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KO(TAKO) 2005/5/7 21:34
骨牌效應第一發 😈 來了...
http://www.ettoday.com/2005/05/07/515-1780808.htm
其中那一句....
這是用作教學或研究,並沒有模仿,所以不需要每個案例都詳細說明出處
又來啦... 🐷 真是會推....推得一乾二淨~~ 😈
至於《鐵的工具書》問題,蒐集證據後,再找律師,起碼還要半年,才能知道檢方會不會受理
上面提說若真的上法庭將是場長期戰...這乃是冰河期正常的現象 🤣
各位加油..
唷對了...現在有話要說有點小問題~~~ 😅
有些人回文會有這錯誤息
Ran into problems sending Mail. Response: 451 Temporary local problem - please try later
文章數量可能無法被記錄進去(文章是會有PO上去,只是在外面會看不到喔~)
TYPE爺有勞您囉~~ 😊 😊
countess(countess) 2005/5/7 21:59
他們還真是推得一乾二淨耶 😈
越看越生氣
還都推到離職員工...
追追追說要繼續後續報導
希望真的有哪位畫者行動呀!(我咬~!)
Ares(亂) 2005/5/7 22:29
這是用作教學或研究,並沒有模仿,所以不需要每個案例都詳細說明出處
真是笑話,當然不是模仿了,這是合成!合成拉!!要不要我教你合成兩個字怎麼寫阿?沈先生,沈小姐~~
真相如何你自己是最了解,別再自欺欺人了拉
鐵的主題並不是離職員工發的,你的眼睛長去哪了?
noei(noei) 2005/5/7 23:10
其實仔細想想
它為什麼不直接"盜"別人完整的圖,而是切割別人的圖組合作為範例之用呢
(讓我想到金田一的某個分屍組合案.... 😐 )
說穿了就是怕直接被看出來嘛(不知火舞身體出來每個人就都知道了)
它或許能夠說明為什麼用別人的範例
但他不能說明為何要重組別人的圖(為學習?為教育?為錢???)
這根本就有脫罪之嫌
我倒覺得拼貼別人的圖反而會讓它陷入不利之中
這就跟不經允許引用別人的一段話來作任何的用途一樣,根本就是違法
這台灣從以前到現在發生過好幾次,每次都是不經允許引用的那個人輸
有些雜誌特約作家還因此消失,只是因為一時的不注意....
今天他是不承認,那在提倡智慧財產權的這個社會
是絕不可能讓他贏,也絕不能讓他贏說....
TAKO(TAKO) 2005/5/7 23:20
沈志豪的代表律師郭登富則指出,原始發信者是離職員工的私人恩怨
那個說法不對~~ 😐
而且這段真的很容易會被誤導...
要找時間看有誰請東森的做個更正... 😅
要改成這是各大遊戲.動漫插畫,設計業界等各地的網友看到後自主性的舉發
是畫圖.看圖的人都看得出來...這是COPY貼.合成的 😈
char(char) 2005/5/7 23:32
沈志豪的代表律師郭登富則指出,.................郭登富表示,當然最好是每則案例都要說明出處,
但是以目前出版社以及沈志豪提出的文件來說,的確在書中作出引述說明,並沒有嚴重違反著作權法。
他有引用嗎? 在哪?
是我們幫他引用吧? 8)
若說句:有參考很多案例....就可以大搖大擺用對方作品!出教學書!! 那錢也太好賺了吧?
那我也參考游閔州的網路教學!著名出處!就可以出PHOTOSHOP的書啦?
我也可以參考MACK的教學!
也可以參到火星人的POSER教學!!這樣就可以出書了阿??
律師阿律師!!不知你有沒有在看?
法官阿法官!!不知你有沒有在看?
最好這個判例有出來!!那大家都可以出書!! 那就天下大亂了!! 還要不要創作阿? 😈
Heavenwings0411(Heavenwings0411) 2005/5/7 23:52 (Since 2005/5/7 23:45)
雖然不是指Painter9的鐵書..
painter9中沈先生多加了那幾句話來保護自己
但,painter8裡面咧??
來看看他說了什麼吧!
不是貼來模糊焦點..只是想說假如鐵書的問題他能躲開
那這本書的聲明與內容,總該沒法解釋了吧?
<可惡~貼圖貼不上去耶~
簡述一下: 在片特8的著作權聲明中,有提到[純屬創作,並未刻意臨摹任何人物,特此聲明]>
Heavenwings0411(Heavenwings0411) 2005/5/7 23:47
雖然不是指Painter9的鐵書..
painter9中沈先生多加了那幾句話來保護自己
但,painter8裡面咧??
來看看他說了什麼吧!
不是貼來模糊焦點..只是想說假如鐵書的問題他能躲開
那這本書的聲明與內容,總該沒法解釋了吧?
aiko914237(莉涵) 2005/5/8 08:30 (Since 2005/5/8 03:37)
char 寫到: |
沈志豪的代表律師郭登富則指出,.................郭登富表示,當然最好是每則案例都要說明出處, 但是以目前出版社以及沈志豪提出的文件來說,的確在書中作出引述說明,並沒有嚴重違反著作權法。
|
可以反問他們花多少版權金啊?
不問自取...這不就跟小明到商店裡看到喜歡的東西,偷偷塞到口袋裡的行為一樣??
看他們的說明真有一種憤怒
aiko914237(莉涵) 2005/5/8 08:27 (Since 2005/5/8 03:38)
重複..刪
chinn(瓊如) 2005/5/8 16:27
沈志豪的代表律師郭登富則指出,原始發信者是離職員工的私人恩怨
是東森打錯還是....?
Heavenwings0411(Heavenwings0411) 2005/5/8 17:39
雖然不是指Painter9的鐵書..
painter9中沈先生多加了那幾句話來保護自己
但,painter8裡面咧??
來看看他說了什麼吧!
不是貼來模糊焦點..只是想說假如鐵書的問題他能躲開
那這本書的聲明與內容,總該沒法解釋了吧?
hungma(hungma) 2005/5/8 18:12
沈志豪的代表律師郭登富則指出,原始發信者是離職員工的私人恩怨,目前已經對他發出律師信,該名離職員工也表達最大的善意,近期內會在相關網站貼出道歉啟事。
==========================
我對這段感到深深的疑問......道歉啟事??
SEIJIROU(SEIJIROU) 2005/5/9 03:15
引言回覆: |
但是以目前出版社以及沈志豪提出的文件來說,的確在書中作出引述說明,並沒有嚴重違反著作權法。 |
沒有 "嚴重" 違反著作權法?? 😈
照他們的思路來看, 是否代表有輕微的違反著作權法??
ejsu(E.J.Su (蘇義傑)) 2005/5/9 09:13
引言回覆: |
沈志豪的代表律師郭登富則指出,原始發信者是離職員工的私人恩怨... |
媒體怎麼常常用一些很奇怪的字眼?
"指出"有影射他所講的是事實的味道. 以一個應該扮演中立的媒體角度來講至少應該用"表示"吧? 現在感覺起來東森有點在為沈先生解套的味道。
TAKO(TAKO) 2005/5/9 14:43
E.J.Su 寫到: |
引言回覆: | 沈志豪的代表律師郭登富則指出,原始發信者是離職員工的私人恩怨... |
媒體怎麼常常用一些很奇怪的字眼? "指出"有影射他所講的是事實的味道. 以一個應該扮演中立的媒體角度來講至少應該用"表示"吧? 現在感覺起來東森有點在為沈先生解套的味道。 |
東森有些用詞不大對...會被誤導啊
因為記者畢竟是該產業的外行人~~很容易以"揣測"的方式去報導~~ 🤣
例子太多了~~~ 🐷 😐
clef(clef) 2005/5/10 20:57
我是覺得不需要那麼在意記者用字的問題.....如果今天人家記者寫這篇新聞稿是出自好意,那我們再這樣挑人家,豈不潑了人家一桶冷水.....
如果覺得與事實有誤的地方,倒可再寫封mail去告訴他們,請他們後續報導時修正。
至於沈先生那方說要告人,我倒希望他們能來告我,這樣我就可以趕快去買本書當苦主,以”不實內容教學”"誤導讀者"反告他們欺騙消費者....這樣到時候賠進去的書錢應該可以回得好幾倍吧...?(打如意算盤中...)
明明就是具商業行為的東西,怎麼會說成教學或研究呢?說教學也沒告訴讀者該圖是仿製做成的....說研究也沒把軟體的功能徹底地交代清.....這倒底是哪門子的教學與研究...........
TAKO(TAKO) 2005/5/10 21:12
clef 寫到: |
我是覺得不需要那麼在意記者用字的問題.....如果今天人家記者寫這篇新聞稿是出自好意,那我們再這樣挑人家,豈不潑了人家一桶冷水.....
如果覺得與事實有誤的地方,倒可再寫封mail去告訴他們,請他們後續報導時修正。
|
嗯...畢竟記者是較旁觀的角度去看待的... 😅
更正那是一定要的~~~ 🎨
OrangeJUice(OrangeJUice) 2005/5/11 22:07
我有寫信去他們那裡請他們附註網友可以自己來查證那謠言到底是不是離職員工發的。
追追追還挺有誠意的,原封不動的把我的信貼上去了(連錯字都沒改,大丟臉...)
user6855(空談師) 2005/5/12 01:52
做的好啊~~!!!OrangeJUice~~~ 😃
這個追追追比我想像的還要專業呢~~~~
werl(亞璇) 2005/5/12 14:11
我將此消息告訴出版社後.過了好幾星期都沒有動作
看了東森網路追追追真的是很....
我想光靠我一人去跟出版社談力量太淺薄了(因為該出版社已沒跟我合作好久了)
因為她們感受不到大家及我本人為這件事是多麼不平
她們也不可能有這麼多時間把大家的文章全部都看完
看一看 這件是知道了 但過一陣子就會忘了
所以我希望大家能一起幫忙寫信給該出版社
讓出版社知道事情有多"大條"
請大家幫幫忙了... 😭
以下是他們各部門的e-mail
禾馬文化
http://homerpublishing.com.tw/main.htm
企畫編輯部:edit@homerpublishing.com.tw
購書服務:order@homerpublishing.com.tw
客服中心:customer@homerpublishing.com.tw
美編部:titi99@homerpublishing.com.tw
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34號11樓之3 TEL:886-2-27627905
Ys(影宿) 2005/5/12 17:48
8) 8) 8)
不知道它有没有被·······[無意中找到得]
http://gz.163.com/05/0512/10/1JI0TQNG00191AIF.html
OrangeJUice(OrangeJUice) 2005/5/12 22:31
亞璇 寫到: |
我將此消息告訴出版社後.過了好幾星期都沒有動作 看了東森網路追追追真的是很.... 我想光靠我一人去跟出版社談力量太淺薄了(因為該出版社已沒跟我合作好久了) 因為她們感受不到大家及我本人為這件事是多麼不平 她們也不可能有這麼多時間把大家的文章全部都看完 看一看 這件是知道了 但過一陣子就會忘了 所以我希望大家能一起幫忙寫信給該出版社 讓出版社知道事情有多"大條" 請大家幫幫忙了... 😭
以下是他們各部門的e-mail
禾馬文化
http://homerpublishing.com.tw/main.htm
企畫編輯部:edit@homerpublishing.com.tw
購書服務:order@homerpublishing.com.tw
客服中心:customer@homerpublishing.com.tw
美編部:titi99@homerpublishing.com.tw
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34號11樓之3 TEL:886-2-27627905 |
我寫給美編組~= =
最近我的信箱為了這件事,平常根本不動的發新郵件功能變的經常使用.....
內容:
服務人員您好,日前我在網路上知悉貴出版社的封面繪者亞璇的圖被侵權使用。
是一本叫做鐵的工具書的電腦繪圖教學書籍。
這件事情在這次重大的疑似盜用事件中只是冰山一角,設計界及插畫界已經喧囂塵上。
可能因為貴出版社主要發行的是文字部分的小說而較不在意,但是畢竟圖的財產權在貴出版社手上,亞璇小姐只是智慧人格權持有人,如要維護他的權益及貴出版社的權益還是需要貴出版社的支持。
貴出版社雖然是以小說為賣點,但是文字方面的作家和繪圖方面的作家都是你們的資產,即使亞璇小姐已經沒有和你們合作也一樣。
一個無法保護作家的出版社如何會有作者願意投效呢?
希望你們認真考量能幫助亞璇小姐維護他的版權。
謝謝。
希望對你有幫助,亞璇。
countess(countess) 2005/5/13 07:48
智慧人格權禁止圖片的修改與轉製
如果亞璇想寄存証給他
不需要通過出版社
當然可以列出和解條件例如登報道歉與賠償之類的
如果和解不成
就必須有打官司的心理準備@@b...
你的狀況比淑芬那件還明顯
也就是贏面比他們大很多~
werl(亞璇) 2005/5/13 14:21
重點來了
我們插畫家的作品是被賣斷的
也就是版權歸出版社所有
這樣原創者還保有著作人格權嗎?(著作財產權歸出版社所有)
我還有權利去做這樣的動作嗎?
這一點我對此項還是挺模糊的... 😐
OrangeJUice:
謝謝你~
我是透過美編部去聯絡的
所以我建議寄給以下的
企畫編輯部:edit@homerpublishing.com.tw
客服中心:customer@homerpublishing.com.tw
因為發給不同部才會有更大的迴響吧...
countess(countess) 2005/5/13 14:43
人格權是不能賣的~ 😉
所以是有😃
kiwi007(薇薇) 2005/5/13 18:39
根據經驗,就算賣斷版權,也只是書面出版的部份,人格權還是保留在創作者手上,例如可以拿來網絡私下發佈(包括製作桌布)或是與出版業沒有抵觸的發佈。
OrangeJUice(OrangeJUice) 2005/5/13 20:25
亞璇 寫到: |
重點來了 我們插畫家的作品是被賣斷的 也就是版權歸出版社所有 這樣原創者還保有著作人格權嗎?(著作財產權歸出版社所有) 我還有權利去做這樣的動作嗎? 這一點我對此項還是挺模糊的... 😐
OrangeJUice:
謝謝你~ 我是透過美編部去聯絡的 所以我建議寄給以下的 企畫編輯部:edit@homerpublishing.com.tw 客服中心:customer@homerpublishing.com.tw 因為發給不同部才會有更大的迴響吧... |
= =a喔,好啊,那我過兩天發吧(因為要考試了,亡...)
關於出版及創作的規範法律分成
1 智慧財產權,簡單的說,就是指使用這個作品營利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買斷,再持有人死後無人繼承則有一定的年限會失效變成公共財產,像是世界名著、名畫等。
但是此部份還有一可能就是繼承或轉移,像武俠小說家古龍去世後他的子女就在打這官司,轉移則是持有人死後沒有遺囑,但有人認為其財產權應為他所繼承持有(如有債權、合約、或是配偶、子女繼承)
2 智慧人格權,這個權利一但創作產生就有,不可以任何方式轉移,永遠被作者持有,直至作者死後無人行使。所以向世界名畫蒙娜麗沙的微笑有許多人拿來做創意的改變是OK的,但是他的財產權目前為美術館所有(一時忘記美術館的名字了),所以如果拿來做廣告就可能有侵權,但是這是告訴乃論。
智慧人格權包括三部份:
一 公開發表權:在公開散佈發表的權利,簡單的說,就算出版社買斷你的作品,他要再使用,還是要問你,網路轉寄等行為也是這權利之一
二 同一性保持權:任何人不可擅自竄改、改作、修改你的作品。
三 姓名表示權:你可以要求標示你的姓名,而且你可以要求以任何筆名發表。
以上,不知有沒有更熟悉的人,若有錯誤請指正吧~^_^+
所以亞璇你還是有權利告他,所以我信裡面只是說:需要出版社支持。
畢竟出版社一起告會更有利(他已經營利販賣,有侵害財產權之逾。)
我們這種工作,要多多注意這種法律喔~
HolyAvenger(無多) 2005/5/14 16:46
最近有個蠻有名的案例......
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任天堂上訴 《聖火降魔錄》侵權官司定讞 2005-04-13 18:44:24
任天堂於 2001 年對 Tirnanog 與 enterbrain 所提出的《聖火降魔錄》侵權官司,日
前在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三審的上訴後,正式告一段落。
相關訴訟起因於任天堂老牌戰略角色扮演遊戲《聖火降魔錄(Fire Emblem)》原
製作人 加賀昭三,在離開任天堂後自組 Tirnanog,開發承襲《聖火降魔錄》風格與系
統設定的 PS 新作《Emblem Saga 優特娜英雄戰記》,並於 2001 年 5 月發行,而被任
天堂認定侵犯了該公司所擁有的《聖火降魔錄》遊戲創意與著作權。
雖然《Emblem Saga 優特娜英雄戰記》在發行前將名稱修改為《Tear Ring Saga 優
特娜英雄戰記》,以避開《聖火降魔錄》名稱中的「Emblem」字樣,但任天堂仍於
2001 年向日本法院提出侵犯著作權與不當競爭的訴訟,向開發商 Tirnanog 與發行商
enterbrain(知名電玩雜誌 FAMITSU 發行公司)求償 2 億 5830 萬日圓,並要求禁止遊
戲的製造、流通與販售。
官司經一審判決任天堂敗訴,後任天堂又再次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由於該遊戲確
實使用了任天堂《聖火降魔錄》的名氣來進行宣傳促銷,故不當競爭部分成立,開發
商與發行商需賠償任天堂 7646 萬日圓,但侵犯著作權部分不成立,禁止販售與製造
的要求也被駁回。不滿意此判決的任天堂則再度上訴最高法院,4 月 12 日正式遭最高
法院駁回,維持二審判決,纏訟 4 年的官司終於告一段落。
對於近年來日本遊戲業界常見的知名製作人單飛,設立工作室自行開發新作的風
潮,本次的判決可說是有著指標性的意義,一來保護了這些製作人使用自己以往所構
思的相關遊戲創意的權利,二來也宣示採用屬於老東家的既有遊戲名稱商標來進行宣
傳是不正當的行為。
官司兩造其中之一的任天堂將於 4 月 20 日推出《聖火降魔錄》最新作 NGC《蒼
炎之軌跡》,另一方的 enterbrain 也將於 5 月 26 日推出《Tear Ring Saga》的續篇作品
PS2《貝維克傳說(Berwick Saga)》,兩方都是傳承自元祖《聖火降魔錄》精神的作
品,喜愛本系列作風格的玩家不妨可以多多留意。
----
原文出處:
http://gnn.gamer.com.tw/7/19537.html
TAKO(TAKO) 2005/5/20 17:54
東森已經做補述了~~~ 😲
http://www.ettoday.com/2005/05/07/515-1780808.htm
2005年5月10日補述:
這幾天收到幾位網友來信,一併補述在此。
首先是關於這起風波,似乎又有了案外案,新的事件在此:
http://twdesign.net/design/viewtopic.php?p=158011
http://vovo2000.com/phpbb2/viewtopic-5941.html
另一件事是網友來信:
淡水河你好,關於追追追網站上所報導的鐵的工具書盜用事件,對方律師表示已經準備控告的離職員工並非那封信的原始發信者。
深為美術工作者我關切這件事情許久,據我在小哈工作坊論壇所知道的,該員工是在有人發表和貴網站所貼出的留言內容一模一樣的留言之後,那位離職員工才回應相關言論的。
我認為這個說法對那名員工不公平,看過報導的人會誤認為是該員工因為對離職的工作室不滿才惡意發信,事實上,這件事情並非他主動挑起,他只是附和回應相關言論。
希望你們能在調查報告中註明:那是對方律師的說法,但是根據小哈工作坊論壇似乎不是那樣,網友可以自己去查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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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下去~~冰河期的等待都是漫長的 😅
jokita() 2005/7/30 15:15
我頂! 😈
唉...到現在連個風都沒吹...
書還照賣...
天理何在啊... 🤔:
snowvega(snowvega) 2005/12/15 14:27
連頂~XD
snowvega(snowvega) 2005/12/15 16:06
:(
snowvega(snowvega) 2005/12/1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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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vega(snowvega) 2005/12/1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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