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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s(亂) 所有的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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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都是同一間工作室的作品,加上宮崎駿名聲比較大....難免會有很多人當作宮崎駿的作品 😂

蠻想看的..不知道台灣會不會出DVD 😩(2005-11-09 00:20)

兩年多了... 😂(2005-11-09 00:05)

好像很讚....
原著是野阪昭如
動畫監督是高畑勲.....
http://www.ntv.co.jp/hotaru/index.html(2005-11-09 00:01)

我幫我弟PO的...
:l我想你電話聯絡他會比較清楚唷... 😂
他很少上MSN...(2005-10-31 19:16)

幫人代貼。。。
本文期限/過期日:2005/11/2

公司名稱:艾碼整合行銷
工作性質: case
工資待遇: 10萬上下
聯絡方式: 0953819981
其他限制:無
地址:台北市光明路240-15號3樓
工作內容:電腦或手繪1秒9~12張總共30秒動畫(2005-10-29 15:15)

繼續頂 😈(2005-10-29 14:40)

屎基讚啦!!!入圍了阿!!
投好票了!! 😈
我以跟隨我數年的寶貝名字北港六呎四之名來賭!!
要是沒中我的名字就倒過來寫!!以後就叫我四呎六港北(2005-10-27 23:05)

kaiw 寫到:
我記得是劍晨被破軍唆使去殺雄霸(武功已廢),
結果誤殺幽若,
雄霸衝向劍晨手上的劍自盡...

漫畫版


香港人對自己的作品也不是很尊重啊,東改西改重製不斷,能撈就撈,
後來馬榮成不畫了,風雲我也不看了.....

小說版的雄霸也死啦?


......恩...應該是去衝向步驚雲的劍吧.... 🤢(2005-10-23 23:02)

風雲決..第一部的劇情阿XD(2005-10-22 21:05)

joanna 寫到:
Ares 寫到:

好吧,我沒說清楚
你說的當然對,但那是過去的事情,也已經被告過了,重點是平芬現在他們已經知道尊重而會去詢問,那有必要再去追究他們往事麻?
(我只是覺得既然已經是過去的事情了就不要再去挖人家的蒼疤了)

另一個而是出版社已經被告知最少要尊重,告知當事人用哪張帳片,結果還是沒做到,知錯了還是繼續錯

我只是把這兩者做個比較而已


你大概誤解我的意思囉, 我也是用來做比較... (在這個事件裡)
平芬德珍他們的畫冊是我的珍藏, 要真追究, 那收藏的讀者也有責任(包括我)...
我是看了你的前言(非常律己), 然後後面的話馬上又對平芬放寬標準,
覺得這樣似乎有點矛盾而已......(我愛找碴 🤢 連錯字都會訂正喔...XD)

就像今天我也是看到這個事件,
把插畫家用明星照片來作畫的普遍情況而點出來而已,
這不是挖啥瘡疤...今天荷靖的行為只是反應出這個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情...
當然包括最有名的插畫家......

這事件, 若要認真追究,
無論是照描或是看著畫ˋ或臨摹ˋ或練習,
無論是否有營利行為, 凡無徵求當事者同意,
只要參考過照片的畫家大概會倒遍地吧......

包括你之前已經說明...同人誌是不合法的...
出版社默認這樣的行為, 是因為會帶來買氣或長紅,
大部分明星也不知道是不曉得還是有看過而不在意,
亦或是也默認畫家的行為...
因為也可能因此會為自己帶來人氣一樣的道理吧~(只是瞎猜 🤣 )


那就是我的語誤了 😩
(還有錯字 😅 )(2005-10-22 20:28)

idog 寫到:
對阿,查的到了,這個網址不錯用,查的到很多案例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雖然站大被法官這樣判,還是覺得他倒霉,數位視野似乎也有站大的老朋友這麼覺得吧...還蠻熱鬧的,不過..有點閒
至於其它的想法....沒有 8)
妳好好的靜養吧


人家很堅強的,要不要靜養看人家囉~

倒是...
我還有問題想問你耶...
請問你在無限裡面是什麼職位?好像很大耶!
因為都看你身兼小豪子又兼IGOD又兼律師..等等..一人身兼數職...而且24小時都在公司的樣子(看IP)這個一般小員工應該無法有這樣的本事吧!你好厲害唷,24小時含加班你的薪水應該是公司最多的吧 😮
你又是無限團隊裡最關心這見事情的人...(比小豪子還要關心唷)
不過別氣餒,我們也是很關心你的 🐷
少了你相信會少了很多樂趣唷...


其實...我沒有什麼意思,我只是很好奇你的身分而已 🤢(2005-10-22 18:19)

[quote="joanna"][quote="Ares"]我也畫過COS照阿 😈
不過我除了有當事人同意之外,我也要經過攝影師同意才會畫....而且都會告知商業用...

不管平芬跟德珍如何,至少被畫的人沒叫他們不要用..

而這個出版社已經被告知不能再用了,也不追究了..後來偏偏還是要用
起碼的尊重都沒有..
p750010 寫到:


你比較懂得尊重, 知道必須知會or詢問當事人同意, 😃
但是平芬跟德珍, 難道因為被畫的人沒叫她們不要用,
就能光明正大的用嗎??連詢問都不必?? 😮
這論點蠻奇怪的, 如果這樣的行為是錯的, 那不能就是不能!!




好吧,我沒說清楚
你說的當然對,但那是過去的事情,也已經被告過了,重點是平芬現在他們已經知道尊重而會去詢問,那有必要再去追究他們往事麻?
(我只是覺得既然已經是過去的事情了就不要再去挖人家的蒼疤了)

另一個而是出版社已經被告知最少要尊重,告知當事人用哪張帳片,結果還是沒做到,知錯了還是繼續錯

我只是把這兩者做個比較而已(2005-10-22 16:53)

我只是小小張而已阿 😂

要請也是AK請才對... 😈 (請我們...)(2005-10-22 00:45)

我也畫過COS照阿 😈
不過我除了有當事人同意之外,我也要經過攝影師同意才會畫....而且都會告知商業用...

不管平芬跟德珍如何,至少被畫的人沒叫他們不要用..

而這個出版社已經被告知不能再用了,也不追究了..後來偏偏還是要用
起碼的尊重都沒有..



-----堤外話一下....
同人誌合法性阿....其實同人誌並不合法,但是出版商都默認它存在的必要性

朱學恆之前的文章
http://www.30.com.tw/spot/trend/trend.asp?ser=10159(2005-10-22 00:43)

恩....那請客.. 🐷(2005-10-22 00:03)

RONG 寫到:
唉呀~難得出來吠兩三聲的,怎麼又拿IP來消遣人氣ykgood: 🤩 😊 🤩 😊 🤩


因為這個ip問題我一直就很想聽他解釋了,偏偏一直閉不見面,害我想念他好久 😅 結果一出現當然馬上就問這個問題...等了一下午說...

結果還是不敢回了 😴 ...好失望..

雖然早早知道他是無限的人,不過也也不用不承認阿,在無限這樣有名的團隊應該要感到自豪才對阿 😂

idog以後要大聲說出我是無限可能的團員唷!!!



想想日本人是怎麼看待事件的嚴重性,不管是做錯事的作家也好.出版的出版社也好....

不對就是認錯而已,商譽已沒了,難道連自尊都不要了嗎


如果沈肯認錯我還會為他拍拍手,因為那樣做很有勇氣...
不過以他的個性我看是不可能 😈(2005-10-20 00:20)

叫人多讀點書自己先把網路該有的知識搞好吧 😈

叫人腳踏實地自己偏偏去踢到鐵板 😈

說一切交給司法,結果ㄧ敗訴自己還是跳出來"汪汪" 😈

反正他也沒辦法解釋IP問題,以IP論就已經確定你是無限的人,怎麼解釋也沒用 😉

目前還沒看到他們有誠信兩字,我只從他們的表現看到耍賤兩字..(2005-10-19 16:54)

毆毆毆!!!
i-dog好久不見!!
有個問題想請教....
你是沈志豪那邊的人吧
如果不是只是iphoto站長的朋友
為何ip跟之前的沈志豪還有xx律師等人的ip會ㄧ樣呢?
或這...你就是沈志豪? 😉
請解釋ㄧ下吧,好想知道唷 🤢(2005-10-19 14:35)

那....繼續推 😂 (死)(2005-10-19 13:58)

哇哈哈.. 😂 恭喜阿!!(2005-10-19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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