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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鴻梅新人獎徵選 2015-08-27 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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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鴻梅新人獎徵選官網: http://www.grandview.org.tw/news_detail_14_29.htm
(一)為鼓勵具藝術潛能及創作熱情之青年能有持續創作之動能、發揮藝術才能,獎勵協助藝術人才以圓創作夢想。
(二)鼓勵西畫藝術評論書寫,提升藝壇論述能力,深入剖析璞玉新秀畫家之創作,相互激盪以更多元完整的表現本會所扶植新秀藝術家之創作。
申請資格18歲(87年次)至35歲(70年次)之西畫創作者或藝術評論者。
**西畫創作類申請人需未與任何畫廊有任何形式之合約。
申請類別(一)西畫創作。
(二)藝術評論:以2015年本會5位璞玉圓夢計畫創作基金得主(林庭如、陳鏘旭、余昇叡、謝均涵、馬如龍)之創作為評論對象。
辦 法(一)西畫創作:
1、經本會評選具藝術才能及創作熱情符合本會獎勵精神者5名,為2016第三屆鴻梅新人獎得主。
提供每人每年新台幣15萬元做為藝術創作基金。
前項名額保留1名予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辦理之「璞玉發光-104年藝術行銷活動」西畫類大專社會組前3名得獎者。
但應由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薦送,依本徵選簡章規定參加複審。
2、前項創作基金分7月、12月2次撥付,獲獎勵者應於6月30日及12月15日前分別提出期中及期末創作成果,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撥款。
3、獲獎勵滿1年後,應提供7件作品參與2016鴻梅新人獎展覽(至少3件作品為獲本會獎勵之創作)
(二)藝術評論
1、經本會評選入選之5名藝術評論者,提供每人2萬元獎金。
2、獲獎勵者應於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寫作計畫送本會辦理期中審查,
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6,000至10,000字藝術評論(附被評論對象作品。並通過本會審查後撥付。
3、獲選之藝術評論者之評論,應提供本會辦理2015鴻梅新人獎之展覽使用。
收(退)件及評審方式(一)西畫創作
1、初審及收件:
(1)自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填妥初審報名表檢附下列書面及光碟資料,
掛號寄至300新竹市武陵路154號,收件人王小姐。未掛號者遺失恕不負責,不接受親自遞送。
(2)2016年度創作計畫書(含2000字以內創作計畫構想及送審光碟3件作品之創作理念)。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最近三年內3件作品之電子檔,重要活動資料或其他有助於評審之文件。
(4)作品電子檔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5) 2015年10月15日,於本會網站( http://grandview.org.tw/)公佈初審通過名單並另行發函通知複審送件相關事宜。
2、複審:
自2015年10月20日至31日止,將通過初審之原光碟參選作品2件,寄送地址及複審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3、退件:
(1)自2015年11月25日至30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12時至13時午休)地點另行通知。
(2)退件作品請務必於通知時間內取回,逾期未領回者,本會不負保管責任。
(二)藝術評論:
評審:
(1)自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填妥初審報名表檢附下列書面及光碟資料,
掛號寄至300新竹市武陵路154號,收件人王小姐。未掛號者遺失恕不負責,不接受親自遞送。
(2) 過去曾發表或未發表之藝術評論或相關文章3篇備審,每篇不超過6000字。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經評審選出5名入選者,為2016第三屆鴻梅新人獎藝評類得獎者,受本會委託,
以2015年本會5位璞玉圓夢計畫創作基金得主(林庭如、陳鏘旭、余昇叡、謝均涵、馬如龍)之創作,書寫6000至10000字之藝術評論。
權利義務(一)創作及獎金撥付
1西畫創作類基金得獎者應於2016年6月30日及12月15日前分別提出期中及期末報告。
未於前述時間提出且無特殊原因者,本會得暫停撥付創作基金。俟於通知期限內補齊並通過審查後,方撥付款項。
2藝術評論類基金得獎者應於2016年3月31日及2016年5月31日前提出期中及期末報告。
若未於前述時間提出且無特殊原因者,本會得暫停撥付創作基金。俟於通知期限內補齊並通過審查後,方撥付款項。
(二)成果發表
1本會應於2017年辦理鴻梅新人獎聯展,提供平台讓2016年得獎者有發表並交流創作之機會。
2 2016年西畫創作類得獎者,應提供7件作品於2017年參與展覽,其中至少3件作品,為本會獎勵之作品,且為期末成果審查中通過者。
3.藝術評論類得獎者之評論文章,應提供本會辦理2017年鴻梅新人獎展覽使用。
(三)創作基金繳回
違反下列情形,創作基金應繳回規定如下:
1、西畫創作類:
(1)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期中報告並通過審查者,本會不支付第一期款,同時終止本創作基金補助計畫。
未於期限內完成期末報告並通過審查者,本會除不支付第二期款
外(7萬5000元),得獎者應繳回1/2第一期款(3萬7500元)。
(2)未於次年展覽中提供7件作品參加展覽者,應於本會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本會所支付之1/2創作基金 (7萬5000元)。
(3)前項展覽作品,應有3件為2016年之創作並經審查通過者,未交者繳回3萬元、交2件者繳回1萬元、交1件者繳回2萬元之創作基金。
上述金額應於本會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回。
(4)前兩項繳回本會之金額應分別計算。
2藝術評論類
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期中或期末報告通過審查者,本會得通知得獎者,終止本創作基金補助計畫不予撥付補助款。
3、違犯參賽資格規定,本會將終止獎勵計畫。得獎者應於接獲本會通知日起
15日內繳回已撥付之創作基金。
(四)智慧財產權
1本會對參加聯展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含網路)、出版、製作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事項之權利,不另給酬。
得獎者可隨時要求本會停止、刪除、修改以上資訊。
2得獎者提出作品或文件若有抄襲他人作品、造假、不實或違反徵選簡章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
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本會得逕自取消錄取資格並公佈之,已發給之創作基金予以追回。
(五)計畫終止
本會及得獎人任一方擬終止本計畫者,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由本會通知終止計畫者,已經撥付之創作基金,不予追回。
由得獎者通知終止計畫者,已經撥付之創作基金,應全數繳回。
(六) 費用與責任分擔方式
在本計畫執行期間內,任一方對於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發生的經費與責任,均應自行負擔。
(七)爭議救濟
本計畫執行過程如有爭議涉訟時,應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注意事項:
(一)由本會聘請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初審及複審,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本會對參加聯展作品有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含網路)、出版、製作文宣推廣品等非營利性事項之權利,
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另給酬。
(三)提出作品或文件若有抄襲他人作品、造假、不實或違反簡章規定情事經查證屬實,
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本會得逕自取消參選或錄取資格並公佈之,已發給之創作基金予以追回。
(四)凡送件參加者,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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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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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鎖骨 註冊: 2008-08-31 發表: 1837 來自: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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