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辦理停保」相關規定 2012-12-12 09:56 分類: ✔️停保 個人: ✔️停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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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辦理停保相關規定
各位親愛的會員朋友大家好, 請注意以下健保停保相關新規定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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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本施行細則業經該署於101年10月30日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維持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之規定,另針對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明定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詳細內容請上行政院衛生署網站參閱: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level_no=1&doc_no=86589
第三十七條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
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
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亦相對暫時停止保險給付: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
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前項第一款情形,自失蹤當月起停保;前項第二款情形
,自出國當月起停保,但未於出國前辦理者,自停保申報表
寄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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