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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11319(陳小中) 所有的發表文章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會徽徵選簡章
宗旨:
鼓勵藝術創作,彰顯本會永續傳承經營客家文化、凝聚客家團結意象。
一、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高雄市政府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世界客屬總會高雄市分會、高雄市新桃苗同鄉會、高雄市高雄縣客屬同鄉會、高雄市客家青年會、高雄市客家四畝田協會、高雄褒忠義民廟管理委員會等客家團體。
二、參選資格
※年滿十七歲。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獲獎資格、追回獎金獎狀。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
2.曾於國內外展覽或比賽獲獎之作品。
3.違反本實施辦法任何規定者。
三、甄選辦法
1.會徽設計內函:會徽以圖案方式呈現,設計應融合客家精神兼具創意與永續發展理念。
2.規格:紙張大小-A4,內容圖案-20㎝×20㎝。
3.參加甄選作品勿抄襲、模仿,參選作品一律不退還,獲選作品之著作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
4.本辦法即日起公佈於本會網站及中等以上學校、客家社團。
5.收件時間:即日起至94年7月27日下午四時止(以郵戳為憑)。
6.收件方式:郵寄或親自送件皆可。
7.收件地點: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5號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秘書室收(信封註明徵圖字樣)
四、評審方式
由主、協辦單位負責人及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評定之。
五、徵選結果
於94年8月1日(星期一)公布於本會公佈欄及網站。
六、獎勵:
1.本次會徽徵選錄取前三名,以第一名作品作為本會會徽。
2.前三名頒予獎狀及獎金,
獎項 名額 獎勵方式 備註
第一名 1名 獎金20000元、獎狀。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第二名 1名 獎金10000元、獎狀。 同上
第三名 1名 獎金5000元、獎狀。 同上
佳作 若干 獎狀。
七、注意事項
1.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公開展示權,於收件日起至展覽結束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因作品本身結構不良而遭損壞者,不負賠償之責。
2.凡參加徵件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補充修正公佈之。
3.簡章備索,可貼足回郵並詳載收件人姓名、住址,向本會秘書室索取。或上本會網站http://w4.kcg.gov.tw/~chakcg/
下載書表區下載。

4.郵寄作品者請於收件時間內送達,逾期不候。作品如有毀損,請自行負責。(2005-07-14 12:38)

大家好
我是小中(2005-07-14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