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沒有人PO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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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系統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威智數位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陳小英 女士 (以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之業務需要,向乙方購買乙方所開發之應用系統及相關之服務特約定本約 :
一、 標的名稱
"養顏美容網" 規劃建置
安裝交貨地點 : 哈哈公司機房
二、 交易金額
新台幣壹圓整 (含稅)
三、 安裝,教育訓練及驗收定義
1.技術聯絡人 (含稅)
2.教育訓練計劃範圍
3.驗收
四、 系統交付及安裝
依上線時間表
五、 付款方式
1.建置期
2.整合測試期
3.驗收
六、 罰則
1.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本案時, 每逾一日按本案系統總價千分之二計罰,但以不超過本合約購價款費用為限建置期
2.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無法在甲方提出系統 bug後一個月內有效解決修正,每逾一日按本案系統總價千分之二計罰, 但以不超過本合約購價款費用為限
七、 保固維護
1. 乙方自系統上線且正式驗收完成之日起,提供一年免費保固,包括系統之修正
2. 甲方得視需要於約滿前二個月與乙方另訂維護合約.保固期滿後,甲方修改系統或教育訓練之要求應與乙方另定合約為之
八、 智財權之瑕疵膽保責任
本系統相關之智慧財產為乙方所有,授權甲方於業務範圍內運用,產品非經乙方之修改衍生者,所有權不屬於乙方
乙方擔保提供之系統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侵害,乙方自負損賠責任
九、 機密保持
1. 雙方另訂保密協議書
2. 前項保密義務,不因本合約解除,撤銷或其他原因而解除
十、 合約終止
不經對方之書面同意,不得終止本合約.雙方對他方不屢行本合約之條款, 得於書面催告履行無效後,以書面通知終止合約並請求賠償
十一、 紛爭處理
經甲乙雙方誠意協調後,如仍未能圓滿解決合約履行之紛爭,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 附件
1.時程表
2.保密協議
立合約人 甲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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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站 建 置 合 約 書
(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為甲方規劃 (以下簡稱本標的物),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標的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承辦本案,規格、內容如【附件一】
第二條: 專案協調
雙方需指派專案負責人員,作為本專案所需相關資訊的取得,溝通與協調並負責本專案之工作監督、貨品點交、規格檢測、文件簽收、設計確認及系統驗收等相關事宜之處理。
第三條: 專案時程及查核點
本專案之工作時程查核點以簽約日為準,進度方式如【附件二】
1. 甲方應於 乙方 完成10工作日內,完成標的內容之系統整合測試。
2. 如因天災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之專案遲延者,乙方扣除前開不可抗力時日後,仍應按本工作進度完成之。
3. 如因甲方製作素材提供延遲所致之專案遲延者,乙方扣除前開素材提供延遲時日後,仍應按本工作進度完成之。
第四條: 契約總價
雙方議定之契約總價共計新台幣 圓 整<未稅>。甲乙雙方對於本案之契約總價與付款方式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告知於甲乙雙方以外之第三人。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 簽訂合約日後,乙方開立發票並附回郵信封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接到發票後七日內,開具簽約金額計新台幣 圓 整(未稅)之現金或即期支票。本標的物之網站頁面完成時,乙方開立發票並附回郵信封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接到發票後七日內,開具簽約金額計新台幣 圓 整(未稅)之一個月期票。
2. (本標的物程式開發完成,上線測試前,乙方開立發票並附回郵信封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接到發票後七日內,開具簽約金額計新台幣 圓 整(未稅)之一個月期票。
3. (3) 本標的物經內容整合上線測試完成,甲乙雙方確認無誤時,乙方開立發票並附回郵信封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接到發票後七日內,開具簽約金額計新台幣 圓 整(未稅)之一個月期票。
第六條: 保密義務
1. 甲方所提供之文字、圖片、照片檔案資料等,乙方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
2. 甲、乙方對合作案各項文件內容及使用資料,應負保密責任,本合約期滿或終止後亦同。
第七條: 技術支援
乙方同意自甲方專案經理人於書面簽名確認標的內容整合測試完成後之三十日內,於不需變更網站功能架構之前提下,免費提供甲方程式之修改與必要之網頁修改。
第八條: 規格變更
1.
甲方應於需求訪談階段確認本標的物之規格內容
2. 甲方對於本標的物網頁設計部分至多可修改兩次如超過兩次以上之修改,乙方得依甲方需求提出報價,完成之時間表雙方另議訂之。
3. 甲方於軟體完成上線後,如欲變更規格及內容,乙方得依甲方需求提出報價,完成之時間表雙方另議訂之。
第九條: 長期合約
針對本案標的【附件一】之程式部分,甲方為維持日後系統之操作順暢,於完成系統整合測試經甲方驗收無誤後,雙方得另訂定維護合約。
第十條: 契約附件
契約【附件一】【附件二】為本專案之補充說明,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有同一之效力。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暨合約收執
本合約之解釋及適用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
本合約應繼續有效,除非到期或依本條款終止之。終止合約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
甲乙雙方於下列情事下,有權終止本合約,但合約終止前已生之權利義務,不受本合約終止之影響:
1. 甲乙雙方未能履行本合約所訂之任何義務;
2. 甲乙雙方就本合約規範之合作範圍內,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令之情事者;
3.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同意而轉讓其於本合約下之權利義務於第三人者。
4. 甲乙雙方破產、或轉讓其營業或有其他重大顯無法履行本合約情事者。
依本合約所為之通知,應以簽約地址為準,甲乙雙方倘有變更而未通知他方時,不得以該項變更對抗他方,甲乙雙方通知之效力並以文書發出後三日後視為送達生效。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1. 乙方保證從事本合作案設計工作時,係乙方自己之獨立開發設計,並無抄襲任何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乙方之設計開發如需以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為基礎時,則乙方需事先取得第三人之合法授權,始得開始開發設計。乙方如涉及仿冒侵權及洩密情事,違反有關法令,而造成甲方之損失,或致甲方負民事責任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切損害(含訴訟及律師費用等);若因此導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本合作案之產品,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害,並於三十日內提出甲方認可之回覆使用計劃,甲方並得以歸責乙方事由要求終止合約,並由乙方賠償一切損失。
2. 甲方保證提供本合作案設計製作之素材與資訊,皆為甲方之著作權,或已由甲方取得合法授權,並無抄襲任何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甲方如涉及仿冒侵權,違反有關法令,而造成乙方之損失,或致乙方負民事責任時,甲方應賠償乙方一切損害(含訴訟及律師費用等),乙方並得以歸責甲方事由要求終止合約,並由甲方賠償一切損失。
3. 本合約若有任何爭議糾紛,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權利擔保
1.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從事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2. 甲方授權乙方在不影響甲方之利益前提下,得將本案製作完成之作品收錄於乙方之「公司作品集」內,將作品展示予客戶。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於履行本契約之義務時,如遭受任何不可抗力原因而致無法履行或有所延遲者,不負責任。前述不可抗力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政府機關之民事或軍事行為,火災,全面性罷工,流行性傳染病,政府禁令,戰爭,暴動,地震,暴風雨,颱風,以及洪水等。遭受上述災難之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且竭盡所能採取排除災難或補救之道。
本約自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方 名稱:
負 責 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乙方 名稱:
負 責 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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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合約書
茲有 辣奇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邦僑伊 先生﹝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因就 我要紅娘中文網站製作之事,訂立以下條款以為雙方遵守:
第一條: 製作標的物
標的物名稱:我要紅娘 中文網站﹝以下稱本案)
使用環境:要同時適用 Netscape跟 IE兩種瀏覽器
必要條件:
1. 每頁需有title、meta、text。
2. 由甲方所提供的相關本案的資料來製作
3. 網頁中的圖檔不可太大,檔名要清楚
第二條: 交貨
1. 交貨測試日期:90年11月1日
2. 地點 : 乙方至甲方辣奇科技公司解說產品之使用
第三條: 設計費用
雙方議定本案製作及開發費用其未稅金額新台幣參萬元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 雙方簽訂本軟體委託設計合約書時,甲方應付乙方新台幣捌仟元整(未稅)
2. 乙方完成第一次交貨時,甲方應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未稅)。
3. 乙方完成第二次交貨時,甲方應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兩千元整 (未稅)。 網頁中的圖檔不可太大,檔名要清楚
第五條: 著作權
1. 本案之著作權屬乙方所有
2. 乙方不得再設計類似本案節目售於第三者以保障甲方利益。
第六條: 驗收
1. 乙方交貨後,甲方應於七日內完成驗收手續。
2. 甲方驗收時,若有任何問題,可以書面通知乙方確認, 乙方應於確認後七日內修正完畢交付甲方再行驗收。
3. 驗收後,甲方應立即支付乙方驗收後之款項。
第七條: 本案之維護
雙方議定在本案完成後,由乙方維護本案,期限為由完成當日起一年的時間, 維護內容為本案的定期更新及本案每季所要推出的不同內容。
第八條: 罰則
若乙方未能於每次交貨之期限內完成,每延誤一天則需從甲方應支付之款項扣除千分之一。
第九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糾紛或歧見,應由雙方以誠信原則解決
若無法得到共識,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第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本合約為一式兩份,雙方各一份以為憑。
立合約人:
甲方 公司名稱:
代 表 人:
職 稱: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乙方 代 表 人:
身份證字號:
公司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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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寫作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威智數位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陳小英 女士 (以下稱乙方)
事由 : 甲方委託乙方撰寫趨勢專欄專文一事,雙方議定遵循之條款如後-
一、 專文之主題 / 字數 / 交稿時間 / 交稿方式之約定
自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3月16日起半年期間, 乙方每週提供一篇以社會趨勢觀察為主題專文. 每一篇專文字數約為600字.以電子檔交付。
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意見及需要為必要之修改.但甲方之修改應尊重原著創意。
二、 撰寫之費用及付款方式
專文之撰寫,每一字稿費為X元.每個月結算已交付專文之稿費,匯入乙方專戶.闡明專文所必須之相關圖檔說明如需計價者價錢另議另計。
三、 文章之著作權歸屬
乙方在上開期間為本專欄所撰專文之著作權歸乙方所有,甲方擁有印刷出版發行發表等之使用權利。
四、 若因特殊理由,如不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致乙方未能交出作品,得經甲方之同意後,延長一定交稿期限。若乙方無故不依約交稿,甲方為專欄之存續得酌減乙方稿量。
五、 乙方應擔保為本專欄撰寫之作品無侵害他人(包括甲方)著作權及相關權益,違反時乙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害。
六、 本合約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本合約書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 本合約書正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存執。
立合約書人
甲方 統一編號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簽章
乙方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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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設計企劃同意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由甲方提供「abcd」設計企劃規格書(以下簡稱規格書)、規格書所提供之軟體程式、圖形、音效、音樂、動畫式影像及文字、商業訊息、創意資料 (以下簡稱保密內容),以供乙方進行設計企劃之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基於往來關係所需,而為任何訊息之揭露或磋商,締結以下「abcd」委託設計企劃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乙方同意並願遵守之。
第一條: 本同意書以形成並維護規格書及保密內容之安全性,以維持市場秩序為目的。
第二條: 本同意書適用於甲方授權乙方進行規格書之評估。乙方將保守機密且不持有、使用或揭露任何保密內容,除非乙方獲知之資訊因下列方式取得者,則不在此限。
a. 非因乙方之過失而為公眾所皆知之資訊
b. 乙方未受到任何限制,業經第三人適當地告知獲得之資訊
第三條: 本規格書及保密內容均屬極機密性資料,甲、乙雙方需確實遵守此一條款之約束。
第四條: 甲、乙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可遺失、洩露及公開本規格書及保密內容。
第五條: 本規格書係由甲方設計製作,僅授權乙方對本規格書之進行商業評估,甲方並未授權乙方將本規格書用於其他用途。若乙方後來不將專案委由甲方設計,不得使用該份企劃規格書及其中的設計內容(保密內容)。
第六條: 履約由締結合約書日起,有效期為半年。
第七條: 本同意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任何條文之修改或刪除應以書面為之。倘若本同意書之任何條文內容為無法執行者,並不影響其他條文內容之效力。任何因本同意書而發生之爭議或訴訟,敗訴之一方應負擔他方所付出之律師費或其相關支出。
第八條: 若對此合約書之釋意有疑問處或未規定之事項,甲、乙雙方應秉持誠意,協調解決之。
第九條: 本合約以臺北地方法院為債物權及智慧財產權履行地,如有爭執,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受轄法院。為證明本合約書之成立,作成正本參份。甲、乙雙方及律師各執壹份。
立合約書人
甲方 統一編號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簽章
乙方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2009-05-16 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