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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彩繪絕美秘境-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 獎金21萬元, ~2016/07/15 2016-04-02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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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彩繪絕美秘境-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 獎金21萬元, ~2016/07/15
官網:
http://chweb.culture.ntpc.gov.tw/classreg/detail.aspx?Node=3003&Type=1&Index=1&key=5314
http://www.tshs.ntpc.gov.tw/
簡章下載:
=> http://xor.tw/4pdr6
主題內容:發掘臺灣現有世界遺產潛力點的多元面貌。
參選資格:居住於本國並對創作有興趣者。
初審收件時間:105年6月15日至7月15日(郵戳為憑)。
徵件類別:繪畫類:國小高年級組、低年級組。
油畫類、水彩類:國中組、高中(職)組(含日夜間部)、社會組。
獎勵:各類別每組分列特優、優選、甲等及佳作等獎項,
可獲得授權費、獎狀、古蹟立體模型、紀念光碟等獎勵,
並於本館今年度「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主題特展」共同展出。
1、 目的: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藝文發展及藝術創作風氣,藉由美展徵件的辦理搭配本館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特展的規劃,鼓勵民眾更認識與觀察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進一步了解這塊土地上蘊藏的文化及自然資源,獲選作品另將做為未來臺灣世界文化遺產潛力點推廣之圖文資料與歷史紀錄。
2、 主題內容:
發掘臺灣現有世界遺產潛力點的多元面貌,包括:馬祖戰地文化、金門戰地文化、淡水紅毛城及其週遭歷史建築群、大屯火山群、樂生療養院、水金九礦業遺址、桃園臺地陂塘、棲蘭山檜木群、臺鐵舊山線、太魯閣國家公園、阿里山森林鐵路、玉山國家公園、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大郡、卑南遺址與都蘭山、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聚落、澎湖石滬群、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等18處,各潛力點相關詳細介紹可詳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網站
http://twh.boch.gov.tw/taiwan/index.aspx?lang=zh_tw
查詢。
3、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4、 徵選作品組別及類別:
(1) 參選資格:居住於本國並對藝術創作有興趣者。
(2) 組別:
1. 國小低年級組(1-3年級)
2. 國小高年級組(4-6年級)
3. 國中組
4. 高中(職)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含日夜間部)、完全中學高中部及五專前三年等學生。
5. 社會組:含高中、職以上學生及一般社會人士。
(3) 類別:
1. 國小組:繪畫類,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
2. 國中組、高中(職)組及社會組:
(2.1) 水彩類:含水彩、粉彩、鉛筆、炭筆、水墨、彩色墨水等,創作形式不拘,以能發揮最佳平面創作能力為主。
(2.2) 油畫類:含油彩、壓克力等,創作形式不拘,以能發揮最佳平面創作能力為主
(4) 徵選作品規範
1. 參選作品不限參賽類別,惟每人每類限送一件。
2. 以參選者本人二年內之獨立創作,且未曾於各種美展競賽得獎或入選之作品為限。
3. 作品經查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取消參賽資格,如已獲獎則取消名次及並追回支應之入選作品授權費、證書:
(3.1) 作品有抄襲、冒名或頂替他人情況者。
(3.2) 作品曾於國內外各項競賽得獎或入選者。
(3.3) 實體作品與初審提交相關作品資料(照片、標示尺寸等)不符者。
(3.4) 未依規定送件者。
5、 審查方式:
(1) 資格審查:承辦單位依作品規格、參選資格等資料進行審查,規格不符或資料不足者,不予受理。
(2) 分為初審及
(3) 審二階段,由本館聘請專家學者審查之。初審通過者由本館發函通知後,繳交原件進行
(4) 審。作品如未達水準,評審委員得決議部分獎項從缺。
(5) 審查結果揭曉方式:初審入圍名單及獲選作品名單將公告於本館官網( http://www.tshs.ntpc.gov.tw/)。
6、 各類別作品規格及送件方式:
(1) 檢送資料項目及規格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審檢送原件規格
繪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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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組
1. 填妥送件表、送件收據、個資使用同意書。
2. 作品全貌及局部特寫之8×10 吋相片各一張,張貼於相片黏貼表。
3. 原作尺寸如右列規格。
1. 作品大小:畫心尺寸以4開為原則(約54×39公分)
2. 為利搬運、懸掛及保護作品安全,作品需完成簡易裝框,正面加裝壓克力透明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完成後之最大尺寸不得超過150×150 公分(玻璃裝裱不收)。
水彩類
1. 填妥送件表、送件收據、個資使用同意書。
2. 作品全貌及局部特寫之8×10 吋相片各一張,張貼於相片黏貼表。
3. 原作尺寸如右列規格。
1. 作品大小:畫心尺寸為4開以上,不超過全開。
2. 作品需完成簡易裝框,正面加裝壓克力透明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完成後之最大尺寸不得超過176×142 公分(玻璃裝裱不收)。
油畫類
1. 填妥送件表、送件收據、個資使用同意書。
2. 作品全貌及局部特寫之8×10 吋相片各一張,張貼於相片黏貼表。
3. 原作尺寸如右列規格。
1. 作品大小:畫心尺寸為20號以上,不超過50號。
2. 作品需完成簡易裝框,正面加裝壓克力透明板,背面加裝木板保護,完成後之最大尺寸不得超過176×142 公分(玻璃裝裱不收)。
(2) 送退件:
1. 初審:
(1.1) 備齊上表初審相關資料後,掛號郵寄至「25172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段6巷32-2號/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行銷企劃組收」,信封上註明「參加美展徵件○○類」
(1.2) 初審相關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拷貝留底。
2.
3. 審:
(1) 初審通過者,由本館發函通知作者,請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原件至本館(地址同上)參加
(2) 審,逾期視同放棄。
(3) 送件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擔。
4. 複審退件:
(1) 採親自領回為原則,亦得書面聲明委由本館送回,本館將委託貨運公司以貨到付款寄回,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館概不負賠償之責任。
(2) 105 年10 月17日(星期一)以後全部採託運退件,運費、包裝費自付,本館不負安全保管及運送過程所遭致損失之責。
5. 入選參展作品:
可親自領回,亦得書面聲明委由本館送回,本館將委託貨運公司寄回,運費由本館支付。
7、 獲選作品版權費及證書:
(1) 國小低年級組:
1. 特優: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2,500元,證書1只。
2. 優等:取2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1,500元,證書1只。
3. 甲等:取3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1,000元,證書1只。
4. 佳作:取若干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500元,證書1只。
(2) 國小高年級組:
1. 特優: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4,000元,證書1只。
2. 優等:取2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2,000元,證書1只。
3. 甲等:取3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1,500元,證書1只。
4. 佳作:取若干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500元,證書1只。
(3) 國中組
1. 特優: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8,000元,證書1只。
2. 優等: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4,000元,證書1只。
3. 甲等: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3,000元,證書1只。
4. 佳作:每類別取若干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1,000元,證書1只。
(4) 高中(職)組
1. 特優: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12,000元,證書1只。
2. 優等: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6,000元,證書1只。
3. 甲等: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4,000元,證書1只。
4. 佳作:每類別取若干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1,000元,證書1只。
(5) 社會組:
1. 特優: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16,000元,證書1只。
2. 優等: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8,000元,證書1只。
3. 甲等:每類別取1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5,000元,證書1只。
4. 佳作:每類別取若干名,主辦單位給與版權費1,500元,證書1只。
(6) 以上入選者另將可獲得紀念光碟書2片及古蹟立體模型1組。
(7) 以上版權費皆內含所得稅,另外籍人士之版權費支給將依本國稅法相關規定預扣稅額。
8、 得獎作品展覽:
得獎作品需配合本館今年度之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主題特展共同展出。
(1) 展覽時間:105年11月9日至106年10月29日
(2) 退件時間:106年11月
9、 美展作業時程表:
工作項目
時程
備註
簡章公佈
105年3月
公佈於本館網站
初審收件
105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1. 親送(上班時間)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2. 地點:本館行政中心(25172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段6巷32-2號)
初審結果通知
105年8月
公佈於本館網站並發函
審收件
105年8月26日至8月29日
(時間:9:00-12:00;13:30-18:00)
地點:本館行政中心
(不以郵戳為憑)
評審結果通知
105年9月
公告於本館網站並發函通知
審未獲選作品領回
105年9月28日至10月3日
(時間:9:00-12:00;13:30-18:00)
1. 未入選作品自退件通知後逾一星期未領取者,由主辦單位逕行處置,不得提出異議。
2. 退件:憑收據至本館行政中心辦理。
展覽時間
105年11月9日至106年10月29日
地點:淡水紅毛城-前清英國領事官邸或海關碼頭(暫定)
頒獎典禮
105年11月11日(暫定)
地點:淡水紅毛城
卸展及參展作品退件時間
106年11月
地點:本館行政中心
註:作業時間若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本館網站公布。
10、 保險
(1) 參加
(2) 審之作品,保險期限自
(3) 審收件截止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臺幣壹萬元計。
(4) 各類作品經
(5) 審獲佳作以上獎項者,保險期間自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每件作品保額均以新臺幣叁萬元計,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11、 附則
(1) 本館對入選作品、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傳輸或列印。
(2) 報名表所填寫之作品賞析,主辦單位得於應用於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
(3) 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作品由本館全權處理。
(4) 承辦單位對徵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採特殊包裝之作品未標示拆封圖示或說明,導致作品裝卸遭受損害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5) 凡入選以上作品,應全程配合主(承)辦單位辦理作品展出及專輯出版等事宜,不得拒絕。
(6) 主辦單位得視得獎件數,調整展出地點。
(7) 各類作品收件不足30 件者,其給獎名額由主辦單位與評審委員斟酌辦理。
(8) 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徵件簡章各項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本館網站。
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美展徵件
送件表(一)
◎每份報名表限報名一件作品。 參賽編號(免填):
姓名
國籍
生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H)
就讀學校/服務單位
(o)
年級/學歷
(手機)
電子郵件
參賽組別
國小低年級組(1-3年級) 國小高年級組(4-6年級)
國中組 高中(職)組 社會組
參賽類別
繪畫類(國小組) 水彩類 油畫類
通訊地址
-
戶籍(永久)地址
-
藝術相關經歷
切結書
(未簽章者不予受理,未滿20歲者,另需法定代理人簽章。)
切結書
1.1.1、 本人同意遵守簡章及送件表規定,所填資料均屬實。
1.1.2、 本人參加徵選之參賽資料均屬實,並遵守簡章之規定,如有違反,主辦單位有取消獲獎、參展等資格及追回證書、作品授權費之權利。
1.1.3、 本人已詳閱「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美展徵件」簡章內容第十一條所列有關著作權等相關規定,並同意主辦單位不需另支付報酬。另同意主辦單位基於執行與本展印刷、出版、學術研究、教育推廣、文宣及行銷等之需要,得蒐集、處理、利用本人於本表所填之個人資料。
參選者(立書人)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民國105年 月 日
送件表(二)
參選資格證明黏貼處
請浮貼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如無則請附在學證明或相關文件),以供確認符合參賽組別與資格證明
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美展徵件
送件表(三)
姓名
參賽編號
(免填)
作品名稱
創作年代
民國 年
作品尺寸
畫心尺寸:長 公分×寬 公分
參賽組別
國小低年級組(1-3年級) 國小高年級組(4-6年級)
國中組 高中(職)組 社會組
參賽類別
繪畫類(國小組) 水彩類 油畫類
描繪之世遺潛力點
1.馬祖戰地文化 2.金門戰地文化 3.淡水紅毛城及其週遭歷史建築群
4.大屯火山群 5.樂生療養院 6.水金九礦業遺址
7.桃園臺地陂塘 8.棲蘭山檜木群 9.臺鐵舊山線
10.太魯閣國家公園 11.阿里山森林鐵路 12.玉山國家公園
13.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大郡 14.卑南遺址與都蘭山
15.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 16.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聚落
17.澎湖石滬群 18.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
作品說明及賞析(100-150字)
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美展徵件 送件表(四)
參賽編號(免填)
參賽作品全貌相片浮貼處
【相片背面註明:作品名稱/姓名/地址/電話】
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美展徵件 送件表(五)
參賽編號(免填)
參賽作品局部特寫相片浮貼處
【相片背面註明:作品名稱/姓名/地址/電話】
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美展徵件
審參賽作品送件收據
參賽編號(免填)
參賽組別
國小低年級組(1-3年級) 國小高年級組(4-6年級)
國中組 高中(職)組 社會組
參賽類別
繪畫類(國小組) 水彩類 油畫類
作品名稱
畫心尺寸(公分)
長:
寬:
裱裝完成之作品尺寸(公分)
長:
寬:
以上作品確已照收無誤
此致
小姐/先生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經手人
中華民國105年 月 日
退件時請憑此收據至本館行政中心辦理。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稱本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1、 蒐集之目的:
適用於臺端參與本館發現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美-美展徵件及相關特展活動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於本館相關公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館公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3.1)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館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3.2) 地區:本國。
(3.3) 對象: 1. 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2. 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3. 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4. 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5. 臺端於本館網站或依本館所指定網站所為,已違反網站服務條款,損害本館或他人權益,本館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6. 有利於臺端權益。
7. 經臺端書面同意。
8. 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館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義務。
(3.4)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館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4.1) 得向本館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館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4.2) 得向本館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4.3) 得向本館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館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5、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館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本人已詳閱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依個資法第8條所告知事項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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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插畫設計案子報價系統 v0.1 Beta
爪哇禾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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