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419(夕月) 2003/4/22 02:57
本文轉自逗貓棒電子報
魅力站訂閱: http://maillist.to/YaMyouKan
智邦生活館訂閱: http://enews.url.com.tw/yamyoukan.shtml
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
◎thou16 (逗點)
雖然說這項法條對於動漫寫真的讀者影響十分重大,但是不知為何好像並沒有特別引起討論。
本來是希望找到《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原漫畫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的法條全文,不過在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新聞處、台北市議會的網站上面都找不到(市議會的議事資訊系統可以找的到符合的資料,但是找到的資料是覆議文而非法條原文)。參考楊曉雯老師的說法,『......台北市新聞處官員表示,由於法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全文不便公開。......』
好吧~不去揣度不便公開的真實原因(小小發牢騷一下~~不是說e化政府嗎?法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便公開~~難道等三讀通過時才能公開?那人民要怎麼得知草案內容?),既然找不到官方版本的全文,只好從報導中找找法案的一部份篇章。
----
在3月26日議會二讀通過的議決文中:
第四項修正為:「列為限制級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於出版、販售時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及『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其面積分別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五十分之一及二十分之一。其供出售者,並密封包裝。」
而審查意見中則包含:
第一條第一項修正為「臺北市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執行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第二條第三款修正為「漫畫出版品:指運用分格或連環畫的方式,敘述故事、劇情集結成冊之本國或國外進口之中、外文出版品。」第四款修正為「人體圖片出版品:指以攝影、圖畫(片)等方式,展現人體為訴求之本國或國外進口之中、外文雜誌及系列出版品。」
(第四條)第二項本文修正為「有下列內容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列為限制級:」第一款修正為「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或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第二款修正為「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但純屬於藝術作品或性教育常識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不在此限。」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出版商、經銷商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處其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二項本文修正為「營利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善:」第一款修正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者。」第二款修正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少年部分規定者。」第三項修正為「營利事業經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未改善者,處營利事業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增列第十條「有關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已發行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以粘貼方式完成分級及標示。」;
第五條修正為「出版商、經銷商及營利事業對於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應否為
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送請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認定,或由主管
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
從這些條文來看,首先,這項法案應是因應兒童福利法(無論最初提出時間點是何時),屬於地方自治條例。但是因為訂有罰則,所以比兒福法來得較有效力。當然如果出版品不在台北市流通或許就不受本法案管轄。不過話說回來,出版社基於成本考量,未必會出版兩種版本,所以假使台北市規定了,很可能走遍全台灣買到的
都是有標示分級標誌的版本。畢竟訂這個條文的是台北市,而非蘭嶼或是綠島。
其次,影響的範圍至少包含了地區涵蓋本國與國外、不限語文的雜誌與漫畫出版品,很可能連畫冊也算在裡頭。
至於動畫算不算、寫真光碟算不算、言情小說/情色小說/色情小說/官能小說/情色武俠/幻武/科幻/玄俠/軍事/偵探/奇幻等等林林總總的小說算不算並不清楚,既然小說出版社沒跳出來抗議,大概是不列入裡頭。
規範的機構包括所有的出版商、經銷商以及相關營利事業(即漫畫出租店等),雖然條文中沒有明訂,但是代理商應該也會受到規範。而同人社團就不清楚了。
時間方面,法條溯及既往,已出版的作品也需要分級。
再來是題材:『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或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以圖畫、攝影、文字或對白描繪性行為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都會被列入限制級。
只要是列入限制級的,就得在封面標示『限』及『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範例可到東立或尖端的網站觀看,普通級的也得標明個比較小的『普』字。
----
購買寫真集的成年讀者可能不會喜歡這項法條,裸露人體性器官的界線很糢糊,寬鬆點的露三點到嚴苛點的裸體(不管半裸全裸正面背面側面)。
漫畫族群應該也不會太高興,就算是普通級的,《幸運女神》的封面上多了個『普』字,無論貼上去的還是直接印上去的,不當場暴走的應該不多的吧 ---- 而且說不定還不是普通級的,女神變身時雖然沒露點,但是穿得也不太多......
而如果負責審查的單位把故事中反派的各種行為(如威脅/打架/手持各種兇器砍殺之類的)算作暴行的話,《聖堂教父》那種一定會上榜的就不用說了,連《神劍闖江湖》可能都算是限制級。一些探討特殊主題的漫畫《地雷震》(犯罪)《勇午》(談判專家)《Monster》(心理學)也會因為內容中出現的暴力/裸體場面而被歸類於限制級。
少年漫畫有相當比例出現上述的暴行,而少女漫畫也不乏所謂描繪性行為的例子,像《男女蹺蹺板》《MARS》中男女主角之間的親密接觸。
法條中還留下一項更模糊的其它明顯不良行為,這真的是隨審查單位自由心證,哪天說不定宣佈染髮是不良行為,漫畫中頭髮不是黑色的全部列為限制級。這哪有可能?只要一部份台北市的家長抗議,加上幾個立委、學者、教育界人士附議,市府豈能不「順應民意」「從善如流」?幾年前動畫【魔法阿媽】因為「以兒童為訴求
,主題卻牽涉怪力亂神、充斥反智語言,有鼓吹迷信之嫌」而被踢出金馬獎,難保哪天同樣的劇情不會搬演到漫畫上頭。
雖然新聞處振振有辭,說電影也配合分級,但是那是印在電影海報上,總不是時時都打在螢幕上頭吧!而且看電影看完就罷,漫畫可是買回家收藏的,印了個『普』或是大大的『限』,還有誰肯買?就算買了也心痛!難道不能考慮另外加個書腰,一律打在書腰上頭,反正目前大多的漫畫在零售時都有加封膜,一樣可以達到效果
不是嗎?為什麼非標示在封面或書衣上頭呢?
哎~這麼多民生法案不去處理,老在這類道德問題上作文章,今天拿勢單力孤的漫畫開刀,明天說不定又輪到小說,後天說不定是韓劇日劇。如果我們都不關心,那誰會關心我們呢?
--------------------------------------------------------------------------------
【相關連結】
◎「漫畫分級」 做給誰看?(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READING/REAS1/
◎漫畫不是政治角力鬥爭的工具!(尖端出版社)
http://www.spp.com.tw/asp/hs_jast.asp?news_key=895
◎給馬市長懇切的建言!(東立出版社)
http://www.tongli.com.tw/ad/limit/limit.htm
◎論圖書分級制對公共圖書館服務政策的影響(楊曉雯)
http://www.ncltb.edu.tw/ncltb_c/literary/publish/p7-4/pb7-4f.htm
◎台北市政府
http://www.taipei.gov.tw/
◎台北市新聞處
http://www.doi.tcg.gov.tw/
◎台北市議會
http://www.tcc.gov.tw/
◎東立漫畫全球資訊網
http://www.tongli.com.tw/
◎尖端出版SPP網站
http://www.spp.com.tw/
user419(夕月) 2003/4/22 03:00
本文轉自逗貓棒電子報
魅力站訂閱: http://maillist.to/YaMyouKan
智邦生活館訂閱: http://enews.url.com.tw/yamyoukan.shtml
醜陋的封面 蔑視的人權 恐怖的惡法
「挽救出版業,反對扼殺出版經營及創意空間之法條」座談會採訪報導
撰文◎夕月
攝影◎minipai
你知道台北市的漫畫以後都要在封面上印上奇醜無比的分級標示嗎?不但限制級作品(包含《浪人劍客》、《王道之狗》、《科長島耕作》等名作)要佔封面大小的1/10,連普通級都要印上佔封面大小1/50的難看標誌!除此之外,台北市政府還打算重蹈出版法的覆轍,成立漫畫評議委員會來為作品分級。不免讓人擔憂是否《小叮噹》被看作有害青少年身心成長的時代又要來臨?扼殺台灣漫畫發展的審查浩劫又要再度重演?
黑箱作業的法案
近日台北市議會正在審議台北市政府提出的「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內容爭議性之高引起喧然大波。「為什麼只有漫畫出版業者的聲音?其他業者都沒意見嗎?」其實並非其他業者沒有意見,而是絕大多數的出版相關產業體系內的成員(包含漫畫、人體圖片、圖書雜誌進口業者、販售店、出租店甚至圖書館)根本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有此條例草案在進行!
國內幾間漫畫出版社從去年就聽說台北市政府有提出草案的消息,舉辦了幾次協商公聽會。雖然會是開了,政府也承諾會加以考慮,可是在新聞處長換人之後,一切又再度歸零。雖然漫畫出版業界有請公關公司密切注意議會審議法案的狀況,但是當草案即將通過二讀之際漫畫出版界才得知消息,甚至有很多出版人更是這幾天才曉得有這個草案的存在,除了業界幾乎沒有什麼反應時間之外,更嚴重的是政府在提案過程之中幾乎沒有對業界公開宣佈相關訊息,連相關法條在審議過程中都以未定案為由,沒有在任何「e化政府」的網站上發布相關條文。
鑒於法案在3月26日已經二讀通過,雖然有點為時已晚,但是中華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還是在今天舉辦了一場座談會,除了東立、尖端、台灣角川等漫畫出版社、漫畫家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之外,像是農學社、7-11、出租店等通路商,中華民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副理事長王承惠、中華圖書出版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王祿旺、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理事長楊榮川、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葉君超、中華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理事長黃寄萍、台北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賴有賢、東立漫畫董事長范萬楠、尖端總經理黃鎮隆、大塊文化董事長郝明義……等,幾乎是全台灣最重量級出版人全都對此法規抱持反對的的意見。可是,受邀的政府官員,例如台北市政府新聞處處長或任何審議法案的市議員,一個都沒來。
支持分級,反對擾民
漫畫出版業者從十年前就開始以自律的方式開始進行漫畫出版品的分級標示,然而身為國際級都市的台北市卻以保護兒童和青少年為由,草率的訂立了一個法案要求業者重新進行分級。分級的依據是什麼?實際執行會造成哪些影響?民意又如何(包含出版、創作、消費、閱讀等成員)?政府與議會若執意強行通過將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也要付出相當大的社會成本。
中畫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就此提出了三點聲明:
一、不要捲入不相干的出版業者:所有的出版人都相當支持漫畫應該分級,但是為什麼連非限制級的作品也要管?在非限制級的書籍封面上印刷分級標誌不但多此一舉,更是極度擾民。例如說商業週刊上面連載coco的政治漫畫、得了奧斯卡和柏林影展的《神隱少女》、或者像是蔡志忠、敖幼祥等人的作品難道封面也要標上一個破壞美感的「普」?以目前合法漫畫出版業者為例,所有庫存書、市面流通販售的書以及出租店、營業單位的藏書等總共估計約有2億本,普遍級佔其中的95%,限制級漫畫作品僅佔其中5%,竟然要所有的普遍級漫畫都附加標示是很不合理的。另外,現今限制級或超限制級的漫畫出版有90%以上是盜版商在經營,政府應該盡力去取締這些非法經營的廠商,而非把罪名和責任全部推到合法業者身上。更不要說影響絕大多數消費者的權益!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通常有不溯既往的原則,但是這次的草案卻規定限期要回收所有市面上的漫畫重新印刷封面!出版社一旦把書推到市面流通,根本不可能控制他的去向,光是2億本的數量就已經不太可能實行。
三、分級標誌一定要那麼大?:草案中規定限制級標示必須佔畫面1/10是源自菸害防制法的規定,但是菸害防制法適用的標示對象是單頁廣告,而不是封面!連1/20都嫌太大會破壞畫面,影響消費者權益了。既然普通級印1/50就能看清楚具有識別作用了,為什麼限制級不能比照印1/50,要印那麼大呢?
成本高昂,多此一舉
7-11的代表、從事圖書進口經銷的農學社、還有租書店代表也都表示,光是回收這兩億本書,市面上這幾個月大概都買不到任何漫畫,而且不知道要花上多少成本。出版社粗估重新印刷貼紙貼上封面貼上再販賣大約每本要3元,2億本就是6億元!為什麼要浪費6億元去作多此一舉的事情?如果政府執意要執行法律處罰合法業者,等於是故意訂定不可能執行的法律陷合法業者於不義。更不要說現在是不景氣的微利時代,為什麼要訂定這種無益的法令增加業者的成本?經濟部早先訂立「文化產業創意推動小組」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確定出版、視覺藝術、廣播電視、廣告、設計等10大類為文化創意產業,並提供租稅優惠、免娛樂稅等優惠措施,決議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的利多消息,沒想到地方政府不但不協助出版產業,反而打算訂定嚴苛的法令,讓業者有無所適從的感覺。7-11代表發言指出每年書籍在便利商店流通約有2000萬冊,要一本本檢查有無漏標很難。便利商店陳列空間又小,要特別成立分級區也有困難。農學社代表前天才知道這個草案,看完差點昏倒,每年進口100萬冊以上的書,每本都要貼有其困難。而且限制級也是一種正常的出版品,只不過是限定18歲以上成人讀者閱讀,並不是需要除掉的壞人,為何法案獨獨針對漫畫和攝影作品,卻反而對有更多煽情露骨的文字作品不管?租書店代表則表示警察進入店裡調查很容易引起消費者反感的民怨,加上現在都是連鎖店,連續處罰的法令會令租書業者疲於奔命。他前幾天去錄影帶店看盒子上的標示,也就小小的版權資料等等,沒有特別什麼分級標示。
台灣出版回到警察國家時代
台北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何理事指出,台北市政府和議會提出的草案具有可行性的問題。台北市是台灣的首都,既然台北想要成立漫畫審議委員會,台灣其他縣市必然會跟進,但是各縣市意見不一致怎麼辦?如果台北市認為《海賊王》過度暴力訂為限制級,高雄市卻認為是普通級,台灣有那麼多縣市,難道要各自發行不同版本?這是不可能的。草案中對於審查機關設立的相關辦法不明,不免讓人懷疑會否成為變相限制言論自由的審查制度重現江湖。更不要說這個機構的專業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如何確立也很有爭議。若是審查還要收費,其中的利潤可想而知,會不會有圖利之嫌?
台灣「知的權利」和國外相比相差太多,出版業不應該被審查制度階級化。台灣已經是已開發國家,訂定這樣的法律在國際上會嚴重破壞國家形象,回到只憑人為認定管理的警察國家時代。連出版管理最嚴格的大陸都沒有像這樣標示分級。大塊創辦人郝明義希望台灣不要再走不符合法治社會潮流的回頭路,不要想要輕率使用審查辦法來解決問題。
地方自治越權,自制條例違憲
台灣角川總經理塚本進提出了具體的日本經驗。日本的分級管理完全是依靠民間業界自律成立倫理審查委員會,政府官員完全不介入,以避免違憲妨害言論自由。除了業者在商品上標示之外,店家則會把限制級的刊物放在櫃檯附近可以由營業員注意購買者的年齡。若是出現法律上的爭議,則送交倫理審查委員會裁示。台北市如果想要由主管機關成立評議機構是很危險的。
誠品法務處經理李智洋笑著說他自己也是前天才知道這個消息,出面是為了捍衛自己身為讀者的權利。台北市宣稱基於少年兒童福利法訂立了這個草案,但是這是有問題的。少年兒童福利法所規範的對象是父母、養父母、以及監護人,並不涉及出版界。台灣為了加入WTO,在88年1月廢除了惡名昭彰的出版法,之後若要對限制級刊物進行犯罪認定應該適用刑法的妨害風化罪來管理,而非少年兒童福利法。另外分級制度牽涉到言論自由,是憲法層級的問題,地方政府定立這樣的自治條例是否違憲?
雜誌同業公會何理事也提到市議員要管理地方租售並沒有問題,但是只要談分級就會牽涉全國,分級制度並不應該由地方政府管理。現在也有實際的案例指出政府和司法單位可能會出現認知分歧,到時候出版社要聽誰的?
漫畫家的心聲,消費者的權利
東立出版社社長范萬楠談及這個草案嚴重破壞作品美觀,並不尊重作品,會影響到國外作者簽約代理的意願。有誰願意自己製作精美的封面上被印上醜陋的分級標誌? 漫畫家從業公會代表賴有賢則也表示民國50幾年的書籍審查制度,對台灣本土漫畫發展造成了那麼重大的傷害,現在為什麼又要把漫畫單獨拿來開刀?
會後發言時間有人提問目前的草案並沒有規範到郵購,還有例如同人即售會未正式出版的出版品如何管理?會不會到了最後出版業全部都把漫畫帶去CW會場賣?范萬楠笑著回答說去問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只有他們知道。很多很多出版業人士對於這次法案都不知情,但是草案卻已經通過二讀,通常三讀只會修正一些文字上的細節,尖端出版社代表表示出版業者都有共識,希望透過媒體記者的輿論力量,使政府機關可以暫緩這個草案的實行,也將會把這次的座談報告遞交市政府。
台大卡漫和台北大學卡漫都有組團旁聽這場座談會,會後趨前詢問有沒有辦法繼續陳情。出版業者說,市政府認為業者爭取權力都是想要圖利,必須要讀者起而行動投書才會形成輿論的力量。逗貓棒也準備了一份公開的連署信,希望大家盡舉手之勞複製底下這封信,到http://www.mayor.taipei.gov.tw/網頁上方點選「寫信給市長」寄出,維護我們大家看漫畫的權益,並為台灣漫畫的發展盡一份心力。
(92年4月18日下午2:00 凱悅飯店1樓貴賓廳)
-------------------------------------------------------------
主旨:關於「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草案,對馬市長的誠懇建議
馬市長您好:
我是ooo,是一個喜歡看漫畫的台北小市民。針對最近台北市議會通過二讀的「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草案,有一些話想要建議市長,希望市長能聽聽我們消費者的心聲。
我們很支持分級制度,但是我們希望普通級的漫畫不要加上任何破壞美觀的標誌。限制級的漫畫的標示只要佔封面1/50也就足夠清楚辨識了,請不要破壞漫畫家的心血結晶,也不要影響我們消費者購買的權益。沒有人希望買回家的書封面印著很醜的分級標誌,錄影帶出租店、電影或者所有其他的媒體也都沒有這樣的硬性規定。更何況,台北市是一個國際性的大都市,如果實行開法治時代倒車的審查制度,對台灣的國際形象會造成很大的傷害!破壞作家的心血結晶,也會使得未來國外作家不願意授權台灣更好的作品,影響消費者知的權力。更不要說審查制度會帶來違憲的言論自由問題。目前台灣的限制級漫畫有90%都是非法盜版出版社在發行,請不要訂定不合理的法案影響合法出版廠商的經營,還有我們廣大讀者的小小享受。
希望馬市長能夠聽到我們讀者的心聲。
敬祝
安好
ooo
-------------------------------------------------------------
【相關連結】
◎「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完整條文:
http://home.pchome.com.tw/art/cywmk4/law1.jpg
http://home.pchome.com.tw/art/cywmk4/law2.jpg
http://home.pchome.com.tw/art/cywmk4/law3.jpg
有爭議的段落:
http://home.pchome.com.tw/art/cywmk4/law4.jpg
◎「臺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說明
http://www.doi.tcg.gov.tw/faq_content.asp?sno=118
新聞處今天發現事情大條才想到要趕快補貼說明啊....
◎漫畫自治條例 業者:扼殺空間(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
0,3546,11050601+112003041900109,00.html
◎新聞處:限字可縮小 但一定要註明(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
0,3546,11050601+112003041900110,00.html
◎普遍級加標付審查費 漫畫業吐苦水(星報)
http://udn.com/NEWS/READING/REA8/1282525.shtml
rogersmk(rogersmk) 2003/4/27 13:31
我覺得這也是個很奇怪的問題
基本上網路這個管道比一般傳統雜誌媒體要更容易取得限制級資訊
很少有看過小孩去書店買A書的吧,連一般的大人都不大敢光明正大了
一般分級書刊上的標示的確夠清楚...沒必要又在那裡小題大作了,各位
愛作秀的高官們
rogersmk(rogersmk) 2003/4/27 13:48
對對對~~
說到魔法阿媽,我又要忍不住出來說幾句了
就因為幾位"台北市"的家長出來抗議
幾位教育人士的副議,加上媒體的渲染...
尊重弱勢團體只是政客們老套的技倆
聲音不大的,他們不會放在眼裡的
真受夠了~
不鬧到總統府,不上街頭抗議,不夠引媒體注目
光是在這裡討論,效果是不大的
(當然我不是要大家去綁白布條)
有人能提出更好的方法嗎?
ankang2001(7號助理) 2003/4/27 17:42
寫信過去市長信箱
主旨:關於「台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自治條例」草案......中間省略....
敬祝 安好 000
結果他回一封信
受文機關:新聞處發文機關:新聞處發文日期:2003/4/25 下午 01:40:30發文字號:92.04.24北市新一字第09230406800號處理情形:親愛的市民,您好: 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出版法』後,對違法出版品的取締,僅能依據『刑法』等法令查處。目前坊間所販賣的出版品,為人所詬病的除違反『刑法』第二三五條規定的色情刊物外,尚有游走在法律邊緣的不良刊物,對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影響至鉅,本府於八十九年擬訂『臺北市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期要求本市漫畫及人體圖片之相關業者,包括出版商、經銷商、營利事業(租售業)等確實做好圖書分級,藉以營造社會優質而純淨的閱讀空間。 關於本自治條例草案規範範圍明定為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係因漫畫之表現方式原本就較為誇張,容易吸引人,其內容圖文並茂,具連續性,可表達一些在影音、文字無法充分表達的圖像,且其價格亦較其他出版品低廉,出版量較其他出版品大(每個月約發行三百五十至四百餘種),青少年為主要閱讀群,對其影響較大而直接;另坊間部分人體圖片出版品內容游走在尺度邊緣,非常曝露及煽情,兒童及少年不宜閱覽,故本條例草案規定凡在本市租、售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一律須分級並明顯標示,限制級部分應密封、分開陳列,以限制兒童及少年接觸,列為限制級者不得租、售予未滿十八歲之人等,違者依法裁處。 另,文字出版品未納入規範之原因,主要是以文字為主的出版品,其內容判定較具爭議,且納入文字部分,是否有違憲之虞,各界意見不一,故未將其列入本自治條例管理。但本府並非完全不管,將俟本自治條例執行一段時間,檢討執行效果及內容時,再併入考量。目前該類出版品如其內容涉及刑法第二三五條之規定,本府警察局將依法查處。 至於普遍級標示及標示大小之必要性部分,本自治條例草案中明定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列為限制級者,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級別等有關字樣,且字樣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十分之一,列為普遍級者,亦須標示級別,且字樣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五十分之一等,係因出版品之大小不一,故以比例規範之。而標示普遍級係為防止投機業者將未分級之漫畫、人體圖片出版品魚目混珠進入本市租售場所,造成本市租售業者在處理上、消費者在辨識上、政府相關人員在執法上之不便,對於守法之出版業者亦顯不公平。 關於建議漫畫等出版品標示黏貼於封套乙事,本自治條例草案規定相關出版品須於封面明顯處標示級別等字樣,而未僅規定於封套貼上分級標示,係考量出版品流通性大,一旦出租業者或消費者撕去封套,該出版品將無明顯分級標示,從而,其他消費者亦無法辨識級別,更無法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於接觸限制級出版品。再者,出版社出版時,即將級別於封面明顯處標示,不僅可於設計封面時一體規劃,亦避免租售業者加貼標示之困擾。有關分級標示之規定,於市議會進入二讀審查時,業將限制級及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修正為分別不得小於封面總面積五十分之一及二十分之一,即「限制級」字樣應佔封面五十分之一;「未滿十八歲不得閱覽、購買」字樣應佔封面二十分之一。 至於提到該自治條例草案有無違憲問題,因該條例草案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目之規定訂定,並無違憲疑慮。且本府尊重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保障,條例草案僅係規範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必須做好分級規定,並未對出版業者發行與創作的內容加以限制,即業者仍可依法自由發行漫畫及人體圖片出版品等刊物,惟應依該條例之規定做好分級工作。 最後,有關是否應以下游租售店為管理的重點乙節,由於該條例草案所規範的對象包括出版商、經銷商、營利事業(指租售店等),因而,上述業者均須遵守該條例之規定,共同肩負社會責任。 本府樂意回答問題,但本法案刻正在臺北市議會立法中,本府將依議會通過內容為準,先生之卓見亦可向議會廣泛反映方為關鍵。感謝 您的寶貴意見,尚請不吝指教! 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處長 吳育昇 敬啟如果您對以上的處理情形還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才能檢討改進做得更好!歡迎連結市府網站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或是直接連結市長信箱網站http://www.mayor.taipei.gov.tw/,點選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選項,輸入您的信件編號以及電子信箱即可填寫問卷(若重覆填寫則以最後一次填寫的內容為準)。歡迎連結市府網站查看相關問題集 : 新聞服務類
雖然我不住台北市 但是我看漫畫.....不太希望封面上多一個普或限
:( .......看到眼睛痛 😭
Lionchain(小賴) 2003/4/28 04:50
我覺得這件事~很重要哩!
大家有控的話就盡一份力關心一下吧~ 😃
(16,214 views)
© Vovo2000.com Mobile Version 小哈手機版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