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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桃源創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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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桃源創作獎 2015-01-0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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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桃源創作獎



官網: http://www.tyccc-tyca13.tw/default.html#

參賽送件日期

民國104年2月2日(週一)至3月20日(週五)止。


參賽資格

不限國籍之個人或團體。
(一)團隊作品需詳列團隊名單,並指定一名代表行使本競賽之相關權利義務,本局發送通知及獎金發放均以此代表人為代收者。(註:獎金代領人需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二)外籍藝術家獎金之領取請依我國相關稅法規定辦理。(註:依據所得稅法,未持有居留證的外籍藝術家之競賽獎金需按給付全額扣繳20%;持有居留證者則需扣繳10%。)


參賽作品規範

(一)不限媒材、類別,須為創作者(團隊)自102年1月1日以後製作完成之作品。
(二)每案限送審乙件作品。
(三)參賽作品規格
1.平面作品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長600公分(含框)。
2.立體、裝置性、新媒體(含裝置)作品整體空間規劃不得大於4200平方公分(高限210公分)
3.作品重量以展演中心電梯承載荷重(1000公斤)為限。
※ 請詳實填寫所需之空間及尺寸
※ 本展演中心電梯深270公分,寬200公分,高200公分。


報名及收件方式

(一)初審(不分類別,統一審查)
1. 請於104年3月20日(週五)前至第13屆桃源創作獎報名網站
https://www.tyccc-tyca13.tw 上網完成作品檔案上傳及線上報名,並以A4紙張單面列印
送件表、數位典藏授權同意書(內置相關身分證件影本,且於切結書及授權書上簽名),
動態影音作品須另附DVD光碟,掛號郵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註明「第13屆桃源創作獎」,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2. 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全者不予收件。
3. 聲音/錄像/動畫/互動裝置作品需另郵寄作品光碟,光碟請以油性筆書寫姓名及作品名稱。

※ 報名網站作品檔案上傳說明
(1)靜態圖檔,每張圖限7MB以內,檔案格式為JPG,以5張為限。
(2)數位動態影像作品,檔案大小10MB以下,檔案格式限mov或mp4格式;聲音檔案限wav及mp3格式。

※ 作品屬性及審查資料:

(1)平面:
繪畫/複合媒材/攝影
完整作品全貌圖1張(聯幅拼合及系列稿亦請全部並置拍攝),局部圖或細部圖2-4張,作品檔名為作品名稱。

(2)立體:
雕塑/立體物件/空間裝置
完整作品全貌圖1張,局部圖或不同視角圖4張,作品檔名為作品名稱。

(3)新媒體:
A. 聲音/錄像/動畫/互動裝置(含裝置):
a.作品整體動態展示效果(以3分鐘為限)
b.精簡版影片、純聲音檔內容(以5分鐘為限)
c.現場播放完整版數位動態影像、純聲音檔的內容
d.靜態圖檔72dpi(24 x 25 cm)3張。

B. 聲音/錄像/動畫(無裝置):
a.精簡版影片、純聲音檔內容(以5分鐘為限)
b.現場播放完整版數位動態影像、純聲音檔的內容
c.靜態圖檔72dpi(24 x 25 cm)3張。
(4)所有影片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5)所有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份留存。
(6)圖檔限每張約72dpi(24 x 25 cm)之JPG檔,數位動態影像限mov及mp4格式;聲音檔案限wav及mp3格式。
 

(二)複審
1.通過初審之原參賽作品於104年4月27日(週一)至5月4日(週一)9:00-17:00時段內送達桃園展演中心,並依通知於指定空間、時間內自行佈置完成(佈置材料、作品設備自備,展覽場地由本局協調分配),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者視同放棄比賽資格。
2.另以光碟燒錄5年內創作之參考作品3件供參,參考作品請依初審參賽作品格式繳交。


評審會議

(一)初審選出「入選」若干名,複審評定獎項由入選作品評選出「桃源創作獎」、「優選」。
(二)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獎勵方式及名額

(一)不分類別選出「桃源創作獎Taoyuan Contemporary Art Award」3名,每名可獲得獎金新臺幣150,000元整(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5份,獎項由評審決定是否從缺。
(二)不分類別選出「優選」3名,每名可獲得獎金新臺幣60,000元整(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獎項由評審決定是否從缺。
(三)不分類別選出「入選」若干名,每名可獲得材料補助費新臺幣5,000元整(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乙份。
※ 上開獎金皆為暫定,實際獎金以桃園市議會核定金額為準,敬請諒察。


展覽作業

(一)作品於展覽期間不得提借。
(二)創作者須自行佈展、拆展、運輸,並與本館人員配合,所需之佈置材料、工具及視聽器材等設備由創作者自行準備。
(三)所有得獎作品需配合本局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四)作者須注意作品安全性,並以不破壞本局展覽空間為原則。
(五)本局有權依展覽空間規畫及效果調整作品之展示。

退件作業
退件截止日逾期一個月後若未領回作品,將由本局自行處理,參賽者不得異議。


附則

(一)送件參賽者同意其本屆入選作品,列為本局數位典藏作品,本局得對之進行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公開展示、公開傳輸(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或編輯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使用方式及次數不受限制,送件參賽者同意不向文化局請求報酬。
(二)凡送件參賽者於送件表切結書上簽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三)參賽作品保險:複審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均以新台幣拾萬元計。
主辦單位於展出期間對展覽作品將盡保管之責,然作者亦須注意作品安全性。如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本局將不負賠償之責。
(四)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3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臨摹、抄襲或偽冒他人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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