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告知好友的COS照被盜用成插畫~
並未經好友本人同意擅自盜用好友的相片作插畫創作~
為了虞鏡~我會努力的幫她把此訊息散發到各個地方~讓更多的人知道此事~請作者拿出誠意來!
(以下是從好友~XX部落格轉過來的)
今天才被朋友告知,好友虞鏡的原創cosplay的照又被盜了。
註:是「又」被盜了哦~
這位XX出版社畫家荷靚小姐,已經數次盜用虞鏡的原創照片作為
畫材,之前已經讓XX出版社調解過,
荷靚也保證不再犯,只是最
新一本小說「滑頭神醫」卻再次見到她的「盜作」,令人震
驚不已,顯然她是不知悔改。
以下也是我好友所寫的抗議網誌,希望大家可以轉載,口耳
相傳,讓XX文化知道,出面做個說明,也做個道歉。
因為這是侵犯了虞鏡了肖像權和創作財產權,可提以民法訴
訟。
詳內文....
轉載處:
http://blog.webs-tv.net/roseill 「紅伶」的天空部落
各位同人界的同好,支持同人創作的朋友:
相信大家都曾聽過甚至拜閱過XX文化的作品,
一直以來,XX文化於著文中追求智慧財產權,拒絕盜文的原則,
儼然成為創作界的一股清流。
而今,在如此文化薰陶的包裹下,卻出現這樣不堪的事實!!
就是所屬於XX文化旗下的插畫家(荷靚、月光)
由多年前便一直盜取角色扮演者的照片為素材,
在未告知並得到扮演者同意的情況下盜為己用!!
其中受害最深的便是咱們的好友虞鏡。
從虞鏡(同名自創),到趙姬,中間不可數...到現在的楚婉。
完完全全都是虞鏡自己的心血,自我的創作,
卻被一個因自己無能,沒有心思想法跟技巧的插畫家,
隨便瀏覽到美侖美奐的相簿後,忝不知恥的納為己用!!
這樣撿現成,盜用創作權與肖像權的手法,壓根就是竊盜與詐欺!!
我相信這名插畫家也有自己的畫作支持者,正因如此,
她這種拿取人家的心血化為己用,還大言不慚的作為,
更加令所有讀者大眾所不恥!!也騙了不少支持她畫作的群眾!!
今天紅伶在此公開此惡行,公告插畫與原照請大家比照,
我相信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決不能縱容這樣的現象繼續下去!!
請大家告訴大家,共同來討伐這樣的錯誤行為,必要時將會訴諸法律。
今天不是空口說白話,證據如下:
http://album.blog.webs-tv.net/show.php?a=minimay&f=278319&i=7485636&p=1
(虞鏡的自創角色,楚婉)
http://www.ifnet.com.tw/temp/index.php?actions_detail_id=518
(荷靚、月光的盜圖作品)
相似處之多之像,相信不用贅述。
之前之所以沒將此事公開,乃因好友宅心仁厚,
況且經由XX文化編輯社的從中引線,盜畫的插畫家有親自致電給好友,
並且承諾永不再犯!好友也說明對方欣賞她的創意本意固然是好,但不告而取則為盜,
希望往後不得再犯,若有意取用,也請事先知會。
沒料到不久後的今天,此插畫家故技重施,完全視之前的承諾於無物!
無疑在挑戰公權力與王法!!
這樣打翻自己的承諾,無視自己的保證,!
連自己的言行舉止都無法規範的差勁人士,非精神耗弱就是蓄意犯罪!
!
像她這樣懂得盜人之物為己用的利己行為,無庸是後者。
這樣的罪狀,這樣的累犯(伶很強調此點),
已不容再姑息下去,請大家共同討伐這樣的竊賊!!
<<以上言論不代表受害友人的言論~純粹是我們為她報不平之言論請勿千扯她人>>
我們只要求對方出面公開道歉!這樣的要求會很難嗎?
聯絡了快一個月依然不肯出面解決嗎?
事件不只是只有我們~相信大家都眼睛在看~相信還有其他訴苦無門的創作者也有相同XX出版社不同畫家或同畫家盜用的事件!
<<以下是從另一好友轉載而來的資訊>>
若您想了解什麼是"重製",請點看全文,內有關於著作權與重製之解說。
推薦章忠信先生的著作權筆記網站,裡面資料又多又詳細,不僅有著作權法條,還有著作權時事分析,超棒的喲! (大姆指)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對了,因小的並非法律系學生,所以內文裡文字若有錯誤之處,請大家留言告知喔!^^)
重製:
著作權法第3條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coser放在網頁上的cos照被人用繪圖軟體稍加修改,照抄作為插圖,可能涉及重製。
可能有人會說,這不算侵犯著作權,因為對方不是直接使用cos照,對方是用畫的。但請大家注意上面的第22條,是的,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所以不管對方是拍或是畫,只要是重製,那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因畫者將插圖售于出版社作小說封面之用,所以有營利之行為。(87條第2項)
所以是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條件。
對了,還要說明一點。
相片之著作權是屬攝影者所有,並非被攝影者(coser)所有。
假如被私下使用或重製的相片並非coser自行拍攝,而是友人拍攝,那麼著作權是屬於友人所有。
如果遇到被盜用之情形,被害的coser可以請攝影者本人出面,控告對方侵害著作權喔。
(2005-10-21 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