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大家以後買書和出版的問題法案,請大家一起來關心 2003-04-22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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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逗貓棒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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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
◎thou16 (逗點)
雖然說這項法條對於動漫寫真的讀者影響十分重大,但是不知為何好像並沒有特別引起討論。
本來是希望找到《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原漫畫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的法條全文,不過在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新聞處、台北市議會的網站上面都找不到(市議會的議事資訊系統可以找的到符合的資料,但是找到的資料是覆議文而非法條原文)。參考楊曉雯老師的說法,『......台北市新聞處官員表示,由於法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全文不便公開。......』
好吧~不去揣度不便公開的真實原因(小小發牢騷一下~~不是說e化政府嗎?法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便公開~~難道等三讀通過時才能公開?那人民要怎麼得知草案內容?),既然找不到官方版本的全文,只好從報導中找找法案的一部份篇章。
----
在3月26日議會二讀通過的議決文中:
第四項修正為:「列為限制級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於出版、販售時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及『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其面積分別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五十分之一及二十分之一。其供出售者,並密封包裝。」
而審查意見中則包含:
第一條第一項修正為「臺北市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執行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第二條第三款修正為「漫畫出版品:指運用分格或連環畫的方式,敘述故事、劇情集結成冊之本國或國外進口之中、外文出版品。」第四款修正為「人體圖片出版品:指以攝影、圖畫(片)等方式,展現人體為訴求之本國或國外進口之中、外文雜誌及系列出版品。」
(第四條)第二項本文修正為「有下列內容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列為限制級:」第一款修正為「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或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第二款修正為「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但純屬於藝術作品或性教育常識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不在此限。」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出版商、經銷商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處其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二項本文修正為「營利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善:」第一款修正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者。」第二款修正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少年部分規定者。」第三項修正為「營利事業經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未改善者,處營利事業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增列第十條「有關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已發行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以粘貼方式完成分級及標示。」;
第五條修正為「出版商、經銷商及營利事業對於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否為
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送請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認定,或由主管
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
從這些條文來看,首先,這項法案應是因應兒童福利法(無論最初提出時間點是何時),屬於地方自治條例。但是因為訂有罰則,所以比兒福法來得較有效力。當然如果出版品不在台北市流通或許就不受本法案管轄。不過話說回來,出版社基於成本考量,未必會出版兩種版本,所以假使台北市規定了,很可能走遍全台灣買到的
都是有標示分級標誌的版本。畢竟訂這個條文的是台北市,而非蘭嶼或是綠島。
其次,影響的範圍至少包含了地區涵蓋本國與國外、不限語文的雜誌與漫畫出版品,很可能連畫冊也算在裡頭。
至於動畫算不算、寫真光碟算不算、言情小說/情色小說/色情小說/官能小說/情色武俠/幻武/科幻/玄俠/軍事/偵探/奇幻等等林林總總的小說算不算並不清楚,既然小說出版社沒跳出來抗議,大概是不列入裡頭。
規範的機構包括所有的出版商、經銷商以及相關營利事業(即漫畫出租店等),雖然條文中沒有明訂,但是代理商應該也會受到規範。而同人社團就不清楚了。
時間方面,法條溯及既往,已出版的作品也需要分級。
再來是題材:『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或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都會被列入限制級。
只要是列入限制級的,就得在封面標示『限』及『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範例可到東立或尖端的網站觀看,普通級的也得標明個比較小的『普』字。
----
購買寫真集的成年讀者可能不會喜歡這項法條,裸露人體性器官的界線很糢糊,寬鬆點的露三點到嚴苛點的裸體(不管半裸全裸正面背面側面)。
漫畫族群應該也不會太高興,就算是普通級的,《幸運女神》的封面上多了個『普』字,無論貼上去的還是直接印上去的,不當場暴走的應該不多的吧 ---- 而且說不定還不是普通級的,女神變身時雖然沒露點,但是穿得也不太多......
而如果負責審查的單位把故事中反派的各種行為(如威脅/打架/手持各種兇器砍殺之類的)算作暴行的話,《聖堂教父》那種一定會上榜的就不用說了,連《神劍闖江湖》可能都算是限制級。一些探討特殊主題的漫畫《地雷震》(犯罪)《勇午》(談判專家)《Monster》(心理學)也會因為內容中出現的暴力/裸體場面而被歸類於限制級。
少年漫畫有相當比例出現上述的暴行,而少女漫畫也不乏所謂描繪性行為的例子,像《男女蹺蹺板》《MARS》中男女主角之間的親密接觸。
法條中還留下一項更模糊的其它明顯不良行為,這真的是隨審查單位自由心證,哪天說不定宣佈染髮是不良行為,漫畫中頭髮不是黑色的全部列為限制級。這哪有可能?只要一部份台北市的家長抗議,加上幾個立委、學者、教育界人士附議,市府豈能不「順應民意」「從善如流」?幾年前動畫【魔法阿媽】因為「以兒童為訴求
,主題卻牽涉怪力亂神、充斥反智語言,有鼓吹迷信之嫌」而被踢出金馬獎,難保哪天同樣的劇情不會搬演到漫畫上頭。
雖然新聞處振振有辭,說電影也配合分級,但是那是印在電影海報上,總不是時時都打在螢幕上頭吧!而且看電影看完就罷,漫畫可是買回家收藏的,印了個『普』或是大大的『限』,還有誰肯買?就算買了也心痛!難道不能考慮另外加個書腰,一律打在書腰上頭,反正目前大多的漫畫在零售時都有加封膜,一樣可以達到效果
不是嗎?為什麼非標示在封面或書衣上頭呢?
哎~這麼多民生法案不去處理,老在這類道德問題上作文章,今天拿勢單力孤的漫畫開刀,明天說不定又輪到小說,後天說不定是韓劇日劇。如果我們都不關心,那誰會關心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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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漫畫分級」 做給誰看?(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READING/REAS1/
◎漫畫不是政治角力鬥爭的工具!(尖端出版社)
http://www.spp.com.tw/asp/hs_jast.asp?news_key=895
◎給馬市長懇切的建言!(東立出版社)
http://www.tongli.com.tw/ad/limit/limit.htm
◎論圖書分級制對公共圖書館服務政策的影響(楊曉雯)
http://www.ncltb.edu.tw/ncltb_c/literary/publish/p7-4/pb7-4f.htm
◎台北市政府
http://www.taipei.gov.tw/
◎台北市新聞處
http://www.doi.tcg.gov.tw/
◎台北市議會
http://www.tcc.gov.tw/
◎東立漫畫全球資訊網
http://www.tongli.com.tw/
◎尖端出版SPP網站
http://www.spp.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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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
◎thou16 (逗點)
雖然說這項法條對於動漫寫真的讀者影響十分重大,但是不知為何好像並沒有特別引起討論。
本來是希望找到《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原漫畫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的法條全文,不過在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新聞處、台北市議會的網站上面都找不到(市議會的議事資訊系統可以找的到符合的資料,但是找到的資料是覆議文而非法條原文)。參考楊曉雯老師的說法,『......台北市新聞處官員表示,由於法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全文不便公開。......』
好吧~不去揣度不便公開的真實原因(小小發牢騷一下~~不是說e化政府嗎?法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便公開~~難道等三讀通過時才能公開?那人民要怎麼得知草案內容?),既然找不到官方版本的全文,只好從報導中找找法案的一部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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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26日議會二讀通過的議決文中:
第四項修正為:「列為限制級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於出版、販售時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及『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其面積分別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五十分之一及二十分之一。其供出售者,並密封包裝。」
而審查意見中則包含:
第一條第一項修正為「臺北市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執行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第二條第三款修正為「漫畫出版品:指運用分格或連環畫的方式,敘述故事、劇情集結成冊之本國或國外進口之中、外文出版品。」第四款修正為「人體圖片出版品:指以攝影、圖畫(片)等方式,展現人體為訴求之本國或國外進口之中、外文雜誌及系列出版品。」
(第四條)第二項本文修正為「有下列內容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列為限制級:」第一款修正為「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或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第二款修正為「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但純屬於藝術作品或性教育常識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不在此限。」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出版商、經銷商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處其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二項本文修正為「營利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善:」第一款修正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者。」第二款修正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少年部分規定者。」第三項修正為「營利事業經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未改善者,處營利事業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增列第十條「有關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已發行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以粘貼方式完成分級及標示。」;
第五條修正為「出版商、經銷商及營利事業對於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否為
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送請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認定,或由主管
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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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條文來看,首先,這項法案應是因應兒童福利法(無論最初提出時間點是何時),屬於地方自治條例。但是因為訂有罰則,所以比兒福法來得較有效力。當然如果出版品不在台北市流通或許就不受本法案管轄。不過話說回來,出版社基於成本考量,未必會出版兩種版本,所以假使台北市規定了,很可能走遍全台灣買到的
都是有標示分級標誌的版本。畢竟訂這個條文的是台北市,而非蘭嶼或是綠島。
其次,影響的範圍至少包含了地區涵蓋本國與國外、不限語文的雜誌與漫畫出版品,很可能連畫冊也算在裡頭。
至於動畫算不算、寫真光碟算不算、言情小說/情色小說/色情小說/官能小說/情色武俠/幻武/科幻/玄俠/軍事/偵探/奇幻等等林林總總的小說算不算並不清楚,既然小說出版社沒跳出來抗議,大概是不列入裡頭。
規範的機構包括所有的出版商、經銷商以及相關營利事業(即漫畫出租店等),雖然條文中沒有明訂,但是代理商應該也會受到規範。而同人社團就不清楚了。
時間方面,法條溯及既往,已出版的作品也需要分級。
再來是題材:『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或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都會被列入限制級。
只要是列入限制級的,就得在封面標示『限』及『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範例可到東立或尖端的網站觀看,普通級的也得標明個比較小的『普』字。
----
購買寫真集的成年讀者可能不會喜歡這項法條,裸露人體性器官的界線很糢糊,寬鬆點的露三點到嚴苛點的裸體(不管半裸全裸正面背面側面)。
漫畫族群應該也不會太高興,就算是普通級的,《幸運女神》的封面上多了個『普』字,無論貼上去的還是直接印上去的,不當場暴走的應該不多的吧 ---- 而且說不定還不是普通級的,女神變身時雖然沒露點,但是穿得也不太多......
而如果負責審查的單位把故事中反派的各種行為(如威脅/打架/手持各種兇器砍殺之類的)算作暴行的話,《聖堂教父》那種一定會上榜的就不用說了,連《神劍闖江湖》可能都算是限制級。一些探討特殊主題的漫畫《地雷震》(犯罪)《勇午》(談判專家)《Monster》(心理學)也會因為內容中出現的暴力/裸體場面而被歸類於限制級。
少年漫畫有相當比例出現上述的暴行,而少女漫畫也不乏所謂描繪性行為的例子,像《男女蹺蹺板》《MARS》中男女主角之間的親密接觸。
法條中還留下一項更模糊的其它明顯不良行為,這真的是隨審查單位自由心證,哪天說不定宣佈染髮是不良行為,漫畫中頭髮不是黑色的全部列為限制級。這哪有可能?只要一部份台北市的家長抗議,加上幾個立委、學者、教育界人士附議,市府豈能不「順應民意」「從善如流」?幾年前動畫【魔法阿媽】因為「以兒童為訴求
,主題卻牽涉怪力亂神、充斥反智語言,有鼓吹迷信之嫌」而被踢出金馬獎,難保哪天同樣的劇情不會搬演到漫畫上頭。
雖然新聞處振振有辭,說電影也配合分級,但是那是印在電影海報上,總不是時時都打在螢幕上頭吧!而且看電影看完就罷,漫畫可是買回家收藏的,印了個『普』或是大大的『限』,還有誰肯買?就算買了也心痛!難道不能考慮另外加個書腰,一律打在書腰上頭,反正目前大多的漫畫在零售時都有加封膜,一樣可以達到效果
不是嗎?為什麼非標示在封面或書衣上頭呢?
哎~這麼多民生法案不去處理,老在這類道德問題上作文章,今天拿勢單力孤的漫畫開刀,明天說不定又輪到小說,後天說不定是韓劇日劇。如果我們都不關心,那誰會關心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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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漫畫分級」 做給誰看?(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READING/REAS1/
◎漫畫不是政治角力鬥爭的工具!(尖端出版社)
http://www.spp.com.tw/asp/hs_jast.asp?news_key=895
◎給馬市長懇切的建言!(東立出版社)
http://www.tongli.com.tw/ad/limit/limit.htm
◎論圖書分級制對公共圖書館服務政策的影響(楊曉雯)
http://www.ncltb.edu.tw/ncltb_c/literary/publish/p7-4/pb7-4f.htm
◎台北市政府
http://www.taipei.gov.tw/
◎台北市新聞處
http://www.doi.tcg.gov.tw/
◎台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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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立漫畫全球資訊網
http://www.tongli.com.tw/
◎尖端出版SPP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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