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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北市美展徵件 ,2013/04/26,總獎130萬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美術比賽:設計比賽,投稿活動,漫畫比賽,美術插畫比賽,兒童繪畫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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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北市美展徵件 ,2013/04/26,總獎130萬 2013-03-0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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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北市美展徵件



活動網站:
http://www.culture.ntpc.gov.tw/web/Message?command=showDetail&postId=270594&FP=1068

壹、主 旨:為鼓勵美術創作風氣、培育藝術人才,推廣全民美育、提昇人文素養,特辦理本競賽展覽。
貳、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實施方式:
一、參賽資格
(一) 「全國組」需具中華民國國籍;「新北市組」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外,戶籍亦需設於新北市。
(二) 設籍新北市者,可跨組參賽,唯同1件作品不得重覆參賽。
(三) 每類限1件作品參賽。
二、送件方式:
(一) 初審:繳交光碟或照片二擇一:(初審資料恕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備檔留存)
1.按各類別檢附相關資料。
2.光碟:儲存「Word檔案格式之送件表」及「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作品全貌、局部圖各1張,共2張),檔案大小約1MB,檔名為作品名稱。並於光碟上註明作者及作品類別、作品名稱。
照片:繳交完整作品照片8×10吋全貌、局部圖各1張,照片黏貼於報名表4-3、4-4。
3.初審依據照片或照片電子檔評審,務請清晰。
(二) 複審:原件審查
1. 初審通過者,由本局通知作者,須於指定時間內檢送初審入選原件至新北市藝文中心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22042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B1電話: 02-22534412 分機8134)
2.作品如需特殊組裝者,主辦單位得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佈展。
3.作品以不破壞本館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本局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1.送件表
2.光碟或照片(二擇一) 1.裱裝完成尺寸:
卷軸尺寸寬100 cm×長240 cm以內;
裝框尺寸寬100 cm×長175 cm以內。
2.須親自落款,並請附加包裝套。
書法 1.送件表
2.光碟或照片(二擇一) 1.裱裝完成尺寸:
卷軸尺寸寬100 cm×長240 cm以內;
裝框尺寸寬100 cm×長175 cm以內。
2. 限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
3. 請附加包裝套。
篆刻 1.送件表
2.光碟及作品五至十方鈐印原拓印文一張,酌加邊款,黏貼於34×69cm宣紙,無須裝裱。 1. 畫心45 cm×150 cm以內。鈐印以10-20方為限。
2. 卷軸或裝框均可,惟手卷、玻璃鏡框不予受理。
膠彩 1.送件表
2.光碟或照片(二擇一) 1. 尺寸:20號至80號,經裝框完成後不得超過176 × 142 cm
2. 畫框正面須裝壓克力,背面加置木板,惟玻璃鏡框不予受理。
雕塑 1.送件表
2.光碟或照片(二擇一)、光碟(作品正、背、左、右角度圖各1張,共4張)。
或繳交作品清晰照片8×10(英吋)1張(完整作品),另附3張不同角度拍攝3張 (1)作品長、寬、高皆限200 cm以內,重量以電梯載重量700公斤為限。
(2)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三、評審方式: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舉行初、複審評審會議。
四、獎勵:各類別分設獎項(獎金依法扣除所得稅)
(一) 第一名:1名,獎金10萬元整、獎牌乙座、專輯5冊。
(二) 第二名:1名,獎金6萬元整、獎牌乙座、專輯5冊。
(三) 第三名:1名,獎金4萬元整、獎牌乙座、專輯5冊。
(四) 優選獎:3名,每名獎金2萬元整、獎狀乙幀、專輯5冊。
(五) 入選獎:若干名,獎狀乙幀、專輯2冊。

五、時程規畫:
工作項目 時程 備註
簡章公佈 102年2月 公佈於本局網站
初審收件 102年4月8日至4月26日 親送(上班時間)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地點: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
初審結果通知 102年6月 公佈於本局網站並發函通知
複審收件 102年6月19日至6月25日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220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62號B1)
評審結果通知 102年8月 公告於本局網站並發函通知
展覽時間 102年8月29日至9月22日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頒獎典禮 102年9月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退件時間 102年9月30前 地點:新北市藝文中心
註:作業時間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本局網站公佈。
六、聯絡方式: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林小姐
(一) 寄件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林小姐收」,信封上註明「參加2013年新北市美展○○類」。
(二)電話: 02-29603456 分機4607

七、簡章報名表索取:
(一) 紙本索取:各縣市文化局、美術館及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辦公室。
(二) 網站下載: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http://www.culture.ntpc.gov.tw

八、附則:
(一) 參賽作品須為2年內作品,且尺寸、媒材需符合簡章規定,初審與複審須為同一件作品,違者視為資格不符,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二) 本局有權決定典藏第一名得獎作品與否,典藏獎金將另行編列典藏費。
(三) 本局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傳輸或列印。
(四) 報名表所填寫之作品賞析,主辦單位得於應用於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
(五) 所有入選參展作品之保險,保險期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險金額以每件新台幣拾萬元計,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者,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 複審送、退件,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七) 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曾在公辦徵件美展之競賽性展覽獲優選獎以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有任何相關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獎金、獎狀、獎座等),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八) 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作品由本局全權處理。
(九)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徵件簡章各項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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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是春秋等閑賦,識盡停跡翻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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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術活動或是個人繪畫參展等,
希望在版內宣傳可以私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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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auling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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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全國公教美展 徵件 ,2013/04/16,總獎12萬 2013-03-0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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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全國公教美展 徵件




活動網站:
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0422&CtNode=233&mp=4

一、目的:

為賡續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展示各機關藝文活動成果,並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

辦理單位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教育部、文化部。
三、協辦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新竹縣政府文化局、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花蓮縣文化局。

四、參加對象:

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所屬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不含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部隊、充員戰士、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

五、作品題材:

主題不限,作品不得有違公序良俗。

六、展出內容:

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類。

七、展覽日期及地點:

(暫訂,如有更動,於人事總處網站調整公告)
地區 展出地點 展出日期
首展 國立國父紀念館逸仙藝廊 102.08.02-102.08.15
北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102.11.06-102.11.24
中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102.10.02-102.10.15
南 臺南市立臺南文化中心 102.09.13-102.09.22
東 花蓮縣文化局展覽室 102.08.20-102.09.01



八、作品規格:

為利辨識作品之正確懸掛方向,務請於各類送展作品背面之左上方黏貼標籤,並書明作品編號、作者服務機關、姓名、類別、製作年代、作品名稱等資料(標籤格式請參考「附表1」,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
(一)水墨類(含膠彩):
1. 水墨作品形式以直式裱裝(捲軸)為限,橫幅不收。作品外加塑膠套裝,畫心尺寸180×90公分以內為原則(不含裝裱),以木料、玻璃或塑膠等材質裱框者,一律不予收件。
2. 膠彩作品尺寸最大以116.5×91公分(50號)為限,請加裝簡便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二)書法類(含篆刻):
1. 書法作品字體不拘,規格同水墨類,均為直式捲軸並外加塑膠套;以對聯送展者,其條幅(捲軸)不可超過兩幅。
2. 篆刻作品畫心不超過70×140公分,鈐印10至20方為限,可酌加邊款,並以直式裱裝(捲軸)。
(三)油畫類:
含油彩、壓克力等,規格同膠彩,請加裝簡易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四)水彩類:
含水彩、粉彩、鉛筆、炭筆、彩色墨水等,水彩畫面最大不得超過110×80公分(全開圖畫紙),請加裝簡易畫框以利搬運、懸掛,背面請加木板,裝用玻璃者不予收件。
(五)攝影類:
彩色或黑白均可,直式或橫式之尺寸,長邊限定為61公分(約24吋),短邊不限,自行裱裝或護貝者不予收件,並請標明拍攝地點。
(六)漫畫類:
黑白、彩色不拘,大小不超過四開(39公分×54公分)圖畫紙,單幅、四格、多格漫畫、電腦輸出形式均可;作品以漫畫創意為主要表達方式,請排除政治性議題之作品,並避免海報形式,且非必要文字不得展現,作品一律不裱裝。

九、作品選送方式:

(一)各類參選作品限定為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2年內之創作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前三名)。
(二)各類參選作品,均依行政層級送由中央一、二級機關(總統府、五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作品請各縣市政府一併選送)分別初審篩選後,擇優彙送人事總處;負責彙送之各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縣市議會),其每類選送作品最多以30件為限。
(三)凡選送之作品,除應依前項規定貼標籤外,並應造具選送作品清冊3份,連同作品一併彙送人事總處點收,1份由人事總處蓋章發還作為掣據(清冊格式請參考「附表2」,自行製作或影印使用),清冊內「作品淨尺寸」及「作者聯絡地址及電話」等各欄請詳實填寫,俾作為入選作品聯繫及專輯印製之基本資料。

十、選送作品收件日期及地點:

102年4月15至16日(星期一、二),由彙送機關將選送作品清冊連同作品(毋須備文),逕送人事總處給與福利處檢查點收。地址:臺北市濟南路1段2-2號8樓(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樓西側收件),聯絡電話:(02)23979298轉656。退還作品時間另行通知。

十一、作品保險

(一)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還截止日止。
(二)評審期間,每件作品一律以新臺幣(以下同)5千元為送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經評審得獎作品(佳作以上),每件作品以2萬元(攝影類為1萬元),做為送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十二、評審:

(一)由人事總處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
(二)評審委員依評審標準決定名次、優選及佳作各若干名。團體成績則以送展件數及獲得佳作以上之作品多寡評定之,其評定標準詳如十三、獎勵(一)。
(三)評審成績另行通知,又為編印美展專輯及作品展出所需,得獎作者另需填妥得獎作者簡歷表。

十三、獎勵:

(一)團體獎:
1、計算方式:
團體成績係以個人作品成績及選送作品件數加權後彙計,其計分項目及標準如下:
(1)個人作品成績: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優選2分、佳作1分。
(2)選送作品件數加權:按送件數量,每件以0.1分採計,至多採計5分。即:各機關選送作品之總數量在50件以內者,每件以0.1分採計,最多採計至5分;超過50件者,則仍以5分計算之。
(3)以上二項之加總,即為機關之團體成績。
2、給獎名額及方式:
原則上取8名,即第1、2、3名及績優獎5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
1、給獎名額:
(1)各類作品名次獎,除經評審委員認定需增額錄取或從缺外,原則上各取3名,即第1、2、3名。
(2)優選及佳作獎:視作品數量及水準評選若干名。
2、給獎方式:
(1)各類作品評選為第1、2、3名者,各頒獎盃乙座及獎金,第一名獎金6萬元、第二名獎金4萬元(獎金超過2萬元者,依所得稅法需扣繳10%稅金)及第三名獎金2萬元。
(2)各類作品評選為優選者,各頒優選獎牌1面及發給獎金6千元。
(3)各類作品評選為佳作者,各頒佳作獎牌1面,不發給獎金。
(4)各類評選為佳作以上之作品,將收錄於專輯並予以展出(部分佳作作品如受限展場規模大小,如無法全數展出時,人事總處將依展場狀況適當調整展出作品件數)。
(三)榮譽展:曾經3次獲得全國公教美展第1名者,將邀請榮譽展出2年,以資觀摩,列入榮譽展出者,每人各頒贈獎牌1面,以示崇敬之意。

十四、限制規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受理。
(一)逾規定收件期限送件者。
(二)未經中央一、二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彙送,個別自行送交人事總處者。
(三)選送作品清冊未依規定作業者。
(四)各類選送作品未符第九點各款所定規格及未依規定於各類選送作品背面之左上方貼以標籤,並書明有關資料者。

十五、經費:

(一)除攝影及漫畫作品外,各類作品裱裝費,由個人或各機關自行負擔。
(二)評選及展覽所需經費,由人事總處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六、其他

(一)凡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如經發現則取消資格,得獎者獲選成績無效,追回獎金及獎座(牌)等各項獎勵,如因此造成主辦單位之損害,參選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參選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務請各機關先行告知及審查。
(二)中央各機關選送作品清冊及編碼表之機關名稱,請依行政院組改核定生效之組織全銜為準。
(三) 每人送選之各類作品各以1件為限。
(四)獲選展出之作品,於巡迴展覽後,另函通知各選送機關派員向人事總處領回。如未於規定期間內領回,人事總處不負保管責任。
(五)獲選作品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無償授權主辦單位為公開展示、重製、編輯、改作、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獲選作品無償授權主辦單位編輯專輯、將專輯及其電子檔散布、公開傳輸,用以製作、散布相關文宣品與衍生品,為研究、推廣美術等非營利目的錄製相關影音成果、將該影音成果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作者並應承諾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 參賽人同意其服務機關(構)及主辦單位於辦理本活動及因本活動衍生相關事項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其姓名、聯絡方式、服務機關等個人資料。
(七)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本簡章各項規定。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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