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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新北市美展徵件,獎金 190,000 NTD 收件:2015/04/13~ 5/22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美術比賽:設計比賽,投稿活動,漫畫比賽,美術插畫比賽,兒童繪畫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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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新北市美展徵件,獎金 190,000 NTD 收件:2015/04/13~ 5/22 2015-03-14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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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新北市美展徵件,獎金 190,000 NTD 收件:2015/04/13~ 5/22



壹、主 旨:為鼓勵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推廣全民美育、提升人文素養,特辦理本競賽展覽。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參、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肆、實施方式:
一、參賽資格
(一)歡迎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藝術工作者或創作團隊〈團隊參賽者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1人統籌參賽、代領獎金等事宜〉。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以1件參賽作品為限。
二、送件方式: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備檔留存)
1、 參賽作品完整全貌相片、局部相片分別浮貼於送件表(四)。
二、團體報名者請指派1人為代表人並填具團體參賽資料表(二),資料混雜難辨者不予受理。
三、隨件檢附:
1.儲存「Word格式之送件表」及「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光碟片1片,並於光碟上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
2.送件表(一)、(二)、(三)、(四)之紙本資料,若為個人參賽者則免送(二)團體參賽送件表。
(二)複審:原件審查
1. 初審通過者,由本局通知作者,並於時間內繳交原件至新北市藝文中心(22042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B1電話:02-22534412分機8134)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2.雕塑類作者需於指定時間及空間自行完成佈展。
3.作品以不破壞本館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本局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1.送件表及隨件檢附之光碟片
2.作品全貌8×10吋或8×12吋相片1張
3.可附作品局部特寫4×6吋相片1張
1.裱裝完成尺寸:
卷軸尺寸寬100 cm×長240 cm以內;
裝框尺寸寬100 cm×長175 cm以內。
2.須親自落款。
書法
1.送件表及隨件檢附之光碟片
2.作品全貌8×10吋或8×12吋相片1張
3.可附作品局部特寫4×6吋相片1張
1.裱裝完成尺寸:
卷軸尺寸寬100 cm×長240 cm以內;
裝框尺寸寬100 cm×長175 cm以內。
2.限對聯或中堂。
篆刻
1.送件表
2.作品五至十方鈐印原拓印文1張,酌加邊款,黏貼於34×69cm宣紙,無須裝裱。
3.不須附照片。
1. 畫心45 cm×120 cm以內。鈐印以10-20方為限。
2. 卷軸或裝框均可,惟手卷、玻璃鏡框不予受理。
膠彩
1.送件表及隨件檢附之光碟片
2.作品全貌8×10吋或8×12吋相片1張
3.可附作品局部特寫4×6吋相片1張
1. 尺寸:20號至80號,裝框完成尺寸不得超過176 × 142 cm
雕塑
1.送件表及隨件檢附之光碟片
2.作品全貌8×10吋或8×12吋相片1張,另附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相片3張
(1)作品長、寬、高皆限200 cm以內,重量以電梯載重量700公斤為限。
(2)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三、評審方式: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選之
四、獎勵:各類別分設獎項(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
(一) 第一名:1名,獎金8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幀、電子書光碟2片。
(二) 第二名:1名,獎金5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幀、電子書光碟2片。
(三) 第三名:1名,獎金3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幀、電子書光碟2片。
(四) 優選獎:3名,每名獎金1萬元整、獎狀乙幀、電子書光碟2片。
(五) 入選獎:若干名,獎狀乙幀、電子書光碟2片。
五、時程規劃:
工作項目
時程
備註
簡章公佈
104年2月
公佈於本局網站
初審收件
104年4月13日至5月22日
親送(上班時間)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地點: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初審結果通知
104年6月下旬
公佈於本局網站並發函
複審收件
104年7月8日至7月12日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220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B1)不以郵戳為憑

雕塑類因需配合複審佈展,收件日期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評審結果通知
104年9月
公告於本局網站並發函通知
展覽時間
104年10月15日至11月8日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頒獎典禮
104年10月17日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卸展及退件時間
104年11月30日前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註:作業時間若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本局網站公佈
六、聯絡方式: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林小姐
(1). 寄件地址:「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林小姐收」,信封上註明「參加2015新北市美展○○類」。
(2). 電話:02-29509750分機111
(3). E-mail:aa3028@ntpc.gov.tw
七、簡章報名表索取:
(1). 紙本索取:各縣市文化局、美術館及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辦公室。
(2). 網站下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http://www.culture.ntpc.gov.tw
八、附則:
(1). 參賽作品須為2年內作品,且尺寸、媒材需符合簡章規定,初審與複審須為同一件作品,違者視為資格不符,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2). 本局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傳輸或列印。
(3). 報名表所填寫之作品賞析,主辦單位得於應用於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
(4). 所有入選參展作品之保險,保險期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險金額以每件新台幣壹拾萬元計,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者,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5). 採郵寄或貨運送、退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創作者自行負擔。
(6). 得獎作品均須參與展出,本局將於展覽後另行通知領回,領回方式如下:
(1). 親自領回
(2). 貨運: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送回,本局將委託貨運公司以貨到付款寄回,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局概不負賠償之責任。
(7). 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曾在公辦徵件美展之競賽性展覽獲優選獎以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有任何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自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狀、獎座等),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8). 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作品由本局全權處理。
(9).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徵件簡章各項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
2015新北市美展 送件表(一)
◎每份報名表限報名一件作品。
姓名

□個人
□(團體請填送件表二)
編號
(免填)
生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H)
服務單位


(o)
學 歷


(手機)
電子郵件

參賽類別
□水墨 □書法 □篆刻 □膠彩□雕塑
通訊地址
□□□-□□
戶籍地址
□同上□□□-□□
藝術相關經歷

身分證影本
(身分證影本正面)
(身分證影本反面)
切結書
切結書
一、本人〈團隊〉同意遵守簡章及送件表規定,所填資料均屬實。
二、本人〈團隊〉參加徵選之參賽資料均屬實,並遵守簡章之規定,如有違反,主辦單位有取消得獎(含入選)、參展等資格及追回獎狀(座)、獎金之權利。
授權書
本人〈團隊〉已詳閱「2015新北市美展」簡章內容第八條所列有關著作權等相關規定,並同意主辦單位不需另支付報酬。另同意主辦單位基於執行與本展印刷、出版、學術研究、教育推廣、文宣及行銷等之需要,得蒐集、處理、利用本人於本表所填之個人資料。
參賽人(立書人)簽名 : (未簽章者不予受理)
民國104年 月 日
2015新北市美展 團體參賽送件表(二)(個人免填)
序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方式
1
(代表人)

□□□□□

2


□□□□□

3


□□□□□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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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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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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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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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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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北市美展 送件表(三)
姓名


參賽編號
(免填)
作品名稱

創作年代
民國 年
作品尺寸
〈不合規定者拒收〉
平面類
畫心尺寸:長 公分×寬 公分

雕塑類
總尺寸:長 ×寬 ×高 公分
參賽類別
□水墨 □書法 □篆刻 □膠彩□雕塑
雕塑類材質

作品賞析(100-150字) 書法類請填釋文,楷書免釋文








2015新北市美展送件表(四)
參賽編號



參賽作品相片浮貼處

參賽作品全貌請貼於最上面

【相片背面註明:作品名稱/姓名/地址/電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適用於臺端參與本局2015新北市美展活動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於本局相關公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局公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局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
(三)對象: 1.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3.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4.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5.臺端於本局網站或依本局所指定網站所為,已違反網站服務條款,損害本局或他人權益,本局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6.有利於臺端權益。
7.經臺端書面同意。
8.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局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義務。
(四)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本人已詳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依個資法第8條所告知事項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簽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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