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謝!我不會輕易被打倒的~
gyl(gyl) 2006/1/9 09:08
畫畫還真矛盾,畫得太像人家說是照片,畫得不像人家不屑看,真難做人啊
現在先生的網站已經重新運作,代表那個無理的人已經不是針對"著作權"控告先生了?(例如繞一繞話題,想要在結束前獲得至少一點利益)
這種人最厲害的地方就是時間多,可以跟你耗,先生要小心,這種人手段很陰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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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之惡,不上我心.
shan56(阿賢) 2006/1/9 10:07
😃 謝謝提醒!
對了!聽我學生說,現在正有一位畫類似〝陳淑芬、小哈〞風格的唯美插畫人也被這位〝偉大而崇高〞的攝影屍控告中,大概是背景中有畫到花鳥,正好跟他的照片雷同吧!
大家真的要小心這個人!正在聯繫中~希望能幫到這位受害者.......著作權法有保障我們的創作權!(只要不是直接〝仿製〞他的照片,經過了自己的設計、思考以及技巧繪製,基本上不會有事的)提醒大家!
leg617(毛蛋) 2006/1/9 20:57
一直在意那件事被玩的結果~
平安就好~
邪不勝正~ 🤢
(說太白怕被搜尋~呵呵呵)
leg617(毛蛋) 2006/1/9 20:58
一直在意那件事被玩的結果~
平安就好~
邪不勝正~ 🤢
(說太白怕被搜尋~呵呵呵)
shan56(阿賢) 2006/1/10 14:51
😃 〝使人尊重〞的攝影大師〝又〞再一次敗績~
真是大快人心!
自由時報訊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10/today-so13.htm
好"讚"的表情呀~他都跟人說:「偶打官司從來沒輸過....」
最好是"捍衛著作權而興訟"
而他老兄這次似乎想用更扯的書狀來欺騙法官?
詳情: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6350
shan56(阿賢) 2006/4/15 16:25
日前已收到法院的通知,經由調查局調查的〝鑑定報告〞終於出爐
昨天前往閱卷,鑑定報告指出,兩作品比對雖外型相似,但各有7處明顯不同,與牠先前自稱有22處完全相同的說法相差甚大;以現今最新版本Photoshop對我的畫作與對方的〝高解析正片〞做交叉比對之下,無法證明我的畫作是否為掃描牠的照片〝修改〞而成。
以現今最新科技都無法將高解析照片轉化成像我一般的畫作了(正片與照片只有牠有,外面能取得的只有充滿〝網花〞的印刷品),就不用說充滿網花的印刷品要轉換為更大、更清晰的畫作了~何況是七年前的軟硬體環境(Photoshop 3.0;PowerMAC 7220/40Mb RAM)?若可以,插畫家都不用混了、也不用再辛苦學畫了!~目前已掌握一些牠為了企圖矇騙法官求得勝訴而作的一些非法〝動作〞,正在研議是否提出反擊...
於是五月十日星期三,將再度展開辯論庭,希望大家為我祈禱,讓我有精神與之抗衡;在這期中考期間更令人勞累~(快滿兩年了,真的很累~)
謝謝大家!也請大家持續關心牠這類〝行徑〞的持續.....目前牠的訴訟正一件件敗退中~大家加油!
小弟部落格中新增許多新作、以及視訊教學試貼,環迎大家前往批評指教!近日將再度〝挑戰〞烏頭翁視訊繪製教學,請大家期待!
大師~~要再繼續〝搞笑〞下去,累積已久的反制力量將一一展開!連專家以最新科技都無法證明您的指控了,可不要說這些調查局專家功力太差不如您喔~(特別是您不懂電腦)現在島內鳥協與受害師生們已凝聚一股強大力量~請好自為之!願上帝賜福給你~開啟您的心眼,讓你知道你在做什麼!
〝苦行僧〞?!免了吧!說說自己笑就好了~
TAKO(TAKO) 2006/4/16 01:32
剛用google搜...
都是在批他的~~~ 😂 😂 😂
RONG(RONG) 2006/4/16 12:38 (Since 2006/4/16 12:05)
真希望他那驚人的活力和美國時間,可以用在豪豬事件,替那些畫家出力
說不定還能抽點"摳咪賞"哪~~~(炸死)
求償70萬.....幹啥?精神受損多點錢要去看醫生嗎??(再炸=口=||||)
而且我記得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很微妙
畢竟一個景物總不能只讓一個人拍,其他人拍都是違法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acc/copyright_acc_9405.asp
也就是不要直接拿原圖修改就沒事了~
當然,那天這隻鳥突然要求牠的「肖像權」時你才會出事(核爆)
shan56(阿賢) 2006/4/16 14:46
非常謝謝您提供的資料!
之前我也是強調這一點,殊不知他拍攝之大家所認知的鳥與蟲,既無創作的理念在期中,何以為受〝創作〞保護?
每一位攝影師都是很辛苦的無庸置疑,但若無創作性在其中,就無所謂〝著作〞的產生。
在此還是向所有攝影界前輩致敬(除了它......);但若不懂得尊重其他藝術形式、自以為高明,那這種人也就不值得尊重了~
希望五月十日的辯論庭能再次還我公道;也讓無恥之人得到應有的逞罰!
上帝賜福給每一位~謝謝大家!
shan56(阿賢) 2006/9/20 17:08 (Since 2006/4/16 14:47)
不小心重複
.....恕刪
shan56(阿賢) 2006/4/16 14:47
非常謝謝您提供的資料!
之前我也是強調這一點,殊不知他拍攝之大家所認知的鳥與蟲,既無創作的理念在期中,何以為受〝創作〞保護?
每一位攝影師都是很辛苦的無庸置疑,但若無創作性在其中,就無所謂〝著作〞的產生。
在此還是向所有攝影界前輩致敬(除了它......);但若不懂得尊重其他藝術形式、自以為高明,那這種人也就不值得尊重了~
希望五月十日的辯論庭能再次還我公道;也讓無恥之人得到應有的逞罰!
上帝賜福給每一位~謝謝大家!
shan56(阿賢) 2006/4/16 14:48
非常謝謝您提供的資料!
之前我也是強調這一點,殊不知他拍攝之大家所認知的鳥與蟲,既無創作的理念在期中,何以為受〝創作〞保護?
每一位攝影師都是很辛苦的無庸置疑,但若無創作性在其中,就無所謂〝著作〞的產生。
在此還是向所有攝影界前輩致敬(除了它......);但若不懂得尊重其他藝術形式、自以為高明,那這種人也就不值得尊重了~
希望五月十日的辯論庭能再次還我公道;也讓無恥之人得到應有的逞罰!
上帝賜福給每一位~謝謝大家!
RONG(RONG) 2006/4/16 15:14
辛苦你了a-shan桑
希望每個被告能像你一樣堅強勇敢 :)
丟一個鏈結給你笑笑(光是標題就夠我笑了)
http://www.flickr.com/photos/waders/sets/72057594053228175/comments/
教育??是嚐到甜頭了吧.........
提醒別變成放羊孩子,那天真的遇到了
也沒人會同情的~~~
emma60c(emma60c) 2006/9/17 04:15
阿賢老師:
您好,很久沒聯絡你,最近好嗎?
那官司....還ok 嗎?
懇求上帝為你伸冤.....伸冤在主,敵擋惡者的乃是萬軍之耶和華...
最近畫了幾張小畫在-emma的小文坊與小畫園http://tw.myblog.yahoo.com/emma60c/
有空上來,給我一些指導吧!
我不是專業畫家,只是喜歡畫畫兒....
近來愛上以拉與painter的emma60c
a789987963541(李岱懇) 2006/10/18 21:51
😮 😮 咳... 送你我最喜歡的
"詩篇 73篇 " 每每遇到不可愛的人..
我就會一把遺涕一把眼淚的一直讀~
你的網站很實用!!(不論學術或信仰)會在禱告中紀念你~
願你有從神而來的智慧與幽默和忍耐與信心能繼續走下去喔!! 😅
bit(DOU) 2006/10/19 19:48
因為看了你網站上的介紹,才知道有ARTRAGE這套不錯的軟體,還有相關的著作權問題...祝你能早日解決...那個鳥 照片官司
shan56(阿賢) 2006/10/21 08:37
謝謝大家的關心~
10/23又要出庭辯論了;我會將一切交給上帝,司法必還我公道,待風波過去,我會將所有資料彙整公佈,相信這些對所有創作人會很有助益。
現在的出庭,就當作是到法院上一堂〝著作權課程〞,只是這門課不能被當(呵呵~)!
現在又開始創作了~請大家期待我的心作品!請持續為我關心、祈禱,謝謝!
願上帝的平安、喜樂加在每一位身上
a789987963541(李岱懇) 2006/10/21 13:28
😅 😅 ~~嗯嗯. 上帝為看顧人的上帝!
在指望中要忍耐~在患難中要盼望~~ ❤️
min000(亞音) 2006/10/30 00:51
阿賢~加油阿!!
反正對方也站不住腳的~
a789987963541(李岱懇) 2006/11/8 14:58
10/23...現在不知如何了說... 😅
danchaofanyhl(蛋炒饭) 2006/11/8 23:24
内地一般都不怎管這樣的做法。即使是著名插畫家,還是大學教授同樣是靠着抄襲剽竊照片來作畫的。
http://www8.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4/1/493631.shtml
没想到臺灣還會閙官司呢,不過還是多多原創吧,支持一下!
shan56(阿賢) 2006/11/9 08:31
李兄,全案於11/6判決;但目前還沒收到.....今天中午未收到的話,預定打電話去查詢。
謝謝大家的關心~
shan56(阿賢) 2006/11/9 09:40
謝謝您的指教!
抄襲本來就是一件不對的事!
內地這位插畫人與日前國內鬧的沸沸漡傷的〝小豪子〞事件如出一澈,直接合成當然是違法的;特別是仿製他人的畫作!所以可以發現,身體的筆法與臉部的筆法、筆觸全然不同....而照片的利用不知大家發現了沒?明星的人像攝影,是經過攝影師精心規劃,透過化妝、服飾、背景、打光等等的設計規劃,是屬於〝設計攝影〞的範疇,並非他人可以隨意取得的畫面與成果;攝影在台灣是經過像是郎靜山 等大師的努力下,設計規劃出攝影的藝術性,使得這個以〝器材〞複製實境的表現形式出現的新的風貌,故取得〝排他性〞的保護其來有自;但非經過設計規劃的隨機記錄攝影,在台灣的著作權法規範中,的確也有保障,唯僅限於拍攝之底片、照片、及其沖洗衍生出來的印刷品、數位檔案,他人以自己的器材拍攝出相似、雷同的作品因各自擁有底片、檔案,哪怕是一樣的拍攝物,各自都享有著作權法保障,也就是說單純的記錄攝影,尤其具有全民教育本質的〝公共財〞題材時,是無法取得〝排他性〞保護的!
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一條開宗明義說得很明白~【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不單單為了保障著作人,更為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立;我以繪畫的方式來詮釋一些大眾需要認知、認識並加以保護的動物,因需要正確辨認性,故必須參閱相關照片、文獻,便於描繪出正確的姿態、配色、與特徵,以草稿為基礎繪製新圖,正印證出為何畫面重疊比對所有特徵位置無法完全一致,當中沒有一絲一毫使用對方的照片、底片(只有攝影師本人有);且不同藝術表現形式本來就無法拿來相提並論,因為製作流程、工具、方式全然不同,同樣享有著作權保護.....
我的作品繪製於八年前,當時Photoshop為3.0版、Painter為4.1版,即使現在的最新版本,尚且無法將低解析檔案放大製做出更清晰、色彩更飽和的作品,更不用說八年前科技能力尚不完善,能將印刷品透過掃描放大,以模糊特效消除網花能得到更清晰、更好且屬性、輪廓相異的作品!
控告我的攝影師對繪畫、電腦是全然的大外行,卻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誣陷指控說我〝不具繪畫能力〞、〝如此三腳貓功夫〞等污蔑性言辭都出爐;更不用提他對以授權公司的誣陷、對合法購買光碟取得授權使用於非商業性質作業中的師生的誣控了;有圖有真相,有沒有繪圖能力明眼人都看得出。(請參閱這裡: http://blog.sina.com.tw/a_shan)
其實著作權法各國規範皆不同,像日本的規範的確嚴苛(您所提供的圖片內容須參閱判決書才能知道判決理由,單憑圖片對大家在日本的著作權法規範還是沒有實質助益),日本為了鼓勵〝創作〞,認定通常很嚴格;但不同的是,全世界只有台灣將著作權法納入〝刑事訴訟〞規範;著作權侵權賠償爭議實屬〝民事訴訟〞範圍,但是就是有人利用刑事追訴的特性,不須花錢聘請律師、不須花錢支付審理費用、除偵查期間外甚至審理過程原告都不須出庭,全部由廣大的納稅人買單,以〝會留下案底〞為由逼迫無辜被告就範,私下和解取得不合理高額求償金,這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即便全案審理原告敗訴,原告拍拍屁股什麼事都沒有,但是無辜的被告當中所受的委屈、損失、以及司法資源、公帑就這樣全被浪費了....
有很多事情都是我們要去了解探究的;值得感謝的是...雖我遭此攻擊無比的痛苦與損失,卻讓我去了解、學習著作權法規當中的規範與問題,可以藉此分享幫助更多人,這就是我po出此主題的最重要原因。
判決書一出爐,會立刻公佈全案讓大家了解~
請大家為我、以及現正被誣告控訴的老師學生們禱告,行有餘力,不吝提供相關資訊、資源幫助這些無助的人們;同時也呼籲一些〝好興訟〞的朋友們,請深思檢視自己在做什麼事?真是為了〝捍衛著作權〞?還是利用此一〝口號〞企圖斂財?進而傷害社會、傷害他人、更損及自己好不容易建立的聲譽?
願大家都平安~~
shan56(阿賢) 2006/11/9 14:33
感謝大家這些日子的鼓勵!11/6的判決書已經收到~大獲全勝!!
因為正值期中考期間,詳細判決內容下週公佈。
盼望林先生能懸崖勒馬,不然我將反擊!!
再次感謝大家!!
shan56(阿賢) 2006/11/9 23:55
😃 今天交完學校期中作業,心情大好~
正式po出判決書全文,希望判決內容對所有創作者有所認知、幫助~
願上帝祝福每一位忠於自己、認真創作的朋友們~~
判決書全文連結如下: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225037
TAKO(TAKO) 2006/11/10 09:30
😂 老早就知道結果必然是慘烈的~~ 😜 ,恭喜的啦... 🤢
寫實動物圖原本就不具備肖像權,除非是再重製成簡化的圖樣(如logo.商標等之類),才會引發各種官司 😂 ,不然若以這種攝影形式要告人侵權,就算是外行人也真的是說不通... 🐷
懂一些法律常識也算保護自己啦,加油唷~~~ 🤢
aa19781013(頑皮鬼) 2006/11/24 20:18
天啊~~~~我認為既使是照片描繪,也因為作畫,以及色調不同而有不同的感覺
若是要將照片改成一副畫~~~~會不會太大費周章了~~~ 😬
如果將著作權這樣扭曲的話~~~是不是第一個拍到101照片的人,就要跟所有以後要用到101照片的人索取版權費用了呢?
希望所有的創作人,不要再讓自己的名譽被這樣的人給踐踏了,遇到這樣的事情真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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