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吉祥物設計競賽 2014-10-21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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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吉祥物設計競賽
活動網站: http://home.ipcf.org.tw/mascot/
參賽資格與對象
1. 凡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個人與團體皆可參加,不限年齡與經歷。
2. 以團體報名者,須填寫 1 名代表人為後續相關作業之代表。
參賽方式
(一) 初選
1. 不限風格與媒材,2D 或 3D 圖稿、手繪或電腦繪圖創作皆可,圖像設計以 20x15cm 為限,繪製輸出於 A4(29.7x21cm)直式圖紙交件,每一個人或團體參賽,以 2 件(組)作品為限。
2. 吉祥物設計必需提供正面、側面及背面設計圖像(稿)各 1 張,另建議提供不同姿勢、角度、情境等為輔之設計圖像(稿)1 張,參賽作品以不超過4 張為限。
3. 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 103 年 11 月 30 日(日)截止,以郵局「掛號郵戳」或物流「交寄日期」為憑。(恕不接收親送)
4. 收件地址:11573 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 120 號 5 樓
收件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文化行銷部「吉祥物設計競賽」。(如附件 5,確認交件資料後簽名,並貼妥於信封後寄出)
5. 設計圖稿毋須裱背厚卡,初審資料毋須黏貼於作品背面,上述參賽資料一併寄送,恕不退件,請自行保留原稿或原始檔案,入圍名單以本會及活動網站公告為準。
(二) 決選
1. 入圍作品將以電話、E-mail 個別通知繳交參選作品,並於指定時間前交寄完成,逾期將不予受理,請自行負責。
2. 作品規格以圖像畫素 800x800 像素或 300dpi 之電子檔(JPGE)及及電腦繪圖原始檔(AI、PSD)等資料。
智慧財產權與專利讓渡
1. 評選結果為金、銀、銅獎、優選及佳作作品之參賽者,須將作品智慧財產權讓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並承諾不對本會行使著作人格權,本會得不限區域、時間、次數與使用方式。如不同意簽具「智慧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本會具取消獲獎資格之權利。
2. 本競賽得獎確定之作品圖稿,本會具有修改與後續使用權利。
3. 凡報名參加此競賽者,皆已研讀並充分了解本競賽之各項規定及條款要求,並且願意完全遵守本競賽之各項規定及條款要求。
4. 若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含著作權法)辦理之。
參賽注意事項
1. 圖像設計須為無任何仿冒、抄襲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且未曾在國內、外設計相關競賽獲獎之作品。獲獎作品如涉抄襲或經檢舉發現為其他活動競賽中得獎作品者,查證屬實後,將喪失參賽資格。
2. 獲獎者經人告發或檢舉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後,主辦單位得以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獲得之獎勵內容。若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或團體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處理相關事宜。如因此致本會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3. 團體之參賽人員不可以個人名義重覆報名,每團體限以 2 件作品參賽。
4. 除入圍作品各獎項獲獎者不得重複得獎,若作品未達評審標準得以從缺。
5.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金需依國稅局規定申報中獎之所得,若所得獎金或獎品價值超過新臺幣 20,000 元者,得獎人須負擔 10%稅金(非中華民國籍者,依法扣繳 20%稅金),
若得獎者不願配合,則視同放棄獲獎資格;得獎作品如是團隊合作,獎金開立領取者以代表人為代表。
6. 參賽者應尊重評選小組之決議,除非能具體證明其他作品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不得有異議。
7. 凡獲入圍獎項者須提供其創作之詳細資料,做為日後公開報導、展示、推廣教育、出版、研討及開發設計之用途,並同意不收取任何版權費用。
8. 獲金獎作品得獎之作品,需配合主辦單位製作 8-10 組延伸造型。
9.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或依其業務規章及慣例辦理,並保有所有比賽辦法之異動權利,若有任何異動,以本會活動網站公告為準,不另行通知。
聯絡窗口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文化行銷部
地址:11573 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 120 號 5 樓
電話:高先生(02)2788-1600 分機 211
e-mal:ijk@mail.ipcf.org.tw
官網:原文會: http://www.ipcf.org.tw/
原民台: http://titv.ipcf.org.tw/
活動網站: http://home.ipcf.org.tw/masc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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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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