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Photoshop cs3 範例應用精選集 作者 蔡哲明嚴重涉及抄襲... 2007-07-2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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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 有關版權法律行動問題、圖片構成盜版的條件、教學書與創作書的差異,涉及著作權法釋疑
頒布(發文)日期 2005/4/28
頒布(發文)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內 容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94042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有關版權法律行動問題、圖片構成盜版的條件、教學書與創作書的差異,
涉及著作權法釋疑
全文內容:一、版權法律行動問題一節,依現行著作權法 (下稱本法) 規定,著作權
之侵害,除了常業犯以及以光碟之方法所為非法重製或散布行為,係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得由法院逕依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外,其餘均屬告
訴乃論之罪,即須由告訴人依法告訴後,法院始得予以起訴。至於智
慧財產權之保護,一向為本局主要之宣導工作,而著作權人自己或可
於著作上加裝防盜拷措施,以防止他人任意利用,並於其上標記如「
著作權所有,請勿轉載」之警告性字樣,以避免著作權受侵害。同時
為便於將來發生著作權侵害之爭議時,著作權人可舉證主張自己的權
利存在,亦建議著作權人應事先保留著作之原件、原稿或其他著作相
關資料,於其上註明創作人、創作日期等,以保障自己之權利。
二、圖片構成盜版的條件一節,按本法規定,所謂「重製」,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
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
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使用他人圖片時,如未使用原圖,而是以修改
或拚接方式利用,如只是少量修改而不影響整體圖片之呈現者,則仍
屬「重製」他人圖片之行為。
(看看我附的圖片...雖然文字有些許更改...圖片也有些許不同...我相信應可認定為使用他人圖片時,如未使用原圖,而是以修改
或拚接方式利用,如只是少量修改而不影響整體圖片之呈現者,則仍
屬「重製」他人圖片之行為)
惟如修改之情形已達另為創作之程度者
,則屬上開之「改作」行為,惟無論係重製或改作他人圖片之行為,
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始得為之。
三、教學書與創作書的差異一節,按本法第 47 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
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這本抄襲我的書的Photoshop cs3 範例應用精選集 並沒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為教科用書...因此我相信本條例並不適用)
前項
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
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
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經教育行政機關
審定之教科書,如符合本條規定時,即可於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仍應依該條第 4 項規定,支付使用報酬。故如
教科書之編製者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得請
求利用人依照法定使用報酬率支付使用報酬,至於您所稱的教學書是
否為本法第 47 條所稱之教科書,需依事實狀況認定,如屬教科書即
有第 47 條之適用,如不屬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則雖係用作
教學,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 (例如第 52 條規定之「引用」) 外,
仍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予以重製、改作或編輯,否
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________________
數位花園
http://www.adobe.idv.tw/james
頒布(發文)日期 2005/4/28
頒布(發文)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內 容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94042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有關版權法律行動問題、圖片構成盜版的條件、教學書與創作書的差異,
涉及著作權法釋疑
全文內容:一、版權法律行動問題一節,依現行著作權法 (下稱本法) 規定,著作權
之侵害,除了常業犯以及以光碟之方法所為非法重製或散布行為,係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得由法院逕依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外,其餘均屬告
訴乃論之罪,即須由告訴人依法告訴後,法院始得予以起訴。至於智
慧財產權之保護,一向為本局主要之宣導工作,而著作權人自己或可
於著作上加裝防盜拷措施,以防止他人任意利用,並於其上標記如「
著作權所有,請勿轉載」之警告性字樣,以避免著作權受侵害。同時
為便於將來發生著作權侵害之爭議時,著作權人可舉證主張自己的權
利存在,亦建議著作權人應事先保留著作之原件、原稿或其他著作相
關資料,於其上註明創作人、創作日期等,以保障自己之權利。
二、圖片構成盜版的條件一節,按本法規定,所謂「重製」,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
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
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使用他人圖片時,如未使用原圖,而是以修改
或拚接方式利用,如只是少量修改而不影響整體圖片之呈現者,則仍
屬「重製」他人圖片之行為。
(看看我附的圖片...雖然文字有些許更改...圖片也有些許不同...我相信應可認定為使用他人圖片時,如未使用原圖,而是以修改
或拚接方式利用,如只是少量修改而不影響整體圖片之呈現者,則仍
屬「重製」他人圖片之行為)
惟如修改之情形已達另為創作之程度者
,則屬上開之「改作」行為,惟無論係重製或改作他人圖片之行為,
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始得為之。
三、教學書與創作書的差異一節,按本法第 47 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
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這本抄襲我的書的Photoshop cs3 範例應用精選集 並沒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為教科用書...因此我相信本條例並不適用)
前項
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
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
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
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經教育行政機關
審定之教科書,如符合本條規定時,即可於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仍應依該條第 4 項規定,支付使用報酬。故如
教科書之編製者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得請
求利用人依照法定使用報酬率支付使用報酬,至於您所稱的教學書是
否為本法第 47 條所稱之教科書,需依事實狀況認定,如屬教科書即
有第 47 條之適用,如不屬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則雖係用作
教學,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 (例如第 52 條規定之「引用」) 外,
仍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予以重製、改作或編輯,否
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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