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歷史博物館 98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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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 98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美術比賽:設計比賽,投稿活動,漫畫比賽,美術插畫比賽,兒童繪畫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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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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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國立歷史博物館 98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2009-09-27 23:52
分類: ✔️
藝術
✔️
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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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藝術
✔️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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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 98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活動網址
http://www.nmh.gov.tw/zh-tw/News/Content.aspx?Para=1|332&unkey=26
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組織
設立「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歷史博物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組別:
初賽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決賽另增加大專組。
(一)國小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學生。
(二)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四)大專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部學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
二、類別: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等六類。
主題
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
比賽方式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二)收件日期:由各主辦單位自定。
(三)初賽日期:於民國98年10月30日(五)以前舉行完成。
(四)初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
(五)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如就讀美術班(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請參加美術班組,非美術班請參加「普通班組」。
(六)參加對象:
1、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
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
2、凡就讀外僑學校但具中國民國國籍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
在地之縣市初賽。
3、大陸地區台商子弟學校請參加由台北縣政府成立之「台商學校專區」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
※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台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311號2樓之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
聯絡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69號1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七)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如分散式美術班、實驗美術班等),及各級學校不分類之資優資源班,凡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如素描、西畫、水墨畫、設計等)之事實者,得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
(八)各校參賽作品件數:
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1至5件;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各1至5件,如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廣告設計科)之學校,可增加至10件。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但送至本會參加決賽時,各類組仍維持前六名送件數量。
(九)書法類比賽方式:
以送件為原則,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
(十)評選:
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有疑義,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
(十一)錄取名額:
1、台北市分四區、高雄市分二區、台灣省除台北縣分五區、桃園縣及台中縣分二區外,其餘各縣市不分區。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
2、初賽評選作品各類組錄取前六名(第一名壹件、第二名貳件、第三名參件),佳作若干名,各類組錄取之前六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國立歷史博物館
(二)收件日期、地點:
各縣市政府請於98年11月4日、5日、6日彙集優秀作品及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由主辦單位國立歷史博物館將光碟送至各縣市政府,請依光碟內格式依序鍵入相關資料)以及紙本報名表兩份、保證書(附表一)送達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8樓(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
(三)決選日期:
98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
(四)參賽組別及類別:
除初賽各類組外,增加「大專組」,各類組如下:
(五)參加對象及作品件數:
1、經初賽主辦單位評選之作品,各類組取前六名,由縣市政府教育局送
件,個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
2、大專組由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10件,
由就讀學校或參賽者下載報名表(請至國立歷史博物館網站下載
www.nmh.gov.tw
)造冊並加蓋學校戳印,於98年11月4日、5日、
6日之收件日,將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及報名表兩份(需蓋印)
送達收件地點,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概不受理。
3、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並詳加核對証
明文件。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
(六)評選: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
初選:由評審委員圈選入選作品,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但
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方得入選;入選作品中
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則為甲等。
複選: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
決選: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取等第數字累積最
少者為特優(如未達評審水準,特優得從缺),若積分相同,
再評等第,積分數字少者優先,餘類推,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
二以上評審委員對特優有疑義時,得予以重評。
初、複、決選等評審用表,由本會統一印製送請評審委員圈選。
(七)決賽等第分「特優」、「優等」、「甲等」及「入選」等四種,錄取數量按送
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
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 注意事項
1、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各類不得臨摹。
2、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3、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4、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5、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人數為一人,指導老師亦為一人。
6、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98年10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7、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選,如得獎亦得取消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8、自93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獎勵
一、決賽頒獎典禮訂於99年1月2日(週六)下午2時整,於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9樓國際會議廳舉行。請各組獲特優、優等及甲等之學生,親往領獎,入選之獎狀由本會函寄至各得獎學校,請學校代為轉發至各得獎學生。
二、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
三、決賽入選以上之作者,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及畫冊乙本,以示鼓勵。各組決賽經平列為甲等以上,學校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如下列),辦理敘獎:
(一)作品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
參賽者、參賽者之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一人嘉獎二次。
(二)作品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
參賽者、參賽者之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一人嘉獎一次。
(三)作品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
參賽者、參賽者之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一人嘉獎一次。
四、各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會函請各主管機關學校,予以獎勵。
附則
一、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刊載於國立歷史博物館網站(www.nmh.gov.tw)
二、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大專院校送件時,請先至國立歷史博物館網站(www.nmh.gov.tw)下載報名表列冊,送件時繳交電子表單檔案光碟、紙本報名表兩份(需蓋印)及保證書一式二份,於98年11月4日、5日、6日之收件日連同作品送至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8樓(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號)。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並明確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
三、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優等、甲等作品(除平面設計類外),一律由本會統一裱框。
四、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如經檢舉為臨摹、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於決賽前經查屬實,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經查屬實,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並追回得獎獎狀。本會受理作品檢舉期限為:當年度決賽收件之日起二年內有效。
五、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不得參賽。
六、獲特優、優等、甲等之優勝作品於展覽結束後,由本會委請專業快遞公司親自送達至各得獎學生學校,並請學校代為簽收轉發。
七、各校選送作品組別、類別、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經查屬實,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有關人員予以議處。
八、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國小組以不超過14足歲為限,國中組以不超過17足歲為限,高中(職)組以不超過20足歲為限。(以98年12月31日為計算標準)。
九、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不得修改或重作。
十、各縣市送件日期:民國98年11月4日、5日、6日(逾期概不受理)
十一、各縣市退件日期:民國98年12月8日、9日
十二、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歷史博物館(100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9號),電話:02-23610270轉326,傳真:02-23311371。
十三、本會對於決賽入選以上之作品,有展覽、攝影、出版及製作相關宣傳品(如請柬、海報、摺頁、環保袋)等權利。
十四、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本會拍製本比賽之光碟、影帶及圖書等相關教材及宣傳品,分送學校及相關單位,以發揮美術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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