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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巧剛考完著作權法
就說說法律上對我們作著的保障吧...
基本上,未經著作人同著就擅自使用
就是侵權行為了
加上他還擅自修改加字,
根據著作權法§17條規定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也就是說他又再一次侵權了,
此外,我認為還可以加上一條重製罪
因為台灣的著作權法是世界第一嚴(老美害的T▽T)
是可以論刑事責任,也就是會留下前科的
所以真要追究起來是蠻嚴重的...
不過對方是香港人,真正判起來我也不知道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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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小弟並不是法律系出身
只不過是剛好系上有開課
只懂皮毛,如有錯誤還請指正(2003-05-23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