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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演藝廳攝影比賽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美術比賽:設計比賽,投稿活動,漫畫比賽,美術插畫比賽,兒童繪畫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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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演藝廳攝影比賽 2016-11-27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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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演藝廳攝影比賽

官網: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p03_9.aspx?KIND=152

藉由舉辦「屏東演藝廳攝影比賽」活動,帶動屏東整體藝文風氣,並深化演藝廳的題材價值,以攝影形式表現演藝廳之建築及人文之美。


徵件日期

105年9月19日(星期一)至106年1月13日(星期五)止


徵件主題

以「屏東演藝廳」為拍攝主題,捕捉屏東演藝廳最令人動容的人、事、景、物及活動等,
為屏東演藝廳落成啟用留下最珍貴的回憶,並透過影像畫面的傳達,將屏東演藝廳之美分享出去。


報名資格

不限年齡與國籍,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作品規格

1. 彩色及黑白照片不拘,需以相紙沖印成8*12吋之照片,長邊不超過12吋,最短邊不低於6吋,照片不得留白邊。

2. 參賽者需繳交參賽作品8*12吋彩色或黑白照片1式2份及原始電子檔光碟1份,原始檔案需1,000萬畫素(含)以上;
解析度300dpi之JPG或TIFF檔(檔案命名規則為:作者姓名-作品主題-序號)並就作品說明(字數300字以內)。

3. 限本人之創作,且擁有完全之著作權等權利,
照片不得後製與合成、插點加大檔案、加色、加字、彩繪、裱框、翻拍拷貝、轉貼、抄襲他人作品。

4. 每人僅限繳交一件作品,作品請以B4紙袋裝封,
內含報名表及參賽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暨參賽作品著作權轉讓同意書,表格內各項資料需詳細填寫。


活動獎勵

金獎:一名,獎金3萬元,獎狀一禎。

銀獎:一名,獎金2萬元,獎狀一禎。

銅獎:一名,獎金1萬元,獎狀一禎。

優選:八名,獎金1,000元,獎狀一禎。

佳作:十二名,獎金500元,獎狀一禎。


報名方式

1. 報名表及簡章: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官網下載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home01.aspx?ID=1

聯絡人:陳小姐,洽詢電話08-7360330轉2132

2. 本「屏東演藝廳攝影比賽」活動前因配合演藝廳開幕期程,請已原送件者另案拍攝或以原件參加評審。

3. 附送文件:

(1) 參賽報名表及參賽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暨參賽作品著作權轉讓同意書紙本各1份。

(2) 參賽作品8*12吋彩色或黑白照片1式2份。

(3) 參賽作品數位檔案光碟1份,光碟封面需註明創作者及作品名稱。

(4) 作品簡介及主題說明,300字以內(請提供電子檔,燒錄於參賽作品數位檔案光碟內)。

4. 報名收件:

105年9月19日(星期一)至106年1月13日(星期五)止,以掛號郵戳為憑寄至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博物美術科收,
並於信封上註明「屏東演藝廳攝影比賽活動」;
親自送件者於上班時間(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將報名表件及作品送達。

※郵寄者請妥善將作品包裝,如於郵遞運送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評審方法

1. 評審方式:

(1) 由主辦單位就報名文件進行審查,有未符簡章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均不予受理。

(2)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地點,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3) 由主辦單位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評審。

(4) 評審認為參賽作品未符本活動內容或未達水準,得決議酌減獎項名額或從缺。總分相同者,由評審共同討論後決定。

2. 評分標準:

(1)主題詮釋30%

(2)創意與美感30%

(3)攝影技巧20%

(4)意境表達10%

(5)作品理念10%


徵件時程

收件期限
105年9月19日(星期一)至106年1月13日(星期五)止
以郵戳為憑

評審結果公布
預計106年2月3日
(星期五)前公告
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

展覽及頒獎
擇期辦理

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


注意事項

一、本活動參賽作品須為未曾發表且無任何侵害他人權利之新創作。

二、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所有,參賽人須簽署參賽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暨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
同意得獎作品不計次數供主辦單位作為出版、展覽及使用於各項行銷宣傳活動,且主辦單位保有修改、複製、使用之權利,
並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數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像、印製及相關權利,均不另計酬。

三、參賽作品內容如牽涉抄襲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爭議,由著作人自行負責;
得獎作品如確定違反相關法規,須退回獎狀與獎金,並取消參賽資格。

四、獲獎作品,由主辦單位擇期辦理展覽及頒獎,得獎者有出席之義務;若得獎本人無法親自出席,得請人代為領獎。

五、得獎者須同意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典藏該部得獎作品,日後基於行銷屏東演藝廳之目的,得適度使用影像及相關圖文資料。

六、參賽作品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

七、得獎獎金應依我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八、凡參賽與領獎辦法需依主辦單位之規定,經投稿之參賽者,即視同同意主辦單位簡章之所有比賽各項規定及願意配合活動章程。

九、檢附屏東演藝廳開幕活動規劃表以供參(以實際活動日期為主)。

柒、本案簡章未盡事宜,得由本府隨時補充修訂之。
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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