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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8455
影宿(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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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這里的版主
2008-06-19 10:32 回應留言 💬 | |
8) 😈 😈 http://vovo2000.com/phpbb2/forum-10.html
Type(Type) | ㊙️㊙️㊙️ (私密留言) 2008-06-19 19:58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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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2
oqssEEEqEi(oqssEEEq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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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請問一下,我還有1000V幣沒領到耶~
2008-06-19 00:43 回應留言 💬 | |
😬 😬 😬 😬 😬 😬 😬 😬 😬 😬 😬 😬 😬
老闆,請問一下,我還有1000V幣沒領到耶~
請問你是否出國旅遊很久不在?
還是我的連結無效?
距離我po文已經超過1週了
若有什麼原因也請告知好嗎
還是這個活動過期也請告知好嗎
謝謝老闆~
😬 😬 😬 😬 😬 😬 😬 😬 😬 😬 😬 😬 😬 [/quote]
Type(Type) | Re: 老闆,請問一下,我還有1000V幣沒領到耶~ 2008-06-19 00:59 謝謝您的反應,已經處理完畢!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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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8
leox(leox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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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暑期工讀徵人:Vovo2000.Com 徵暑期在家美術新聞整理兼職
2008-06-15 20:06 回應留言 💬 | |
版主您好,我看到您今天的徵人事項的發言,得知其他會員還沒有回應的樣子,如果還有機會,希望能幫貴論論壇服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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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
馬浪(malang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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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修改徵人啟事
2008-06-13 10:56 回應留言 💬 | |
版主你好
我的ID是 malang62
昨晚沒看清楚版規 就發佈文章了 實在很抱歉
今早發現 想要重新編輯 卻顯示被鎖定 無法編輯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了 有勞版主了
Type(Type) | Re: 我要修改徵人啟事 2008-06-13 12:58 謝謝您的反應,您只需要重新發表即可。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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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
bbs(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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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2008-05-24 00:56 回應留言 💬 | |
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post-93247.html#93247
沒注意到規則為"新會員 🐷
多發的文章煩請站長刪除
Type(Type) | Re: 請問 2008-05-24 08:06 自己可以歡迎自己沒問題,
該會員若沒被歡迎過也可以,
您的問題應該是沒有依照格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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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3
影宿(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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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留言)
2008-05-19 10:54 回應留言 💬 | |
(悄悄話留言內容...)
Type(Type) | ㊙️㊙️㊙️ (私密留言) 2008-05-21 23:20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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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宿(Ys) | ㊙️㊙️㊙️ (私密留言) 2008-05-22 11:52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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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Type) | ㊙️㊙️㊙️ (私密留言) 2008-05-22 23:19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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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Type) | Re: 問題:没有説明+非原創作品 2008-05-26 22:03
謝謝反應,不過這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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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宿(Ys) | Re: 問題:没有説明+非原創作品 2008-05-27 10:40 8) 8) 8)
可能 是你工事繁忙,沒有留意到如之前我說的那樣。他的作品都不是他非原創作品,而是那COS和女優照來繪的。
我並不反對“模仿”、“臨慕”的繪畫作品,畢竟 我們大家並非一開始就是很強的繪畫家,大家也是一樣藉由擬摹景仰的一些創作者或繪畫、照片作品·
·等的作品來學習,隨著歲月的累積,才慢慢走出自己的創作成果。確實會從其中會學習良多。
但是 這麼做應該當是自己私下繪畫練習,而不是當自己的作品大肆狂發吧!!!,就算要發也該是少量與加一說明。留意“夜幕低垂”其“2008-04-17”
晚上所發的圖,他一口氣就發8張非原創繪畫作品。而且 沒有多加說明與其作品有PS嫌疑與有兩張作品懷疑是改圖,不光是我一人也別的網友發現其作品
有問題,並對其指責和叫他不要這樣、他卻視而不見、如果真得是自己所繪作品,就該不會對人家所說的不理不睬當眾說明而不在一味地避諱。
而且 他這麼做是會涉及的法律方面的問題,看看下面:
根據台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僅管利用他人作品做為自己畫作中的基本構圖(引用),
在符合「正當目的之必要」與「合理範圍內」的條件下,有「合理使用」之適用;
然而,再根據同法第64條第1項: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 #FF0000">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以及同法第96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 #FF0000">第六十四
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可知,
利用他人著作卻未明示其出處者,即應受罰則之處分!
而該被檢舉人既未明示被其利用之著作的出處,又更没有聲稱為其「自創」還是XX...如此之行徑又豈可縱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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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Type) | ㊙️㊙️㊙️ (私密留言) 2008-05-28 02:06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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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宿(Ys) | ㊙️㊙️㊙️ (私密留言) 2008-05-28 16:23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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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Type) | ㊙️㊙️㊙️ (私密留言) 2008-05-28 22:43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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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2
影宿(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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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留言)
2008-05-11 14:10 回應留言 💬 | |
(悄悄話留言內容...)
Type(Type) | ㊙️㊙️㊙️ (私密留言) 2008-05-11 15:11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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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宿(Ys) | Re: 怪??? 2008-05-19 10:46 8) 8) 8) GERORO····當我是万卐事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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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6
Tung(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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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留言)
2008-05-10 06:45 回應留言 💬 | |
(悄悄話留言內容...)
Type(Type) | ㊙️㊙️㊙️ (私密留言) 2008-05-11 15:11 (悄悄話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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