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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 金牌獎10萬元 2009年8月31日收件截止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美術比賽:設計比賽,投稿活動,漫畫比賽,美術插畫比賽,兒童繪畫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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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 金牌獎10萬元 2009年8月31日收件截止 2009-08-07 14:33
分類: ✔️攝影 ✔️比賽 ✔️a52a2a
個人: ✔️攝影 ✔️比賽 ✔️a52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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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a2a">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

資料來源
http://www.hl.gov.tw/ch/NewsContent.aspx?NewsID=2421

簡章
http://www.hl.gov.tw/News/FileHandler.ashx?ResourceID=3431

報名表
http://www.hl.gov.tw/News/FileHandler.ashx?ResourceID=3477


獎項及獎額

(一) 金牌獎1名,獎金10萬元,獎牌1座。
(二) 銀牌獎1名,獎金8萬元,獎牌1座。
(三) 銅牌獎1名,獎金5萬元,獎牌1座。
(四) 優選50名,獎金各1萬元,獎狀1幀。
(五) 佳作50名,獎金各5千元,獎狀1幀。




宗旨
為促進本縣觀光產業發展,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在享受觀光資源之際,邀集全國攝影好手藉由鏡頭記錄花蓮,捕捉花蓮13鄉鎮市傲人的自然人文風情。藉由本次比賽作品,同時可建立花蓮影像資料庫,保存花蓮在變動的年代裡不變的自然人文之美,使後來者也能深入體驗及認同花蓮,以創造本次活動之最大效益。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



參賽資格

(一) 凡海內外愛好攝影集關懷本縣觀光資源、自然生態與人文風貌之人士,皆可參加。
(二) 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2009花蓮百景」,相關內容包含花蓮縣自然景觀、人文風貌。
(一) 自然景觀:
1. 太魯閣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花東縱谷風景特定區、東海岸風景特定區、池南國家森林遊樂區、富源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國家級風景區
2. 七星潭、知卡宣森林公園、美崙山、鯉魚山……等縣級風景區
3. 花蓮境內各角落特有自然景觀。
(二) 人文活動:
1. 鐵人三項國際邀請賽、秀姑巒溪泛舟觀光、亞洲盃輕艇錦標賽……等競技活動。
2. A DA WANG原住民豐年節、鯉魚潭水舞嘉年華、花蓮金針季等……人文活動。
3. 花蓮境內特有人文風貌、民俗活動、建築景觀(含古蹟、交通設施如公路、水路、鐵路、航空、橋樑……)等皆可入題。




作品規格

(一) 傳統相機:
1. 120mm以上(含120mm)彩色正片
2. 135mm彩色正片
(二) 數位相機:
1. 10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2. 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三)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四)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8×12吋,或最寬邊不超過12吋之彩色照片。
1.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底片;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檔案光碟(光碟中需有參賽相片之原始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
(五)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六)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參賽方式

(一)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請洽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索取或請於活動網站( http://www.hl.gov.tw)下載,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址函索。洽詢電話:(03)8230751、(03)8227171轉524、525,傳真:(03)8237213。
(二)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如報名多件作品,請另行影印或列印填寫,並分別浮貼於作品背面。為節省資源,響應本府推動之節能減碳政策,務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
(三) 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字樣。
(四) 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收件日期

(一) 自比賽辦法公布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一)止。
(二) 以寄達收件地址日期為憑,非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請預估郵遞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三) 親自送件者,應於2009年8月31日(一)前之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恕不受理。




收件地點
花蓮縣(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行銷科。



評選規定

(一) 邀請學者專家5名,本府局處首長2名,共同組成「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評選委員會」。
(二) 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嚴格評選,並全程錄影以昭公信。




得獎公布、頒獎時間

(一) 比賽結果: 2009年9月中旬揭曉,並公布於花蓮縣政府網站(活動訊息),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二)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花蓮縣政府網站(活動訊息)。




附則

(一)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且為2005年1月1日起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二) 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三)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奬項得從缺。

(四) 參賽作品須與「2009花蓮百景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報名表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凡報名表非浮貼者,該件作品即不符規格,視同棄權。

(五)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修改、格放、疊片、護貝、裝裱,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紀念品、獎座或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六)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府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七)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10件為限;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八) 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九) 郵遞者,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

(十一) 未獲獎作品(照片、底片或光碟)不予退回,如需退件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並勾選報名表「退回作品」欄。未勾選「退回作品」欄或未附掛號回郵信封即不予退件,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

(十二)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十三) 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四)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花蓮縣政府」所有,管理使用單位為「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本府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十五)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六)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本簡章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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