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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全國公教美展徵件:$900,000 水墨、書法、油畫、水彩、攝影、漫畫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美術比賽:設計比賽,投稿活動,漫畫比賽,美術插畫比賽,兒童繪畫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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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全國公教美展徵件:$900,000 水墨、書法、油畫、水彩、攝影、漫畫 2016-01-10 01:15
分類: ✔️水墨 ✔️書法 ✔️油畫 ✔️水彩 ✔️攝影 ✔️漫畫
個人: ✔️水墨 ✔️書法 ✔️油畫 ✔️水彩 ✔️攝影 ✔️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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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全國公教美展徵件:$900,000 水墨、書法、油畫、水彩、攝影、漫畫





收件: 2016/03/14 ~ 2016/04/15

105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

一、目 的:為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展示各機關藝文活動成果,並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

二、主辦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文化部、教育部。

三、協辦機關:國立國父紀念館、新竹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四、參加對象:
(一)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不含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部隊)所屬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
(二)全國各公立學校聘期一學年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

五、作品題材:主題不限,作品不得違公序良俗。

六、展出內容: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6類。


七、展覽地點及日期:(暫訂,如有更動,於人事總處網站調整公告)

地區
展出地點
展出日期
首展
國立國父紀念館逸仙藝廊
105.07.29-105.08.11

新竹市文化局
105.08.24-105.09.04

花蓮縣文化局
105.09.07-105.09.23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105.09.27-105.10.16

嘉義縣梅嶺美術館
105.10.19-105.11.06


八、作品規格:
為利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務請於各類送展作品背面之右上方黏貼標籤,並書明作品編號、作者服務機關、姓名、類別、製作年代、作品名稱等資料(標籤格式請參考「附表1」,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請將作品妥善包裝(以氣泡布或紙箱包裝),並於外包裝右上方處黏貼「附表1」,以利收、還件、評審作業之進行。
(一)水墨 (含膠彩) 類:
1. 水墨作品形式以直式裱裝(捲軸)為限,橫幅不收。作品外加塑膠套裝,畫心尺寸180×90公分以內為原則(不含裝裱),以木料、玻璃或塑膠等材質裱框者,一律不予收件。
2. 膠彩作品尺寸最大以116.5×91公分(50號)為限,請加裝簡便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另建議送件者加裝紙盒(箱)以維作品安全。
(二)書法 (含篆刻) 類:
1. 書法作品字體不拘,畫心尺寸180×90公分以內為原則(不含裝裱),直式捲軸並外加塑膠套;以對聯送展者,其條幅(捲軸)不可超過兩幅。
2. 篆刻作品畫心尺寸不超過70×140公分,鈐印以10至20方為限,可酌加邊款,並以直式裱裝(捲軸)。
3. 前開作品建議送件者加裝紙盒(箱)以維作品安全。
(三)油畫類:
含油彩、壓克力等,作品尺寸最大以116.5×91公分(50號)為限,請加裝壓克力透明板及簡易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四)水彩類:
含水彩、粉彩、鉛筆、炭筆、彩色墨水等,畫心最大不得超過110×80公分(全開圖畫紙),請加裝壓克力透明板及簡易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五)攝影類:
1. 單張作品:彩色或黑白均可,直式或橫式之尺寸,長邊限定為30.48公分(約12吋),短邊不限,自行裱裝或護貝者不予收件,並請標明拍攝地點。獲選佳作以上得獎者,應送原作品規格為長邊限定為61公分(約24吋),短邊不限,請自行裱裝,並請標明拍攝地點。
2. 系列作品:彩色或黑白均可,畫面尺寸長邊加總、短邊加總各不得超過100公分,請自行裱裝,並請標明拍攝地點。
(六)漫畫類:
黑白、彩色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39公分×54公分)圖畫紙,單幅、四格、多格漫畫、電腦輸出形式均可;作品以漫畫創意為主要表達方式,請排除政治性議題之作品,並避免海報形式,且非必要文字不得展現,請自行裱裝。



九、作品選送方式:
(一)各類參選作品限定103、104、105年之創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前三名),每人每類以選送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並填具「附表1」標籤及「附表2」徵選作品送件表,送至服務機關人事單位(退休人員請送至退休前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如機關裁併者,請送至業務承接機關人事單位)。
(二)各類參選作品,均依行政層級送由中央一、二級機關(總統府、五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議會作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併選送)分別初審篩選後,擇優彙送人事總處;負責彙送之各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每類選送作品最多以25件為限。
(三)凡選送之作品,除應依前項規定貼妥「附表1」標籤,彙送機關並應造具選送作品清冊3份(清冊格式請參考「附表3」,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連同作品及「附表2」徵選作品送件表一併彙送人事總處點收,1份由人事總處蓋章發還作為掣據,2份由人事總處留存。
十、選送作品收件日期及地點:105年3月14日至15日(星期一、二),由彙送機關將選送作品清冊連同作品(毋須備文),逕送人事總處給與福利處檢查點收。地址:臺北市濟南路1段2-2號(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樓西側後方收件),聯絡電話:(02)23979298轉657。退還作品時間另行通知。
十一、作品保險
(一)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還截止日止。
(二)評審期間,每件作品以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攝影類為5,000元)為送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經評審為得獎作品(佳作以上),每件作品以3萬元(攝影類為2萬元)做為得獎參展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
十二、評審:
(一)由人事總處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
(二)評審委員依評審標準決定名次、優選及佳作各若干名。團體成績則以送展件數及獲得佳作以上之作品多寡評定之,其評定標準詳如十三、獎勵(一)。
(三)評審成績另行通知,又為編印美展專輯及作品展出所需,得獎作者另需填妥「105年全國公教美展得獎作者簡歷表」(如附表5)、著作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如附表6)。


十三、獎勵:
(一)團體獎:
1、計算方式:
團體成績係以個人作品成績及選送作品件數加權後彙計,其計分項目及標準如下:
(1)個人作品成績:第1名5分、第2名4分、第3名3分、優選2分、佳作1分。
(2)選送作品件數加權:按送件數量,每件以0.1分採計,至多採計5分。(即:各機關選送作品之總數量在50件以內者,每件以0.1分採計,最多採計至5分;超過50件者,則仍以5分計算之。)
(3)以上二項之加總,即為機關之團體成績。
2、給獎名額及方式:
原則上取8名,即第1、2、3名及績優獎5名,各頒獎盃乙座。前三名如有同分時,以各類作品獲第1名件數較多者排名在前;獲第1名件數相同時,以各類作品獲第2名件數較多者排名在前,依此類推。
(二)個人獎:
1、給獎名額:
(1)各類作品名次獎,除經評審委員認定需增額錄取或從缺外,原則上各取3名,即第1、2、3名。
(2)優選及佳作獎:視作品數量及水準評選若干名。
(3)各類作品錄取件數,最高不得超過總錄取件數100件之百分之二十。
2、給獎方式:
(1)各類作品評選為第1、2、3名者,各頒獎盃乙座及獎金,第1名獎金6萬元、第2名獎金4萬元(獎金超過2萬元者,依所得稅法需扣繳10%稅金)、第3名獎金2萬元。
(2)各類作品評選為優選者,各頒優選獎牌1面及發給獎金6千元。
(3)各類作品評選為佳作者,各頒佳作獎牌1面,不發給獎金。
(4)各類評選為佳作以上之作品,將收錄於專輯並予以展出(部分佳作作品如受限展場規模大小,如無法全數展出時,人事總處將依展場狀況適當調整展出作品件數)。
(三)榮譽展:曾經3次獲得全國公教美展同一類別第1名者,將邀請榮譽展出2年,以資觀摩,列入榮譽展出者,每人各頒贈獎牌1面,以示崇敬之意。


十四、限制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受理:
(一)逾規定收件期限送件者。
(二)未經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個別自行送交人事總處者。
(三)選送作品清冊未依規定作業者。
(四)各類選送作品未符第九點各款所定規格及未依規定於各類選送作品背面之右上方貼以標籤,並書明有關資料者。
十五、經費:
(一)各類作品裱裝費,由個人或各機關自行負擔。
(二)評選及展覽所需經費,由人事總處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六、其他
(一)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如經發現則取消資格,得獎者獲選成績無效,追回獎金及獎座(牌)等各項獎勵,如因此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參選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參選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務請各機關先行告知及審查。
(二)中央各機關選送作品清冊及編碼表之機關名稱,請依行政院組改核定生效之組織全銜為準。
(三) 獲選展出之作品,於巡迴展覽後,另函通知各選送機關派員向人事總處領回。如未於規定期間內領回,人事總處不負保管責任。
(四)獲選作品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無償授權主辦單位為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獲選作品無償授權主辦單位編輯專輯、將專輯及其電子檔散布、公開傳輸,用以製作、散布相關文宣品與衍生品,為研究、推廣美術等非營利目的錄製相關影音成果、將該影音成果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 參賽人同意其服務機關(構)及主辦單位於辦理本活動,為展品標示、製作專輯及活動聯繫等因本活動衍生相關事項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其姓名、聯絡方式、服務機關等個人資料。
(六)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


編號:
(由主管機關填寫)
服務機關:
姓名:
類別:
創作年份:
作品名稱:
地點(僅攝影類須填寫):



註:
1、標籤之規格、大小請依上表製作(或影印使用)以求統一。
2、本標籤請自行製作或影印,並將各欄位詳實填妥後,黏貼於作品背面之右上方,俾便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及作者資料;請將作品妥善包裝(以氣泡布或紙箱包裝),並於外包裝右上方處黏貼本標籤,以利收、還件、評審作業之進行。
3、本表「編號」欄之編號,由彙送機關統一編列,參賽人毋須填寫。
4、彙送機關就本表「編號」欄之編寫方式:編號分為三碼,一為機關編碼(詳附表4之「機關編碼表」),一為作品類別之代碼(詳附表3之「作品類別代碼表」),另一為各機關內選送作品之序列碼。如:總統府機關編碼為「01」,水墨類(含膠彩)作品有10件,查水墨類(含膠彩)之代碼為A,則該類作品之編號即由「01A—01」編至「01A—10」,依此類推,請各機關依上述方式將各類選送作品予以正確編號,以利查對。


105年全國公教美展徵選作品送件表

填表說明:
一、選送作品請依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項分類,各按本表格式,以A4紙張影印造具清冊3份,連同作品送交人事總處點收。至附表2徵選送件表,經參賽者簽名後,亦併請彙送至人事總處。
二、清冊內各欄請詳實填寫,俾作為展出及專輯印製之基本資料;「編號」欄之編寫方式,請依前開附表1之註4之規定編列。
三、各類選送作品背面,請以附表1之標籤,書寫編號、作者服務機關、姓名、類別、作品名稱等資料,俾供評審、展出作業及編輯畫冊等事宜參考。標籤請黏貼於作品背面之右上方,黏貼方向請與作品正面同一方向,俾予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選送作品應妥善包裝(以氣泡布或紙箱包裝),並於外包裝右上方處黏貼附表1之標籤,以利收、還件、評審作業之進行。
四、書法(含篆刻)類之條幅(捲軸)作品,不得超過2幅,否則不予收件,如係對聯,請於作品名稱欄加註「對聯」2字。
五、有關作品尺寸欄,填列方式為作品之長乘寬,單位為「公分」,如:公分× 公分;請分別就「不含框或裱褙」之作品淨尺寸,及「含框或裱褙」之作品尺寸填載。
六、作者聯絡電話請詳填,俾利聯繫。
七、「職稱」欄,如為退休人員,則填退休人員;如為眷屬,請填現職人員職稱,如王主任小美之眷屬。
八、請配合按照上述說明辦理,俾利作業,否則拒絕收件。


作品類別代碼表
作品類別
代碼
水墨類(含膠彩)
A
書法類(含篆刻)
B
油畫類
C
水彩類
D
攝影類
E
漫畫類





機 關 編 碼 表
編碼
機關名稱
編碼
機關名稱
編碼
機關名稱
01
總統府
31
經濟部
61
新北市政府
02
國家安全會議
32
交通部
62
桃園市政府
03
國家安全局
33
衛生福利部
63
臺中市政府
04
中央研究院
34
文化部
64
臺南市政府
05
國史館
35
勞動部
65
高雄市政府
06
立法院
36
科技部
66
宜蘭縣政府
07
司法院
37
國家發展委員會
67
新竹縣政府
08
最高法院
38
蒙藏委員會
68
苗栗縣政府
09
最高行政法院
39
僑務委員會
69
彰化縣政府
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40
中央銀行
70
南投縣政府
1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41
行政院主計總處
71
雲林縣政府
1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2
嘉義縣政府
13
智慧財產法院
43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73
屏東縣政府
14
法官學院
44
國立故宮博物院
74
臺東縣政府
15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5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75
花蓮縣政府
16
臺灣高等法院
4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76
澎湖縣政府
17
考試院
4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7
基隆市政府
18
考選部
48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78
新竹市政府
19
銓敘部
4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9
嘉義市政府
2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50
公平交易委員會
80
福建省政府
2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5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1
金門縣政府
22
監察院
52
原住民族委員會
82
連江縣政府
23
審計部
53
客家委員會



24
行政院
54
中央選舉委員會


25
內政部
5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6
外交部
5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7
國防部
57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28
財政部
58
臺灣省政府


29
教育部
59
臺灣省諮議會



30
法務部
60
臺北市政府


(機關名稱請依行政院組改核定生效之組織全銜為準)

105年全國公教美展得獎作者簡歷表
註:
1、 得獎人個人生活照片電子檔(清晰且檔案大小1M以上)、本簡歷表之電子檔及攝影類得獎人得獎作品照片電子檔,請傳至承辦人蘇小姐信箱(babing@dgpa.gov.tw)。
2、 為配合展出需求,務請詳填簡歷表「姓名」及「作品名稱」欄之中、英文資料。
3、 「參展及得獎經歷」及「本次得獎作品創作年份、創作理念或心得」欄,如超過80字者,本總處將酌予刪減過長文字。

2016-全國公教美展.jpg
2016-全國公教美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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