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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2009「台灣采風」攝影比賽 金牌獎8萬元 98年9月30日收件截止 2009-09-12 23:43 分類: ✔️攝影 ✔️比賽 ✔️a52a2a 個人: ✔️攝影 ✔️比賽 ✔️a52a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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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a2a">交通部觀光局2009「台灣采風」攝影比賽
活動網址
http://taiwan.net.tw/m1.aspx?sNo=0012004
簡章網址
http://taiwan.net.tw/dn.aspx?uid=1084
報名表網址
http://taiwan.net.tw/dn.aspx?uid=1085
錄取獎項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8萬元,獎狀乙面)
銀牌獎2名(各得獎金新台幣4萬元,獎狀乙面)
銅牌獎5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狀乙面)
優選8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5仟元,獎狀乙面)
佳作120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仟元獎狀乙面)
* 得獎作品之獎金一律以「匯款」方式核發,屆時得獎人須提供本人受款帳號等相關資料,以利獎金核發作業。
宗旨
為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在享受觀光資源之際,透過鏡頭捕捉台灣之美,展現台灣多元的自然景觀,豐富的人文風貌,吸引外國旅客來台旅遊。並將得獎作品做為國內外觀光宣傳之用,促進我國觀光產業之發展。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承辦單位: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
題材
2009旅行台灣年的主題行程之景點及多元的人文風貌、多采的旅遊樂趣為攝影比賽主題,表達其意象。
*2009旅行台灣年相關資訊請參考觀光局網站
(網址: http://taiwan.net.tw)「2008-2009旅行台灣年」專區。
作品規格
數位影像,參賽作品一律輸出為長邊12英吋,短邊不限之彩色單張照片作品
(連作不收),不得裝裱、電腦合成、翻拍、修補、改色、彩繪,另數位相機拍攝作品需以(1,0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尺寸需約為3100d p i×3200d p i以上規格之RAW.TIF.及JPG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並需保留檔案之原始EXIF可交換圖像文件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XIF)。以RAW檔拍攝者需轉為TIF檔沖印輸出作品,原始電子檔光碟繳交RAW及TIF檔,作品若是以數位相機內建的影像處理功能拍攝,需於報名表中的拍攝方式欄加以說明。參賽作品每人限最多10件,每件作品均需註明主題,並附報名表、作品原稿原始電子檔光碟浮貼於作品背面(可多張作品燒錄至1張光碟),及簽署報名表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凡參賽作品(不論得獎否)一律不予退件。若所繳交作品與參賽作品不符,或未繳交原始電子檔光碟,以及未簽署報名表著作權讓與同意書者,一律取消得奬資格,不得有異議。
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請在郵寄信封上註明參加「2009台灣采風攝影比賽」。
收件地點
收件地點:
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地址:105台北市敦化北路240號4樓,電話:02-2349-1566,傳真:02-8712-9173)
評審
由主辦單位成立評審小組審議評選。
得獎公佈
評選結果將於評審作業完畢後,公佈於觀光局網站,並通知得獎人。
附則
一、 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反規定者取消得獎資格,獎金、獎狀如數繳回。至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二、 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三、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管理使用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本局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四、 銅牌(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五、 評審前,若遇不可得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六、 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七、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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