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61條.第30條.細第52條.細第82~84條。
B請領資格
(1)參加保險年資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年資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保險年資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C給付標準↑
(1)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即其退休當月起前36個月平均);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年資滿1年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按其3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60歲以前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3)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於退職時依上述第(1)、(2)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終身最高以50個月為限。
D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1)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現金給付收據。使用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身分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與原件相符。
(3)符合前述B請領資格第(4)項者,須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E注意事項↑
(1)領取老年給付之請求權,自退職之日起算,若二年內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就自行放棄權利。(但重來仍有救)
(2)老年給付申請書「退職日期」欄應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一天之日期。
(3)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
(4)在民營企業間調動加保滿二十五年退職時,若最後服務單位一次發給其滿二十五年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者,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5)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時,俟其加保滿二十五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6)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參加被裁減資遣續保時,由委託團體加保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7))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老年給付者,得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墊付證明書,於給付申請時核交投保單位歸墊。
(8)凡曾領取勞保補償金或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 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9)補領中斷年資差額規定自90.12.21起生效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補發併計年資後老年給付之差額。
000000000現行的簡單的勞保退休金計算~ 😉
*''同一單位''投保三十年~60歲以前退休
可請領最後三年平均薪資*四十五個月退休金~
(三萬就是一次領一百三十五萬~四萬二就是一百八十九萬~不需另外交稅)
*六十歲以後最高則只能請領五十個月~
以保本來說
可說是非常划算的福利保險
不保可惜喔XD~
SOHO族務必加入 😉
就算是編輯~換單位保年資也會受影響
所以加入工會是很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