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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治理與復育成果攝影比賽 金牌獎3萬元 98年9月5日收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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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治理與復育成果攝影比賽 金牌獎3萬元 98年9月5日收件截止 2009-08-23 17:54
分類: ✔️攝影 ✔️比賽 ✔️a52a2a
個人: ✔️攝影 ✔️比賽 ✔️a52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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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a2a">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治理與復育成果攝影比賽

活動網址
http://www.wra08.gov.tw/news980819.html
http://www.tecps.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5

簡章及參賽表
http://www.tecps.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op=dlfile&fsn=9&nsn=5


獎項及名額


金牌獎(共二組,每組各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 、獎狀乙紙。

銀牌獎(共二組,每組各一名) :獎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獎狀乙紙。

銅牌獎(共二組,每組各一名):獎金新台幣捌仟元 、獎狀乙紙。

優選獎(共二組,每組各十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 、獎狀乙紙。

佳作獎(共二組,每組各三十名):獎金新台幣壹仟元 、獎狀乙紙。

徵 件 (共二張,航空照) :徵件費每件貳仟元 、獎狀乙紙。



比賽宗旨

為透過鏡頭,介紹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對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
的治水、防災、利水、親水、復育之成效,特辦理此項比賽。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主辦單位:第八河川局。
(三).承辦單位:台東縣東海岸攝影學會。





攝影主題
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經第八河川局規劃、治理、植被景觀復育之成
果展現。




拍攝範圍
(一). 卑南溪水系流域。(從新武橋起至河口止,及支流萬安溪、崁頂溪、
加鹿溪、加典溪、鹿野溪、鹿寮溪)
(二).台東海岸線。(北起長濱鄉樟原村附近,南至達仁鄉南田村附近
及綠島、蘭嶼)




參加對象


凡愛好攝影人士。



競賽組別
(一).卑南溪水系治理(占50﹪)及植被景觀復育(占50﹪)組:卑南溪水
系防洪、防災、治理及水岸復育。
(二).台東海岸線治理(占50﹪)及植被景觀復育(占50﹪)組:海岸線防
災、親水、海岸復育。




作品規格

(一)、參賽作品一律輸出為長邊10英吋,短邊不限之彩色單張照片。
(二)、不得裝裱、電腦合成、翻拍、修補、改色、彩繪及連作。
(三)、數位相機拍攝作品需以(1,0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
尺寸需約為3100d p i×3200d p i以上規格之RAW.TIF.及JPG檔,
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並需保留檔案之原始EXIF可交換圖像文件資
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XIF)。以RAW檔拍攝者需
轉為TIF檔沖印輸出作品,原始電子檔光碟繳交RAW及TIF檔,
作品若是以數位相機內建的影像處理功能拍攝,需於報名表中的
拍攝方式欄加以說明。
(四)、參賽作品背面需貼參賽表,並詳填參賽表各欄。




收件日期

98年8月25日起至98年9月5日止(以郵戳為憑)。親送或郵寄至收
件地點。信封請註明「參加第八河川局攝影比賽」。





收件地點

950 台東市寶桑路163號 電話、傳真:089-359016
台東縣東海岸攝影學會 電話:089-323627





評審時間

98年9月11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評審地點

第八河川局會議室 台東市寶桑路24號 089-322023




評審方式

由承辦單位聘請三位外縣市專家及第八河川局指定二名人員,會同評審。




得獎公告

評審後專函通知得獎者,並公告於主辦、承辦單位網站:
(一).主辦單位:第八河川局網站。 http://www.wca08.GOV.tw
(二).承辦單位:台東縣東海岸攝影學會網站。 http//www.tecps.org.tw




作品展覽與頒獎

為呈現第八河川局之卑南溪水系及台東海岸線的治理與復育成效,將擇
期展出得獎作品,並同時舉行隆重頒獎典禮。(受獎者專函通知)




出版得獎作品專輯

收錄得獎作品,出版專輯,供紀錄、展示、流傳並典藏。





參賽規則

(一)、參賽表請貼於照片背面,原版底片或數位檔需一併附上。
(二)、銅牌獎以上每人每組限得最高壹獎。
(三)、凡參賽作品(不論得獎否)一律不予退件。
(四)、經評審公佈入選作品,不得自行取消資格。
(五)、入選作品之版權歸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所有,使用不另計酬。
(六)、為讓參賽作品涵蓋全台東縣水利灌溉區域,因此,各水利工作站
少保障入選兩個名額。
(七) .參賽作品,限本局管轄區為限。水利設施,限最近五年內的建設。
水岸復育景觀,限最近二年內為限。
(八).未入選之作品,親自來會領回或本會辦理附回郵之退件。
(九).主辦單位展出作品、出版專輯等作為時,將尊重作者的屬名權。
(十)、凡參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符合者,視同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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