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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新北市客家義民爺文化節活動 「好客青年創意競賽」
July(鎖骨) 2016/6/28 23:13

105年新北市客家義民爺文化節活動 「好客青年創意競賽」

官網: http://goo.gl/CsYaGq

參賽資格


(一) 以(桃園、新北、台北、基隆、宜蘭)之高中職、大學各級學校學生為受理報名對象。

(二) 每校報名件數不限,惟須以4人小組方式組隊參加,
每件參賽作品之參賽者不得與其它參賽作品之參賽者相同,違者取消報名參賽資格。

(三) 每件參賽作品一經報名確定後不得更改,違者取消報名參賽資格。


比賽類別

微電影、攝影及裝置藝術3類。


報名方式與收件時間

報名表及相關資料請依序排列成冊,信封請註明「好客青年創意競賽─○○○○○(作品名稱)」,
將相關文件列印6份外,另將電子檔案與作品介紹內容或影片燒錄成光碟,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一) 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05年7月25日止。

(二) 收件地點: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6樓),
以郵戳為憑;或請於上班時間(09:00至18:00)送至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陳匡賢先生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主)。

(三) 洽詢專線:新北市客家事務局陳先生,02-2960-3456#6021。


參賽作品主題及參賽類型

(一) 本次參賽作品須以客家元素為主軸。

(二) 本次參賽作品類型原則分為微電影、攝影及裝置藝術3類,茲將相關分類說明如下:

1.微 電 影:劇本內容不限,惟影片格式需以1280×720(720p)格式為主,其主要內容需大於5分鐘。

2.攝 影:攝影手法不限,惟至少需拍攝5張10X12照片並洗出。

3.裝置藝術:製作方式不限,如服飾、手工藝品等與生活美學用品有關之有形成品。

(三) 參賽作品須說明作品主題、理念、涵意等內容。


評選與獎勵

(一) 分為初選、決選兩階段,其中初選預計選出微電影類5-10組、攝影類5-10組及裝置藝術類30組
(如作品未達初選入圍水準,將予以從缺),共計遴選50組入圍作品參展,並發給新臺幣3,000元之作品補助費。

(二) 上述通過初選之50組參賽作品,將由新北市客家事務局統一安排至今(105)年8月12日至15日,在淡水捷運站前之「客家文創館」展示。

(三) 經民眾及評審委員決選後,將依分類綜合評選出優秀作品並給予獎勵,項目名次及獎金如下:


1.攝影錄取首獎1名:新臺幣2萬元,並頒予獎狀。

2.微電影錄取首獎1名:新臺幣2萬元,並頒予獎狀。

3.裝置藝術錄取3名:

(1)第1名:新臺幣2萬元,並給予獎狀。

(2)第2名:新臺幣1萬元,並給予獎狀。

(3)第3名:新臺幣5,000元,並給予獎狀。


(四) 上列優勝得獎者,將於8月13日(六)義民爺文化節活動主場舞台(在淡水黃金水岸廣場)舉行頒獎典禮。

(五) 評分方式:

1. 初選將由本局聘請客家傳統藝術創意類或相關類型之學者或專家共同組成初選委員會,並分組分類評分各參賽作品,
惟當分組類型之參賽作品未達標準時將從缺不補,預計共選出50組入圍參賽作品。

2. 複選則由現場參觀民眾投票(佔總分10%),及本局聘請客家傳統藝術創意類或相關類型之學者或專家所組成之決選委員會
(佔總分90%),共同決選出前3名作品,惟作品未達標準,將予以從缺。

3. 評分標準:

(1)客家元素:40%;(2)創意特色:30% (3)作品理念:20%;(4)整體觀感:10%


名參賽繳交資料

一、 報名表:一式6份(正本簽名欄需所有作者親簽,另外5份可以使用影本)。

二、 作品格式表件及詳細計畫表:一式6份,左側裝訂。

三、 創用cc授權同意書:一式2份。

四、 智慧財產切結書:一式1份。

五、 作品作品授權書:一式2份。

六、 報名表光碟:一式1份,所有文字資料內附資料請存MS2003以上格式,
其影片檔案以wmv、mpeg、mpg、rm、avi、mov或swf等普遍格式儲存;
圓標標籤請加註明參賽組別、作品名稱、縣市、學校、作者姓名。


著作權相關規定

一、 參賽作品已獲得其他獎勵者不得參與本競賽。

二、 參賽者保證其參賽作品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如參賽者有抄襲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時,
其相關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如經查證確認,本局得取消其入圍資格或得獎資格,
且其受補助金額或獎金須全數繳回並禁止參與往後本局各項競賽。

三、 評選與決選之得獎作品其著作權屬於新北市客家事務局,本局擁有推廣、借閱、公布、印製、發行、重製及公開展示播放、上網等
之權利,不另支付酬勞或任何費用。未來本局若有營利目的之使用,再與原作者另行議定授權契約。


其他

一、 入選獲獎者將依國內相關稅法予以扣稅。

二、 參賽者請自行保留檔案,無論獲選與否,恕不退還送件資料。

三、 本辦法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以上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變更、修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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