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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設計比賽:屏東稅務小公仔海報設計比賽 ($32,000, ~2015/11/16) 2015-08-23 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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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設計比賽:屏東稅務小公仔海報設計比賽 ($32,000, ~2015/11/16)
官網:
http://www.pttb.gov.tw/TaxEduPro/ActiveAreaDetails.aspx?id=19&menuid=319
http://www.pttb.gov.tw/BulletinBoard/NewsDetails.aspx?id=512&menuid=21
http://www.pttb.gov.tw/UploadFile/20150731151410.doc
活動辦法
一、辦理目的:為使一般民眾及學生建立租稅常識,透過舉辦租稅海報設計比賽,以本局公仔~小稅猴及無實體電子發票為創作主題,發揮創意及想像力,籍由比賽過程了解租稅對國家建設、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及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重要性,也培養誠實納稅的觀念。
二、指導單位:財政部賦稅署、屏東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四、協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縣內各國中、小學校
五、參加對象:本縣國中小學生及一般社會大眾
六、比賽分組;
(一)國小低年級組
(二)國小中年級組
(三)國小高年級組
(四)國中組
(五)社會組
七、作品主題:以本局公仔~小稅猴及無實體電子發票為創作主題如(附件3),並以誠實納稅、購物消費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的重要性、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租稅與國家建設、多元繳稅方式等租稅題材為範圍。
八、比賽辦法:
(一)採個人自由創作並以收件方式辦理評選。由縣內各國民中、小學集體報名或個人自行送件參賽均可,每位同學參賽作品最多以2件為限;參賽作品不得為聯名創作,違者不列入評選。
(二)參賽作品規格為四開紙張大小,畫材不拘,以二至四格或全版海報呈現;手繪、電腦繪圖皆可。
(三)各校或自行送件者之參賽作品請以親送或郵寄方式投件,並請妥善包裝,如寄送過程中有毀損者,本局概不負責。
※比賽辦法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pttb.gov.tw)活動專區下載。
九、比賽收件期間:104年8月1日起至10月30 日止。
十、收件地址: 將作品資料表黏貼於參賽作品背面左下角後及報名表(附件 1、2),以親送或郵寄承辦人員(收件人:屏東縣稅務局 企劃服務科 劉香甫;收件地址:900 屏東市北平路24號,信封上請註明「屏稅小稅猴-海報設計比賽徵件」字樣),凡送件時捐出3張發票或2張無實體電子發票者贈送宣導品一份(每人以1份為限,送完為止)。
十一、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專業人士擔任評審委員,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十二、評分標準:
(一)租稅內容占40%。
(二)作品創意占30%。
(三)構圖與技巧占30%。
十三、獎勵:由主辦單位擇期邀請專業人士3人擔任是項評審委員。各組錄取前三名各1位,佳作3位及優選數名;評審委員得視各組參賽作品水準,增減獎項或從缺。
(一)國小組: 共三組(分高、中、低年級):
1.第一名頒發獎金1500元及獎狀1紙。
2.第二名頒發獎金1300元及獎狀1紙。
3.第三名頒發獎金1000元及獎狀1紙。
4.佳作頒發獎金800元及獎狀各1紙。
5.優選宣導品1份取5名及獎狀各1紙。
(二)國中組:
1.第一名頒發獎金2000元及獎狀1紙。
2.第二名頒發獎金1600元及獎狀1紙。
3.第三名頒發獎金1200元及獎狀1紙。
4.佳作頒發獎金1000元及獎狀各1紙。
5.優選宣導品1份取5名及獎狀各1紙。
(三)社會組:
1.第一名頒發獎金5000元及獎狀1紙。
2.第二名頒發獎金4000元及獎狀1紙。
3.第三名頒發獎金3000元及獎狀1紙。
4.佳作頒發獎金2000元及獎狀各1紙。
5.優選宣導品1份取10名及獎狀各1紙。
(四)國小、國中組比賽獲得第一名學生之指導老師,報請縣政府依「屏東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獎懲原則」予以敘嘉獎1次,若有跨校指導,請檢附2校同意書報府辦理獎勵。獲得第二名及第三名學生之指導老師,另報請縣政府由學校發給指導證明。
十四、成績公佈:比賽優勝名單將於11月中旬公告於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網站(網址: http://www.pttb.gov.tw )及臉書粉絲專頁。
十五、其他: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所有作品使用及出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
十六、注意事項:
(一)作品需為自行創作,請勿抄襲或仿冒,若違反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法令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得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並追回各項獎勵,所產生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二)參加比賽作品一律不退件,版權屬本局所有,本局對參賽作品有一切使用權利且不另給酬。
(三)得獎學生及學校指導老師之獎金、獎品及獎狀,俟公布後擇日由本局派員親送至學校,並委請學校代為轉發。
(四)各獎項所得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局保留修改本活動辦法之權利。
十八、本辦法經屏東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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