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14號 你繼續這麼走,問題就會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 2008-03-31 13:08
分類: ✔️FF0000 ✔️FF0000
個人: ✔️FF0000 ✔️FF0000
分類: ✔️FF0000 ✔️FF0000
個人: ✔️FF0000 ✔️FF0000
/ / /
8) 8) 8)
你還斬掉你那條[依賴性]的根吧!!: 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60143&snA=9506&locked=F&tnum=1&subbsn=0&Bpage=1&author=cyl313&media=0
作 者 cyl313(Cyl)
【其他】非自創的畫作,卻分類在自創的分類路徑下
我先強調,我這篇檢舉並非檢舉「盜圖」,
而是顯然「非自創」的畫作,該畫作作者卻將其畫作分類在「自創」下。
經詢問副板 z456753 後,副板也 回應 這類作品是可以檢舉的。
檢舉「非自創卻聲稱自創的畫作」(侵害原著之著作人格權)
編號:#88077
名稱:【四十繪】之03、針
ID: peterkjpan
筆名: 廢棄物14號
→檢舉相關說明:非自創的畫作,卻分類在自創的分類路徑下( 女性人物→自創 )。
被參考用的原圖:請自行下拉到 第168樓。
再者,該被檢舉人其它標題為「四十繪」之作品(總計約有28幅畫作),
也都分類在「女性人物→自創」下。
根據他本人自己在它網所言(請自行拉到 第27樓 ),構圖來源都是日本的圖庫...
因此,顯然這28幅畫作的基本構圖都不是他自己創作的!
僅管上色的部份是他自己著手,但仍然是照原圖配色、仿製而成,
並沒有獨自的創作成份在啊(最重要的是構圖不是他自己創作的)!
而他卻把這28幅畫作都分類在「女性人物→自創」下,恐已侵害原作之著作人格權。
此外,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僅管利用他人作品做為自己畫作中的基本構圖(引用),
在符合「正當目的之必要」與「合理範圍內」的條件下,有「合理使用」之適用;
然而,再根據同法第64條第1項: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 #FF0000">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以及同法第96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 #FF0000">第六十四
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可知,
利用他人著作卻未明示其出處者,即應受罰則之處分!
而該被檢舉人既未明示被其利用之著作的出處,又更聲稱為其「自創」...
如此之行徑又豈可縱容呢!?
________________
呢個世界呀,惡頂既野多的是,你就應該趁呢個機會學下個忍字點寫,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佢唱歌囉!

你還斬掉你那條[依賴性]的根吧!!: 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60143&snA=9506&locked=F&tnum=1&subbsn=0&Bpage=1&author=cyl313&media=0
作 者 cyl313(Cyl)
【其他】非自創的畫作,卻分類在自創的分類路徑下
我先強調,我這篇檢舉並非檢舉「盜圖」,
而是顯然「非自創」的畫作,該畫作作者卻將其畫作分類在「自創」下。
經詢問副板 z456753 後,副板也 回應 這類作品是可以檢舉的。
檢舉「非自創卻聲稱自創的畫作」(侵害原著之著作人格權)
編號:#88077
名稱:【四十繪】之03、針
ID: peterkjpan
筆名: 廢棄物14號
→檢舉相關說明:非自創的畫作,卻分類在自創的分類路徑下( 女性人物→自創 )。
被參考用的原圖:請自行下拉到 第168樓。
再者,該被檢舉人其它標題為「四十繪」之作品(總計約有28幅畫作),
也都分類在「女性人物→自創」下。
根據他本人自己在它網所言(請自行拉到 第27樓 ),構圖來源都是日本的圖庫...
因此,顯然這28幅畫作的基本構圖都不是他自己創作的!
僅管上色的部份是他自己著手,但仍然是照原圖配色、仿製而成,
並沒有獨自的創作成份在啊(最重要的是構圖不是他自己創作的)!
而他卻把這28幅畫作都分類在「女性人物→自創」下,恐已侵害原作之著作人格權。
此外,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僅管利用他人作品做為自己畫作中的基本構圖(引用),
在符合「正當目的之必要」與「合理範圍內」的條件下,有「合理使用」之適用;
然而,再根據同法第64條第1項: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 #FF0000">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以及同法第96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 #FF0000">第六十四
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可知,
利用他人著作卻未明示其出處者,即應受罰則之處分!
而該被檢舉人既未明示被其利用之著作的出處,又更聲稱為其「自創」...
如此之行徑又豈可縱容呢!?
________________
呢個世界呀,惡頂既野多的是,你就應該趁呢個機會學下個忍字點寫,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佢唱歌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