 臺端於本局網站或依本局所指定網站所為,已違反網站服務條款,損害本局或他人權益,本局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6. 有利於臺端權益。
7. 經臺端書面同意。
8. 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之義務。
(4)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5、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書
本團所有成員皆已詳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個人資料法第8條所告知事項(如附件手機漫畫-團-2-1)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團體謹向貴局報名「2015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並同意以申請表中通訊資料作為貴局文書送達依據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此致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親 自 簽 名:
所 有 團 員 親 自 簽 名:
中華民國104年 月 日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1、 蒐集之目的:
適用於臺端報名本局辦理之活動或競賽時,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於本局相關公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局公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 臺灣地區。
(3) 對象:
1. 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 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3. 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4.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5. 臺端於本局網站或依本局所指定網站所為,已違反網站服務條款,損害本局或他人權益,本局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6. 有利於臺端權益。
7. 經臺端書面同意。
8. 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之義務。
(4)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5、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書
本公司已詳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個人資料法第8條所告知事項(如附件手機漫畫-公-2-1)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本組織謹向貴局報名「2015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並同意以申請表中通訊資料作為貴局文書送達依據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此致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負 責 人 親 自 簽 名:
中華民國104年 月 日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1、 蒐集之目的:
適用於臺端報名本局辦理之活動或競賽時,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於本局相關公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局公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 臺灣地區。
(3) 對象:
1. 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 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3. 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4.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5. 臺端於本局網站或依本局所指定網站所為,已違反網站服務條款,損害本局或他人權益,本局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6. 有利於臺端權益。
7. 經臺端書面同意。
8. 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之義務。
(4)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5、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切結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證就投稿「2015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手機漫畫」之參賽作品,擁有完全權利,且絕無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之權利。如引起侵權爭議,願負責協助處理解決,並負擔一切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對他人之損害賠償、主辦單位所受損失之賠償、律師費用等)及相關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用印)
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104年 月 日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________________同意將參加「2015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手機漫畫」之作品及其相關圖、文等創意內容,無償授權予新北市政府作為動漫推廣使用,並保證不對新北市政府行使著作人格權,授權內容如下:
一、授權使用方式:
同意授權新北市政府得重製、改作、編輯、出版、散布、公開發表、公開傳輸等及其他一切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
二、授權地域:無限制。
三、授權使用期間及範圍:
(一)永久授權予新北市政府。
(二)若獲得首獎,自得獎名單公佈之日起,3年內專屬授權予新北市政府。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用印)
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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